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股票技巧 »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
扩展阅读
股票交易者的分类 2025-07-01 23:44:54
晨鑫科技股票会st 2025-07-01 22:59:30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

发布时间: 2022-06-07 04:48:46

1. 公司在国外上市和国内上市有什么区别

1、再融资能力不同:国外上市比国内上市有更大的市场,持续再融资能力非常强,市场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和监管的便利,让企业不断去获得再发展的资金支持。

2、面对环境不同:国际管制环境比国内要求更高,能够给企业提供一个比较规范的,公司管制的外部环境,在美国每个季度都一报一次帐。

3、市场不同:境外资本市场,几个主要交易市场,它的投资者是相对比较成熟的,这跟中国交易市场有一个很大的融资区别。我理解香港市场投资者90%是机构投资人,散户可能不到10%,而这10%里头还包括一大部分是大的投资者。

但是在中国市场,机构投资者占到40%—50%,大部分是小的投资者,他受市场波动,受信息的影响非常大,而且散户投资者本身不具有像机构这么多的分析能力,所以他对市场,对一个企业的判断,更多局限于表面的影响。

2.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境外上市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可以向境外特定的、非特定的投资人募集股份,其股票可以在境外上市。
本规定所称境外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股票,在境外公开的证券交易场所流通转让。第三条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以下简称境外上市外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
境外上市外资股在境外上市,可以采取境外存股证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第四条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或者其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与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达成谅解、协议,对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及相关活动进行合作监督管理。第五条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材料,报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第六条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建为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该股份有限公司一经成立,即可以发行新股。第七条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内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第八条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的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之日起15个月内分别实施。第九条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第十条公司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未募足的,不得在该发行计划外发行新股。公司需要调整发行计划的,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核准后,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审批。
公司增资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与前一次发行股份的间隔期间,可以少于12个月。第十一条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可以与包销商在包销协议中约定,在包销数额之外预留不超过该次拟募集境外上市外资股数额15%的股份。预留股份的发行,视为该次发行的一部分。第十二条公司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应当在公司各次募集股份的招股说明材料中全面、详尽披露。对已经批准并披露的发行计划进行调整的,必须重新披露。第十三条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可以对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作出规定。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公司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删除公司章程中有关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内容。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的营业期限。公司的营业期限,可以为永久存续。第十五条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主张权利,提出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第十六条依法持有境外上市外资股、其姓名或者名称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的境外投资人,为公司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
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权益拥有人可以依照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法律规定,将其股份登记在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名下。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为证明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第十七条依据本规定第四条所指的谅解、协议,公司可以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在境外,委托境外代理机构管理;公司应当将境外代理机构制作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的副本备置于公司的住所。受委托的境外代理机构应当随时保证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副本的一致性。

3. IPO是什么IPO和上市的区别有那些

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s)
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一家企业或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将它的股份向公众出售,是公司筹集基金并上市的一种方法途径。

IPO与上市的区别
公司上市途径除了IPO,还可以通过借壳上市、举牌上市来上市。
从公司上市整个流程来看,严格意义上说,IPO只是股票发行,上市指已经发行的股票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在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是连接股票发行和股票交易的"桥梁"。

4. 公司海外上市条件

由于直接上市程序繁复,成本高、时间长,所以许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为了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以间接方式在海外上市。即国内企业境外注册公司,境外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取得国内资产的控股权,然后将境外公司拿到境外交易所上市。

间接上市主要有两种形式: 买壳上市和造壳上市。其本质都是通过将国内资产注入壳公司的方式,达到拿国内资产上市的目的,壳公司可以是已上市公司,也可以是拟上市公司。

间接上市的好处是成本较低,花费的时间较短,可以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但有三大问题要妥善处理:向中国证监会报材料备案,壳公司对国内资产的控股比例问题和选择上市时机。

境外间接上市,中国审批程序

根据上市方案的不同,所涉及到的国内审批部门也不同。如果以买壳或造壳的方式在境外上市,所涉及的国内审批部门较为简单, “S股”(中国企业在新加坡上市)为例说明国内审批过程:

一、向中证监报送以下文件,作为预申请;

