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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与股票流动性

发布时间: 2021-09-16 16:43:50

『壹』 公司上市为什么能增加股东的资产流动性

因为公司上市了,是个公众公司,公司治理、公司透明度等相对较好,价值就提高了,这样不仅股权可以卖更高的价格,而且有更多的人可以卖。

总之就是上市后,公司价值提高,股权价格增值,远远超过之前投入的成本,就可以卖出流通了。如果没上市,有时候之前投入的成本还没起来,公司知名度不高,股权卖出的价格不高,没什么人买,股东也不太愿意卖

『贰』 如何理解股权集中度的治理作用

1.分散的股权集中度下的公司治理
分散的股权集中度意味着相对增加了外部融资,便于大型的收
购兼并重组。但由于没有大的控制力度的股东对管理者进行监督,
股东与经营管理者之间利益;中突愈加凸显,面临经营管理者的代理
风险与道德风险,由此会产生内部控制人现象。投资需谨慎,不然就会被不良商家钻空子,倒是可以考虑去腾讯众创空间看看
2.集中的股权集中度下的公司治理
集中的股权集中度制约经营管理层代理风险与道德风险的有效
手段。大股东为了自身利益会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管。积极参与公司
治理。但是集中的股权集中度也存在一定问题,大量财富聚集不利
于投资风险的分散以及股权的流动性。
三、我国上市公司高度股权集中度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1.高度股权集中度
在我国所有上市公司中,约有50%左右是由原国有企业改制上
市的,按照投资主体来划分,这些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采用“国
有股”、“法人股。、。公众股”和“外资股”四股并存的模式,
其中。国有股”和。法人股”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而股权分置改革
前。政策上对“国有股”和“法人股”的自由流通有很大的限制。
其他民营股份上市公司大股东也占有绝对控股地位。因此我国上市
公司股权结构具有股权高度集中的特点。

