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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公司股票认购

发布时间: 2022-03-04 22:50:48

❶ 原始股,初创企业如何设立与发行、投资者如何购买

日前,在淘宝店叫卖原始股事件受到业内广泛关注。中国证监会表示,利用淘宝网、微博等互联网平台擅自向公众转让股权、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从事一种新型的证券活动均为非法。事件具体情况笔者在此不再赘述(可见:
淘宝店卖原始股被叫停 涉事美微公司称已退款
原始股票是指在公司初创阶段或上市前发行的公司股票。
一般说来,发售股票的用途是用来扩大再生产的某些工程项目、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增强企业发展后劲的某些用项等,这些都是值得投资的。如若工业生产企业发售股票是用来补充流动资金私有制,那就要慎重考虑,是不是企业外欠资金太多,发售股票的目的是用来补窟窿还是偿还企业的亏损债务,购买这样的股票是不会创造新的再生价值的。因此也不可能给购股者带来好的收益,而且存在着较大的风险性。
原始股的分类:
国有股国家持有的股份,目前中国的法律还没有允许上市流通。
法人股企业法人所持有的股份,不经过转让是不能直接上市流通。
自然人股是一般个人所持有的股票,一但该股票上市就可以流通的股票。
原始股的发行:
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由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社会上出售的所谓原始股通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
购股者要了解承销商是否有授权经销该原始股的资格,一般有国家授权承销原始股的机构所承销的原始股的标的都是经过周密的调研后才进行销售该原始股的,上市的机率都比较大;反之,就容易上当受骗。
购股者要了解发售企业的生产经营现状。了解考察企业的经营效益的好坏可从企业的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利润总额等项情况去看,这些数字都能在企业发售股票说明书中查到。
要看发行股票的用途。一般说来,发售股票的用途是用来扩大再生产的某些工程项目、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增强企业发展后劲的某些用项等,这些都是值得投资的。如若工业生产企业发售股票是用来补充流动资金私有制,那就要慎重考虑,是不是企业外欠资金太多,发售股票的目的是用来补窟窿还是偿还企业的亏损债务,购买这样的股票是不会创造新的再生价值的。因此也不可能给购股者带来好的收益,而且存在着较大的风险性。
要看发售股票企业负债的额度。购买某企业的股票时要特别注意该企业公布的一些会计资料报告,这些资料报告凶手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资产净值等。
要看预测分红的股利。股利越高说明资金使用效果越好,这当然是投资者最为期望的。所以,在选择购买股票时,要看预测分红股利的高低,股利高的是优先选择的对象,低的应当慎重购买。

❷ 创业板公司上市有什么要求原始股和内部认购股多场时间可以自由买卖

创业板上的 上市 比在国内上市 成本要低,是中小企业的 首选, 需要企业最低营业额度 也比较低, 是国内 小企业最好的选择

❸ 如何进行创业板股票申购

和主板申购一样。

❹ 认购创业,中小板股票多少股数为正整数

1,所有a股,包括创业板中小板,最少买入数量为一百股,一百股以上的必须是一百股的整数倍。2,卖出也一样。由于送转产生的一百股以下的零股可以卖出。

❺ 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划算吗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的投资者是有限制的,从持有股票支持一年后才可以抛售。

但非公开发行也可以享受一些优惠,比如发行价可以比现在的市价要低。这样认购人就可以比市场价更低的成本买到股票。因此,参与非公开发行的投资者往往是比较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持有更长时间而不是急于抛售。

❻ 创业板新股申购需要什么条件

  • 需要有深圳市场新股申购额度和创业板权限,申购注册制创业板新股需开通注册制创业板权限。 若通过信用账户申购注册制创业板新股,信用账户需开通注册制创业板权限。

  • 新股申购额度计算如下:T日为申购日,需要满足T-2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超过1万元以上,沪市和深市的市值分开计算,沪深额度不共用。

  • 自2020年4月28日起,新开创业板权限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2、参与证券交易 24 个月以上。

