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期权和股权有什么区别
我们都知道近年来很多创业公司会给员工发放股权或者期权的奖励;但其实,期权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依然还是一个非常诱人却又模模糊糊的概念,甚至还有很多人错把期权当成股权。那么,股权和期权有什么区别呢?现由小编为大家介绍。
一、股权和期权有什么区别
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而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某些人(一般为公司高管、核心员工等,以下称为“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权或股份的权利。
未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主要在于分红,典型如华为。
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在于交易。
但北美很多未上市科技公司的股权,私下交易也相当活跃了。
“期权”是一种权利,是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这个权利可能会在公司上市后行使,也可能会在上市前行使。简单地说,拿到期权,只表明其有可能是公司的股东。形象来说,股权代表股东,而期权更多的是带着激励的使命而存在。股权和期权有什么区别,小编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也希望感兴趣的小伙伴点点关注。
㈡ 股权期权合作协议 具体怎么回事
合同的意思就是说,如果你连续干6年,6年后就可以得到10%的股权,但是如果你没有干到6年,他可以不履行合同,就不会给你股权了。
所以,这是一种鼓励和留住人才的手段吧,你们老板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所以就会签订违约的后果。
如果签订了,协议上有说要支付违约金,那你就不能随便离开。所以还是考虑清楚自己以后的发展再决定吧。如果要长期留下来就签吧。条件还是很优越的
㈢ 如果在创业公司工作,期权是如何发放的
我曾经也在创业公司干过,当然,也同样是承诺有期权。最开始的时候,我也不太懂什么是期权,只是听别人说过,公司如果上司的话,就很有可能实现财务自由。
当然,在创业公司的工作是辛苦的,没日没夜,一周六天。在这段时间,我也就慢慢的去了解了期权到底是什么?
期权是什么?我就不从特别专业的角度去解释期权了,我们就通俗一点。举个例子,你有一张优惠券,这个优惠券的内容是这样的,矿泉水原价1元/瓶,凭这个劵,你可以0.5元/瓶的价格购买这个矿泉水,1张券购买1000瓶,优惠券上表明了一个使用期限:例如从2018年1月1日起,半年内有效。
那这个优惠券其实就是期权了,而这里的矿泉水就是股权或者说是股票。
期权怎么得到?一般来说,很多创业公司缺钱,但是又想网罗到人才,就只有通过期权的形式来留住人才。
其实,对于大部分的互联网公司来说,发放期权虽然是一种手段,但是最终员工想要通过自己的期权来变现,还是有一定的难度的。
首先,如果企业没有上市的话,期权大多数时候并不值钱。
其次,有些比较缺德的公司老板,在公司经营很差的时候,可能还会通过期权的形式,将损失转嫁给员工,最终公司到底,老板套现一些钱后跑路
㈣ 创始人和员工股票期权怎么分配
还是股权。因为股权与一个公司最核心的利益分配、管理结构设计息息相关。我们在创业之初,除了“最重要是把事情做成”的热情之外,也要理性地先把所有权的问题、未来股权分配的问题想清楚。
加速行权
许多期权协议包含加速行权条款。这些加速条款通常被称为“触发器”,但就像“悬崖”, 期权协议里一般不用这样的术语。触发器要么用来在公司被收购时奖励员工,要么在被收购时保护员工。
· 单个触发(奖励):在一个单独时间中触发(通常是一场收购)。通常是六个月或一年的加速行权时间表。例如,如果你的四年行权期已经过了两年, 同时你的协议中有一个既定的一年期单个触发加速条款,那公司被收购之后,你会在三年时完成既定的行权。根据不同的情况,这个奖励可能增加收购中买方的成本,因为他们需要提供激励措施留住员工。(对买方来说,员工团队通常是一个重要资产).
