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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公司股票上市终止上市的机构是

发布时间: 2021-07-12 22:11:34

⑴ 什么是“上市公司退市”

一:主动性退市

是指公司根据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主动向监管部门申请注销《许可证》,一般有如下原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定不再延续;股东会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破产;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结构、布局。

二:被动性退市

是指上市公司连续3年经营不善、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元等原因。

⑵ 上市公司的股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上市

根据你的提问,经邦咨询在此给出以下回答: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当上市公司发生法定情形之一,被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其中属于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后果严重的,或者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决定终止该公司股票的上市交易。

而对于出现其他暂停上市的情形,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限期改正,如果逾期仍不能消除这些情形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也有权决定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终止上市。此外,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或者因违法行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吊销公司营业执照,或者资不抵债被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破产的,该上市公司必须进行解散和清算,在这种情况下,该上市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其股票不可能再上市交易,则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对于依法作出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决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依其职责办理相应的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事项。

终止上市的相关法规:

中国《公司法》第157、158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将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5)公司被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终止上市,就是失去了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格,又称为摘牌。《证券法》也明确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应按《公司法》的规定退出市场。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在接到中国证监会终止其股票上市的通知后,应当在指定报纸发布《终止股票上市公告书》,并应载明以下内容:

(1)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2)中国证监会终止其上市的决定

(3)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它内容

(4)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它内容。不过,目前中国沪深两市还没有出现公司摘牌的先例。

以上就是经邦咨询根据你的提问给出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经邦咨询,17年专注股改一件事。

⑶ 股票终止上市与退市是一回事吗

一、股票终止上市与退市不是一回事。

二、股票终止上市与股票退市的区别

1、性质不同

股票终止上市是彻底取消上市公司之上市资格,或者取消上市证券挂牌交易资格的制度。

股票退市是上市公司因主动或者被动的原因退出二级市场而随伴的股票摘牌的事件。

2、涉及的法律不同

股票终止上市是《证券法》规定的一项对上市公司的淘汰制度。

股票退市是《公司法》规定的一项对上市公司由于未满足交易所有关财务等其他上市标准,而主动或被动终止上市的情形。

(3)决定公司股票上市终止上市的机构是扩展阅读:

一、股票终止上市的条件

股票终止上市是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退市的类型

退市可分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

1、主动性退市是公司根据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主动向监管部门申请注销《许可证》,一般有如下原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定不再延续;股东会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破产;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结构、布局。

2、被动性退市是期货机构被监管部门强行吊销《许可证》,一般因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风险等原因。

⑷ 上市公司在哪些情况下将被终止上市国泰君安证券会给予提示吗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我们为您做了如下详细解答: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1)因最近两年连续亏损,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其暂停上市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披露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显示公司亏损;

(2)因最近两年连续亏损,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虽盈利但未在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

(3)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后仍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在两个月内披露了按要求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但未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4)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或者中期报告,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后仍未披露年报或者中期报告,或者在两个月内披露了年报或者中期报告,但未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5)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的;

(6)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的;

(7)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仍达不到上市条件;

(8)股东大会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做出终止上市的决议;

(9)公司解散或者破产;

(10)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常国泰君安证券公司都会给客户相应的提示的。

希望我们国泰君安证券上海分公司的回答可以让您满意!
回答人员:国泰君安证券理财经理罗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网络知道企业平台乐意为您服务!

⑸ 如果股票终止上市怎么办

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
在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上采取了四个方面措施,包括:一、明确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仍然是合法存续、公众投资者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做好依法终止上市的经济和社会稳定工作,保证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保证公众投资者合法享有的知情权。二、明确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其所发行的全部股份继续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公司所发行的股份仍可以依法转让。公司终止上市前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由代办机构代为办理转让手续;非挂牌交易股份的转让仍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三、建立对退市公司高管人员失职的责任追究机制,证监会对未依法忠实履行职务,未依照《指导意见》履行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义务的退市公司董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市场禁入制度,严格审查有诚信污点记录的退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市场准入条件。四、明确了退市公司重组中应当遵循保护全体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规定了退市公司申请再次上市的条件和程序。

三板市场又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它承担的职能仅限于处理历史遗留的法人股市场以及主板市场退市企业的股份流通问题。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两种情况将被戴上ST:(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2)每股净资产低于面值。ST类个股的涨跌停板规定为5%。在ST前加上星号(*)标记是退市风险警示,*ST股票在第二年如果继续亏损,将会被暂停上市。
1.如果暂停上市的公司没有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或其恢复上市申请没有被交易所核准,则该公司将被终止上市。交易所对暂停上市的公司作出终止上市的决
定后,根据有关规定,退市公司原在交易所流通的股份将由一家具备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主办券商)代办转让,并在45个工作日之内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
2.根据规定,退市公司股东必须先开立股份转让账户(个人股东开户费30元,机构股东开户费100元),并办理股份确权与转托管手续(个人股东确权手续费10元,机构股东确权手续费30元)。个人股东开立股份转让账户时应携带身份证。
3.退市公司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前,股东应尽快办理股份确权与转托管手续,否则有可能无法赶上在该公司第一个交易日进行交易。退市公司挂牌之后,股东可以继续办理股份确权与转托管手续,但其股份需要经过两个交易日之后方可转让(即三板交易)。

