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可转债停牌规则
可转债盘停牌规则如下:上海交易所:1、盘中成交价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30分钟;2、盘中成交价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临时停牌至14:57;3、盘中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4、盘中临时停牌期间本所不接受可转债的申报,但投资者可以在盘中临时停牌期间撤销未成交的申报。
深圳交易所:1、盘中成交价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30分钟;2、盘中成交价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临时停牌至14:57;3、盘中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4、盘中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复牌集合竞价。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拓展资料
可转债分为沪市可转债和深市可转债,沪深两市可转债在交易规则上是有差异的:沪市可转债停牌时间说明(1)在前一日收盘价基础上(如果是上市首日,则在100元的基础上),涨跌超过20%的话,停牌半小时;如果停牌时间超过了14:57,则14:57复牌进入连续竞价。比如在9:40,东湖转债涨了20%,则东湖转债会停牌到10:10; 比如在14:52,湖盐转债涨了20%,则湖盐转债会停牌到14:57,14:57复牌进入连续竞价;(2)在前一日收盘价基础上(如果是上市首日,则在100元的基础上),涨跌超过30%的话,停牌到14:57,14:57复牌进入连续竞价。
深市可转债停牌时间说明(1)在前一日收盘价基础上(如果是上市首日,则在100元的基础上),涨跌超过20%的话,停牌半小时;如果停牌时间超过了14:57,则14:57先对停牌期间的报单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入收盘集合竞价。在9:40,海印转债涨了20%,则海印转债会停牌到10:10,在10:10进行复牌集合竞价,随后进入连续竞价;(2)在前一日收盘价基础上(如果是上市首日,则在100元的基础上),涨跌超过30%的话,停牌到14:57,在14:57进行复牌集合竞价,随后进入收盘集合竞价。比如东财转债,上市当天开盘价130元,上涨幅度超过20%,达到30%,这样就一步到位直接停牌到14:57,在14:57进行复牌集合竞价,然后进入收盘集合竞价。
『贰』 按照现在的股票法规,A股股票分别在什么情况下将被*ST处理,暂停上市,终止上市
第十四章 暂停、恢复、终止上市
第一节 暂停上市
14.1.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
(一) 因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公司继续亏损;
(二) 因13.2.1条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
(三) 因13.2.1条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四)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五)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六) 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因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预计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将继续亏损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二十个交易日内发布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14.1.3 因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继续亏损,或者虽然显示盈利但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就以下事项作出决议,并提交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一)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公司将与一家具有4.1条规定的恢复上市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代办机构”)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由公司聘请该代办机构作为股票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如果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则委托该代办机构提供代办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份重新确认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
(二)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公司将与结算公司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如果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将委托结算公司作为全部股份的托管、登记和结算机构。
(三)如果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将申请其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以及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事宜。
14.1.4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14.1.3条所述提案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与代办机构和结算公司的协议签订工作,并在相关协议签订后及时报送本所,披露其主要内容。
14.1.5 上市公司出现14.1.1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应当再次披露股票将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自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1.6 上市公司出现14.1.1条第(二)、(三)项情形的,本所自两个月期满后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并参照14.1.3条和14.1.4条的规定完成有关事项的审议、协议签订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14.1.7 本所在作出暂停股票上市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4.1.8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之日起及时披露股票暂停上市公告。股票暂停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暂停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暂停上市起始日;
(二) 有关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 董事会关于争取恢复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四) 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五) 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六)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4.1.9 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并至少在每月前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一次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公司没有采取重大措施或者有关计划没有相应进展的,也应当披露并说明具体原因。
14.1.10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暂停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发行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六)因公司存在14.1.1条情形其股票被本所暂停上市。
14.1.11 可转换公司债券暂停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暂停上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 恢复上市
14.2.1 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上市公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首个年度报告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股票上市的书面申请:
(一)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
(二)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实现盈利。
