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分配股票股利账务处理
被投资企业: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宣告发放股票股利。
借:利润分配
贷:股本(由于发放的是股票股利,必须计入“股本”)
此时,投资企业:是不作账务处理的。
发放股票股利,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不会发生变化,只是将公司的留存收益转化为股本,使流通在外的普通股数量增加,但是同时也降低了股票的每股价值,所以股票股利派发前后每一位股东的持股比例也不发生变化,那么他们各自持股所代表的净资产也不会变化。基于此投资方是不用作账务处理的,仅需要在除权日注明所增加的股数,以反映股份的变化情况。
股票股利在会计上属公司收益分配,是一种股利分配的形式。股利分配形式有现金股利、财产股利、负债股利、股票股利。股票股利是公司以增发股票的方式所支付的股利,通常也将其称为“红股”。
股利优点:
1.节约公司现金
2.降低每股市价,促进股票的交易和流通
3.日后公司要发行新股票时,则可以降低发行价格,有利于吸引投资者
4.传递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良好信息,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5.股票股利在降低每股市价的时候会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使公司股权更为分散,这样就能防止其他公司恶意控制。
㈡ 股票股利的分配
股利分配是指企业向股东分派股利,是企业利润分配的一部分,包括股利支付程序中各日期的确定、股利支付比率的确定、支付现金股利所需资金的筹集方式的确定等。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在制定股利分配政策时,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影响股利分配政策的相关因素与市场反应,使公司的收益分配规范化。
股利分配涉及的方面很多,如股利支付程序中各日期的确定、股利支付比率的确定、股利支付形式的确定、支付现金股利所需资金的筹集方式的确定等。其中最主要的是确定股利的支付比率,即:用多少盈余发放股利,将多少盈余为公司所留用(称为内部筹资),因为这可能会对公司股票的价格产生影响。
影响股利分配的因素有:
1、法律因素。为了保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有关法规对公司的股利分配经常作如下限制:
资本保全;
企业积累;
净利润;
超额累积利润;
2、股东因素。股东从自身需要出发,对公司的股利分配往往产生这样一些影响:
稳定的收入和避税;
控制权的稀释。
3、公司的因素。就公司的经营需要来讲,也存在一些影响股利分配的因素:
盈余的稳定性;
资产的流动性;
举债能力;
投资机会;
资本成本;
债务需要。
4、其他因素:(1)债务合同约束;(2)通货膨胀。
由于存在上述种种影响股利分配的因素,股利政策与股票价格就不是无关的,公司的价值或者说股票价格不会仅仅由其投资的获利能力所决定。
㈢ 股东分红及增资扩股的规定是怎么规定的
1、股份公司的分红、送转股,一般是董事或股东提出,然后股东大会通过,就可以了
2、而上市公司的增资扩股,需董事会提出,并报交易所审核批准,方可以进行
㈣ 股东分红应该怎么做帐
股东分红做的会计分录:
1、计提分红款: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贷:应付股利结转
2、应付分红款: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3、付分红款:
借:应付股利
贷:银行存款/现金
(4)公司分配股票股利需要验资吗扩展阅读: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企业分配的股票股利,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投资者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应根据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按应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支付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四、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不做账务处理,但应在附注中披露。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⑴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⑵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⑶提取公益金。
⑷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一起向投资者分配。
㈤ 关于股票分配股利时的一些问题
股票原来的价格中本身就包含红利。一个好股票除权后股价还会涨上去的。
一个优质的上市公司,如果每年都分红,那10几年后股价不会因除权而归零。
从投资来说,一个股票假如平均每年每股分红0.50元,那这个股票价格也平均每年每股涨0.50元,几十后股价不变(除权后),但累计红利十分可贵。
㈥ 用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注册会计师如何验资
1、对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进行审计,以验证其金额是否真实;如果已经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时,应当依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3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的有关要求执行。
2、检查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本公积形成的来源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它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另一类是不可以直接用于转赠资本的资本公积,它包括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和关联交易差价等,接受非现金资产准备是指企业因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是指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等原因增加资本公积,从而导致投资企业按其持股比例或投资比例计算而增加的资本公积,对于这类资本公积项目,在会计处理上,首先将其计入“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和“关联交易差价”科目,在相关资产处置之前,不得用于转增资本。企业用上述第一类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后,资本公积余额勿需最低保留注册资本的25%。
3、检查被审验单位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于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属于企业的留存收益,对于留存收益的提取和使用,除了企业的自主行为外,往往也有法律上的诸多规定和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关注留存收益的来源是否合法,企业是否按规定交纳了企业所得税。在实务中,有的公司往往先委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利润进行包装出具审计报告,然后委托另一家事务所进行验资。因此遇到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注册会计师应审核企业留存收益的合法性及是否申报缴纳了所得税。只有审核了留存收益的合法性及所得税缴款书原件和银行记录后,方可确认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否则,注册会计师应拒绝出具验资报告。
4、检查转增注册资本前后各出资者的出资比例是否一致。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均属所有者权益,转为实收资本时,独资企业直接结转即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应按原投资者所持股份同比例增加各股东的股权。
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时,应按照股东原持有的股数分配,如股东所持股份按比例分配的股利不足一股时,应采用恰当的方法处理。例如,股东大会决议按股票面额的10%发放股票股利时(假如新股发行价格及面额与原股相同),对于所持股票不足10股的股东,将会发生不能领取一股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一是将不足一股的股票股利改为现金股利,用现金支付;二是由股东相互转让,凑为整股。无论采用哪种办法,都将改变企业的股权结构。
