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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方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

发布时间: 2022-03-09 03:09:33

A. 朋友想转让股权来着,上市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都有什么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流程大致如下: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4、短线交易: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B. 有哪些法律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作出了规定

有限制。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都有限制条件,具体分析如下

一、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还存在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没有股东同意的限制,但有其他条件限制
《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C.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是如何回事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如下: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且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D. 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怎么核算价格

股份转让核算价格方法:协商价法,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出资额法,以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东出资额为股权转让价格;净资产价法,以公司净资产额为标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评估价法,以审计、评估的价格作为依据计算股权转让价格;以拍卖价、变卖价为股权转让价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E. 上市公司股票可不可以转让

上市公司股票可以转让,转让方法: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一)股票的分类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二类。
记名股票是指在股东名册上登记有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址,并在股票上也注明持有人姓名或名称的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如是发起人的股票,还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无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上不记载持有人姓名或名称,可以任意转让的股票。任何人持有此种股票就是公司的股东,都可以凭持有的股票对公司主张股东权,享有该股票所代表的权利。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二)记名股票的转让
根据《公司法》第140条的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违反上述程序规定的股票转让,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即如果不依法办理股东变更记载手续,公司股东一切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仍以原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人为有效,股票受让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这里所说有记名股票还可以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这主要是针对目前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实现了无纸化的股票交易的现实情况,无纸化记名股票的转让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进行。
为了防止个别股东利用股票转让分散或集中表决权,以达到操纵股东大会的目的,同时为了保证股利分配的顺利进行,避免发生权益纠纷,《公司法》还规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记名股票转让引起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上市公司的股东众多,股权转让频繁,并且是在公司之外的广大投资者中间进行的,故上市公司本身并不具备置备股东名册的信息优势和便利条件。现行《证券法》明确规定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上市公司股东名册的置备主体。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上市公司的股票按照相关规定应全部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股票转让、股票质押等交易必须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证券法》第160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有关资料;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市公司按照委托合同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获得的股东名册,作为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换句话说,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置备的股东名册是正本,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是副本。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三)无记名股票的转让
依法律的原则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和现代电子技术的广泛应用,目前深、沪两地交易所均实现了股票交易的无纸化、电子化,投资者进入股市必须先到当地证券登记机构分别开立上海、深圳股票帐户,才能进行股票交易。开立股票帐户时,投资者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般为身份证),并提供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基础资料。投资者办理了股票帐户后还需在证券公司(券商)办理相应的资金帐户。投资者在办妥股票帐户及资金帐户后方可进入市场,委托券商买卖股票。目前在我国券商提供的委托方式有填单委托、自助委托、电话委托、可视电话委托、委托机委托、网上委托等,券商受理客户委托并审查无误后,直接进入交易所内计算机主机进行撮合成交。交易所的自动撮合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进行,即在一定价格范围内(昨收盘价的上下10%之间),优先撮合最高买入价或最低卖出价。客户在委托买卖的次交易日应到券商处办理交割,券商向客户提供的交割单需列出客户本次买卖交易的详细资料。

F. 新三板上市公司外资股东转让股权交哪些税

提问内容股权转让外资手续有哪些?以及牵扯的税务问题有哪些?谢谢!答复人石济海内容李丽:您好!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税种主要有三种,分别为: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应就其股权转让收益缴纳外国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应就其股权转让收益缴纳外国企业所得税,其税率为所获得收益的20%。但中国许多存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该20%的税率可减为10%;如果外方投资者所在国家与中国签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则该20%的税率也可减为10%。如果中方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其所得则应当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从理论上讲,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是以成本价转让而没有任何收益,该外国股东即不应因该股权转让而缴纳任何外国企业所得税。但在中国税务实践中,只有关联企业的股权重组以成本价转让,才能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免税批准。中国法律规定,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重组中,外国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境外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包括转让给具有上述股权关系的境内投资公司的,可按股权成本价转让,由于不产生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不计征其所得税。在其他非关联公司的交易中,如果是以股权成本价转让,税务机关通常会进行审查,以确定该交易的真实性。如果税务机关发现其中有欺诈行为,则税务机关会责令该外国企业缴纳外国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在股权转让场合,主要是在所转让股权为无形资产时才征收。如果投资者系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包括商标、专利、专有技术、著作权、商标等无形资产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的,在转让股权时,应交纳转让价格5%的营业税。如果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中国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转让价格作为营业税的纳税基础。印花税,主要是针对合同及其他文书征收的税种,税率为万分之五,计税基础为股权转让价格或股权的实际价值。在实例操作中,外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通过无偿方式将其出资转让给受让人,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规避中国税法方面的规定。因投资者系以现金出资,故在无偿转让的情况下,转、受让双方无须因该转让向中国的税务机关支付任何税款。谢谢你的支持!答复人石济海答复时间:2007-08-01内容李丽:您好!另外还需要强调的有三点,一是股权转让业务发生后,企业经济性质由外资变为内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原外商投资企业应税务清算和注销手续,并重新内资企业税务登记。二是如果外商投资者系外籍个人,即个人投资者转让股权取得所得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财产转让所得,依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纳税问题应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果外商投资者系企业,应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缴纳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即股权转让收益的10%征税。

