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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票配偶的父母短线

发布时间: 2022-05-28 13:14:10

股份少5%的大流通股东频繁短线交易行为需要监管吗

股份少5%的大流通股东频繁短线交易行为需要监管,具体的监管如下:
大股东买卖股份须知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对于多次买卖的短线交易,有关规则作了最严格的限定,即: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六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短线交易违规案例:A公司大股东在股份获得流通权后,于2007年3-4月间陆续减持公司股份600万股,但4月末又买入本公司股份100万股。尽管公司声称上述行为系经手人员误操作所致,但此行为已经构成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应划归上市公司所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份须知
(一)持股申报及股份转让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此类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1.个人信息申报
有关规则规定,此类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上市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
(1)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2)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4)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5)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2.可转让股份数量的计算方法
在当年没有新增股份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转让本公司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X25%。
对当年新增股份的处理,有关规则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减持的数量。因其他原因新增股票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不能转让,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
对当年可转让未转让的股份,有关规则规定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计算举例:B公司某高管2006年末持有本公司股票50000股,2007年1月新增买入本公司股票10000股,根据规定,其2007年可转让本公司股票为(50000+10000)X25%=15000股;假设该高管在2007年末卖出本公司股票5000股,则2008年可转让股份数量为(60000-5000)X25%=13750股。
超卖股份违规案例:C公司高管于2006年8月上任,未向交易所及结算公司申报个人资料,未申请将其所持本公司20000股股份进行锁定,2007年5月该高管将股份全部出售,此行为属于超卖行为,其转让股份超过了上年末所持股份的25%。
(二)短线交易的规定
《证券法》第47条规定,此类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短线交易违规案例:D公司高管,于2006年10月―2007年3月间分次买入本公司股份20000股,于2007年6月1日卖出5000股,此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因为其最后一次买入时间2007年3月,至卖出时间2007年6月不足六个月,所得收益应划归上市公司所有。
(三)对交易禁止期的规定
为避免此类人员利用信息优势进行内幕交易,牟取不当利益,有关规则明确设定了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期。包括: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禁止期交易违规案例:E公司2007年3月23日刊登了重大投资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拟投资2亿元参股某券商,监察信息显示,该公司某董事于3月21日买入本公司股票20000股,此行为属于禁止期交易,涉嫌内幕交易。
(四)其他转让股票受限的情形
除了任期内减持比例、短线交易和交易禁止期的限制外,有关法规还规定了以下情形此类人员不得转让其所持股票:
(1)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间内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管理层亲属持股的披露问题
有关规则还要求此类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上市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4)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应在买卖行为发生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如何避免违规买卖股份行为的发生
首先,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各种规则、指引中关于此类投资者股份持有及转让的规定,避免发生短线交易、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应避免误操作行为的发生。
其次,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委托公司及时向深交所和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申请锁定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超卖行为的发生。
再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避免发生禁止期交易的行为。
最后,董秘应牵头做好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大股东股份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醒本公司大股东和管理层知法、守法,规范交易;同时还应负责做好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信息的申报工作。

❷ 新《证券法》从哪些方面完善了短线交易监管制度

上交所投教专员

新《证券法》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了短线交易监管制度的规定。

一是,对短线交易主体认定执行“实际持有”标准。实践中,部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利用近亲属账户或他人账户进行短线交易,规避原《证券法》对主体范围的规定。新《证券法》对此作出了针对性完善,明确了在计算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时,将前述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相关证券纳入短线交易计算范围。

在主体范围上的另一个变化是,将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董监高和大股东也纳入短线交易适用范围。

二是,扩展了短线交易适用证券范围,在原来规定的“股票”之外,新增了“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如存托凭证。

三是,授权中国证监会对短线交易豁免作出规定,为将一些主观上没有进行短线交易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对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正常交易行为豁免认定为短线交易,提供了制度空间。

❸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在完善短线交易监管方面做了哪些最新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根据新证券法完善了短线交易的披露规定,要求董监高、大股东及其“近亲属”,在6个月内买卖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董事会应收回所得收益并披露,第3.8.13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❹ 和上市公司老板什么关系的亲属不能买公司股票

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在特定期间内是不能买公司股票的,并不是在所有期间都不能买。
(1)看持股比例。默认题目中的“上市公司老板”为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根据于2020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构成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因此可知,如果上司公司的老板(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在买入股票后(以最后一笔买入起算)必须锁定6个月不卖出;如果是卖出股票(以最后一笔卖出起算),6个月后才能再买入,所以,距离最近一次卖出不超6个月的话,是不能买入的。

(2)看任职情况。如果该“上市公司老板”是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的

除了受到上条所述的“短线交易”的约束外,同时还受到“敏感期禁止交易”的约束。以深交所为例。在以下期间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禁止在敏感期交易,主要是为了避免董监高人员及其近亲属掌握上市公司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而利用该消息获利。

❺ 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能在二级市场频繁交易吗

(1)看持股比例。如果前10大股东均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
根据于2020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构成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因此,如果前10大股东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如为自然人股东的,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在买入股票后(以最后一笔买入起算)必须锁定6个月不卖出;如果是卖出股票(以最后一笔卖出起算),6个月后才能再买入;不能频繁反方向操作,构成短线交易的话,收益就归上市公司所有了。
而且,根据大股东减持的规定,持股5%以上的股东要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的话,需在首次卖出15个交易日前公开披露预减持公告。
(2)看任职情况。如果前10大股东有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的(包括其配偶)