『叁』 详细解释公司治理三要素

公司治理模式主要有三种:英美模式、日德模式和家族模式。 英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
公司内部的权力分配是通过公司的基本章程来限定公司不同机构的权利并规范它们之间的关系的。各国现代企业的治理结构虽然都基本遵循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的框架,但在具体设置和权利分配上却存在着差别。
1.股东大会
从理论上讲,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但是,英美公司的股东非常分散,而且相当一部分股东是只有少量股份的股东,其实施治理权的成本很高,因此,不可能将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常设机构,或经常就公司发展的重大事宜召开股东代表大会,以便作出有关决策。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大会就将其决策权委托给一部分大股东或有权威的人来行使,这些人组成了董事会。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代理的关系。股东们将公司日常决策的权利委托给了由董事组成的董事会,而董事会则向股东承诺使公司健康经营并获得满意的利润。
2.董事会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董事会的职权是由股东大会授予的。关于董事会人数、职权和作用,各国公司法均有较为明确的规定,英美也不例外。除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外,各个公司也都在公司章程中对有关董事会的事宜进行说明。公司性质的不同,董事会的构成也不同。在谈到公司治理问题时,常常要根据不同性质的公司进行分析。 为了更好地完成其职权,董事会除了注意人员构成之外还要注意董事会的内部管理。英美公司的董事会在内部管理上有两个鲜明的特点:
其一,在董事会内部设立不同的委员会,以便协助董事会更好地进行决策。一般而言,英美公司的董事会大都附设执行委员会、任免委员会、报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一些委员会。这些委员会一般都是由董事长直接领导,有的实际上行使了董事会的大部分决策职能,因为有的公司董事太多,如果按正常程序进行决策,则很难应付千变万化的市场环境。也有可能因为决策者既是董事长同时也是最大股东,对公司事务有着巨大的影响力,所以不愿让太多的人分享他的决策权。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而执行委员会又成为董事会的常设机构。除这样一些具有明显管理决策职能的委员会外,有的公司还设有一些辅助性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主要是帮助董事会加强其对有关法律和公司内部审计的了解,使董事会中的非执行董事把注意力转向财务控制和存在的问题,从而使财务管理真正起到一种机制的作用,增进董事会对财务报告和选择性会计原则的了解;报酬委员会,主要是决定公司高级人才的报酬问题;董事长的直属委员会,由董事长随时召集讨论特殊问题并向董事会提交会议记录和建议的委员会,尽管它是直属于董事长的,但它始终是对整个董事会负责,而并不只是按董事长的意图行事。美国的有些公司又成立了公司治理委员会,用以解决专门的公司治理问题。
其二,将公司的董事分成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内部董事是指公司现在的职员,以及过去曾经是公司的职员,三种人,一是与本公司有着紧密的业务和私人联系的外部人员;二是本公司聘请的外部人员;三是其他公司的经理人员。外部董事一般在公司董事会中占多数,但一般不在公司中任职;内部董事一般都在公司中担任重要职务,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成员,美国大多数公司企业的内部董事人数为三人,很少有超过五人的。外部董事有的是私人投资者,它通过在股票市场上购买公司股票而成为公司大股东,但他们往往对于公司的具体业务并不了解,大部分外部董事作为其他公司的代表进入公司董事会,而这些公司又常常是法人持股者。自70年代以来,英美公司中的外部董事比例呈上升趋势。按理讲,外部董事比例的增加会加强董事会对经营者的监督与控制,但是,英美大公司中同时存在的一个普遍现象是公司首席执行官兼任董事会主席。这种双重身份实际上使董事会丧失了独立性,其结果是董事会难以发挥监督职能。
3.首席执行官(CEO)
从理论上讲,董事会有权将部分经营管理权力转交给代理人代为执行。这个代理人就是公司政策执行机构的最高负责人。这个人一般被称为首席执行官,即CEO。在多数情况下,首席执行官是由董事长兼任的。即使不是由董事长兼任,担任此职的人也几乎必然是公司的执行董事并且是公司董事长的继承人。但是,由于公司的经营管理日益复杂化,经理职能也日益专业化,大多数公司又在首席执行官之下为其设一助手,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这就是首席营业官,即COO(Chief Operation Officer)。在大多数公司,这一职务一般由公司总裁(President)兼任,而总裁是仅次于首席执行官的公司第二号行政负责人。也有的公司,由董事长同时兼任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总裁。此外常设一名首席营业官协助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的工作。此外,公司还设有其他一些行政职务,如首席财务官等。在英美公司的行政序列中,以首席执行官的地位最高,其次为公司总裁,再次为首席营业官,接下来是首席财务官。在总裁以下,各公司还常常设有多名负责具体业务的副总裁,包括执行副总裁和资深副总裁。这些副总裁一般都负责公司的一个重要业务分部,或者是作为公司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的代表担任重要子公司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由于首席执行官是作为公司董事会的代理人而产生,授予他何种权利、多大的权利以及在何种情况下授予,是由各公司董事会决定的。首席执行官的设立,体现了公司经营权的进一步集中。
4.外部审计制度的导入
需要注意的是,英美公司中没有监事会,而是由公司聘请专门的审计事务所负责有关公司财务状况的年度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内部虽然也设立审计委员会,但它只是起协助董事会或总公司监督子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状况等的作用。由于英美等国是股票市场非常发达的国家,股票交易又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披露,而公司自设的审计机构难免在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和真实性方面有所偏差,所以,英美等国很早便出现了由独立会计师承办的审计事务所,由有关企业聘请他们对公司经营状况进行独立审计并发布审计报告,以示公正。英美等国公司每年的财务报告书都附有审计事务所主管审计师签发的审计报告。政府的审计机构也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经营状况进行审计并对审计事务所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这种独立审计制度既杜绝了公司的偷税漏税行为,又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公司财务状况信息的真实披露,有助于公司的守法经营。 德日治理模式被称为是银行控制主导型,其本质特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商业银行是公司的主要股东
目前德日两国的银行处于公司治理的核心地位。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银行深深涉足其关联公司的经营事务中,形成了颇具特色的主银行体系。所谓主银行是指某企业接受贷款中具第一位的银行称之为该企业的主银行,而由主银行提供的贷款叫作系列贷款,包括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
日本的主银行制是一个多面体,主要包括三个基本层面:一是银企关系层面,即企业与主银行之间在融资、持股、信息交流和管理等方面结成的关系;二是银银关系层面即指银行之间基于企业的联系而形成的关系;三是政银关系,即指政府管制当局与银行业之间的关系。这三层关系相互交错、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或称为以银行为中心的、通过企业的相互持股而结成的网络。 在德国,政府很早就认识到通过银行的作用来促进经济的增长。开始银行仅仅是公司的债权人,只从事向企业提供贷款业务,但当银行所贷款的公司拖欠银行贷款时,银行就变成了该公司的大股东,银行可以自己持有一家公司多少股份,在德国没有法律的限制,但其金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15%。一般情况下,德国银行持有的股份在一家公司股份总额的10%以下。