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上市公司在披露上述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4.2.2 因14.1.1条第(二)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上市公司,在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披露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可以在公司披露相关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
14.2.3 因14.1.1条第(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上市公司,在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公司披露了相关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的,可以在公司披露相关定期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
14.2.4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代办机构担任其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就公司是否具备恢复上市条件出具恢复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14.2.5 保荐机构在核查过程中,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和尽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一) 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况:包括人员、资产、财务的独立性,关联交易情况,重大出售或购买资产行为的规范性,重组后的业务方向,经营状况是否发生实质性好转,以及与控制人之间的同业竞争关系等;
(二) 公司财务风险的情况:包括公司的收入确认、非经常性损益的确认是否合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影响,公司对涉及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事项进行纠正和调整的情况等;
(三) 公司或有风险的情况:包括资产出售、抵押、置换、委托经营、重大对外担保、重大诉讼、仲裁情况(适用本规则有关累计计算规定),以及上述事项对公司经营产生的不确定性影响等;
对于公司存在的各种不规范行为,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应当要求公司改正。公司未按要求改正的,保荐机构应当拒绝为其出具恢复上市保荐书。
14.2.6 保荐机构在对因14.2.2条、14.2.3条情形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进行尽职核查时,至少应当对14.2.5条第(二)项所列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同时,还应当关注下列情况,在核查报告中作出说明:
(一)公司财务会计政策是否稳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整、合理和有效;
(二)注册会计师是否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存在较大缺陷,公司是否已根据注册会计师的意见进行了整改(如适用);
(三)公司是否已按有关规定改正其财务会计报告(如适用)。
14.2.7 保荐机构出具的恢复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 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以及原有风险是否已经消除的说明;
(三) 对公司前景的评价;
(四) 核查报告的具体内容;
(五) 公司是否完全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及其依据的说明;
(六) 无保留其表述明确的保荐意见及其理由;
(七) 关于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具备相应保荐资格以及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的说明;
(八) 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九) 保荐机构比照有关规定所作出的承诺事项;
(十) 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十一) 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十二) 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三)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恢复上市保荐书应当由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签字,注明签署日期并加盖保荐机构公章。
14.2.8 申请股票恢复上市的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其恢复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慎审阅,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2.9 前条所述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一) 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 公司是否完全符合恢复上市的实质条件;
(三) 公司的业务及发展目标;
(四) 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
(五)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六) 公司的主要财产;
(七) 重大债权、债务;
(八) 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
(九) 公司纳税情况;
(十) 重大诉讼、仲裁;
(十一) 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
(十二)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律师就上述事项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应当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等。
14.2.10上市公司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恢复上市申请书;
(二) 董事会关于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同意申请恢复上市的决议;
(三) 董事会关于暂停上市期间公司为恢复上市所做主要工作的报告;
(四) 管理层从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有事项、期后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等角度对公司实现盈利的情况、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作出的分析报告;
(五)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说明:包括重大资产重组的内部决策程序、资产交接、相关收益的确认、实施结果及相关证明文件等;
(六) 关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的重大关联交易说明:包括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合同及有关记录、实施结果及相关证明文件等;
(七) 关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的纳税情况说明;
(八) 年度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原件;
(九) 保荐机构出具的恢复上市保荐书以及保荐协议;
(十) 法律意见书;
(十一) 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说明(如适用);
(十二)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说明(如适用);
(十三) 按照14.1.4条规定与代办机构和结算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
(十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因14.2.2条或14.2.3条情形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公司,至少应当按照本条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八)项至第(十四)项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公司应当在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后次一交易日发布相关公告。
14.2.11 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恢复上市申请文件后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公司。
公司未能按照14.2.10条的要求提供申请文件的,本所不受理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
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后及时披露决定的有关情况,并披露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4.2.12 本所上市委员会对公司恢复上市的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本所依据上市委员会意见作出是否核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
