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国内企业香港上市有哪些限制
(一)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经贸委批准、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二)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在最近二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符合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四)上市保荐人认为公司具备发行上市可行性并依照规定承担保荐责任; (五)国家科技部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批准。 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须提交的文件 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须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公司沿革及业务概况、股本结构、筹资用途及经营风险分析、业务发展目标、筹资成本分析等; (二)上市保荐人对公司发行上市可行性出具的分析意见及承销意向报告; (三)公司设立批准文件; (四)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境内律师事务所就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以及在最近二年内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参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制作); (五)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按照中国会计准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编制和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调整的会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凡有国有股权的公司须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文件; (七)较完备的招股说明书; (八)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答案补充不设最低盈利要求;有不少于24个月的经营活跃纪录,期间,管理层及拥有权大致相同;主营业务突出;最低市值不低于4600万港元;公众持股比例不低于25%、且达3000万港币;公众股东须持股人数有100名以上;管理层持股量须持有不少于35%;允许同业竞争,但需全面披露。
Ⅱ 股市中的限制性股票指的是什么限制性股票该如何理解
限制性股票是股权激励模式的一种,股权激励就是说公司将拿出一部分股份或股票授予给员工,达到留住人才、激励员工并促进公司发展的目的,成为了“人力资本”时代公司“招人”“留人”的有效方式,被形象地称为“金手铐”。
股权激励也可以分为很多种模式,比如你问到的限制性股票就是其中的一种,除此外还有期权、股票增值权、员工持股计划、虚拟股、延期支付计划等等,不同的模式各有特点和利弊。公司需要结合所处的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及公司需求等因素来选择具体适用的模式,也可以将其中几种结合起来多元运用。

限制性股票的特点在于被激励的员工只有在满足公司设定的条件下才能出售股票且不一定必然获利。因为员工获得公司的限制性股票可能是公司免费给的,但是也可能是以低于某一特定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来购买的。所以如果公司业绩目标达到了,员工就可以售出股票,但是公司股票下跌,员工是要承担风险的。若公司业绩目标未实现,则公司一般有权无偿收回赠与的限制性股票或以员工购买时的价格回购。此外,限制性股票中存在等待期和可行权期,一般为一年。进入可行权期之后,就没有什么特别的要求了,员工就可以将一定数量的股票在二级市场上自由流通。
对于公司来说,限制性股票的优点就在于员工可以免费或者低价获得限制性股票,且基于存在若干年的行权期,激励作用具有长期性可以促进员工持续性地为公司发力促进公司业绩目标的达成。缺点就是取得限制性股票就意味着取得公司实际股票的所有权,员工成为了公司的股东之一,一定程度上会分散公司的股权结构,
限制性股票作为股权激励模式的一种,与其他模式的使用并不冲突,反而可以同时适用。比如最近我们正在为一家估值15亿左右的工业化超市公司设计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计划对5名高管和25名普通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如果员工的激励计划都以受限股授予给员工,员工离职的情况下公司会回购股份,如果公司股票价格上涨,很有可能发生员工批量离职的情形。
但是如果都以期权的方式授予,又达不到使高管和公司“同甘共苦”的效果。通过复杂的测算,我们针对高管和员工的不同情况和不同需求,为该公司分别设定了两种方式:对于高管,为激励高管以合伙人的身份参与到公司的经营,与公司共同成长,共担风险,授予高管以限制性股票,使高管可以充分享受到和公司并肩作战过程中享受到的战利品,并激励高管持续留在公司作为更多贡献并换来更大的回报。对于员工来说,我们则建议适用另一种激励方式,即期权模式。
Ⅲ 授予限制性股票是上市公司白送给股权激励对象的吗,还是股权激励对象要自己掏钱买
限制性股票就是:有条件的,只有一定权利的股票。
不一定要掏钱购买,但是一定有其它要求
Ⅳ 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所得如何缴税
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以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内(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之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支付价格之间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的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Ⅳ 香港上市公司的原始股有锁定期吗
有,半年的禁售协议
Ⅵ 什么是限制性股票如何理解限制性股票
约束性股票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认的条件颁发鼓励方针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鼓励方针只需在作业年限或成绩方针契合股权鼓励计划规则条件的,才可出售约束性股票并从中获益。下面为我们介绍约束性股票是什么意思吧!