『肆』 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区别

1、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要素不同。

(1)公司治理包括内部公司治理和外部公司治理,内部公司治理主要是企业内部权利与责任的划分,外部公司治理主要是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

(2)而内部控制主要由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两个层面以及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程序、信息与沟通和监督五大要素组成。

2、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结构不同。

(1)公司治理是由两个线形结构即内部公司治理和外部公司治理组成。

(2)内部控制则是一个塔形结构,监督处于塔尖,控制环境处于塔基,风险评估和控制活动是塔身。

3、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内容的侧重点不同。

(1)公司治理的内容更注重对企业整体的把握包括权责划分以及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

(2)内部控制的内容则更注重对企业内部具体经营及生产活动的管理。

(4)公司治理与股票流动性扩展阅读

公司治理的原则包含着好几个要素:诚实、信任、正直、开放、表现导向、责任感及可靠性、互相尊重及对组织有承诺。

最重要的是董事与管理阶层如何建立治理的典范,为其它公司参与者可以依据的价值,并且能够有效地定期评估它的有效程度。特别是,高级行政人员表现得诚实、有道德的,尤其是在面对利益冲突及透露财务报表的时候。

基本原则

一、公司治理框架应保护股东权利;

二、应平等对待所有股东,包括中小股东和国外股东,如果股东的权利收到损害,他们应有机会得到有效补偿;

三、应确认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鼓励公司与他们开展积极的合作;

四、应确保及时、准确地披露所有与公司有关的实质性事项的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结构以及公司治理的状况;

五、董事会应确保对公司的战略指导、对经营层的有效控制,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

『伍』 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征和存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种类繁多,持有不同种类股票的股东对公司治理结构有不同的影响。目前在深、沪两市上市公司发行的全部股票中,既有A股也有B股,而A股中又包括国家法人股、社会法人股、职工股和社会公众股,B股中则包含了外资法人股、外资股、境内社会法人股、境内个人股。因此存在着众多与公司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主体。这些主体持有公司的股票,就是公司的所有者,就应有权参与公司治理以实现自身的投资目的,但不同利益主体各自的投资利益不尽相同,难免发生利益冲突,这就使得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由于涉及面的广泛而变得更加复杂。

2.股权结构以国家股和法人股等非流通股为主,尤以国家股比重最大,股权结构不合理。大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或由国家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投资新建而来,加之《证券法》中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其国有净资产的折股比例不得低于65%的规定,使得新公司的股权结构中表现出国有股一股独大。而国家关于国家股和法人股不允许上市流通的规定,更从制度上确保了国有股的绝对优势地位。由此市场上就出现了这样的现象:即持有流通股的广大股东承担着由公司的经营业绩好坏引起股价波动的市场风险,却很难作为股东行使到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而持有国家股、法人股的股东独揽公司大权却不必承担股票市场的风险。这显然是一种不合理的现象。

