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股票技巧 » 挂牌公司股票纰漏信息
扩展阅读
华工科技股票上市价 2025-10-20 08:25:41
金晶科技和金刚玻璃股票 2025-10-20 07:39:35
中航昌飞股票代码 2025-10-20 07:29:11

挂牌公司股票纰漏信息

发布时间: 2022-03-25 11:35:54

A.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主要有

“发现一份文件里面说: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将其股票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该条款适用于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即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后(上市)后的任何并购事项必需进行披露,但若未发生则无需披露;
问题中提及“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主要有”注意:这里未提及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故理解为IPO上市发行阶段的信息披露。
IPO上市前招股说明书对公司历史沿革及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详细的信息披露,故发行股票时不需要重新提供公司收购公告;
B.发行新股的文件包含证监会予以合作发行的批文,交易所提供的一系列相关核准/允许发行文件以及公司招股说明书等,
故选项为ABC

B. 什么叫挂牌公司上市公司

挂牌公司即注册地在境内、股票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相对。公众公司的一类。挂牌条件是:

(一)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有健全的公司组织结构;

(三)登记托管的股份比例不低于可代办转让股份的50%;

(四)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第十条)

截至2006年8月30日,我国有挂牌公司52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第五节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有利于更多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2)挂牌公司股票纰漏信息扩展阅读

上市要求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考资料:网络-挂牌公司 网络-上市公司

C. 把公司买卖股票的历史信息 泄露 违法吗

理论上,没有。但普通员工没有大问题,如果是主管或秘书,他们可以被追踪到。

D. 股票中的信息披露是什么意思

简单的说就公司对外的公告,就是把公司的实时情况及时向大众做一个说明。
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众公司以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把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

E. 挂牌企业是什么意思

是注册地在境内、股票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公司可以直接申请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但上市的前提是挂牌公司必须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在股本总额、股权分散程度、公司规范经营、财务报告真实性等方面达到相应的要求。

如挂牌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向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挂牌公司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暂停转让;如中国证监会核准挂牌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其他证券交易所同意挂牌公司股票上市,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终止其股票挂牌。

(5)挂牌公司股票纰漏信息扩展阅读:

挂牌公司即注册地在境内、股票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相对。公众公司的一类。挂牌条件是:

(一)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有健全的公司组织结构;

(三)登记托管的股份比例不低于可代办转让股份的50%;

(四)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F. 股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怎么处理