1、企业境外上市的申请报告;

2、地方政府同意公司境外上市的文件;

3、承销商(保荐人)对公司境外上市的分析推荐报告;

4、中介机构名单;

中证监会商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之后,将会函告公司是否同意受理其境外上市的申请。

二、就产业政策问题咨询国家行业主管及外经贸部的意见;

三、公司通过省级政府向国家经贸委报送以下文件,提出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1、省级转报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函;

2、股份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企业资产重组方案;

4、公司章程草案;

5、资产评估报告及确认批复;

6、验资报告;

7、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

8、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及处置方案的批复。

9、发起人的营业执照;

10、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笥报告及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批复;

11、前三年经营业绩审计报告和未来一年盈利预测报告;

12、有关关联交易协议(草稿);

13、关于公司设立的法律意见书;

14、关于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法律意见书;

15、其他有关文件;

四、在国家经贸委作出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后,发起人即可召开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股份公司依法设立;

五、向境外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同时将申请表报中证监;

六、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公司章程,选举独立董事,批准转为社会募集股份公司并在境外上市;

七、以下文件报国家经贸委,申请转为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

1、省级政府关于转报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申请的函。

2、股份公司的营业执照;

3、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决议;

4、股份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5、股份公司章程;

6、律师出具的关于公司转为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7、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法律文件;

八、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有关文件,申请在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在获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转为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后,即可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境外上市的正式申请,并报送以下文件: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公司设立的批复和转为社会募集公司的批复;

2、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建议;

3、关于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批复(如需要);

4、关于土地评估结果的确认批复及土地地使用权处理方案的批复;

5、公司章程;

6、招股说明书(最新稿);

7、关联交易协议;

8、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盈利预测报告;

9、律师出具的关于公司境外上市法律意见书;

10、发行上市方案;

11、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国证监会将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批复。

国内企业境外直接上市程序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22 更新时间:2005-6-18

境外直接上市即直接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证券主管部门申请发行的登记注册,并发行股票(或其它衍生金融工具),向当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交易。即我们通常说的H股、N股、S股等。H股,是指中国企业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发行股票并上市,取Hongkong第一个字“H”为名;N股,是指中国企业在约纽交易所发行股票并上市,取New York第一个字“N”为名,同样S股是指中国企业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

通常,境外直接上市都是采IPO(首次公开募集)方式进行。程序较为复杂,因为需经过境内、境外监管机构审批,成本较高,所聘请的中介机构也较多,花费的时间较长。但是,IPO有三大好处:公司股价能达到尽可能高的价格;公司可以获得较大的声誉,股票发行的范围更广。所以从公司长远的发展来看,境外直接上市应该是国内企业境外上市的主要方式。

境外直接上市的主要困难在于是:国内法律与境外法律不同,对公司的管理、股票发行和交易的要求也不同。进行境外直接上市的公司需通过与中介机构密切配合,探讨出能符合境内、境外法规及交易所要求的上市方案。

境外直接上市的工作主要包括两大部分:国内重组、审批和境外申请上市。

中国公司申请境外上市条件

(一) 符合中国有关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则。

(二) 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三) 净资产不少于是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是6000万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是5000万美元。

(四) 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稳定的高级管理层及较高的管理水平。

(五) 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中国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公司申请境外上市须报送的文件

(一) 申请报告。
内容应包括:公司演变及业务概况,重组方案与股本结构,符合境外上市条件的说明,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本年度税后利润及依据),筹资用途。申请报告须经全体董事或全体筹委会成员签字,公司或主要发起人单位盖章。同时,填写境外上市申报简表。

(二) 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公司境外上市的文件。

(三) 境外投资银行对公司发行上市的分析推荐报告。

(四) 公司审批机关对设立股份公司和转为境外募集公司的批复。

(五) 公司股东大会关于是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决议。

(六)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的确认文件、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

(七)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文件、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

(八) 公司章程。

(九) 招股说明书。

(十) 重组协议、股务协议及其它关联交易协议。

(十一) 法律意见书。

(十二) 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盈利预测报告。

(十三) 发行上市方案。

(十四) 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境外直接上市(H、N、S股方式上市)及政府审批程序