G. 协议转让转出方为上市公司大股东,转入方何时可卖出股票,是否受证券法6个月内不得卖出的规定限制

1、为保护众多小股东的利益,证券法对大股东在法定期限内买卖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行为予以必要的限制和监管。由于大股东在决定公司重大问题上有较多的表决权,是证券法所规定的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内幕知情人。为了防止其利用所持大比例股份的优势地位,通过频繁地买卖本公司的股票而影响公司的股票价格,损害其他小股东的利益,证券法专门规定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反向进行股票买卖,其间必须间隔6个月的时间;如果未间隔6个月,在该股票买卖中获取的收益,即差额收入,归该公司所有。但有一种例外情况,即证券公司承销股票发行,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时,不受6个月的时间限制。

2、股权转让点价值完股权转让手续需要间(工商章程变更等)实际完股权交割两都点价值价值内涵同。

H. 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股东股权转让如何进行纳税

中外合资企业外方股权转让所得为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以上述计算的转让所得为计税依据,根据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征免税按税收协定的规定办理。

看个活生生的例子,会好理解一点:

某中外合作企业的外方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中方股东,税务机关及时提供纳税辅导,共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348万元,保证了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相关事实

中国境内的A中外合作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业务范围为矿产勘查,注册资本2500万元人民币,其中外方加拿大M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持股比例为61%,中方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持股比例为39%。

2009年12月,M公司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A公司61%股权作价1550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B公司。

案件处理

2010年,税务机关从B公司获悉,M公司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权转让给了B公司,这一消息引起了税务人员的注意。

税务人员调查后获知:M公司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作价15500万元人民币,同时截至转让股权前,M公司以现金和其他出资方式实际累计出资2019万元。认定相关事实后,税务机关告知境内受让方B公司,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该公司对非居民企业外方M公司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有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但就以上股权转让行为,M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其所得应按照中加税收协定第二十条中的“其他所得”类在加拿大缴税,并提交了《关于在加拿大缴纳税款的申请》。经核查,税务机关认为,M公司上述交易事项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收益,应适用中加税收协定第十三条中的“财产收益”类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是适用第二十条。

经过与企业进行多次宣传解释与沟通,最终达成共识: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加税收协定第十三条,M公司应就其在中国境内转让股权取得的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根据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以及国税发[2009]3号文件的规

定,M公司取得的转让所得,应以其股权转让收入15500万元减除其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2019万元后的余额确定,即应纳税所得额为13481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348万元。该笔税款由B公司负责扣缴,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M公司转让股权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其所书立的《股权转让合同》,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依“产权转移书据”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即8万元。最终B公司扣缴M公司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共计1356万元。

案例启示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以确立和完成一个项目而签订契约进行合作生产经营的企业;是一种可以有股权,也可以无股权的合约式的经济组织,合作双方可以成立法人企业,也可以采取非法人的方式合作经营。但无论是否有股权,或是否成立法人企业,一方投资者转让其在合作企业或合作项目中的股权或权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都属于财产转让的范畴,并通常适用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应该注意的是,在非法人合作经营的情形下,非居民企业可能因派人进行日常经营管理等而在境内构成机构、场所,其转让股权或权益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则非居民企业对转让所得适用的税率就是25%,而不是按10%税率扣缴。

通过这个案例应该认识到,对于税务机关而言,鉴于非居民企业税源与居民企业密切相关,因而以居民企业为抓手是做好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有效保障。同时,针对纳税人对《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协定有关规定理解存在困难的情况,税务机关要加大税法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使内资企业也能了解国际税收法律及政策,明确其在跨国交易中的责任和义务。

此外,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与非居民企业订立股权转让合同,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或领受(签订合同不一定在境内),签约双方均应作为印花税的纳税人,这也是非居民企业和税务机关在税务处理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I.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有什么流程

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对于发起人成立起一年内不能转让,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转让也有一些时间限制。因为这些股东可能会知晓一些内幕信息,随意转让会损害股民的利益。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J. 合资公司的外方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给中方股东,外方股东如何在中国缴纳印花税有无流程可参考

需要交税,据美股研究社的流程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腾讯众创空间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
因此,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先将股权转让价换算美元减去原投资成本(美元),差额部分(美元)股权转让所得换算人民币计算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因此,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股权转让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