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事业单位人员能参股开公司么
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不可以开公司。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在第一条中规定明确了包括事业单位在内:
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
在第二条第二款中针对上述行政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明确规定:
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已停薪留职的,或者辞去企业职务回原单位复职,或者辞去机关公职。
第四条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凡参与违法经营活动或为其提供方便的干部、职工,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的领导干部要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为制止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配偶和子女搞特殊化,在第五条明确规定:
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在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一律不得离职经商、办企业;不在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准利用领导干部的影响和关系经商、办企业,非法牟利。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非法所得,一律没收。
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持有企业股份吗
那要看是持有什么企业的。如果是有关联性的可能有限制。
其他的没有问题,如你在股票市场上买股票,就是持有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了。
㈢ 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可以当公司股东吗
事业单位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下列单位或自然人可以作为股东组建有限责任公司:
1、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公司股东。
2、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例如,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各类企业法人均可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4、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5、具备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在企业中兼职,除了看其本身是否属于参公管理人员、行政机关任命人员等之外,还要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是否对其在企业中兼职有相关规定,不能一概以编制、级别和是否为党员来划分。
比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北京市的公办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此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即使只是兼任职务而不领取报酬,或者在其单位投资或者出资的企业中兼职,也要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是否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取酬方面的其他具体问题,可以咨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相关主管部门。
拓展资料:
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㈣ 我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当公司股东吗
以前事业单位在改制的时候,工作人员是有机会成为股东的。
现在的话,要看你自己的价值了。
㈤ 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是否可以持有股份
医生接受患者贿赂,合情合理但不合法,然而中国特色有许多潜规则的,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不能堂而皇之。就像中兴华为。
㈥ 在校事业编人员,能否持有企业原始股
可以的任何公民都是有持股权的,除非你是在案人员
目前国家推助中小企业发展,推荐企业原始股!首先原始股权企业必须是工商局可查询,并且是有企业提供的原始股认购协议书的,合同内容包含了每年的利息是多少,一般是8%以上15%以内
合同里企业还需要承诺多久的时间可以完成上市,一般是1~4年不等,通常情况下企业会尽可能的把时间写的长一些但普遍是2年
另外企业还会在合同里规定如果在承诺时间里没有上市的话,企业可以原价回购,你当初多少买的就多少退给你并且要支付你第一条里的利息。
此认购协议必须是该企业的法人签字盖企业公章!(重点)
简单来说原始股一旦上市可以获得很不错的收益,退一万步说没有上市也可以当做高额利息的一次稳定投资,是比较有保障的。
但是市面上散户是很难接触到真正的原始股的,原始股多为企业内部认购或者是被投资公司抢走了,然后再把原始股的利益吃掉很多甚至恶意抬高价格再卖给散户,这样的原始股是没有利润的甚至可以说是危险的。
如果对原始股还有什么不明白的,欢迎随时问我,看,窝的铭!字。原始股这一块我很熟
㈦ 请问事业单位(大学)在编人员能参股公司吗
事业单位(大学)在编人员中的党政领导受现今政策约束,是不可以参股公司的。
大学在编人员中的教师和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身职责的情况下可不可以参股公司?实际上国家也没有禁止(限制)教师等技术人员参股公司的法令,按现在“负面清单”的说法,“法无禁止即可为”。因此事业单位(大学)在编人员参股公司实际上是没有法律障碍的。(当然一些从事保密研究的事业单位人员除外,因为他们还要受保密法律的限制。)
同时教师通过参股公司可以了解社会的需要,有可能促进教学。所以工作有余力的教师和技术人员应该在社会上发挥“余热”,这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示。
㈧ 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可以炒股么
虽然你是公务员,也是可以炒股的,但必须遵守规定,其中之一就包括不得在上班时间买卖股票。今年特别强调抓机关作风建设,所以我们经常看到新闻媒体报道关于各地加大对上班时间买卖股票行为进行清理的力度的新闻。如果你违反了相关规定,那么你将被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受到处分。
㈨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能否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公司
可以,但是要低调,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自己不说,一般别人不知道。
㈩ 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里面的工作人员能不能炒股
公务员能炒股,需要分情况,以下四类人不能买卖股票,除此之外可以(另不得在上班时间买卖股票)。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10)事业编制可以持有公司股票吗扩展阅读:
第一条
为规范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促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是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的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
第三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下列行为:
(一)
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二)
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三)
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
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五)
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六)
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七)
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五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第六条
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七条
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本规定的约束。
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第八条
各综合性经济管理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工作人员进入证券市场的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九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工作人员。
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科协等群众团体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各级党政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科协等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