❼ 非上市公司在哪里发行股票别人怎么认购该公司的股票

非上市公司采用定向转让的方法发行股票,认购该公司的股票的对象只能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股东一旦取得股份,便失去了对入股资金的经济支配权,拥有的只是股权以及与股权相关的公益权和收益权。股份转让,是股东根据自身利益和预期心理决定对持有股份转让与否的权利。

通常理解股权数额和股份数额在意义上是一样的,只不过股权数额一般是用百分数表明。

(7)创业公司股票认购扩展阅读:

非上市公司股份出质登记问题:

在托管制度建立后,工商机关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的股权托管机构。工商机关对公司设立后的股东和股份的登记、变更等事项均进行详细记载并具备法律上的公示效力。

且股东名册保存于工商机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登记应在工商机关办理,即股份出质记载于保存在工商机关的公司股东名册后,股份质押合同生效。

另一方面,如果直接修改现行股份出质记载方式,而是迳行规定股份出质应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

在工商机关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有详细的、具有法律意义上登记备案的基础上,该规定同样达到解决问题的效果。

❽ 创业板公司,员工认购的原始股一般多长时间解禁具体什么说法,在那可以了解到

《上市规则》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应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满3年后方可转让,以保持公司股权和经营的稳定。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需满3年的做法,与主板市场规定一致;对于其他股东所持股份,如果属于在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6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增资扩股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能转让,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到24个月内,可出售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50%;24个月后,方可出售其余股份。
而对于前述两类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股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需自上市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转让。
创业板公司指在创业板块上市的公司 近来,有关创立中小企业板的话题受到广泛关注。《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风险投资机制,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创立中小企业板,是落实《意见》的一个重要步骤。
中小企业板的服务对象明确为中小企业。相对于现有的主板市场,中小企业板在交易、信息披露、指数设立等方面,都将保持一定的独立性。一般而言,主板市场对上市公司股本规模起点要求较高,并且有连续盈利(如3年)的要求,而创业板作为主要服务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市场,在这些方面的要求相对较低。可以预见,中小企业板作为创业板的一个过渡形式,在创立初期可能更接近于主板市场,并逐渐向创业板市场靠拢。

❾ 创业板新股申购怎么进行

申购流程
1、投资者认购(t日)。按照发行公告及认购办法于认购日(t日)进行认购。
2、资金冻结、验资和配股数(T+1天)。认购日后第一天(T+1日),结算公司冻结认购资金。下午4:00前,认购资金全部到位。结算公司应配合交易所指定的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缴资金进行核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因此,本次交易的实际到位资金应作为有效认购进行分配(即下午4:00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资确认有效认购分配编号)。
3、抽签中奖(T+2天)。申购日次日(T+2日)公布确定的发行价格和中奖率,按相关规定进行开奖和中奖。
4、解冻资金(T+3天)。中奖结果于认购日后第三日(T+3)公布,资金解冻,新股认购资金按有关规定划转。
申购新股需注意的问题 :申购新股必须在发行日之前办好上海证交所或深圳证交所证券帐户。投资者可以使用其所持的账户在申购日(以下简称T日)申购发行的新股,申购时间为T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每个帐户申购同一只新股只能申购一次(不包括基金、转债)。重复申购,只有第一次申购有效。沪市规定每一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不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从 2017年9月18日起,沪深交易所为提高发行效率,对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又做了补充,即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申请,上网发行资金申购的时间可以缩短一个交易日。新的申购流程主要适用于A+H新股的发行,但经同意,个别只发行A股的公司也可采用。
5、企业拟上市时,会向广大投资者发行一定数量的股份,其中部分股份将在证券账户中出售,并可通过认购方式购买。此外,订阅价格通常比上市第一天的价格实惠得多。普通账户在申请创业板新股(以3开头的股票)时,不需要持有创业板股票的市值,但需要开通创业板的权限,并拥有创业板的额度认购深圳市场新股。如果您需要在注册创业板上申请新股,您需要在注册创业板上开通交易权限。
6、认购新股的条件:
如果您准备参与新股申购,您需要在T-2前20个交易日内(t日为网上申购日)持有每日市值不低于10000元的股票,方可参与申购。有资格参与认购彩票。 8月23日我要参与创新,计算的第一天从8月19日开始,计算的第一天是20个交易日,即计算的第一天是7月22日。我的个人账户价值维持在10000元以上,我可以有条件地获得分配号吗?只有当市场价值变得更高时,我才能获得更多的分配数量。只有当分配给他的配售编号恰好在中奖区间内时,才能进行新股中奖部分的认购。

