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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经纪公司注册条件

发布时间: 2021-04-25 09:10:34

A. 注册投资公司需要什么条件啊

成立投资公司需要以下几点条件:

1、投资公司是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并以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公司。《公司法》对投资公司这种形式已予以肯定,所以设立投资公司不须人民银行批准。

2、可在公司名称中使用“投资”一词,可以做为公司行业特征。

3、投资公司的投资业务和直接经营的业务应予区分。投资公司经营范围中的“投资”是指该公司投资某行业、产业的范围,而不表示该公司直接经营该项业务。

4、内资设立的投资公司,其投资的领域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外,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核定时,可以用概括性的语言对投资范围进行描述。

投资公司除从事投资业务外,可以直接经营其他业务。若直接经营的业务须按法律法规规定报经审批的,应报有关部门审批。满足上诉条件即可有机会成立投资公司。

(1)股票经纪公司注册条件扩展阅读:

投资公司为投资者们实现了以下的重要功能:

记录保存与管理

投资公司出具阶段性管理情况报告,记录资本的分配、股利、投资以及本金赎买等情况;同时,它们可以替投资者对利息及股利收入进行再投资。

多样化可分割性

通过资产的集中,投资公司使投资者持有许多证券的一部分。个人投资者们不能像大投资者那样运作,但投资公司却使他们实现了这一点。

专家管理

多数(但不是全部)投资公司都有专职的证券分析人员和证券管理人员,对证券进行操作,以获取最优的投资效果。

低交易成本

因为投资公司进行的是大宗交易,所以,它们可以在经纪费用及佣金方面节省出一大笔钱来。

B. 申请从事证券经纪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做证券经纪人的门槛并不高。只要通过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高中学历及以上,以及名下不能有股票账户,有账户的话入职前销掉即可。
部分券商对资产考核要求蛮高的,当然在大力发展经纪人业务的券商,基本上没什么考核。毕竟经纪人是兼职的,对券商来说没什么人力成本,像第一创业的经纪人制度在业内算人性化了。数据很透明,经纪人可以直接在APP(终极理财师)上查阅客户交易信息。想开拓自己的副业,又不想被考核绑住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这个平台。
经纪人作为营销人员,除了上述的硬性入门标准,有些素质也是必备的。沟通能力和亲和力,这是取得客户信任的第一步。要拥有不断学习的热情和好奇心,毕竟市场瞬息万变,你的专业知识、思维和眼界,也要随时更新升级,是经纪人获客的资本。

C. 证券经纪类或者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设立条件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五名以上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十名以上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一名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2、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3、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4、有公司章程。
5、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6、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有专营和兼营之分。从事证券经营和其他咨询业务的机构,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兼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D. 证券类公司有注册资本要求吗

公司法规定证券类公司有以下注册资本要求:1、包含以下业务范围的证券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不能低于5000万人民币,而且必须是实收资本:(1)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证券法第127条)2、证券公司有经营以下任何一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且为实收资本;如果是经营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不能少于5亿人民币,且为实收资本:(1)证券承销与保荐;(2)证券自营;(3)证券资产管理;(4)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法第127条)

E. 如果想要注册一家证券公司,需要具备什么资质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F. 经纪类证券公司的设立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证券法规定,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经纪类证券公司一般资本实力较弱,业务规模较小。
2.经纪类证券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由于证券交易场所的特殊性、交易规则的严密性和操作程序的复杂性,决定了社会上的广大证券买卖者不可能直接进入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活动,只能由少数经过特殊训练而掌握交易规则和操作程序,并具备一定条件的专业人员进入交易场所直接进行交易活动。经纪类证券公司面向社会接受广大投资者的委托,派出履行本公司所承担的证券经纪业务的专业人员为客户从事证券买卖的业务,需要这些业务人员熟悉了解国家关于证券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知晓什么行为是法律、法规允许的,什么行为是法律、法规不允许的,还需要业务人员对客户的要求有正确的理解,能够准确的不打折扣的执行,并具备操作和使用电脑等现代办公设备的基本技能。同时,还要求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具有遵纪守法、严格自律的较高道德水准,不得利用自己的特殊职业地位,损害客户利益,为自己和亲友违法谋取私利。可以说,经纪类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中介人之一,担负着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的责任。其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的优劣,直接决定着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和证券交易的效率。
3.经纪类证券公司必须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这是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所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
4.经纪类证券公司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这些管理制度可以理解为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为客户分别开立证券和资金专户制度、对客户交付的证券和资金按户分账管理制度、对客户的交易委托如实记录制度、逐笔审核制度以及禁止为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等,这些都是做好证券经纪业务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必须遵守的基本制度。

G. 注册一家证券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3年,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股票经纪公司注册条件扩展阅读

业务规则

1、《证券法》第136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2、《证券法》第137条规定,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3、《证券法》第138条规定,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

H. 证券经纪人必须符合的执业注册条件包括哪些

  1. 通过从业资格证证书考试

  2. 处于非证券经纪人或这证券从业人员。

  3. 有协会的会员愿意接收你,并为你注册。

I. 开一家证券公司需要那些资格和手续

至少5000万元注册资本,固定办公场所、有一定数量证券从业人员。到工商、税务、证监局办理相关手续就,还要有保荐人保荐以及主要出资股东达到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工商、税务、证监局,包括还要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比一般公司成立麻烦的多,国家对金融机构监管的都比较严。

第六章证券公司
第一百二十二条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第一百二十三条本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四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五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证券经纪;
(二)证券投资咨询;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
(五)证券自营;
(六)证券资产管理;
(七)其他证券业务。
第一百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第一百二十七条证券公司经营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经营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经营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一百二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第一百二十九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
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第一百三十一条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