除了受到上条所述的“短线交易”的约束外,同时还受到“敏感期禁止交易”的约束。以深交所为例。在以下期间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禁止在敏感期交易,主要是为了避免董监高人员掌握上市公司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而利用该消息获利。
同时,如果是上市公司董监高在职人员,每年自身持有的股票中的75%是锁定的,不能卖出,只有25%是可以卖出的,而且要卖出的话,也要在首次卖出15个交易日前披露预减持公告。
因此,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在交易的数量上、频率上、期间上都有限制,不是想卖就卖,想买就能买的。

❻ 上市公司高管的亲属买卖他公司的股票合法吗

违反规定。

根据《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第四条: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本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6)上市公司股票配偶的父母短线扩展阅读:

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工作人员。

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科协等群众团体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各级党政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科协等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适用本规定。

❼ 新证券法宣传系列之二十三:短线交易的规制

短线交易破坏资本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为《证券法》所禁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完善了短线交易制度的相关内容。结合新《证券法》的规定,一起来了解下短线交易规制的相关内容。

短线交易的界定

短线交易一般是指“特定主体在法定期间内,对公司上市股票买入后再行卖出或卖出后再行买入,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对此,新《证券法》第44条第一款有着明确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短线交易容易与内幕交易相混淆,不过两者是有所区别的。内幕交易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交易。一般而言,短线交易的主体为公司内部人及其近亲属,内幕信息知情人可以是公司内部人,也可以知悉内幕信息的公司外部人员,在范围上要比短线交易的主体更为广泛。此外,内幕交易的核心是强调对内幕信息的利用,而短线交易则强调特定主体在短期内买入股票再卖出或者卖出股票再买入,不以利用内幕信息为构成要件。短线交易的规制目的

从《证券法》的规定及相关监管实践来看,对短线交易进行规制的主要目的在于:

其一,构建短线交易的事先防范机制,维护资本市场交易秩序。《证券法》的制定目的就在于“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证券的交易,“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果任由公司内部主体利用特定身份所获取的信息优势来进行不公平的证券交易,会损害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因此,构建短线交易的事先防范机制,有利于维护资本市场交易秩序及实现证券交易须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其二,避免特定公司内部主体利用信息优势来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因其持股数量较多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其特殊身份,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这些主体在获取公司经营管理信息上具有极大便利,如不对其行为进行规制,则其可能操纵市场,谋取不法利益进而损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对这些主体的证券交易数量和频率进行限制。新《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规制的完善

新《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规制的完善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第一,扩大了短线交易规制的公司范围。相较于原《证券法》,新《证券法》第44条不仅将“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纳入到短线交易的规制范围,而且将“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纳入到规制范围,这实际上是将新三板挂牌公司的相关人员也纳入到了短线交易的规制。

第二,扩大了短线交易规制的主体范围。新《证券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将公司相关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一并纳入短线交易规制,扩大了短线交易规制的主体范围。

第三,扩大了短线交易规制的客体范围。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短线交易的客体不仅包括股票,还包括“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比如可转换公司债等。

第四,增加了短线交易的豁免规定。在原《证券法》所规定的“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之外,新增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作为短线交易的豁免规定。这为做市商等机构在未来交易实践中适用短线交易的豁免规定预留了制度空间。

第五,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新《证券法》第189条将原《证券法》规定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额度提升到“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加重了短线交易的法律责任承担。

综上可知,新《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规制的完善是较为全面的,这为将来短线交易的法律适用及监管实践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充分发挥制度功能来维护资本市场交易秩序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❽ 高管的子女(直系亲属)可以进行短线交易吗

不可以。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高管持有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构成短线交易,其所得收益应归公司所有。
此规定针对的是高管本人、以及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

❾ 上市公司哪些亲友信息要披露

一般是其直系亲属,包括当事人的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和子女,即上市公司的高管他们的直系亲属,不可以买卖自己公司、参股公司的股票。同时_鲜泄疽惨蛑泄ぜ嗷岷蜕缁峁谕蹲收 公开披露的信息完整、准确和真实,否则,上市公司要 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拓展资料:
一、上市公司必须披露的信息有:
(1) 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是指发行人为发行股 票,在股票上市之前,依法制作的,向社会公众披露上 市公司有关信息,说明股票发行有关事项,指导社会公众认购股份的规范性文件。
(2) 上市公告书。
上市公告书是公司股票上市前重 要的信息披露资料,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以及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在证券上市前,就其公司 及证券上市的有关事宜,通过指定的报刊向社会公众公 布的宣传和说明材料。
(3) 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持续披露 的最主要形式之一,包括中期报告与年度报告两种形式。_ 上市公司应该于每个会计年度中期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 成中期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编制完成年 度报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布,并报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4) 临时报告。如果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了 某些重大事件,这些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的价格产 生影响,但是广大投资者还不知道,这时上市公司应该 立即将该重大事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并在 得到核准后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众说明事件的实 质。
二、上市公司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上市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形式
各国公司法均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股票上市交易的权利,其他任何类型的公司,包括有限公司等都不具有公开发行股票并使其股票上市交易的权利。同时,也并非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都上市交易,股票能够上市交易的只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一部分,因此,上市公司一定是股份有限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并不一定都是上市公司。
2、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
由于上市公司存在着众多的公众股东,法律更加注重其交易安全。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上市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而《证券法》则对证券上市的条件和程序作了具体要求,上市的前提条件是股票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后而公开发行,然后再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等。
3、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❿ 新《证券法》规定,短线交易的主体有哪些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该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以上主体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