14.2.13 本所将在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的下列时间内,作出是否核准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
(一)本所因14.2.1条情形受理上市公司的恢复上市申请的三十个交易日内;
(二)本所因14.2.2条、14.2.3条情形受理上市公司的恢复上市申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
在此期间,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14.2.14 本所受理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可以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盈利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本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14.2.13条所述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14.2.15 本所在作出核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14.2.16 经本所核准恢复上市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有关决定后及时披露
股票恢复上市公告。股票恢复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恢复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
(二)有关股票恢复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董事会关于恢复上市措施的具体说明;
(四)相关风险因素分析;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4.2.17 上市公司披露股票恢复上市公告五个交易日后,其股票恢复上市。
14.2.18 因14.1.10条各项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的,在暂停上市期间,上市公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提出恢复其股票上市的书面申请:
(一)因14.1.10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经查实后果不严重的;
(二)因14.1.10条第(二)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在六个月内该情形消除的;
(三)因14.1.10条第(三)项的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在两个月内该情形消除的;
(四)因14.1.10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且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实现盈利的。
14.2.19 可转换公司债券恢复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恢复上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 终止上市
14.3.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 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
(二) 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出现亏损;
(三) 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四) 因14.1.1条第(二)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五)因14.1.1条第(二)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披露了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六)因14.1.1条第(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未披露相关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七)因14.1.1条第(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披露了相关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八)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九)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
(十)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十一)上市公司或收购人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进行回购或要约收购,回购或要约收购实施完毕后,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会向本所提出终止上市申请;
(十二)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
(十三)公司因故解散或法院宣告公司破产后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十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4.3.2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九)项情形的,本所在不予核准恢复上市的同时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出现该条其他情形的,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本所依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3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一)项情形的,本所自法定披露期限结束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4 上市公司预计可能出现14.3.1条第(二)项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的报告期结束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发布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14.3.5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同时发布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自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6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三)、(八)项情形的,本所自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7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四)项至(七)项情形的,本所在两个月期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决定。
14.3.8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项情形的,本所在规定期限期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9 本所在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决定前,可以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盈利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 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终止上市决定的期限之内。
本所为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14.3.10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一)项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司披露收购结果公告或其他相关股权变动公告之日起停牌。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终止上市申请,本所在收到该申请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11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二)项情形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及时通知本所并公告。
本所在公司发布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12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三)项情形的,应当于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知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条件成就时,或法院宣告公司破产当日立即向本所报告并于次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本所知悉该情形之日起停牌。
