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股票技巧 » 非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审批单位
扩展阅读
红利100的股票代码 2025-06-22 10:04:31

非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审批单位

发布时间: 2021-04-19 20:36:52

❶ 请问: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需要哪些部门批准

你们的股份制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同意就可以定增。由于是定增,股东一般都是确定的,把钱拉来然后去工商局做个修改或补充增资章程;办理工商、税务等系列变更登记(主要是股东和注册资本等的变更就可以了)。

❷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交证监会审核通常需要多长时间,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

正常三个月。
具体流程:提交证监会核准,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上市公司聘请保荐人和律师配合公司编制申请材料,连同保荐意见书和法律意见书提交证监会审核。证监会自上市公司报送申请材料后,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二周左右会安排一次见面会,请上市公司的高管和证监会领导、业务处长及审核员沟通审核流程。见面会后当天或次日安排内部的审核会,就上市公司再融资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然后向公司出具反馈意见。收到上市公司对反馈意见的回复后,一般在一周左右安排初审报告讨论会决定初审报告的主要内容。会后10天左右安排发审会,并对再融资进行最终的表决,一般15天后做出核准决定。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投向属于国家宏观调控的产业的,证监会需要征求国家发改委的意见。

❸ 没有上市的公司可以发行股票吗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发行股票吗

1、我国《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者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如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2、《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上述诸多法律规定均表明,买卖股票必须在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据此,非法股票转让行为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应认定为无效,依此取得的股票亦不具有合法性,即使持有人支付了相应对价,也无法取得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

❹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审批机关是谁谁来监管

按照《监管办法》相关规定,股份公司应当制作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后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对公众公司进行持续监管,防范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对公司股票转让、定向发行、信息披露的监管职责,有权对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采取《证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措施。
《监管办法》第31条规定“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监管办法》第32条规定“申请其股票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监管办法》第36条、39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定向发行的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❺ 非上市公司IPO要经过哪些程序

股票发行上市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章、规则等有关规定,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1)改制与设立:拟定改制方案,聘请保荐机构(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改制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对拟改制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签署发起人协议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设置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取消了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这一环节。
(2)尽职调查与辅导: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问题诊断、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学习上市公司必备知识,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对照发行上市条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准备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目前已取消了为期一年的发行上市辅导的硬性规定,但保荐机构仍需对公司进行辅导。
(3)申请文件的申报:企业和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保荐机构进行内核并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尽职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文件。
(4)申请文件的审核: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征求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发改委意见,并向保荐机构反馈审核意见,保荐机构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反馈的审核意见进行回复或整改,初审结束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进行申请文件预披露,最后提交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5)路演、询价与定价:发行申请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中国证监会进行核准,企业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等信息,证券公司与发行人进行路演,向投资者推介和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6)发行与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办理股份的托管与登记,挂牌上市,上市后由保荐机构按规定负责持续督导。

股票发行上市需要的中介机构
股票发行上市一般需要聘请以下中介机构:
(1)保荐机构(股票承销机构);
(2)会计师事务所;
(3)律师事务所;
(4)资产评估机构。

