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解释下经济法的可以回购本公司的股份的4个法定条件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不知道为什么需要解释,都是比较浅显的条款
举例来说,一是说 一个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后来股东大会决定减资到800万,这时候公司可以以公司名义回购200万的股份,然后注销这部分股份来达到减少注册资本目的。
二举例来说B公司持有A公司30%股份,这时候A公司要收购B公司的全部股份来兼并它,而B又持有A公司股份,就相当于A公司花钱收购了自己的股份。
三举例来说由公司自己回购本公司1%或其他比例的股份,然后分配给员工作为股权激励的方式。
四举例来说王某持有A公司股份,A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分立,而王某投了反对票,这时候可以根据《公司法》规定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从而退出公司,这时候A公司掏钱买了王某持有的自己公司的股份,就是这个意思。
上面都是临时举的例子,以作参考。
㈡ 股票回购的回购情形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只有在以下四种情形下才能回购本公司的股份: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㈢ 公司法对回购的规定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以前主要是减资、合并的情形可以回购,现在,回购的条件增加了,特别是股权奖励回购,这为公司实行期股期权等股权奖励机制提供了法律保障。
㈣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有什么限制
华中预警:拟放松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管制,取消相关行政许可,以更好地发挥市场内生稳定机制的作用。 补充规定对于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回购取消了行政许可,推行完全市场化的操作。根据新规,进行回购操作的上市公司不再需要经证监会审批,只需要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对决议进行公告,通知债权人,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公告回购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