本所在公司发布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决定。
14.3.13 本所在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于两个交易日内发布相关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对于直至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时仍未聘请代办机构的公司,本所在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同时为其指定临时代办机构,通知公司和代办机构,并于两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发布相关公告(公司破产、解散或者被依 法责令关闭的除外)。
14.3.14 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二) 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 终止上市后其股票登记、转让、管理事宜;
(四) 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五)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4.3.15 公司应当在股票终止上市后立即安排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份在本所发布有关终止上市公告后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转让。
14.3.16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一)因14.1.10条第(一)、(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后,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二)因14.1.10条第(二)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后,在六个月内该情形未能消除的;
(三)因14.1.10条第(三)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该情形未能消除的;
(四)因14.1.10条第(五)项情形,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或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出现亏损,或未能在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
(五)因14.3.1条规定公司股票被本所终止上市的。
14.3.17 可转换公司债券终止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上市有关规定办理。
『叁』 可转债盘中临时停牌规则
可转债盘中临时停牌规则具体如下:
1、盘中成交价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30分钟;
2、盘中成交价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临时停牌至14:57。
但是两者也有一定的区别:沪市可转债临时停牌期间不可以申报,所有申报都是废单,复牌后实行连续竞价;深市盘中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复牌集合竞价。
(3)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停牌核查公告扩展阅读:
一、可转债的定义:
可转换债券(CCB)是一种逆向混合资本证券,具有股权和债务工具的双重特性,可在特定的触发条件下转换为股权,达到吸收损失的效果。也就是说,当债券发行人运营良好时,CCB以债券形式存在,获得固定的券息;而当债券发行人出现经营困难时,CCB自动由债权转为股权,使得债权人在危机时也参与分担损失,帮助企业走出经营困境。
二、可转债的转换步骤:
根据交易所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在其股票上市时,其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即可转换为该公司股票,转换的主要步骤有三个。
1、首先是申请转股。投资者转股申请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基于安全性的考虑,一般投资者准备转股时,最好不要通过电话委托或网上交易进行转股程序操作,而应到转债所托管的证券营业部去填写提交转股申请。
2、然后是接受申请,实施转股。证交所接到报盘并确认其有效后,记减投资者的债券数额,同时记加投资者相应的股份数额。根据现有规定,转股申请不得撤单。
3、最后是转换股票的上市流通。转换后的股份可于转股后的下一个交易日上市交易。为方便投资者及时结算资金余款,对于不足转换一股的转债余额,上市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当日以现金兑付。
『肆』 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是什么意思
重大事项是指一般影响公司内部经营方面的问题,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像重组、并购等;等事情确定后会复牌。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几种: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
4、应当报告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包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5、应当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本条第4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6、涉案金额超过5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
上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7、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8、公司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9、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0、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11、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报告: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末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足
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
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12)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12、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13、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4、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15、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16、中国证监会股票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
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17、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18、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
职或者发生变动;
1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
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2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21、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
22、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3、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2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
设定信托;
2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6、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重大事项内容来源于网络,出现停牌公告,之后关注公司消息和公告,看看什么是时候复牌。还有就是结果,有时候会在晚上公布。
『伍』 可转债停牌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规定了七种需要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的异常波动情形,其中第三种情形: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其他债券盘中交易价格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20%(含)、单次上涨或下跌超过30%(含)的。