· 双触发(保护):两个事件必须同时发生以激活加速行权。通常发生在公司被收购或者公司无故终止的情况下。这样可以保护员工以免他们的角色被买方随意取消。(比如他们已经有一个系统管理员),或者如果买方想降低收购的成本(因为未到期的股权可返回给公司)。第二个触发经常被扩大来包括其他可能性,如:因公搬家,被收购后公司不再需要类似的岗位,等等。
双触发加速行权更为常见。相比在收购时获得的显而易见的股份价值,很少有创始人或员工还需要一个其他类型的奖励。
虽然在公司创始人和VC之间设置行权机制非常容易,我们还是建议公司创始人将行权保护作为一个整体,看作“团队聚合工具”--为他们自己、他们的联合创始人、早期员工、和未来的员工。那些经历过不公平的行权期的人会在这方面有特别强烈的意识--我们相信行权期的公平、均衡,和执行时的一致性是在一个公司达到长期优质管理效果的最重要的前提条件。
员工股权分配
股权对于初创公司的早期雇员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奖励。它确保了员工在公司感觉到所有权并有动力为低工资工作,因为对于他们来说在规模较大的企业可能赚得更多。因为创始人在A轮之前给公司员工股会比较复杂和昂贵,一些创始人只提供口头承诺。我们常听到“一旦我们拿到首轮投资,我会给你x %”。然而,这有可能导致团队和创始人之间的矛盾。如果创始人以及团队对相关股份所有权的期望值不同,可能意味着丧失重要员工。为避免这些问题,我们建议所有创始人要么(1) 在A轮融资前就相对正式的提出股权计划 (2) 给员工写一个计划书,详细记录他们在A轮融资之后的股权补偿计划。
㈤ 辞职后期权怎么处理
期权指的是股票期权,是公司股权激励的一种方式,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的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的权利。上市公司可以给员工期权,非上市公司也同样可以给员工期权。公司会在员工满足一定的条件下给员工发放期权。
下面图写得很清楚,你们公司要按市价80%的价格跟你买回!
㈥ 跳槽到新公司,offer说给我2万股票期权分5年行使,这是啥意思哪位达人给个通俗易懂的解释
恩,是这个样子的股票期权是给你一个权力以某个约定价格购买公司股份。分五年行驶可能有两种:1)五年以内,每过一年可以行权一部分2)只有五年全过去之后,才能行权。
注意以下风险1)公司给予你的股权要看约定价格是否合适,如果约定价格和市场价差不多,那么这个OFFER就不值很多钱2)要看公司是否上市,这个涉及到你股权流动性的问题,即便是给你一个很便宜的购买价格,但是如果公司不能上市,可能大家都不知道这个公司股票值多少钱,他的流动性就会有问题,或者说你不能很快变现3)注意新税法下对股权的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
㈦ 创业公司的股权分配条件
关于公司的股权结构问题,创业者通常采用两种方式确定,首先,是完全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股权划分,其次,是在合伙人之间约定平均主义。对于第一种情形,容易让合伙人产生自身贡献和持股比例不相符合的抱怨,第二种情形,往往会对核心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力进行消弱,进而对公司的决策速度发生影响。
目前有一些创业者对于股权分配规则设计的重要性能够足够重视,或者是有意借鉴成功的创业模式下合伙规则设计思路,但是,在公司法律的框架之下,未必能够为相关部门所接受,容易水土不服,比如工商备案登记不通过等等。
而且在创业之初,百废俱兴,万般事务皆需创业者亲力亲为。导致在有限的精力下,难免有一些创业团队,为了眼下利益之考量,而草率设定分配、决策规则,将完善的方案设计寄托于后期的协商与妥协。这种做法,非常容易诱发项目的未来风险。
身边此类的教训,比比皆是,另人痛惜。本篇文章将结合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解释一二三四五)的出台,对创业公司在实际操作中的规则设计方案和落地给出7大简明实操建议。
创业只有相像的同行者才可进行,需要目的、方向的一致,同时,对于公平的制度和人性的激励措施兼备,方能成就长远、默契的合伙关系。股权规则的设计,包括分配规则、决策规则、约束规则,这三个规则的设计,本身就是设计法律框架下的“人性”的过程, 它的目标很明确,不单单是要通过“先小人后君子”来确立游戏规则,还要明确团队创始人的愿景与价值观的一致,实现合伙人间的共识。
由于初创公司,其股东和决策层通常是一致的,对于股东与决策层之间的博弈暂无须过多考虑。在创设之初,在确立股权分配规则时,重点要考虑的因素有三个,分别是:
(1)合伙人对于人力成本与资源精力投入的贡献价值;
(2)合伙人对于公司决策控制层面的把握;
(3)公司未来的融资造血空间,这包括进入与退出机制的设立等。
对于这三个因素,在规则的具体制定中仍有很大的分解的空间。比如资源就可以按出资大小、投入时间精力多少来进行细化,关于出资问题,可以细化为是按照货币、实物、知识产权以及相关的估值等进一步细化。
