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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股票法定孳息的判例

发布时间: 2022-02-12 15:38:34

『壹』 质权的效力及于可转让的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怎么理解这句话还有就是法律上的“及于”到底是什么意思

及于,就是“覆盖于,包含了,优先于”的意思。

“质权的效力及于可转让的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就是“可转让的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与质物一同出质,被质权的效力所覆盖了。

“根据物权优先于债券原则,抵押权效力应及于租赁关系,因而相应的租赁关系将被破除。”是指:抵押权的效力,覆盖了租赁关系,从而影响了租赁关系。影响的结果,是租赁关系被破除了。

『贰』 股息算民法中的法定孽息吗

股息是民法中的法定孽息——

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关系由原物所生的物,例如,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依股本金所得的股息、银行的利息等。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叁』 为什么彩票的孳息为法定孳息而股票的收益却不属于法定孳息

你这样想,股东凭借股票拥有的公司在分红前已经缴纳过各种税了!而彩票仅仅付出了成本而未为其收益缴税。

『肆』 股息属不属于法定孳息

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

因为股息属于股市收益,股市收益不属于不使用原本的对价,而属于生产经营收益。股市收益和银行存款收益不一样,银行存款所有人把存款交给银行之后就不再使用原本了。

而股票不同,购买了股票后取得股东身份,理论上是在用这些钱参与公司经营。所以存款属于孳息,股票收益不属于。

法律词条“孳息”的意义是:孳息与原物是彼此分离的,孳息是相对于原物而言的,孳息是原物派生的,应注意法定孳息的种类。

(4)股份股票法定孳息的判例扩展阅读:

法定孳息

法定孳息是由法律规定产生了从属关系,物主因出让所属物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得到的收益。

例如:存款得到的利息、出租房屋或物品得到的租金。也有观点认为租金属于经营性收益,不属于孳息。

孳息本为原物之对称.其概念起源于罗马法时代,最初是指由土地产生的按期供人畜食用之物,例如麦子等。后来,随着法学的日渐繁荣,孳息的含义渐广,不再单指土地的出产物;

还包括依原物的用途而按期产生的各种收益,不仅有植物的果实,而且牛马所生的小犊小驹,甚至是矿场的矿物等均构成孳息。

『伍』 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抵押权人和质押权人对其是否享有占有权

要看合同的约定。法定孳息以交易习惯论归属;天然孳息无约定归用益物权人

『陆』 已经质押了的股权法院能否判决执行变更

对于已经质押了的股权(正确的称谓应是:股份),法院在执行中可以通过变卖、拍卖的方式来处分所质押的股份,并进行所有人的变更登记。

质押是一种债权担保形式,如果当事人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向债权人提供质押的,自质押生效之时起,当事人所质押的股份在未经质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转让。

但是,对于所质押的股份,法院仍可以进行查封;在法院执行中,法院也可以将质押的股份进行拍卖、变卖,并进行变更股份所有权人的登记。但是,质押的股份在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应该首先优先受偿质押权人的债权,余款才可以作为执行款由法院转交执行申请人。

《担保法》
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四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40.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
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柒』 质押股权孳息的范围是怎样的

质押股权孳息的范围问题 《担保法》第68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法解释》第104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这两个规定有冲突。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质押合同可以规定质权的效力不及于孳息;质权的效力是否及于孳息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但是,《担保法解释》却排除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可能性。因此该司法解释与《担保法》相矛盾,从法理上来说应是无效的。但在法律实践中,各地各级法院却都是唯司法解释马首是瞻。
这里需要解决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孳息的范围的确定。关于股权孳息的范围,现行法律、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证券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33条则规定:“质押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质押物一起质押。”由此推论,则配股不属于孳息。至于其第33条第2款的规定:“质押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出质人应当购买并随质押物一起质押。出质人不购买而出现价值缺口的,出质人应当及时补足。” 这一款规定应理解为质权效力中的质权保全权。
所以笔者认为股权的孳息包括股息、红利、送红股及因公积金转增股本而发的股票等,不包括配股。
但是实践中常常把送红股、配股与公积金转增股本混为一谈。送红股与转增股本的本质区别在于,红股来自于公司年度税后利润,只有在公司有盈余的情况下,才能向股东送红股,它是将利润转化为股本。送红股后,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的总额及结构并没有发生改变,但总股本增大了,同时每股净资产降低了。而转增股本却来自于资本公积,它可以不受公司本年度可分配利润的多少及时间的限制,只要将公司账面上的资本公积减少一些,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就可以了。虽然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转增股本不是对股东的分红回报,但它并没有给股东施加新的负担,因此可以理解为股权的孳息。配股是指公司按一定比例向现有股东发行新股,属于再筹资的手段,股东要按配股价格和配股数量缴纳股款,完全不同于公司对股东的分红,它在赋予股东一定的优先购买权之外,还施加给股东一定的负担,因此,配股不能理解为股权的孳息。

『捌』 什么是法定孳息,举例说明

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的对称。原物依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等。随时间的持续而发生,与原物并无物理联系,亦不存在与原物分离的问题。归原物所有人所有,随原物所有权的转移而一同转移。如果原物所有权人在原物使用过程中发生变更,则各权利人在权利存续期间按时间计算取得法定孳息。

『玖』 股票收益是法定孳息吗为什么

股票不是法定孽息。因为炒股”导致货币的升值,不是“以原物供他人利用”的结果。炒股只是把其货币所蕴含的财产价值,转化成了权利,而后又转化回来。因此不属于法定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