3.上市公司举债比例小,债权结构不合理。上市公司的债务多来自借款和应付款,债权筹资的比重低。由前文所知,广义上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股权结构、债权结构和董事会结构。债权人借助债务协议同样也可以对董事会实施一定的影响力,而这种影响力会最终反映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在国外,由于债权筹资有成本低、债权人不能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和年终利润分配等优点,深受广大上市公司的欢迎。而在我国,情况却缺恰恰相反,尽管《证券法》中对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要比申请配股的条件宽松得多,可申请发行债券的公司仍寥寥无几。归结其原因,国家股占绝对控股地位的现状很好的说明了这一点。上市公司即使给出了10配10这样高的配股比率,流通股的比重仍然与国家股和法人股相差甚远,加之流通股的股东多数是中小散户投资者,持股分散,所以配股根本无法撼动国家的控股地位。我国股东似乎完全可以忍受上市公司多年不分派股利的行为使得股票筹资成本甚至小于债券筹资的同期成本,上市公司当然会青睐于前者。

4.董事会中内部董事占绝大多数,董事会结构不合理导致权力失衡。董事从股东中选举产生,而持股数又代表着所持的选票数,因此控股股东通过推举代表其利益的董事参加董事会的方式掌控着董事会。我国多数上市公司中国家股占控股地位,自然代表国家的董事在董事会中占优势,而代表法人股、社会公众股的董事虽然人数众多处于票数上的劣势,这就使得董事会的投票决策机制形同虚设,出现了公司治理上的“无效区”。董事会通过聘任符合自己利益的公司经理阶层,达到层层控制公司的目的。目前我国多数国有企业的董事、经理还是由控股股东委派而来,其代表股东行使的权利过大,甚至出现了不少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情况,总经理取代了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将董事会架空,自己管理自己,自己评价自己,成为名副其实的“内部控制人”,使得公司治理中的

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完全丧失效力,这样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也损害了大股东自身的利益。