约束性股票是什么意思?
1、约束性股票是面向上市公司的,但其形式在新三板挂牌公司、非上市/挂牌公司中亦可使用。
2、免除限售的条件在颁发前就现已确认。
3、约束性股票颁发鼓励方针的价格低于市场价格。鼓励方针要取得约束性股票,需求先交纳购股资金。
4、约束性股票的要点在约束性三个字,公司颁发鼓励方针的股票是有约束的,只需成绩查核合格,才可以免除这种约束。
5、鼓励方针获益机制是在二级市场转让时取得转让价格与颁发价格之间的差价。
特别提示:
1、上市公司选用约束性股票施行股权鼓励,市场上一直有声响质疑其涉嫌利益输送,所以上市公司规模计划时要充分考虑这一点。
2、新三板挂牌公司也参阅上市公司施行约束性股票鼓励,但由于新三板市场不是一个接连买卖的市场,没有真实的市场价格,所以在定价上灵活性更高;但股转公司买卖系统现在对股票回购刊出还不能做到彻底支撑,所以需考虑到不能免除限售状况下的股票怎样处理(新三板公司做期权时相同需考虑此问题)。
对约束性股票的了解
对上市公司而言,约束性股票最低能够按市场价格的五折颁发职工。按照之前描绘的根本逻辑,这样低的价格:
1、体现出了显着的鼓励性,期望以此鼓励鼓励方针完结成绩方针
2、确认了人力资本的价值,但相同需求以成绩方针的完结状况来点评人力资本的价值 因而约束性股票相当于公司与鼓励方针之间的一种对于人力资本价值的对赌。对公司而言,约束性股票经过限售条件的设置,只需达到条件才能完成真实的股票颁发,有用的操控了公司开释股票的风险;
对鼓励方针而言,只需达到方针,真实实现人力资本的价值,就能够较低的价格取得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取得很大的收益,有很强的鼓励效果。
可是在实践操作中,面对两个不好处理的问题(这两个问题也是后续文章中其他形式难以躲避的问题):
1、单个的人力资本与全体的安排绩效相关性有多大?容易来说便是,我是山君,发明出了很大的价值,可是然并卵其他人都是绵羊,导致了安排绩效相同不高,这样的查核条件对我是否公正?
2、方针的合理性。在没有得到实践验证之前,怎样去断定所拟定的方针是否合理?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施行约束性股票鼓励还要考虑股份支付、市值管理等要素。另外,在A股市场,公司全体成绩体现与股价并非是彻底的正相关,也就意味着免除限售后的股票价格不是一定的高于颁发价格。
约束性股票计划的规模从国外的实践来看,约束首先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取得条件;二是出售条件,但一般来看,要点指向性很清晰,是在第二个方面。而且计划都是按照各个公司实践状况来规模的,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Ⅶ 什么是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restricted stock)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限制性股票方案的设计从国外的实践来看,限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获得条件;二是出售条件,但一般来看,重点指向性很明确,是在第二个方面。并且方案都是依照各个公司实际情况来设计的,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Ⅷ 什么是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有哪些优缺点
限制性股票通常都是上市公司上市之前对员工提出的一定激励计划,自然就是有一定的限制的,不是什么时候都可以卖出的,它会有一定的禁售期,至少我们大陆是这么规定的。在禁售期之内是不允许出售这个股票的,而且要规定具体期限,但是到底多久得看公司的意愿。
限制性股票对于市场上的普通投资者来说基本是接触不到的,因为那个通常用于股权激励计划用于上市公司对原来的员工的一些福利政策。我们买到的都是二级市场上的股票,所谓的限制性股票和我们买的股票是不一样的,它的优点就是对员工会起到良好的激励效果,并且在一定期限之内是没有办法交易的,会让员工对公司更加忠心耿耿,缺点就是它本身真正解禁之后会对公司的股票价格造成一定的冲击,尤其是解禁数额比较大的时候。
Ⅸ 限制性股票解禁上市是好是坏
限制性股票解禁上市是坏。
限售股解禁一般是利空,这时股票的价格会出现下跌,如果操作不当就会给个人带来损失,在买卖股票时一定要注意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情况,一般在限售股解禁时都会有公告,用户可以在解禁前卖出持有的股票。
限售股解禁并不代表持有人一定会抛售,如果没有抛售,这时对股价的影响还是很多有限的,股价在后期继续上涨的可能性非常高。说不定大股东会借此机会增持股票,在股票上涨后就可以获得更多收益。
国内A股市场的限售股由两部分构成:一类是股改产生的限售股;另一类是新股首次发行上市(PO)产生的限售股。除股改限售股和PO限售股外,目前市场上还有一些有限售期要求的股票,主要是机构配售股和增发股。
上市公司股票的价格会受到各个方面的影响,这时在买卖股票时必须关注各个方面的消息。尤其是上市公司所属行业的消息,对股票的价格影响较大。在投资股票时还需要具备股票方面的知识,否则不要轻易的炒股。
【拓展资料】
限制性股票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一、限制性股票方案的设计从国外的实践来看,限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获得条件和出售条件,但一般来看,重点指向性很明确,是在第二个方面。并且方案都是依照各个公司实际情况来设计的,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二、对于限制性股票,征税时需要关注以下环节:
1.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是指公司根据其经过股东大会的《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在达到计划要求的授予条件时,实际授予公司员工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2.禁售期(锁定期)。禁售期是指公司员工取得限制性股票后不得通过二级市场或其他方式进行转让的期限。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禁售期不得少于1年。
3.解锁期。在禁售期结束后,进入解锁期。在解锁期内,如果公司业绩满足计划规定的条件,员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可以按计划分期解锁。解锁后,员工的股票就可以在二级市场自由出售。
Ⅹ 内地公司去香港上市,做股权激励有哪些法律法规的限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上市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专业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进行证券欺诈活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受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一年,个人三年】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第九条
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第十条
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
(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
(二)回购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下列事项做出明确规定或说明: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标的股票的禁售期;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如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八)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九)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十)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十一)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第十五条
激励对象转让其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所得股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禁售期限。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四章 股票期权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第二十条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股票期权计划,决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权,但累计授出的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不得超过股票期权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
