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一个人不同证券公司持有股票数能查询到吗
目前,个人在不同的证券营业部开立账户,证券交易系统均可以查询到,并且你所持有的市值也会一并计算,如果你申购新股,几个账户的市值累计计算额度,申购新股只有一个账户有效。
② 证券公司柜员能看到我所买的股票和我持仓情况吗
证券公司有一定权限的管理人员可以查看投资者个人证券账户,交易明细、资金进出、盈亏情况、个人资料等都能看到。
投资者查询个人证券账户,交易时间能查询近一个月的明细,休市时间可以查询近三个月的情况,超过三个月的要在证券公司柜台查询。
③ 个股期权行情在哪里看
任何一个证券公司的交易软件都可以看独立行情的,即使不开户也可以。比较推荐的是云旗金服,上面的内容比较全面也比较专业。
个股期权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合约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证券的标准化合约。买方以支付一定数量的期权费(也称权利金)为代价而拥有了这种权利,但不承担必须买进或卖出的义务。卖方则在收取了一定数量的期权费后,在一定期限内必须无条件服从买方的选择并履行成交时的允诺。
④ 证券从业人员可以做个股期权吗
如果是从业则不可以,必须考取期货从业资格证,证券行业人员需要证券从业资格证,期货有期货要去求。
我国目前只会推出股指期权,暂时没有个股期权。
望采纳,谢谢
⑤ 证券公司人员能否查到用户买卖什么股票
政权公司的人也分等级
不是所有的人都有这个权限,
就象你去密码挂失的时候,他们的柜台人员,在办理基础事情后,就会叫主管来刷以下主管手里的卡,再输入一个密码,他们才能把这项业务做完成。
这就是权限。
有些特殊的业务,必须主管单笔授权,单笔完成。
也就是说每挂失一个密码,主管都要重复授权。
从业人员只能查到你的基本信息,帐户信息需要主管授权后才可以查到。
而且授权时,他们都要登记授权原因。
就象密码挂失授权,就要有密码挂失的单据,流水号,操作员,否则你凭什么授权,授权给谁。
而他们授权的人,又没有操作电脑的权利,他们没有进去系统的用户名。
这就象财务里的出纳和会计,一个管钱,一个管帐。
如果要违归,需要2人串通。
也就是说证券公司的人要查你的帐户买卖什么股票,也需要2人以上的串通。才可以作到。
⑥ 证券公司可不可以查到哪个客户买股的成功率多少
原则上是这样的 但是基本没有人能95%的成功率 世界上不管是谁 这点我可以很明确告诉你 我是证券公司的员工 证券公司是可以查客户有什么股票的 但不是每个每个员工都有权限 除非你一天到晚盯着别人的账户 而且一般大户都会有很多的账户 所以几乎不可能
⑦ 股票成交数据,证券公司内部人员可以查看到吗
就连某个帐户出现大单交易的情况也会查到,所以他们庄家都在各地开设很多的帐户。
⑧ 请问目前我国作为你一个证券公司,能够买卖自己持有股票的期权吗
期权还是期货?好像目前A股没有推出个股的期权期货,估计你在概念上有所混淆。
证券公司如果没有上市只是一个代理公司,上市后就是一个普通的上市公司而已,按普通的上市公司规范管理,可以买卖自己股票,但需要在证交所报备和公告。
至于期权期货,是对赌、而且是没有庄家的对盘,也就是说一方挂出一单无论是看涨还是看跌,都必须有另一方持反观点接下这一单才成立,否则就空挂而已。
上市公司原则上是不能挂自己本身股票期权期货的(不公平),除非是特殊情况,比如有人恶意炒作,经报备后可以。
⑨ 证券公司可以查股票账户吗
可以,但是他们是分级别的。你的客户经理可以。不是谁都能查。
业务规则
1、业务风险隔离制度
《证券法》第136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2、证券自营规则
《证券法》第137条规定,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3、自主经营的权利
《证券法》第138条规定,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
4、客户资金的管理
《证券法》第139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5、委托书的设置与保管
《证券法》第140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作出委托记录。客户的证券买卖,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
6、办理委托事宜要求
《证券法》第141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并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7、禁止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证券法》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8、禁止对客户作出收益或赔偿的承诺
《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9、禁止私下接受客户委托
《证券法》第145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经营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10、证券公司的责任
《证券法》第146条规定,证券公司应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11、资料的保存
《证券法》第147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12、信息、资料的提供与要求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法》第148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股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股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13、审计与评估
《证券法》第149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