股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按情节严重处理,要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交易所应当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G.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9 号——创新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新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
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
的创新层挂牌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
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
最低要求;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当披露。
鼓励公司结合自身特点,以简明易懂的方式披露对投资
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决策有用的信息,但披露的信息应当保
持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选择性披露。
第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的正文应当遵循本准则第二章
的要求进行编制和披露。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可以根
2
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
改,并说明修改原因。
第五条 同时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证
券市场对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本准则不同,应当遵
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应
当同时公布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
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
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
名注册会计师签字。
第七条 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时应遵循以下一般要求:
(一)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有
关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通常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万
元或亿元为单位。
(二)年度报告正文前可刊载宣传本公司的照片、图表
或致投资者信,但不得刊登任何祝贺性、推荐性的词句、题
字或照片,不得含有夸大、欺诈、误导或内容不准确、不客
观的词句。
(三)年度报告中若涉及行业分类,应遵循中国证监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
3
转公司)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
(四)年度报告披露内容应侧重说明本准则要求披露事
项与上一年度披露内容上的重大变化之处,如无变化,亦应
说明。
(五)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
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年度报告相关部
分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保持文字简
洁。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对特殊行业公司信
息披露另有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循其规定。
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司另有规定的,公司在编制和披露年
度报告时应当遵循其规定。
第九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准
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
应当在相关章节详细说明未按本准则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条 公司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应不晚于母公司及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4
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对年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
整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
当披露。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报告内容无异议并能够保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的,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文本扉页刊登如下重
要提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并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对年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的,应当声明××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并说明理由,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同时,单独列示未出席董
5
事会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姓名及原因。
如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非标准审计
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当声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
了非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
或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带有强调事项段、持续经
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未更正
重大错报说明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如年度报告涉及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同时附有相应
的警示性陈述,则应当具有合理的预测基础或依据,并声明
该计划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
均应当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
与承诺之间的差异。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单独刊登重大风险提示。公司对风
险因素的描述应当围绕自身经营状况展开,遵循关联性原则
和重要性原则,客观披露公司重大特有风险。公司应当重点
说明与上一年度所提示重大风险的变化之处。
公司如存在被调出创新层的风险,应当进行特别提示。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可能造成投资者理解障碍以及
具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通俗易懂的解释,年度报告的释义
应当在目录次页排印。
年度报告目录应当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
6
第二节 公司概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如下内容:
(一)公司的中文名称及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外文名
称及缩写(如有)。
(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
(四)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
司网址、电子信箱。
(五)公司登载年度报告的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的网址,
公司年度报告备置地。
(六)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场所、挂牌时间、目前分层情
况、交易方式。
(七)公司行业分类、主要产品与服务项目。
(八)公司普通股总股本、优先股总股本、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九)公司年度内的注册变更情况,包括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十)其他有关信息:公司聘请的年度内履行持续督导
职责的主办券商的名称、办公地址;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7
所名称、办公地址及签字会计师姓名。
第三节 会计数据、经营情况和管理层分析
第十六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本年度
末公司近两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一)营业收入、毛利率、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
(二)资产总计、负债总计、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
资产、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资产负债率、流
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
(三)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应收账款周转率、
存货周转率。
(四)总资产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
公司在披露“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时,应当同时说明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的项
目及金额。
同时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若按不同会计准则计
算的净利润和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的,应当列表披露差异情况并说明主要原因。
第十七条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计算和披
8
露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
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前后的数据。
(二)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数
据填列或计算以上数据和指标。
(三)财务数据按照时间顺序自左至右排列,左起为本
年度的数据,向右依次列示前一期的数据。
(四)对非经常性损益、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确
定和计算,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应当遵照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内容应具有充分的可靠性。分析中
如引用第三方资料及数据,应注明来源及发布者,并判断第
三方资料、数据是否拥有足够的权威性;公司自行整理编制
的资料及数据,应说明并注明编制依据。披露内容应突出重
要性,避免过多披露不重要的信息而掩盖重要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简要介绍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主
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产品与服务、经营模式、客户
类型、销售渠道、收入模式等,并说明报告期内的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应回顾分析报告期内的主要经营情况,
尤其应着重分析导致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发
生重大变化的事项或原因。分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告期内业务、产品或服务有关经营计划的实现
情况;业务、产品或服务的重大变化及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影
9
响。公司在以前年度披露的经营计划或目标延续到本年度的,
公司应对计划或目标的实施进度进行分析,实施进度与计划
不符的,应说明原因。
(二)报告期内行业发展、周期波动等情况;应说明行
业发展因素、行业法律法规等的变动及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影
响。
(三)对财务报表中主要财务数据进行讨论、分析,可
以采用逐年比较、数据列表或其他方式。对与上一年度相比
变动达到或超过 30%的重要财务数据或指标,公司应充分解
释导致变动的原因,以便于投资者充分了解其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现金流量及未来变化情况。讨论与分析应当从业务
层面充分解释导致财务数据变动的根本原因及其反映的可
能趋势,而不能只是重复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
1.公司资产、负债构成(应收款项、存货、投资性房
地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短期借款、长
期借款等占总资产的比重)同比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说明
产生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
2.公司应当结合行业特征和自身实际情况,分别按产
品、地区说明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情况。若公
司的收入构成、利润构成和利润来源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
详细说明具体变动情况及原因。
10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与主要供应商的情况,
包括公司向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额及占当期销售总额的百分
比,向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额及占当期采购总额的百分比,
并说明前五名客户和供应商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受同
一控制人控制的客户或供应商,应合并计算其销售额或采购
额,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除外。
3.结合公司现金流量表相关数据,说明公司经营活动、
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构成情况,若相关数
据同比发生重大变动,公司应当分析主要影响因素。若本年