(一) 确定中介机构和重组方案

与采用BVI设立公司境外上市方式相比,以H、N、S股公司方式境外上市需增加聘请境内注册的地土地及资产评估机构、财务审计机构。

关于公司重组方案,应注意以H、N、S股方式,将可以受《外商投资主业政策》的限制。

(二)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以下文件,作为公司境外上市的预申请

根据中国证监会去年发布的《关于是企业申请境外上市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企业在向境外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的初步申请前三个月,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以下有关文件:

1、企业境外上市的申请报告;

2、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公司境外上市的文件;

3、承销商(保荐人)对公司境外上市的分析推荐报告;

企业确定中介机构后,还应将中介机构名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证监会商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之后,将会函告公司是否同意受理其境外上市的申请。

(三) 开展土地资产评估、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及法律方面的尽职调查

公司需由土地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分别对重组范围内的土地资产及其他资产进行评估,制作评估机构,并报有关部门确认(对于是民营企业改组成立股份公司并在境外上市,因无先全,其资产评估报告是否需由财政部确认,有待查询)。财务审计机构就公司前三年的财务状况出具审计联交易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件,并制作公司设立的法律意见书。

(四) 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有关文件,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召开创立大会,进行公司登记注册

发起人应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并报送以下相关文件。

1、 省级人民政府转报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函;

2、 股份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企业资产重组方案;

4、 公司章程草案;

5、 资产评估报告;

6、 资产评估结果确认批复(如需要);

7、 验资报告;

8、 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

9、 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及外围方案的批复;

10、 发起人的营业执照;

11、 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及涉及国家资产投项目的立项批复;

12、 前三年经营业绩审计报告和未来一年盈利预测报告;

13、 有关关联交易协议(草稿);

14、 律师出具的关于公司设立的法律意见书;

15、 律师出具的关于是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法律意见书;

16、 其他有关文件。

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作出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后,发起人即可召开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并输工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股份公司即依法成立。

(五) 向新加坡交易所,提出上市的初步申请(递交A1表格)。在递交A1表格前5个工作日,应将A1表格的内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公司H股章程及选举独立董事,并批准公司转为社会募集股份公司并在境外上市。

在公司正式注册成立后,即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修订公司章程(“H股程度“),并通过选举独立董事、批准公司转为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境外上市等决议。

(七) 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有关文件,申请转为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转为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并报送以下文件:

1、省级人民政府关于转报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申请的函;

2、股份公司的营业执照;

3、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决议;

4、股份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5、股份公司H股章程;

6、律师出具的关于公司转为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7、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法律文件。

(八)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有关文件,申请在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在获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并于转为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后,即可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境外上市的正式申请,并报送以下文件;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公司设立的批复和转为社会募集公司的批复;

2、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公司设立的批复和转为社会募集公司的批复;

3、关于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批复(如需要);

4、关于土地评估结果的确认批复及土地使用权鼾方案的批复;

5、公司章程;

6、招股说明书(最新稿);

7、关联交易协议;

8、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盈利预测报告;

9、律师出具的关于公司境外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10、发行上市方案;

11、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国证监会将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批复。

(九) 向**交易所提出上市的正式申请(进行聆讯)

(十) 公司进行路演及股票公开发行,并在**交易所挂牌上市。

需特别指出的是,如果公司拟纳入上市公司的业务,涉及到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问题,公司须在上述所有步骤之前,取得国家行主管部门(局)关于公司重组及境外募集股份的同意。这是公司确定重组方案的先决条件。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以上回答你满意么?