一、什么是可转债?
可转换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债券。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如果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股票增值潜力,在宽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发债公司不得拒绝。该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的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
二、可转债停牌的具体规则?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规定了七种需要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的异常波动情形,其中第三种情形: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其他债券盘中交易价格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20%(含)、单次上涨或下跌超过30%(含)的。
盘中临时停牌的时间也有具体的规定:首次盘中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首次停牌时间达到或超过14:57的,当日14:57复牌。第二次盘中临时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7。
上面第三种情形里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其他债券”就包含了可转债。也就是说如果可转债盘中交易价格比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上涨或下跌第一次超过20%(含),就要临时停牌了,停牌时间为30分钟,然后再恢复交易;如果第一次临时停牌到了14:57还不满30分钟,也要复牌。
第一次临时停牌结束复牌后,上涨或下跌又一次超过20%了,那不用停牌,只有当上涨或下跌超过30%(含)时,才会进行第二次临时停牌,并且第二次临时停牌会一直持续到14:57,然后再复牌。
『陆』 清水当天还没开盘就停牌了怎么回事
摘要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自 2021 年 9 月 9 日至 9 月 17 日连续 7 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100%。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第 4.3 条之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连续 10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100%,属于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情形。
『柒』 股票纳入重点监控一般几天
一天。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共发送监管工作函23份,其中监管问询函7份,监管工作函16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补充、更正类公告18份。针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采取监管关注措施1单,采取纪律处分措施1单。同时,加大信息披露和股价异常的联动监管,针对公司披露敏感信息或股价发生明显异常的,提请启动内幕交易、异常交易核查15单。
拓展资料:
对于A股来讲,每隔一段时间,总会有一些涨幅异常惊人的“妖股”在“兴风作浪”。 而妖股的出现,意味着股价大幅波动,投资者一不小心很容易追高被套。也因此,证监会往往会采取监管措施。
日前,证监会牵头成立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协调工作小组并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会议强调要强化大要案惩治,继续聚焦财务造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推动形成“零容忍”的强大震慑。 本周A股交易结束后,证监会深圳交易所发布深市监管动态。 9月13日至9月17日,深交所共对83起证券异常交易行为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涉及盘中拉抬打压、虚假申报等异常交易情形;对近期涨幅异常的“清水源”“中青宝”进行重点监控,并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共对17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上报证监会3起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 “清水源”、“中青宝”2个妖股被证监会重点监控。
1. 清水源
清水源9月8日的收盘价是10.21元,而9月17日的收盘价是25.39元,短短7个交易日涨幅高达248%,中途收获了4个20%的涨停板,是不折不扣的“妖股”。 鉴于股价严重异常波动,公司公告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自9月22日开市起停牌,自披露核查公告后复牌。 公司所属行业为环保产业的水处理领域,主要产品包括有机磷类水处理剂、聚合物类水处理剂、化工原料销售。公司是目前中国最大的水处理化学品专业生产厂家之一。 清水源股价走强,主要是市场炒作“磷化工”概念。
『捌』 可转债停牌一般停多久
首次盘中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首次停牌时间达到或超过14:57的,当日14:57复牌;第二次盘中临时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7。
关于可转债停牌的时间规定,深市和沪市的规定是一样的。
1、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可转债盘中交易价格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20%或单次上涨或下跌超过30%的,首次盘中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首次停牌时间达到或超过14:57,当日14:57复牌;第二次盘中临时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7。
2、盘中成交价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或30%的,首次盘中临时停牌时间为30分钟;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
拓展资料:
一、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债券。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如果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股票增值潜力,在宽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发债公司不得拒绝。该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的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
二、可转债交易方式
可转债实行T+0交易,其委托、交易、托管、转托管、行情揭示、交易时间参照A股办理。可转债在转换期结束前的十个交易日终止交易,终止交易前一周交易所予以公告。可以转托管,参照A股规则。
三、可转债购买途径
1、可以像申购新股一样,直接申购可转债。具体操作时,分别输入转债的代码、价格、数量等,最后确认即可。可转债的发行面值为100元,申购的最小单位为1手(10张)。业内人士表示,由于可转债申购1手需要的资金较少,因而获得的配号数较多,中1手的概率较申购新股高。
2、除了直接申购外,投资者通过提前购买正股获得优先配售权。由于可转债发行一般会对老股东优先配售,因此投资者可以在股权登记日之前买入正股,然后在配售日行使配售权,获得可转债。
3、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者只要拥有了股票账户,也就可以买卖可转债。具体操作与买卖股票类似。
『玖』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停牌核查一般停几天。有没有什么办法提前2天知道要停牌。
这个是无法提前知道会停牌几天,异动停牌只要出了公告就复牌。异动停牌很好计算的,连续3天的涨幅减去同期大盘的涨幅,超过20%就会停牌
『拾』 转债刚上市显示停牌是什么意思
转债刚上市显示停牌的意思为:转债在上市当天涨跌幅度超过了该股票交易市场的限制。
一般是20%和30%,停牌半小时或停牌至14:57分。此举主要是为了避免过度投机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相关利益。同时,沪深股市规定,当该可转债的停牌时间超过了14:57分,那么会自动复牌。
沪市,当涨跌幅度达到20%时停牌半个小时。价格涨跌幅度超过30%将停牌至14:57分。深市:交易价格涨跌幅达到20%停牌30分钟。交易价格涨跌幅达到30%停牌30分钟。对可转债实行了临时停牌规定,其中沪市一直以来都有临时停牌规定。
(10)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停牌核查公告扩展阅读:
转债刚上市显示停牌的介绍如下:
盘中成交价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盘中成交价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在交易制度上,可转债没有涨跌幅限制,可以T+0交易,但是不少投资者却在可转债上市首日的情况下发现可转债停牌。
与沪深两市可转债交易规则的区别有关:根据沪市的交易规则,可转债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20%、单次上涨或下跌超过30%,就会触发临时停牌,而近期沪市可转债不少“过山车”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