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与本年度净利润存在重大
差异的,公司应当详细解释原因。
(四)主要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情况及业绩分析。
其中对于参股公司应当重点披露其与公司从事业务的关联
性,并说明持有目的。
本年度取得和处置子公司导致合并范围变化的,应说明
取得和处置的方式及对公司整体生产经营和业绩的影响。
公司存在其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时,应介绍公司对其的控
制方式和控制权内容,并说明从中可以获取的利益及承担的
风险。公司控制的结构化主体为《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
—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中所规定的“结构化主体”。
(五)公司应当说明本年度所进行研发项目的目的、所
处阶段及进展情况和拟达到的目标,并预计对公司未来发展
11
的影响,同时结合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分析相关科研项目与
行业技术水平的比较。公司应当披露研发人员的数量、占比
及学历情况;说明本年度研发投入总额及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如数据较上年发生重大变化,还应当解释变化的原因;应当
披露研发投入资本化的比重及变化情况,并对其合理性进行
分析。与其他单位合作研发的,还应披露合作协议的主要内
容,权利义务划分约定及采取的保密措施等。
(六)公司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
标准审计意见的,董事会应当就所涉及事项作出说明。说明
中应当明确说明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
计准则及其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公司应当披露关键审计事项的具体内容,并分析对公司
的影响。
(七)公司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的,应当披露变更、更正的原因及影响;涉及追溯调
整或重述的,应当披露对以往各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
影响金额。
同时适用境内外会计准则的公司应当对产生差异的情
况进行详细说明。
(八)公司应披露承担社会责任的工作情况,包括公司
在保护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
合法权益方面所承担的社会责任;鼓励公司结合自身生产经
12
营情况、战略发展规划、人才与资源优势等开展各项精准扶
贫工作,并积极披露报告期内履行扶贫社会责任的具体情况,
包括精准扶贫规划、年度精准扶贫概要、精准扶贫成效和后
续计划等。
如本条规定披露的部分内容与财务报表附注相同的,公
司可以建立相关查询索引,避免重复。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价,分析
并说明可能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对下一年度经营计划或目标进行
说明。说明可以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发展战略及其他可
能影响经营计划或目标实现的不确定性因素展开。说明包括
但不限于:
(一)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可介绍与公司业务关联的宏
观经济层面或行业环境层面的发展趋势、公司的行业地位或
区域市场地位的变动趋势,并说明上述发展趋势对公司未来
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二)公司发展战略。公司应披露公司发展战略或规划,
以及拟开展的新业务、拟开发的新产品、拟投资的新项目等。
若公司存在多种业务的,还应当说明各项业务的发展战略或
规划。
(三)经营计划或目标。披露经营计划或目标的,公司
应同时简要披露公司经营计划涉及的投资资金的来源、成本
13
及使用情况。
(四)不确定性因素。公司应遵循关联性原则和重要性
原则披露对未来发展战略或经营计划有重大影响的不确定
性因素并进行说明与分析。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说明重大风险因素对公司的影
响、已经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及风险管理效果。在分析影响
程度时公司应当尽可能定量分析。
第四节 重大事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分类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所有
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累计金额。
对于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但尚未在报告期内结案的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当披露案件进展情况、涉及金额、
是否形成预计负债,以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对在报告期内
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当披露案件执行情况,
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如报告期内无应当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明
确说明“本年度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履行的及尚未履
行完毕的对外担保合同,包括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对
象、担保类型、担保的决策程序,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等;对
14
于未到期担保合同,如有明显迹象表明有可能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应明确说明。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公司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
超过 70%(不含本数)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
公司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 50%(不含本数)部分的金额,以
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应当说明本年度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是否存在未
经内部审议程序而实施的担保事项,如有应说明具体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发生额和报告期末的担
保余额,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对外提供借款情
形,包括与债务人的关联关系,债权的期初余额、本期发生
额、期末余额、抵质押情况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报告期内发生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
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公司应当
说明发生原因、整改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其中发生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资金情形的,应当充分
披露相关的决策程序,以及占用资金的期初金额、发生额、
期末余额、日最大占用额、占用资金原因、预计归还方式及
时间。
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公司应当予以明确说明。
15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包括交易金额,与关联方的交易结算及资金回笼
情况,并说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持续性及对公司生产经营
的影响。
公司按类别对报告期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总额
预计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的日常性关联交易的预计及执行
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收购及出售资产、对外投资,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企
业合并事项的简要情况及进展,分析上述事项对公司业务连
续性、管理层稳定性及其他方面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在本报告期的具体实施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的股份回购情况,包
括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和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并说明回
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数量、比例、价格、已支付的
总金额等)或回购结果情况(包括实际回购股份的数量、比
例、价格、使用资金总额等,并与回购股份方案相应内容进
行对照),以及已回购股份的处理或后续安排等。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承诺相关方如存在本年度或持续到本
年度已披露的承诺,公司应当披露承诺的具体情况,详细列
16
示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事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承
诺的履行情况等。如承诺超期未履行完毕的,应当详细说明
未完成履行的原因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在股票发行、收购或重大资产重组中,如果公司、认购
对象、收购方或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等存在业绩承诺等
事项,需说明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
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如果没有已披露承诺事项,公司亦应予以说明。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本年度末资产中被查封、扣押、
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资产类别、发生原因、账面价值和
累计值及其占总资产的比例,并说明对公司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报告期内存在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说明
相关情况: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
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或受到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
大影响的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
机关调查、采取留置措施或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受到
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子公
17
司是否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如有应说明具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其他发生可能对
挂牌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
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及公司董
事会判断为重大事件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节所列重大
事项,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视同公司的重大事项予以披
露。
第三十八条 若上述事项已在临时报告披露且后续实
施无变化的,仅需披露该事项概述,并提供所披露的临时报
告的相关查询索引。
第五节 股份变动、融资和利润分配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本年度期初、期末的股本结
构,以及报告期内股份限售解除情况。对报告期内因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转换公司债券
转股、股份回购等原因引起公司股份总数及股东结构的变动、
公司资产和负债结构的变动,应当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持股
数量及占总股本比例、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本年度末持
18
有的无限售股份数量,并对前十名股东相互间关系及持股变
动情况进行说明。如所持股份中包括无限售条件股份、有限
售条件股份、质押或司法冻结股份,应当分别披露其数量。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应当披露优先股的总
股本,包括计入权益的优先股及计入负债的优先股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如存在控股股东,应对控股股东进行
介绍,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若控股股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应当披露名称、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若控股股东为自然人
的,应当披露其姓名、国籍、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
权、职业经历。首次披露后控股股东上述信息没有变动时,
可以索引披露。
如不存在控股股东,公司应当就认定依据予以特别说明。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比照第四十二条披露公司实际
控制人的情况,并以方框图及文字的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
制人之间的产权和控制关系。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到自然人、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之间达成某种协议或安排的其
他机构或自然人,包括以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方式形成实际
控制的情况。首次披露后实际控制人上述信息没有变动时,
可以索引披露。
如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公司应当就认定依据予以特别说
明。
19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的股票发行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价格、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募集金额、
发行对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如存在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应当说明变动的具体情况
以及