❿ 创业公司的股权分配条件

关于公司的股权结构问题,创业者通常采用两种方式确定,首先,是完全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股权划分,其次,是在合伙人之间约定平均主义。对于第一种情形,容易让合伙人产生自身贡献和持股比例不相符合的抱怨,第二种情形,往往会对核心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力进行消弱,进而对公司的决策速度发生影响。

目前有一些创业者对于股权分配规则设计的重要性能够足够重视,或者是有意借鉴成功的创业模式下合伙规则设计思路,但是,在公司法律的框架之下,未必能够为相关部门所接受,容易水土不服,比如工商备案登记不通过等等。

而且在创业之初,百废俱兴,万般事务皆需创业者亲力亲为。导致在有限的精力下,难免有一些创业团队,为了眼下利益之考量,而草率设定分配、决策规则,将完善的方案设计寄托于后期的协商与妥协。这种做法,非常容易诱发项目的未来风险。

身边此类的教训,比比皆是,另人痛惜。本篇文章将结合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解释一二三四五)的出台,对创业公司在实际操作中的规则设计方案和落地给出7大简明实操建议。

创业只有相像的同行者才可进行,需要目的、方向的一致,同时,对于公平的制度和人性的激励措施兼备,方能成就长远、默契的合伙关系。股权规则的设计,包括分配规则、决策规则、约束规则,这三个规则的设计,本身就是设计法律框架下的“人性”的过程, 它的目标很明确,不单单是要通过“先小人后君子”来确立游戏规则,还要明确团队创始人的愿景与价值观的一致,实现合伙人间的共识。

由于初创公司,其股东和决策层通常是一致的,对于股东与决策层之间的博弈暂无须过多考虑。在创设之初,在确立股权分配规则时,重点要考虑的因素有三个,分别是:

(1)合伙人对于人力成本与资源精力投入的贡献价值;

(2)合伙人对于公司决策控制层面的把握;

(3)公司未来的融资造血空间,这包括进入与退出机制的设立等。

对于这三个因素,在规则的具体制定中仍有很大的分解的空间。比如资源就可以按出资大小、投入时间精力多少来进行细化,关于出资问题,可以细化为是按照货币、实物、知识产权以及相关的估值等进一步细化。

关于未来的造血空间,就要深入到股权的成熟规则、代持规则、转让规则、稀释规则等,整体讲,就是要在退出与进入机制上进行细化规定。

从2014年起,新的《公司法》采用了认缴注册资本制,即除非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公司的注册资本不需要再经过之前的验资程序了,改为由全体股东承诺认缴就可以。而关于认缴的期限问题,也是放任由股东自己约定,但是,这绝不是说,合伙人可以“信口开河”,更不是说越高越好。

在现的认缴制模式下,股东的出资义务无非是暂缓缴纳,股东将来仍然要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以前存在通过注册资本来显示公司实力,而现在,如果不切实际的认缴高额注册资本,不仅不能体现公司实力,公司或股东还有可能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

比如:当债权人向公司主张债权时,股东在出资范围内的连带责任随之加重,又如:合伙终止或公司解散时,股东如果有没有缴纳的出资,对于这些认缴的部分,也将作为清算财产,同时考虑税务风险,一味的增加注册资本,其实与税务成本也是正相关的。

创业公司一定要根据自身项目的现实状况来合理的确定注册资本。其实,通过实践经验发现,站在风险隔离效果的角度来看,反倒是选择合伙人实缴,更能发挥他的作用。

股权分配规则的重要依据虽然是出资,但却非唯一依据,作为合伙创业者而言,通常关于股权分配方案,较为科学的方式是出资比例与股份比例是不一致。

因为,两种可能:一是有些合伙人会基于某种需要,而采用黑白协议的方式,一方面签署投资协议固定真实的股权比例,另一方面按照出资比例完成工商登记。二是考虑到了出资之外的基本衡量标准,比如人力的成本,兼职合伙人还是全职合伙人等。