第二十二条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
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
第二十三条 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
股票期权有效期过后,已授出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
上市公司依据前款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应当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本办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二十七条
激励对象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行权,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一)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二)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五章 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的议事规则,其拟订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至少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八)项、第(十二)项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
(三)上市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四)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测算;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
(七)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八)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抄报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局。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股权激励计划;
(三)法律意见书;
(四)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依照规定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关批复文件;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上述期限内,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及实施该计划。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还应当同时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股权激励计划中的如下内容进行表决:
(一)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和数量;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股权激励计划中董事、监事各自被授予的权益数额或权益数额的确定方法;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被授予的权益数额或权益数额的确定方法;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标的股票禁售期;
(五)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九)对董事会办理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授权;
(十)其他需要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
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
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持相关文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事宜,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证券账户,用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不得转让的标的股票,应当予以锁定。
第四十条
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的行权申请以及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及时注销。
第四十一条
除非得到股东大会明确授权,上市公司变更股权激励计划中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事项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
(一)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
(二)报告期内授出、行使和失效的权益总额;
(三)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权益总额;
(四)报告期内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以及经调整后的最新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的姓名、职务以及在报告期内历次获授和行使权益的情况;
(六)因激励对象行权所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
(七)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财务报告中披露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第四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十五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要求。
第六章 监管和处罚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的,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自该财务会计文件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应当返还给公司。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在责令改正期间,中国证监会不受理该公司的申请文件。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虚构业绩、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中国证监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十条
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相关专业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对相关专业机构及签字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整改等措施,并移交相关专业机构主管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构成证券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高级管理人员:指上市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标的股票:指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获授或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
权益:指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票期权。
授权日:指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指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可行权日: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授予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本办法所称的“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