H. 请问《证券法》中,发行股票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有哪些 适用于填空或选择题。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
(1993年6月1O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证监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三条
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均须在证监会登记注册。凡在证监会登记注册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均必须按照本细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除前款外,本细则还适用于持有一个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法人和收购上市公司的法人。
第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将其股票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招股说明书;
(二)上市公告书;
(三)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四)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和收购与合并公告。
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用中文表述;发行B股的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如有必要,还应当用英文表述。英译文本的字义和词义与中文本有差异时,以中文本为准。

第五条 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必须保证公开披露文件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公开披露文件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事项的,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意见。专业性中介机构及人员必须保证其审查验证的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销股票的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认真查核。保证经其查核的文件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应当根据《股票条例》第十五条编制招股说明书,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上市公司应当编制上市公告书,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

招股说明书的具体内容与格式见《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第一号。
第七条
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编制完成招股说明书后,应当将经签署的招股说明书和招股说明书概要(具体编制内容见准则第一号)随其他发行申请文件一并报送当地省或计划单列市一级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经上述部门批准后,将上述文件一式十二份报送证监会复审。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及其承销商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将招股说明书概要(一万字左右,对开报纸一整版)刊登在至少一种由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并将招股说明书放置在发行人公司所在地、拟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各承销机构及发售网点,供公众查阅,并且在发售网点全文张贴,同时报送证监会十份,以供备案和投资公众查阅。

第八条
在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批准后,且招股说明失效之前,如果发生不修改招股说明书就会产生误导的事件,发行人与其承销商有责任对招股说明书作出相应的修改。发行人对经证监会复审后的招股说明书(包括招股说明书概要)作出的任何改动,必须在招股说明书(包括招股说明书概要)公布之前报证监会审核。

第九条 公司编制的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应当符合《股票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事项以及批准其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规则中的有关要求。
上市公告书中载有财务会计资料的,其资产负债表报表日和利润表及其他规定的报表的报告期间终止日距挂牌交易首日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其盈利预测期间自挂牌交易首日起至盈利预测期间终止日,不得少于九十日。