⑹ 有哪些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股票上市的暂停的情形有哪些
暂停上市是基于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而暂时影响其上市证券的情况,而非决定性地最终否定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暂停上市是指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暂停上市的公司,应当由证券交易所决定其何时及在何种条件下恢复上市。
二、股票上市的终止情形有哪些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或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二)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或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
(三)公司决议解散的;
(四)公司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公司被宣告破产的。
以上便是股票上市的暂停的情形有哪些,股票上市的终止情形有哪些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⑺ 科创板上市公司出现什么情形,上交所将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你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能退市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是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信息披露重大违法和公共安全重大违法行为;
二是交易类强制退市,包括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一定指标,股票收盘价、市值、股东数量持续低于一定指标等;
三是财务类强制退市,即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包括主营业务大部分停滞或者规模极低,经营资产大幅减少导致无法维持日常经营等;
四是规范类强制退市,包括公司在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发布、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发生变化等方面触及相关合规性指标等。
此外,投资者需了解,对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的,不得申请重新上市。
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以下是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一是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是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⑻ 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区别

你好,股票终止上市指的是彻底取消上市公司之上市资格,或者取消上市证券挂牌交易资格的制度。而暂停上市指的是暂时停止股票或公司债券的交易,而并没有否定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
通常情况下,当上市公司出现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以上情况证券交易所会决定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
而上市公司出现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以上情况证券交易所会决定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⑼ 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条件有哪些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5)公司被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⑽ 证券上市的终止的几种形式 有谁知道吗

证券上市的终止
是指发生法定原因后,原上市证券不得继续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情形
第一节 暂停上市
14.1.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
(一) 因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公司继续亏损;
(二) 因13.2.1条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
(三) 因13.2.1条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四)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五)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六) 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因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预计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将继续亏损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二十个交易日内发布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14.1.3 因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继续亏损,或者虽然显示盈利但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就以下事项作出决议,并提交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一)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公司将与一家具有4.1条规定的恢复上市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代办机构”)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由公司聘请该代办机构作为股票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如果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则委托该代办机构提供代办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份重新确认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
(二)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公司将与结算公司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如果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将委托结算公司作为全部股份的托管、登记和结算机构。
(三)如果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将申请其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以及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事宜。
14.1.4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14.1.3条所述提案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与代办机构和结算公司的协议签订工作,并在相关协议签订后及时报送本所,披露其主要内容。
14.1.5 上市公司出现14.1.1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应当再次披露股票将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自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1.6 上市公司出现14.1.1条第(二)、(三)项情形的,本所自两个月期满后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并参照14.1.3条和14.1.4条的规定完成有关事项的审议、协议签订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14.1.7 本所在作出暂停股票上市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4.1.8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之日起及时披露股票暂停上市公告。股票暂停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暂停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暂停上市起始日;
(二) 有关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 董事会关于争取恢复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四) 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五) 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六)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4.1.9 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并至少在每月前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一次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公司没有采取重大措施或者有关计划没有相应进展的,也应当披露并说明具体原因。
14.1.10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暂停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发行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六)因公司存在14.1.1条情形其股票被本所暂停上市。
14.1.11 可转换公司债券暂停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暂停上市有关规定办理。

终止上市
14.3.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 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
(二) 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出现亏损;
(三) 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四) 因14.1.1条第(二)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五)因14.1.1条第(二)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披露了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六)因14.1.1条第(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未披露相关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七)因14.1.1条第(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披露了相关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八)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九)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
(十)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十一)上市公司或收购人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进行回购或要约收购,回购或要约收购实施完毕后,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会向本所提出终止上市申请;
(十二)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
(十三)公司因故解散或法院宣告公司破产后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十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4.3.2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九)项情形的,本所在不予核准恢复上市的同时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出现该条其他情形的,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本所依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3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一)项情形的,本所自法定披露期限结束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4 上市公司预计可能出现14.3.1条第(二)项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的报告期结束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发布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14.3.5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同时发布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自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6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三)、(八)项情形的,本所自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7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四)项至(七)项情形的,本所在两个月期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决定。
14.3.8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项情形的,本所在规定期限期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9 本所在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决定前,可以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盈利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 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终止上市决定的期限之内。
本所为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14.3.10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一)项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司披露收购结果公告或其他相关股权变动公告之日起停牌。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终止上市申请,本所在收到该申请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11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二)项情形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及时通知本所并公告。
本所在公司发布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12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三)项情形的,应当于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知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条件成就时,或法院宣告公司破产当日立即向本所报告并于次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本所知悉该情形之日起停牌。
本所在公司发布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决定。
14.3.13 本所在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于两个交易日内发布相关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对于直至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时仍未聘请代办机构的公司,本所在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同时为其指定临时代办机构,通知公司和代办机构,并于两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发布相关公告(公司破产、解散或者被依 法责令关闭的除外)。
14.3.14 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二) 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 终止上市后其股票登记、转让、管理事宜;
(四) 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五)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4.3.15 公司应当在股票终止上市后立即安排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份在本所发布有关终止上市公告后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转让。
14.3.16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一)因14.1.10条第(一)、(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后,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二)因14.1.10条第(二)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后,在六个月内该情形未能消除的;
(三)因14.1.10条第(三)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该情形未能消除的;
(四)因14.1.10条第(五)项情形,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或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出现亏损,或未能在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
(五)因14.3.1条规定公司股票被本所终止上市的。
14.3.17 可转换公司债券终止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上市有关规定办理。

另外,终止上市不等于你持有的股票为零,你所持久有的股票依然存在,但由于该公司不符合上述公司上市交易规则,因此你的股票转让会受到一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