『陆』 公司治理状况与股价表现有多大关联性

有关系啊
治理不好就股价下降啊
大家都都会抛售你的股票
你下次在融资j就没机会啦

『柒』 公司治理的公司治理与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股权激励不同于其他公司治理模式的特点在于不再使用权利的赋予与剥夺、监督与制衡等模式,从表面上看,股权激励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奖励,一种期权的行权和额外财产的取得,但是实质上将经营者从纯粹的代理人变成一种特殊意义上的股东,这种特殊意义上的“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意义上的财产权利与二级市场上的投资者有很大的不同,其不同点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解释:(1)股权激励对于经营者来说往往是一种期权,股东是否兑现其股权激励计划往往对经营者设定了一定的经营目标作为行权条件,同时还有期限和数量上的严格限制,这与二级市场投资者是有很大不同的;(2)股票期权往往有禁售期及其他的转让时间和数量上的限制,这种限制既可以表现为公司法上的规定也可以表现为公司章程的规定,而二级市场上的投资者在购买出售股票上并无此方面的限制,完全是买卖双方的合意行为。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谁都不愿意自己财产的贬值和减损,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股东将经营者与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表现紧紧的“绑架”在一起,从而达到一种风雨同舟、同进同退的效果,这无疑是降低经营者的道德风险、降低代理成本、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一种很好的途径。
股权激励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股票期权、业绩股、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延期支付、职工持股等,其中应用最为广泛的是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其他形式的股权激励计划大致是这两种形式的变形。下文也围绕这两种激励方式展开论述,(1)股票期权是指股东会赋予经营管理层在一定期限内购买一定数量公司股票的权利,至于此种权利是否实现要看经营管理层能否达到股东规定的经营目标。在行权以前,被授予股票期权的经营管理层没有享受到财产权益;在行权后,其获得的收益为行权价和行权日市场价的差额。(2)限制性股票是指通过股东会决议允许经营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以较低的价格或者是无偿获得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需要包含一定的业绩条件。在符合所设定的业绩目标的前提下,激励对象需要对所授予的股票进行购买。而如果未能达到预定条件的,则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然终止。限制性股票在出售时往往具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和条件限制。以股权激励最为发达的美国为例,经营管理层要出售限制性股票获利的限制十分严格,如公司持续达到一定的盈利水平或者是经营管理层持有满一定年限甚至是退休才可以出售此种股票。
从法律性质上来看,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实际上是经营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的买卖或者是赠与合同,其既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虽然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都是股权激励的方式,但是两者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别,主要表现为:(1)股票期权只有在达到一定的条件时才可以行权,其获得的是对公司未来收益的分享权;而限制性股票是在公司首先预设一定的条件授予经营管理层一定的股票,但是只有达到所规定的业绩、工作年限等限制性条件时持有者才能将其卖出套利。(2)股票期权持有人可以选择行权,也可以选择不行权,从法律上看是一种形成权,这种形成权限定了时间,过了规定的行权期间此形成权即归于消灭,在股票市场价格低于行权价格时,股票期权持有人完全可以选择不行权;但是限制性股票则是先以低于现时市场价格授予激励对象,如果未来股票市场价格低于现价,则持有人无法从中套利,因此,经营管理层就因为自己的趋利避害性而对公司勤勉尽责,从而达到优良的经营业绩。 目前实施奖励策略是否能一定实现公司经营业绩的提高并无定论,相反有些学者认为实施奖励策略是公司低效率的股东监督的表现,强势薪酬计划并非总是公司治理上一种理性的选择。也有些学者通过经济学建模研究得出上市公司绩效与股权激励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经邦的理解是包括股权激励此种奖励策略在内的各种公司治理的手段,在采取时都要审时度势,量体裁衣。同时奖励策略只是作为公司治理手段中的一种,并不能取代选任、监督等策略,各种手段综合运用往往才能达到更好的效果,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股权激励等奖励措施在降低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和代理成本、吸引和留住人才、解决内部人控制并将其才能充分的致力于公司经营和股东利益是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的。
从世界各国的实践以及《公司法》的规定来看,股权激励作为一种公司治理的手段基本上得到了肯定,美国法律即授权公司可以发行股票期权、影子股票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激励薪酬;德国原来的激励薪酬受到税法和公司法的严格限制,但是这种状况目前也发生了一定的改变,如德国公司法允许公司回购10%发行在外的股份用于股票期权计划。当然,“安然事件”曾经使许多西方公司都放弃了股权激励这种奖励措施,在国内因推行股票期权计划而导致管理层天价薪酬等事件也得以显现。就此而言,任何制度都有由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但是并不能因此否定股权激励计划在降低代理成本、充分发挥人才的积极性的作用。

『捌』 公司治理的核心

简单地说,公司治理是一整套系统的公司制度设计安排及其贯彻实施问题。在这一整套系统的制度设计中,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这三套制度的设计和安排,应当是公司治理机制的灵魂和核心。
一、关于公司治理的决策机制
公司治理的权力系统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构成。决策机制解决的就是,公司权力在上述机构中如何科学、合理地分配的格局。决策机制是公司治理机制的核心
(二)董事会的决策
1、董事会的决策权。
在股东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关,是公司的法定代表。除了股东会拥有或授予其他机构拥有的权力以外,公司的一切权力由董事会行使或授权行使。董事会的重大决策权,不同国家的立法有一些区别,但主要的或者类似的决策权包括:(1)制定公司的经营目标、重大方针和管理原则;(2)挑选、聘任和监督经理层人员,并决定高级经理人员的报酬与奖惩;(3)提出盈利分配方案供股东会审议;(4)通过修改和撤销公司内部规章制度;(5)决定公司财务原则和资金的周转;(6)决定公司的产品和服务价格、工资、劳资关系;(7)代表公司签订各种合同;(8)决定公司的整个福利待遇;
3、董事会的决策方式。
董事会会议决议是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作出的,表决采取每人一票的方式,在投票时万一出现僵局,董事长往往有权行使裁决权,即投决定性的一票。
对于公司治理的决策机制,从另一方面说,公司决策是一个从分歧、磋商、妥协到形成统一认识的过程。除了上述决策权的分配外,按照程序来决策是所有层面决策有序进行的前提和先决条件,决策程序一般可以分为决策准备、决策方案的产生、决策方案的讨论和最终决定(形成决议)四个相互衔接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