第十条
自发行结束日到挂牌交易首日不超过九十日,或招股说明书尚未失效的,发行人可以编制简要上市公告书。简要上市公告书应当包括《股票条例》第三十四条(一)、(二)和(三)的内容,并且应当指明该公司发行该种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曾于何时刊登在何种报刊的何版上。但如果因编制简要上市公告书而省略的事项在该期间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及其上市推荐人有义务作出说明。

自发行结束日到挂牌交易首日超过九十日、并且招股说明书已失效的,发行人编制上市公告书应当包括《股票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全部内容。
发行人在其股票挂牌交易首日前三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简要上市公告书全文或不超过一万字的上市公告书概要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并将上市公告书备置于发行人所在地、拟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同时报送证监会一式十份,以供投资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在股票公开发行期间,与发行有关的,应当公开的信息,例如股票认购表抽签结果、交款的地点与时间等,也应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如果进行股票配售,其信息披露按照《股票条例》中新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中不少于两次向公众提供公司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定期报告的格式和表式执行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在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公布前,中期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股票条例》第五十八条所列事项,年度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股票条例》第五十九条所列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报告完成后应立即向证监会报送十份备案,并将不超过四千字的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将中期报告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搓?9C?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以供??-95%E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报告完成后应当立即报送证监会十份备案,并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之前至少二十个工作日,将不超过五千字的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将年度报告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以供投资公众查阅。

第十六条
凡既发行了社会公众股,又发行了人民币特种股,或在国内、国外交易场所均挂牌交易的公司,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应同时向国内和国外投资者公布。
第四章 临时报告——重大事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应当编制重大事件公告书向社会披露。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股票条例》第六十条所列事项;
(二)公司章程的变更、注册资金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三)发生大额银行退票(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的5%以上);
(四)公司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公司公开发行的债务担保或抵押物的变更或者增减;
(六)股票的二次发行或者公司债到期或购回,可转换公司债依规定转为股份;
(七)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O%;
(八)发起人或者董事的行为可能依法负有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九)股东大会或者公司监事会议的决定被法院依法撤销;
(十)法院作出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股权的大股东转让其股份;
(十一)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
前款未作规定但确属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也应当视为重大事件。
第十八条
公司在发生无法事先预测的重大事件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证监会作出报告;同时应当按其挂牌的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及时报告该交易场所。公司在重大事件通告书编制完成后,应当立即报送证监会十份供备案,并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

第十九条
公司认为有必要通过新闻媒介披露某一重大事件时,应当在公开该重大事件前向证监会报告其披露方式和内容。如果证监会认为有必要时可对披露时机、方式与内容提出要求,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五章 临时报告——公司收购公告
第二十条
法人发生《股票条例》第四十七条所列的持股情况时,应当按照证监会制定的准则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将有关情况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

第二十一条
法人发生《股票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的持股情况时,除按照该条规定作出报告外,还应当自该条所列事实发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公告书,将不超过五千字的收购公告书概要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向证监会报送十份供备案,并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以供公众查阅。

第二十二条 收购公告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收购人名称、所在地、所有制性质及收购代理人;
(二)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要情况;收购人为非股份有限公司者,其主管机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主要从属和所属机构的情况;