❻ 上市公司想发行股票,要证监会审批什么通过才行

中国公司上市施行核准制,需要证监会审批,交易所里有关于上市的相关条件,满足条件未必能上,不满足条件未必不上。

❼ 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如何发行股票呢

发行条件
(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 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六)发行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编辑本段相关法规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节选股票的发行部分)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七条 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前款所称股份有限公司, 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其发行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 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 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发行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 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 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六)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所 列条件外还,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 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连续盈利。 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国家拥有的股份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 总额中所占的比例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 第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 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 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件 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 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资公开发行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内部职工股权证按照规定范围发放,并且已交国家指定的证券机构集中托管; (五)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资信、 资产、财务善进行审定、评估和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提 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二)在国家下牵发行规模内,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中央企业主 管部门在与申请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协商后对中央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地方政府、中央 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发行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抄报证券委; (三)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证监会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 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书,并将复审意见书抄报证券委;经证监会复审同意的,申请人应当向 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申请,经上市委员会同意接受上市,方可发行股票。 第十三条申请公司切行股票,应当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发起人会议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 (三)批准设立股份有公司的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筹建登记证明; (五)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六)招股说明书; (七)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需要国家提供资金或者其他条件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还应当提供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会 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九)经二名以上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就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十)经二名以上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签字、盖章的资产评估报告,经二名以上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验资报告;涉及国家资产的,还应当提供国家资产 管理部门出具的明确文件; (十一)股票发行承销方案和承销协议; (十二)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时,除应当报送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文件外, 还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申请的文件; (二)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所称招股说明书应当按照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制作,并载明下列 事项: (一)公司的名称、住所; (二)发起人、发行人简况; (三)筹资的目的; (四)公司现有股本总额,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总额,每股的面值、售价,发行前的 每股净资产值和发行结束后每股预期净资产值,发行费用和佣金; (五)初次发行的发起人认购股本的情况、股权结构及验资证明; (六)承销机构的名称、承销方式与承销数量; (七)发行的对象、时间、地点及股票认购和股款缴纳的方式; (八)所筹资金的运用计划及收益、风险预测; (九)公司近期发展规划和经注册会计师审并出具审核意见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预测文 件; (十)重要的合同;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十二)公司董事、监事名单及其简历; (十三)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 (十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 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十五)增资发行的公司前次公开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的运用情况; (十六)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的封面应当载明:“发行人对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政府及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并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 的股票的人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价值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十七条 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保证招股说明书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为发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 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 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第十九条 在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在获 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二个至五个工作日期间公布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应当向认购人提供招股说明书。证券承销机构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备置于营业场所, 并有义务提醒认购人阅读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招股说明书签署完毕之日起计算。招股说明书失效后, 股票发行必须立即停止。 第二十条 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承销包括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 发行人应当与证券经营机构签署承销协议。承销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承销方式; (三)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四)承销期及起止日期; (五)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六)承销费用的计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证券经营机构收以取承销费用的原则,由证监会确定。 第二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和其他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发出要约 邀请或者要约;已经发出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 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承销团由二个以上承销机构组成。主承销商由发行人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竞标或 者协调的方式确定。主承销商应当与其他承销商签署承销团协议。 第二十三条 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一亿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 币一亿五千万元的,承销团中的外地承销机构的数目以及总承销量中在外地销售的数量,应 当占合理的比例。 前款所称外地是指发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地区。 第二十四条 承销期不得少于十日,不得超过九十日。在承销期内,承销机构应当尽 力向认购人出售其所承销的股票,不得为本机构保留所承销的股票。 承销期满后,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者代销方式分别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承销机构或者其委托机构向社会发放股票认购申请表,不得收取高于认购申 请表印制和发放成本的费用,并不得限制认购申请表发放数量。 认购数量超过拟公开发行的总量时,承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采用按比例配售、 按比例累退配售或者抽签等方式销售股票。采用抽签方式时,承销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所有股票认购申请表进行公开抽签,并对中签者销 售股票。除承销机构或者其委托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转售股票认购申请 表。 第二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售结束后,将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向发行人以外的社 会公众作出要的邀请、要约或者销售,应当经证监会批准,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用新股票换回其已经发行在外的股票,并且这种交换无直接或者间接 的费用发生的,不适用本章规定。

❽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部门

2006年12月21日,中国证监会成立了“非上市公司监管办公室”。该部门的职责被明确界定为四个方面:
一、拟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不上市股票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不上市股票的申报材料并监管其发行活动;
二、核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三、拟定公开发行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则、实施细则并对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管;
四、承担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等。
长期以来,针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一直都处于模糊地带。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各地非法发行和非法证券经营案件不断出现,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已经是迫在眉睫。为此,监管部门在2006年就积极筹备成立相关部门,以对公开发行股票但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监管。业界也有人将其通俗地称为“发行二部”。而“非上市公司监管办公室”的成立则意味着,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已正式纳入法制轨道。
2012年10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更名为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设立上市公司监管二部。撤销派出机构工作协调部,其原有职能由证监会内其他相关部门承担。
新设立的上市公司监管二部的主要职责是:拟订监管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规则、实施细则;督促创业板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出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的监管意见;监督和指导证券交易所、派出机构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监督创业板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履行证券法规规定的义务;协助有关部门监管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债券等行为;协助有关机构处理创业板上市公司退市等重大风险。

❾ 非上市公司在哪里发行股票别人怎么认购该公司的股票

非上市公司采用定向转让的方法发行股票,认购该公司的股票的对象只能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股东一旦取得股份,便失去了对入股资金的经济支配权,拥有的只是股权以及与股权相关的公益权和收益权。股份转让,是股东根据自身利益和预期心理决定对持有股份转让与否的权利。

通常理解股权数额和股份数额在意义上是一样的,只不过股权数额一般是用百分数表明。

(9)非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审批单位扩展阅读:

非上市公司股份出质登记问题:

在托管制度建立后,工商机关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的股权托管机构。工商机关对公司设立后的股东和股份的登记、变更等事项均进行详细记载并具备法律上的公示效力。

且股东名册保存于工商机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登记应在工商机关办理,即股份出质记载于保存在工商机关的公司股东名册后,股份质押合同生效。

另一方面,如果直接修改现行股份出质记载方式,而是迳行规定股份出质应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

在工商机关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有详细的、具有法律意义上登记备案的基础上,该规定同样达到解决问题的效果。

❿ 未上市公司增发股份需要报证监会审批吗

那就属于企业正常的增资啊,不需要啊,只要不公开发行就没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