关于未来的造血空间,就要深入到股权的成熟规则、代持规则、转让规则、稀释规则等,整体讲,就是要在退出与进入机制上进行细化规定。
从2014年起,新的《公司法》采用了认缴注册资本制,即除非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公司的注册资本不需要再经过之前的验资程序了,改为由全体股东承诺认缴就可以。而关于认缴的期限问题,也是放任由股东自己约定,但是,这绝不是说,合伙人可以“信口开河”,更不是说越高越好。
在现的认缴制模式下,股东的出资义务无非是暂缓缴纳,股东将来仍然要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以前存在通过注册资本来显示公司实力,而现在,如果不切实际的认缴高额注册资本,不仅不能体现公司实力,公司或股东还有可能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
比如:当债权人向公司主张债权时,股东在出资范围内的连带责任随之加重,又如:合伙终止或公司解散时,股东如果有没有缴纳的出资,对于这些认缴的部分,也将作为清算财产,同时考虑税务风险,一味的增加注册资本,其实与税务成本也是正相关的。
创业公司一定要根据自身项目的现实状况来合理的确定注册资本。其实,通过实践经验发现,站在风险隔离效果的角度来看,反倒是选择合伙人实缴,更能发挥他的作用。
股权分配规则的重要依据虽然是出资,但却非唯一依据,作为合伙创业者而言,通常关于股权分配方案,较为科学的方式是出资比例与股份比例是不一致。
因为,两种可能:一是有些合伙人会基于某种需要,而采用黑白协议的方式,一方面签署投资协议固定真实的股权比例,另一方面按照出资比例完成工商登记。二是考虑到了出资之外的基本衡量标准,比如人力的成本,兼职合伙人还是全职合伙人等。
对于第一种可能,风险可能就比较大,一旦涉诉,不仅合伙人的合伙权益难以获得维护,亦会消耗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浪费在股东内耗上,从而使公司发展受挫。
在此情形下,可考虑采用股本溢价方式解决:创业者之前签署合伙协议,明确每位合伙人的实际出资及人力成本后,合理分配股权分红比例;然后由合伙人按照确认的股权比例和换算后的出资额进行工商登记,把股东超出登记出资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同时为了保证决策权的集中,可以协议上约定,决策问题由某一名合伙人行使或者细化为对于约定的某些事项,可以由某一名合伙人决策行使。这样就解决了分红与决策的结构性调整问题。
我国公司法默认的规定是:
(1)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股东会作出的一般决议需要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的特别决议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需要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
(2)表决权与股权比例挂钩。公司法有默认的规定,同时也考虑到现实中每个创业团队都会有一些个性的问题,所以,又规定了“但书”。比如:“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实际操作中,创业公司往往有多个创始人,加之股权众筹大行其道,核心创始人的持股有可能达不到绝对控股比例(即51%——67%)。在这种情形下,如何保障核心创始人的控制权,就需要充分利用上述“但书”,将表决权与持股比例分开来,并以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形式进行固定下来。
预留期权激励池早已成为成熟的治理机制。成长是创业公司的核心驱动,而期权就是创业公司所能激励员工的最重要工具之一。
有一些创始合伙人在创业之初没能足够重视期权池的问题,一般有两种情况:
(1)在期权制度尚未完善的前提下早将股权分配完毕;
(2)因为缺乏期权意识,而没有设立相关制定,等到需要进行完善时,因为没有预留部分,从而造成核心股东持股的不必要稀释。
张老师则认为:
(1)期权本质上来源于现有股东所持股份,但若由各股东持股比例过于分散。如平均分配,未来难以实现决策权集中制的优势,引发股东内讧,并影响运作效率;
(2) 有限责任公司体制下期权激励方式相当多样,使用何种规则和制度取决于合伙人的选择,在公司配套的期权制度建立后具体落实。
期权池确应当提前规划,方法是在拟定股权分配规则时,预先约定从各股东里划分出来,并由核心创始人一人代为持有,其他股东可通过协议的约定,将代持权利的归属和限制进行明确。
对创业公司来说,股东之间的默契程度尤为重要, 因此游戏规则就需要从正向和反向两个维度进行考虑。即既要从正向保障创业者同船共济时的公平和激励问题,也要从反向考虑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创业者离职退出、离婚、继承等情形下公司股权的回收问题。