(三)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公司持有收购人和被收购人股份数量;
(四)持有收购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最大的十名股东名单及简要情况;
(五)收购价格、支付方式、日程安排(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及说明;
(六)收购人欲收购股票数量(欲收购量加已持有量不得低于被收购人发行在外普通股的5O%);
(七)收购人和被收购人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八)收购人前三年的资产负债、盈亏概况及股权结构;
(九)收购人在过去十二个月中的其他收购情况;
(十)收购人对被收购人继续经营的计划;
(十一)收购人对被收购人资产的重整计划;
(十二)收购人对被收购人员工的安排计划;
(十三)被收购人资产重估及说明;
(十四)收购后,收购人或收购人与被收购人组成的新公司的章程及有关内部规则;
(十五)收购后,收购人或收购人与被收购人组成的新公司对其关联公司的贷款、抵押及债务担保等负债情况;
(十六)收购人、被收购人各自现有的重大合同及说明;
(十七)收购后,收购人或收购人与被收购人组成的新公司的发展规划和未来一个会计年度的盈利预测;
(十八)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其他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第七章 信息事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包括与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的联系,并回答社会公众提出的问题。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应当将本人姓名、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办公室电话号码、图文传真号码等信息,以书面形式报告证监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除应当遵照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公开披露信息外,还应遵守其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按照《股票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中自行选择至少一家披露信息。任何机构与个人不得干预。
公司除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报刊上披露信息,但必须保证:
(一)指定报刊不晚于非指定报刊披露信息;
(二)在不同报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文字一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各种文件译成英文的,英译文应该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英文报刊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个人与机构,按照《股票条例》第七章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有关地方法规中凡与本细则相抵触的规定,均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I.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0 号——基础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础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
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
的基础层挂牌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
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
最低要求;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当披露。
鼓励公司结合自身特点,以简明易懂的方式披露对投资
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决策有用的信息,但披露的信息应当保
持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选择性披露。
第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的正文应当遵循本准则第二章
的要求进行编制和披露。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
- 2 -
改,并说明修改原因。
第五条 同时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证
券市场对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本准则不同,应当遵
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应
当同时公布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
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
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
名注册会计师签字。
第七条 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时应遵循以下一般要求:
(一)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有
关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通常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万
元或亿元为单位。
(二)年度报告正文前可刊载宣传本公司的照片、图表
或致投资者信,但不得刊登任何祝贺性、推荐性的词句、题
字或照片,不得含有夸大、欺诈、误导或内容不准确、不客
观的词句。
(三)年度报告中若涉及行业分类,应遵循中国证监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
转公司)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
- 3 -
(四)年度报告披露内容应侧重说明本准则要求披露事
项与上一年度披露内容上的重大变化之处,如无变化,亦应
说明。
(五)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
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年度报告相关部
分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保持文字简
洁。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对特殊行业公司信
息披露另有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循其规定。
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司另有规定的,公司在编制和披露年
度报告时应当遵循其规定。
第九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准
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
应当在相关章节详细说明未按本准则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条 公司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应不晚于母公司及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 4 -
人员对年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
整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
当披露。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报告内容无异议并能够保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的,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文本扉页刊登如下重
要提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并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对年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的,应当声明××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并说明理由,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同时,单独列示未出席董
事会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姓名及原因。
- 5 -
如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非标准审计
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当声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
了非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
或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带有强调事项段、持续经
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未更正
重大错报说明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董事
会说明中应当明确说明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
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如年度报告涉及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同时附有相应
的警示性陈述,则应当具有合理的预测基础或依据,并声明
该计划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
均应当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
与承诺之间的差异。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重大风险提示,对本年度的风
险因素进行分析,说明对公司的影响、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及风险管理效果。公司对风险因素的描述应当围绕自身经营
状况展开,遵循关联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客观披露公司重
大特有风险,重点说明与上一年度所提示重大风险的变化之
处。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可能造成投资者理解障碍以及
具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通俗易懂的解释,年度报告的释义
- 6 -
应当在目录次页排印。
年度报告目录应当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
第二节 公司概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如下内容:
(一)公司的中文名称及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外文名
称及缩写(如有)。
