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券商自营股票交易限制取消是利好还是利空
1、是利空
2、自从2015年6月底和7月的股灾以来,大盘暴跌,个股哀鸿遍野,国家为了救市,不得不强制券商自营的股票只许买,不许卖。
3、买入股票,就是不断地推高个股的价格。卖出股票,个股的价格自然就会下跌。
4、证监会允许券商卖出自营股,就会导致券商盈利的个股的抛售,会造成券商持有的部分股票的价格的下跌,同时带动整个大盘指数和相当多的个股下跌。
❷ 证券公司却有自营盘,这些自营盘是什么人操盘,证券从业者不允许炒股,这不矛盾吗
证券业务有很多种,从事经纪业务的是不允许买卖股票的,但是从事自营业务的就可以,平时你们了解的证券公司实际上都是从事经纪业务的。或者有些另外成立投资公司也可以规避这些规定。操盘的也是不同的员工。
❸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可以购买自己的股票吗
不能买,这是规定.
❹ 证券公司可以自己炒股票吗
证券从业人员以及其相关人员都是不能炒股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
❺ 从事金融证券人员不允许炒股的原则规定是什么
从事金融证券人员不允许炒股的原则是防止金融证券人员内幕交易,利用自身的优势资源炒股,获取非正当利益。
❻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范围不包括什么
您这个是选择题吧,没有选项没法答。
根据《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5号)
第三条 证券公司可以委托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
一、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和转让的证券。
二、已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
三、已经和依法可以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私募债券,已经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股票。
四、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
五、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依法批准或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
不在清单内的,或者不是券商定向资管、集合计划、基金专户的,都不包括在自营投资范围内。
❼ 证券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算自营业务吗
这个不叫自营(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是有明确定义的,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买卖证券从而获取利润的证券业务称为自营),只能算是直接投资。
证券公司直接投资和自营都是拿自己的钱去投资。不同的是,直接投资一般都是设立一个子公司,投向是还没上市的股权。
自营业务投资的是已经上市的股票、基金、认股权证、国债、企业债券等。
❽ 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规定:自营股票规模不超过净资产100%,证券自营业务规模不超过净资产200%。如何理解
净资产怎么可能包括应付款 和长期应付款呢?这些都是负债!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不只是拿自己钱做 还有集合理财,发行基金 权证等 规模可能做的很大
❾ 什么是券商自营股票
证券自营业务,就是证券经营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买卖证券从而获取利润的证券业务。 在我国,证券自营业务专指证券公司为自己买卖证券产品的行为。买卖的证券产品包括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A股、基金、认股权证、国债、企业债券等。
国际上对场内自营买卖业务的规定较为复杂。如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分为交易厅自营商和自营经纪人。交易厅自营商只进行证券的自营买卖业务,不办理委托业务。自营经纪人在自营证券买卖业务的同时,兼营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其代理的客户仅限于交易厅里的经纪人与自营商。自营经纪人自营证券的目的不像自营商那样追逐利润,而是对其专业经营的证券维持连续市场交易,防止证券价格的暴跌与暴涨。
在我国,证券自营业务专指证券公司为自己买卖证券产品的行为。买卖的证券产品包括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A股、基金、认股权证、国债、企业债券等。
❿ 为什么证券公司的人不允许炒股
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了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禁止炒股,因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买卖证券时可能与自己从事的业务发生利益冲突,也可能提前接触到一些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所以禁止其炒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10)证券公司自营投资股票限制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四)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五)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六)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七)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