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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境内非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

发布时间: 2021-08-22 11:48:03

㈠ 股票转让所得要征个税吗

问:股票转让所得要征个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文件的规定,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㈡ 股票转让所得不是免税吗

不是的,转让上市公司的股票取得所得才享受免税,没有说明的均按转让一般股票处理。
注意下。

㈢ 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转让吗

非上市公司股份可以转让,但属于私募的形式。

股份转让也可以成为兼并的一种手段。它与上市公司的收购的不同点在于:

1、转让的股份可以是上市公司的股份,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收购通常是针对上市公司的股份。

2、股份转让不一定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而股份收购通常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

3、股份转让是“一对一”的谈判,不需要在特定的交易市场进行,股份收购是在证券交易所这个公开市场上进行的,收购人是特定的,出售股份的人是不特定的。

(3)对境内非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扩展阅读

股份转让的具体方式:

1、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上述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㈣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需要缴税吗怎么计算

需要缴税,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缴税。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不是经营行为,不缴纳营业税,法人股东转让股权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要缴纳印花税。

一、股权转让不缴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所以贵公司股东转让持有的贵公司股权,不需要缴纳营业税。这主要基于以下原因:属于金融商品的买卖行为才纳入营业税的征收范围,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构成金融商品,不属于能够在市场上流通的有价证券,并且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是可以随意流通的,发生转让需要履行民法上规定的一系列要件,因此,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营业税中所称的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二、法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转让财产收入为企业所得税为应税收入,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所以,法人股东的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原始投资成本后作为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九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按照上述规定,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减去原始投资金额后,依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自然人转让股权,是由股权受让方向其支付所得,所以股权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时负有代扣代缴义务,而被转让股权的企业并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的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所以,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自然人股东缴纳个税后,被转让股权的企业才能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四、股权转让合同缴纳印花税
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项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进一步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所以股权转让双方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要按照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㈤ (4)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得20 000 元。 要求: (1)计算张某当年就工资薪金收

计算某人当年的工资薪资,这个很容易啊,每个月的收入加起来就是,如果是他持有的股票去进行,所以这个和他的公司薪资没有关系

㈥ 取得非上市公司的股息应缴纳多少个税问题

取得非上市公司的股息应当按照所得的20%来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方式是以每次收入Wie应纳税额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6)对境内非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第十四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㈦ 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㈧ 非上市公司股东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按照原始出资算。计税依据: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㈨ 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收入交哪些税

转让股票,这是转让金融商品,对于企业来讲,按金融保险业计算缴纳营业税,计税依据是卖出原价减买入原价的余额,对于个人转让股票暂免征营业税。


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不是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取得的股票股利,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照“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分得的该股息属于境内上市公司的,自2005年6月13日起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即实际执行税率为10%,如果属于非上市公司或境外公司的,按照税率20%征收;
新增内容:2013年1月1日以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转让股票,转让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非上市或境外股票,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财税[2009]167号


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三、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四、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五、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证券机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


(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二)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


六、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证券机构等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各项征收管理工作,并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限售股减持的有关信息传递至主管税务机关。限售股减持信息包括:股东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开户证券公司名称及地址、限售股股票代码、本期减持股数及减持取得的收入总额。证券机构有义务向纳税人提供加盖印章的限售股交易记录。


八、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各项工作。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㈩ 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安徽省自然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核定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