对于第一种可能,风险可能就比较大,一旦涉诉,不仅合伙人的合伙权益难以获得维护,亦会消耗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浪费在股东内耗上,从而使公司发展受挫。

在此情形下,可考虑采用股本溢价方式解决:创业者之前签署合伙协议,明确每位合伙人的实际出资及人力成本后,合理分配股权分红比例;然后由合伙人按照确认的股权比例和换算后的出资额进行工商登记,把股东超出登记出资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同时为了保证决策权的集中,可以协议上约定,决策问题由某一名合伙人行使或者细化为对于约定的某些事项,可以由某一名合伙人决策行使。这样就解决了分红与决策的结构性调整问题。

我国公司法默认的规定是:

(1)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股东会作出的一般决议需要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的特别决议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需要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

(2)表决权与股权比例挂钩。公司法有默认的规定,同时也考虑到现实中每个创业团队都会有一些个性的问题,所以,又规定了“但书”。比如:“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实际操作中,创业公司往往有多个创始人,加之股权众筹大行其道,核心创始人的持股有可能达不到绝对控股比例(即51%——67%)。在这种情形下,如何保障核心创始人的控制权,就需要充分利用上述“但书”,将表决权与持股比例分开来,并以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形式进行固定下来。

预留期权激励池早已成为成熟的治理机制。成长是创业公司的核心驱动,而期权就是创业公司所能激励员工的最重要工具之一。

有一些创始合伙人在创业之初没能足够重视期权池的问题,一般有两种情况:

(1)在期权制度尚未完善的前提下早将股权分配完毕;

(2)因为缺乏期权意识,而没有设立相关制定,等到需要进行完善时,因为没有预留部分,从而造成核心股东持股的不必要稀释。

张老师则认为:

(1)期权本质上来源于现有股东所持股份,但若由各股东持股比例过于分散。如平均分配,未来难以实现决策权集中制的优势,引发股东内讧,并影响运作效率;

(2) 有限责任公司体制下期权激励方式相当多样,使用何种规则和制度取决于合伙人的选择,在公司配套的期权制度建立后具体落实。

期权池确应当提前规划,方法是在拟定股权分配规则时,预先约定从各股东里划分出来,并由核心创始人一人代为持有,其他股东可通过协议的约定,将代持权利的归属和限制进行明确。

对创业公司来说,股东之间的默契程度尤为重要, 因此游戏规则就需要从正向和反向两个维度进行考虑。即既要从正向保障创业者同船共济时的公平和激励问题,也要从反向考虑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创业者离职退出、离婚、继承等情形下公司股权的回收问题。

而回购规则,是平衡股东退出和公司利益的重要工具。目前《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回购是有很多的限制性规定,当然有些规定在实务中是存在争议的。不过,在设计股权回购条款规则时,建议一定要注意这三个问题:

(1)回购条款规则一定要由公司指定的其他股东实施,且应注意回购定价的公平性;

(2)回购条款的适用范围能够涵盖公司股权分配的反向所需;

(3)将回购条款和股权转让制度综合考虑、糅合设计。

《公司法》的规则是相当的宽泛的,然而正是因为这种宽泛的规则,才为合伙人制定切合自身条件的规则留下了空间。规则设计律师要充分运用股东的自治权,建立适合合伙人团队自己的股权分配规则和动态调整方案。

比如有些股东愿意“掏大钱、占小股”(职业投资人基本都是如此),那么对此类股东可以配合使用协议和章程方式将分红权、优先认购权、表决权脱钩,设计符合各股东需求和长处的股权结构;再如可以借鉴资本工具的思路,运用可转换优先股、清算优先权等思路做股权分配设计。

综上,创业公司的股权分配规则,从本质上讲,其实并不复杂,关键在于提醒合人创业者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企业家要注意,公司的股权分配会涉及到创业企业内部引入市场机制促进合理竞争、实现重要利益相关者的激励相容,还与创始人或创业团队的控制权等一系列企业后续发展息息相关,所以创业初期,企业家千万要重视股权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