(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姓名、职
务、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四)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
司网址、电子信箱。
(五)公司登载年度报告的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的网址,
公司年度报告备置地。
(六)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场所、挂牌时间、目前分层情
况、交易方式。
(七)公司行业分类、主要业务、产品与服务项目、商
业模式。
(八)公司普通股总股本、优先股总股本、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九)公司年度内的注册变更情况,包括统一社会信用
- 7 -
代码、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十)其他有关信息:公司聘请的年度内履行持续督导
职责的主办券商的名称、办公地址;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名称、办公地址及签字会计师姓名。
第三节 会计数据、经营情况和管理层分析
第十六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本年度
末公司近两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并据此回顾报告
期内的主要经营情况,分析导致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现金流量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或原因,评估持续经营能力,
说明可能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对与上一
年度相比变动达到或超过 30%的重要财务数据或指标,公司
应充分解释导致变动的原因。公司可免于分析金额占总资产
10%以下的资产负债表科目以及金额占营业收入 10%以下的
利润表科目。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一)营业收入、毛利率、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
(二)资产总计、负债总计、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
资产、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资产负债率、流
- 8 -
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
(三)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应收账款周转率、
存货周转率。
(四)总资产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
公司在披露“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时,应当同时说明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的项
目及金额。
同时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若按不同会计准则计
算的净利润和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的,应当列表披露差异情况并说明主要原因。
第十七条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计算和披
露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
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前后的数据。
(二)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数
据填列或计算以上数据和指标。
(三)财务数据按照时间顺序自左至右排列,左起为本
年度的数据,向右依次列示前一期的数据。
(四)对非经常性损益、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确
定和计算,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应当遵照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的,应当披露变更、更正的原因及影响;涉及追
- 9 -
溯调整或重述的,应当披露对以往各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
况的影响金额。
同时适用境内外会计准则的公司应当对产生差异的情
况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特征和自身实际情况,分
别按产品、地区说明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情况。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与主要供应商的情况,
包括公司向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额及占当期销售总额的百分
比,向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额及占当期采购总额的百分比,
并说明前五名客户和供应商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受同
一控制人控制的客户或供应商,应合并计算其销售额或采购
额,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主要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经
营情况及业绩分析。其中对于参股公司应当重点披露其与公
司从事业务的关联性,并说明持有目的。
公司存在其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时,应介绍公司对其的控
制方式和控制权内容,并说明从中可以获取的利益及承担的
风险。公司控制的结构化主体为《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
—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中所规定的“结构化主体”。
第四节 重大事件
- 10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分类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所有
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累计金额,如果上述金额不超过本年
度末净资产(经审计)绝对值 10%的,可以免于披露上述事
项及累计金额。
对于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但尚未在报告期内结案的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当披露案件进展情况、涉及金额、
是否形成预计负债,以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对在报告期内
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当披露案件执行情况,
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如报告期内无应当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明
确说明“本年度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履行的及尚未履
行完毕的对外担保合同,包括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对
象、担保类型、担保的决策程序,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等;对
于未到期担保合同,如有明显迹象表明有可能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应明确说明。
如果上述担保的累计金额不超过本年度末净资产(经审
计)绝对值 10%的,可以免于披露上述事项及累计金额。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公司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
超过 70%(不含本数)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
公司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 50%(不含本数)部分的金额,以
- 11 -
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应当说明本年度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是否存在未
经内部审议程序而实施的担保事项,如有应说明具体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发生额和报告期末的担
保余额,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对外提供借款情
形,包括与债务人的关联关系,债权的期初余额、本期发生
额、期末余额、抵质押情况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如果上述对外提供借款的累计金额不超过本年度末净
资产(经审计)绝对值 10%的,可以免于披露上述事项及累
计金额。
第二十四条 报告期内发生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
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公司应当
说明发生原因、整改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其中发生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资金情形的,应当充分
披露相关的决策程序,以及占用资金的期初金额、发生额、
期末余额、日最大占用额、占用资金原因、预计归还方式及
时间。
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公司应当予以明确说明。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包括交易金额,与关联方的交易结算及资金回笼
情况,并说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持续性及对公司生产经营
- 12 -
的影响。
公司按类别对报告期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总额
预计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的日常性关联交易的预计及执行
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收购及出售资产、对外投资,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企
业合并事项的简要情况及进展,分析上述事项对公司业务连
续性、管理层稳定性及其他方面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在本报告期的具体实施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的股份回购情况,包
括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和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并说明回
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数量、比例、价格、已支付的
总金额等)或回购结果情况(包括实际回购股份的数量、比
例、价格、使用资金总额等,并与回购股份方案相应内容进
