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发起人的立法
在《公司法》的制定过程中,很多人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资格上的限制表示了不同看法。他们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发展以及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应当取消对上述主体资格的限制,以便和国际接轨。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无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私营企业,只要符合发起人的条件,如具备一定的资本等,都可以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但也有一部分人认为,不能走的太快,一步到位,只宜把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扩大到法人,自然人仍不宜作为发起人,这样过渡比较稳妥,比较符合的国情。《公司法》基本上采纳了前一部分人的意见,没有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作出限制,实际上就是取消了上述限制。这样使公司法的形象更完好,更同国际作法相一致。
2. 商法题目,求高手解决
1.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公司法》要求,发起人应当有5人以上,其中须有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本题设立中的公司7个发起人中只有3个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没有超过半数。
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而本案中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没有达到35%,的比例要求。
3.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除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4.发起人决定成立专门小组,自己发行股份、自己收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委托证券公司承销和委托银行收款。
5.认股人在缴纳股款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在公司不能设立时,认股人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6.创立大会可根据需要,结合市场情况由发起人决定召开的时间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公司法》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的时间并不是完全由发起人决定的,发起人要根据法律规定在股款募足后的30日内决定创立大会的召开时间。
7.如果公司不能设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股人会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当公司不能设立,应由发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认股人并不对此承担责任。
[考点]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解析] 答案中已有详细解释,这里只列出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75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第77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80条: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第83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第84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列主要文件:
(1) 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2) 公司章程;
(3) 经营估算书;
(4) 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5) 招股说明书;
(6) 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7) 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第89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第90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第91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97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 简述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度的规定
1、发起人的范围
《公司法》没有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作出限制。
2、发起人的最低限额
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 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 5 人。
3、发起人的出资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既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务、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 。
4、认购股份,缴足股款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法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5、发起需报送的文件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列主要文件: ① 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② 公司章程; ③ 经营估算书; ④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⑤ 招股说明书; ⑥ 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⑦ 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6、召开创立大会
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在 30 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在创立大会召开 15 天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发起人所缴纳的股款或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4.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条件有哪些
5. 请教公司法问题~!关于公司发起人
《公司法》
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七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从上面的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发起人和认股人的区别,发起人需要对公司设立时的各项事项负责,而认股人仅仅是用手中的钱去对该公司进行一个投资,并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的投资人。
6.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条件是 什么
7.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也被称为一个股份公司,其公司的资本,而不是股东个人信用的基础上,是一个典型的公司拥在一起。是由大量的股东,在所有的资本存量的形式表现,分为相等的股份,其持有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负责对公司的债务,其所有的房地产企业的股东合法的。公司股东不得少于5人(国有企业重组的公司除外),但有没有最大大小限制,建立的合作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证券法规不允许的建立公开发售);股东股权转让的灵活性。
有限公司拥有的法律特征如下:(一)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典型的国有公斤,该公司是完全建立在信用的基础上的资本。 (B)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更严格的条件。 (C)有限责任公司有严格的内部组织。 (D)本公司股票的金额相等。 (E)本公司的股份反映在股票的形式。股票是一种证券在证券市场流通,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购买股票,股票持有人可自由转让的股市。 (F)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成立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和法定人数。成立的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应该有超过五名发起人,其中一半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发起人。如果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制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采取的发售。发起人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以认购其认购股份。 (B)符合法定的最低由发起人认购的股本及公开发售股票。的最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C)发行股份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准备工作。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股份制公司的组织。 (F)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须的生产经营条件。 (G),必须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股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二)资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三)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连续几年的盈利能力;重塑前的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公司法”实施后,新成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D)持有面值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该公司的股份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的25%以上;总股本的超过400万元,向公众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15%;(e)在过去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六)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条件。
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一些公司可能并不大。
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吗?
无论是在按照与本公司的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分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私人公司,封闭式公司)。按照中国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是指股份发行的证券监管机关根据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在联交所上市及买卖。
从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上市公司的法人的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但并非所有的公司的股份的上市公司。
有限公司成立的“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所有的资产的所有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应限于股份的数量持有的该公司负责的公司,其企业法人的责任公司的债务。该公司的主要特点是:(一)为五人以上的赞助商,其中一半以上有住所在中国境内。为股份制的国有企业,只有不到5(b)所有的资本划分成若干相等的股份,股东应承担的金额持有该公司的股份,并确定他们的权利的大小;其资产负责该公司的债务;(三)本公司股份反映在股票的形式。该公司股票在股市的证券发行及发行在外股份;(d)本公司有严格的内部组织。该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董事会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经营管理权和监督。该公司的规则和程序的程序有明确的规定。组织更充分地体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有限公司是一个典型的共同拥有的公司,该公司的信用完全建立的基础上的资本。它的优势,其他公司没有的形式之一的社会,融资能力,能吸收闲散资金,股份可以自由流动,更大程度的分散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更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可分为成立的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并设立两个提高,提高通过向公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设立,建立程序发起设立更严格。
8. 股票的发行资格
《公司法》里面的规定是这样的: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九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