而回购规则,是平衡股东退出和公司利益的重要工具。目前《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回购是有很多的限制性规定,当然有些规定在实务中是存在争议的。不过,在设计股权回购条款规则时,建议一定要注意这三个问题:
(1)回购条款规则一定要由公司指定的其他股东实施,且应注意回购定价的公平性;
(2)回购条款的适用范围能够涵盖公司股权分配的反向所需;
(3)将回购条款和股权转让制度综合考虑、糅合设计。
《公司法》的规则是相当的宽泛的,然而正是因为这种宽泛的规则,才为合伙人制定切合自身条件的规则留下了空间。规则设计律师要充分运用股东的自治权,建立适合合伙人团队自己的股权分配规则和动态调整方案。
比如有些股东愿意“掏大钱、占小股”(职业投资人基本都是如此),那么对此类股东可以配合使用协议和章程方式将分红权、优先认购权、表决权脱钩,设计符合各股东需求和长处的股权结构;再如可以借鉴资本工具的思路,运用可转换优先股、清算优先权等思路做股权分配设计。
综上,创业公司的股权分配规则,从本质上讲,其实并不复杂,关键在于提醒合人创业者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企业家要注意,公司的股权分配会涉及到创业企业内部引入市场机制促进合理竞争、实现重要利益相关者的激励相容,还与创始人或创业团队的控制权等一系列企业后续发展息息相关,所以创业初期,企业家千万要重视股权分配。
㈧ 创业公司:创业公司离职,期权怎么办
有的时候,公司会在入职前或者入职的时候就有一个股份数的承诺。
更多的时候,公司不会在入职时直接承诺股份数,但会承诺,在入职一段时间之后(比如半年),根据工作业绩和表现,来决定实际发放的股份数。
确定了发放的股份数之后,公司要和员工签订员工持股合同,或者员工期权合同。创业公司由于搭建团队的时间点常常会早于公司正式设立的时间点,这就是口头承诺的原因,因为只有到有了正式的公司法人资格后,公司才能和员工签订这些合同。
期权不是股票,期权是合同,是员工到了一定时候,有权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购买双方约定的股份数。
因此,公司可以随意制定这个价格,一般来说,A 轮之前给的价格都非常低非常低。但后面再发放,不管是给新员工,还是给老员工增加期权,价格都要和公司当时的每股价值有一个对应。
对于创业团队成员来说,如果期权的行权价极低,可以不用在乎期权和股票的区别。因为对公司来说,股票给出去比较麻烦,未来发展道路中会因此遇到很多不可预期的障碍,因此创业公司都会倾向于给期权,而非股票。而对成员来说,如果行权价几乎为零,那么我建议也要能理解公司的这个考虑。毕竟如果未来公司遇到了障碍,也是大家的障碍。
计算起始日:不管是一上来就给股份数的,还是过了半年才确定股份数的,对于创始团队成员来说,第一次给期权,计算的起始日期一般来说是公司和员工商定后双方都能接受的日期,有的公司是从入职日起算,有的公司是按照统一的起算日期,具体情况要看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如果是第二次发放期权,计算的起始日就由公司自己来决定了。
Cliff:由于员工进入公司后,有可能会发现彼此并不合适,但员工待了很短时间就离开公司却还能拿到期权,这对创业公司是不公平的,因此会设立一个底线,英文称为 cliff。如果是四年期的 vesting,那么 cliff 一般是一年,也就是说,员工入职一年之内不兑现,如果一年之内离开,没有期权。满一年后,一次性获得 1/4 的承诺期权数,之后每满一个月,就到手 1/48。
Vested:有同学在评论里问了,我补充一下。所谓“到手”,也就是兑现,英文称 vested,即是算到你头上的期权数。但这并不是直接打几张小条给你,而是说,根据员工持股合同,你有权去购买的股数。这个权利会一直有效,直到你不再为公司提供服务,比如离职。
行权期限:公司一般会规定,员工离职之后多长时间内,必须决定是否行使这个购买的权利,通常会设定为 180 天,也就是说,如果你 vested 1 万股,离职后 180 天内必须决定是否要行权,也就是根据合同规定的价格购买这部分 vested 的期权数(或者待了一年,vested 1/4 的期权数;或者待满了四年,全部 vested。)。不过在国内,目前的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是不接受返程投资公司的员工在上市前行权的。
实例——1 月 1 日,我加入一家公司,公司承诺有期权,过了半年再决定具体的股份数,计算起始日另行商定。
7 月 1 日,公司说,给我 48,000 股的期权。签订分期四年发放、一年 cliff、行权价 0.01 元的合同,起始日为当日。
次年7 月 1 日,我 vested 12,000 股。
次年8 月 1 日,我又多 vested 1,000 股,之后每月皆同。
第三年 1 月 1 日,我总共 vested 18,000 股。
第三年 1 月 2 日,我离职。180 天之内,我必须决定是否要花 180 元购买我 vested 的这 18,000 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