行对照),以及已回购股份的处理或后续安排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承诺相关方如存在本年度或持续到本
年度已披露的承诺,公司应当披露承诺的具体情况,详细列
示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事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承
诺的履行情况等。如承诺超期未履行完毕的,应当详细说明
未完成履行的原因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 13 -
在股票发行、收购或重大资产重组中,如果公司、认购
对象、收购方或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等存在业绩承诺等
事项,需说明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
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如果没有已披露承诺事项,公司亦应予以说明。
第三十条 公司应披露本年度末资产中被查封、扣押、
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资产类别、发生原因、账面价值和
累计值及其占总资产的比例,并说明对公司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报告期内存在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说明
相关情况: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
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或受到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
大影响的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
机关调查、采取留置措施或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受到
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子公
司是否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如有应说明具体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破产重整
相关事项,包括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法院受
- 14 -
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公司重整期间发生的法院裁定结
果、其他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应
当说明计划的具体内容及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若上述事项已在临时报告披露且后续实
施无变化的,仅需披露该事项概述,并提供所披露的临时报
告的相关查询索引。
第五节 股份变动、融资和利润分配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本年度期初、期末的股本结
构,以及报告期内股份限售解除情况。对报告期内因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转换公司债券
转股、股份回购等原因引起公司股份总数及股东结构的变动,
公司资产和负债结构的变动,应当予以说明。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持
股数量及占总股本比例、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本年度末
持有的无限售股份数量,并对前十名股东相互间关系及持股
变动情况进行说明。如所持股份中包括无限售条件股份、有
限售条件股份、质押或司法冻结股份,应当分别披露其数量。
第三十七条 公司如存在控股股东,应对控股股东进行
介绍,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若控股股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应当披露名称、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统一
- 15 -
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若控股股东为自然人
的,应当披露其姓名、国籍、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
权、职业经历。首次披露后控股股东上述信息没有变动时,
可以索引披露。
如不存在控股股东,公司应当就认定依据予以特别说明。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比照第三十七条披露公司实际
控制人的情况,并以方框图及文字的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
制人之间的产权和控制关系。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到自然人、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之间达成某种协议或安排的其
他机构或自然人,包括以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方式形成实际
控制的情况。首次披露后实际控制人上述信息没有变动时,
可以索引披露。
如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公司应当就认定依据予以特别说
明。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的股票发行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价格、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募集金额、
发行对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如存在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应当说明变动的具体情况
以及履行的决策程序。
第四十条 如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存续至本期的优先股,
应当披露优先股的总股本,包括计入权益的优先股及计入负
债的优先股情况;优先股发行的基本情况、股东情况、利润
- 16 -
分配情况、回购情况、转换情况以及表决权恢复情况等。
第四十一条 如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存续至本期的债券,
应当披露债券的类型、融资金额、票面利率、存续时间以及
违约情况。如存在债券违约的,应当说明违约的具体情况、
偿债措施以及对公司的影响。如公司公开发行债券的,应当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相应信息。
第四十二条 如公司报告期内存在未到期可转换公司
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应当披露可转债的相关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可转债的期初数量、期末数量、期限,转股价
格及其历次调整或者修正情况,可转债发行后累计转股情况,
期末前十名可转债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可转债赎回和回
售情况,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契约条款履行情况,以及可转债
所挂牌的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的利润分配政策
以及利润分配的执行情况。如存在利润分配预案的,应披露
预案的情况。
第六节 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投资者保护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治理的基本状况,列示
公司报告期内建立的各项公司治理制度,董事会应当对公司
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等情
- 17 -
况进行评估。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
层的构成及变动情况。公司应披露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姓名、职务、性别、出生年月、任期起止日期、主
要工作经历、年初和年末持有本公司股份、股票期权、被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报告期内股份增减变动量、持股比例、
与股东之间的关系。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股权激励,公司应当按
照已解锁股份、未解锁股份、可行权股份、已行权股份、行
权价以及报告期末市价单独列示。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在报告期内的监督活动中发现公
司存在风险的,公司应当披露监事会就有关风险的简要意见;
否则,公司应当披露监事会对报告期内的监督事项无异议。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就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
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存在的不能保证独立
性、不能保持自主经营能力的情况进行说明。存在同业竞争
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应的解决措施、工作进度及后续工作计
划。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对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
险控制等重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评价,披露报告期内发现上
述管理制度重大缺陷的具体情况,包括对缺陷的具体描述、
缺陷对财务会计报告的潜在影响,已实施或拟实施的整改措
- 18 -
施、时间、责任人及效果。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
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
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实行累积投票制和网络投票
安排的,应当披露具体实施情况。
第五十一条 公司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应当披露特
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和变化情况,以及相关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核心
员工的基本情况(包括任职及持股情况)和变动情况,并说
明变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员工情况,包括在职
员工的数量、人员构成(如管理人员、生产人员、销售人员、
技术人员、财务人员、行政人员等)。
第七节 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
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五十四条 财务报表包括公司近两年的比较式资产
负债表、比较式利润表和比较式现金流量表,以及比较式所
- 19 -
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编制合并财
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提供母公司财
务报表。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审计机构连续服务年限和
审计报酬。
第五十六条 财务报表附注参照《公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