㈦ 公司拟通过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该项决议是否为特别决议
1、发放股票股利属于增资行为,所以要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2、股票股利发放后,需要验资再办理工商变更
㈧ “发放股票股利”和“发放现金股利”到底属于财务活动中的分配活动还是筹资活动
发放现金股利属于财务活动中的分配活动.发放股票股利既是分配活动也是内部筹资活动。
供参考
㈨ 股权转让需要验资吗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不需要验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转让股票无需验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㈩ 企业注册时,验资账户内的资金在验资结束后,应如何处理
必须转到基本户中才可以自由支配,在资本金户中是不能划转的.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 本公告所称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对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股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验。
本公告所称被审验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设立的,依法应当进行验资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验资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公告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验资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验资报告的真实性是指验资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验资范围、验资依据、已实施的主要验资程序和应发表的验资意见。
验资报告的合法性是指验资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本公告的规定。
第五条 对于尚未建立会计帐目的被审验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在审验以前,提请其建立必要的会计帐目。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明确告知被审验单位予以纠正。被审验单位坚持不改的,注册会计师应拒绝出具验资报告。
(一)被审验单位不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的;
(二)被审验单位对应当进行审验的项目不提供合作,甚至阻挠审验的;
(三)被审验单位坚持要求注册会计师作不实或不当证明的。
第七条 执行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可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业务助理人员。注册会计师应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注册会计师在验资过程中聘请专家协助工作时,应考虑其能力和独立性,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三章 验资内容与要求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考虑其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并初步评价验资风险后,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如接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签订验资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编制验资计划,对验资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验资的范围包括实收资本(股本),形成实收资本(股本)的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相关的负债等。
第十一条 对于投资者投入的资本,注册会计师应按其不同的出资方式,分别采用下列方法验证:
(一)以货币资金投入的,应在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及银行对帐单等的基础上审验投入资本。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还应审验承销机构的承销协议和募股清单。
(二)以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材料等实物资产投入的,注册会计师应清点实物,验证其财产权归属。实物的作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在资产评估确认或价值鉴定或各投资者协商一致并经批准的价格基础上审验。
(三)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投入的,注册会计师应验证其财产权归属。无形资产的作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在资产评估确认或各投资者协商一致并经批准的价格基础上审验。
第十二条 在验资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对投资主体、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期限、投资币种等重要事项予以关注。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股本)及相关资产、负债的会计记录进行审核,发现误差,应提请被审验单位调整。如被审验单位拒绝进行调整,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需要调整事项的性质和重要程度,确定是否在验资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对于验资业务的执行过程,应做出相应记录,形成验资工作底稿。
第四章 验资报告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了必要的验资程序,取得充分、适当的验资证据,分析、评价验资结论后,形成验资意见,出具验资报告。
根据有关法律,验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第十六条 验资报告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标题。标题统一规范为“验资报告”;
(二)收件人。收件人为验资业务的委托人;
(三)范围段。范围段应当说明验资范围、被审验单位责任与验资责任、验资依据、已实施的主要验资程序等;
(四)意见段。意见段应当明确说明注册会计师的验资意见;
(五)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验资报告应由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六)报告日期。验资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验工作的日期;
(七)附件。验资报告附件包括“投入资本(股本)明细表”、“验资事项说明”以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必要的其他附件。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范围段中应明确说明,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被审验单位的责任;按照本公告要求,出具真实、合法的验资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十八条 在发表验资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明确说明截止至验资报告日确认的被审验单位实收资本(股本)及相关资产、负债的数额。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与被审验单位在实收资本(股本)及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确认方面存在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时,或在注册会计师认为必要时,应当在意见段之后增列说明段,清晰地反映有关事项,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验资报告应当径送委托人,无需经其他单位审定。委托人或其他第三者因使用验资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公告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公告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