5. 海外上市定义是什么

境外上市是指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股票,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我国企业境外上市有直接上市与间接上市两种模式。 境外上市的优势有适用法律更易被各方接受、 审批程序更为简单、 可流通股票的范围广、 股权运作方便以及 税务豁免 等。

1、运作所需时间。
相比国内股市,海外股市运作效率要高得多。只要企业本身符合要求,市场认可,很短时间(在香港、新加坡只要一年左右)即可完成发行上市的运作计划。因此,企业在选择国内还是境外上市的时候,必须衡量本身对资金需求的迫切性。

2、融资规模与成本。
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国内发行股票的融资成本仍然比较低。这句话倒过来说就是,同样的一个发行计划,在国内可以融到更多的资金。境外资本市场的融资费用也比较高。在境内外市场IPO的融资费用包括交易所费用、中介费用、推广辅助费用等构成。融资费用占融资总额的比例在不同市场之间差别很大,从5%到20%不等。国内企业上市的显性成本很低,但是却可能有不少隐性成本,最大的问题是上市的时间长而且不确定。香港地区和美国上市的费用较高,一般都在融资总额的10%以上,如果融资额很小(比如有些创业板企业只筹集到几千万港币),比例就可能高达20%。不过,在境外市场上市的时间较短,而且时间较容易确定。

3、再融资机会。
企业在国内首发上市后,再融资也比较困难。首先,企业增发配股受到一系列的限制,比如说,两次配股之间要相隔1年,3年净资产收益率平均超过6%等等。其次,有关配股计划必须得到证监会的审批。而申请能否获得批准、何时获得批准还要取决于证监会根据股市行情状况对总供应量的控制程度。相比之下,在境外市场的再融资机会就很灵活,主要取决于企业本身对于融资成本的判断。证监会和交易所只是监督有关的程序是否合规,以及有关信息是否已经充分披露等。

4、成功可能性。
国内主板(包括中小企业板)对企业三年的盈利记录有严格规定,目前处于排队状态,能够上市的比例不超过总申请数的10%。国内上市能否成功,既有企业自身是否符合要求的原因,但往往起决定作用的还在于企业与决策人的关系及企业的公关水平,选择好承销商和保荐人也是决定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

6. 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规定》和本实施细则。
《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国家其他证券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三条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证券委》或由国务院证券委报经国务院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以向特定的、非特定的境内上市外资股投资人募集股份,其股票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
前款所称公司,包括已经成立的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公司。第二章发行与上市第四条申请首先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对公司申请审查后,认为符合《规定》所列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证券委推荐,并向国务院证券委报送下列文件:
(一)推荐文件;
(二)公司申请文件;
(三)公司符合《规定》所列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条件的说明材料和有关文件;
(四)公司所募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
(五)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的公司前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六)公司当年税后利润预测;
(七)尚未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对拟投入公司的资产价值估算意见;
(八)具有承销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就公司发行前景所作的分析报告;
(九)国务院证券委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五条国务院证券委收到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文件后,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选定可以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并将结果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第六条被选定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将《规定》第十一条或第十二条所列文件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核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第七条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申请再次募集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向现有股东配股除外),应当将《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文件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核报中国证监会审核。第八条如有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为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出具有关专业文件的,公司在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报送申请文件时,应当将该有关专业文件同时报送。
国家对前款所述机构的资格有要求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九条公司依据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报送的文件中,有关承销协议、招股说明书等可以是草签或者是尚未签字、盖章但经有关当事人确认的文件。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核报的公司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报国务院证券委批准;拟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面值总额超过三千万美元的,由国务院证券委报经国务院批准。
公司在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正式签署的承销协议、招股说明书等,领取批准文件,即可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第十一条《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所称招股说明书,可以是信息备忘录或者其他形式的招股说明材料。第十二条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应当在境内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格式和披露方式披露招股说明书;其在境外向投资者提供的招股说明书,除募集行为发生地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制作和提供。
公司在境内、外提供的招股说明书,在内容上不得相互矛盾,并不得有重大遗漏、严重误导或者虚假陈述。第十三条公司向现有股东配股,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配股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公司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三条报送申请文件时,应当同时报送下列文件:
(一)股东会议通知以及对通知情况的说明;
(二)公司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

7. 股份公司究竟是怎么发行股票的

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提出发行申请
申请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资信、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定、评估和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2.地主政府审批
在国家下达的发行规模内,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在与申请人所在地方政府协商后,对中央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地方政府、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发行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抄报证券委;
3.证监会复审
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证监会将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书,并将复审意见书抄报证券委,经证监会复审同意的,申请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上市委员会同意接受上市,方可发行股票。

8. 我国境外上市外资股包括哪些

境外上市外资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也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

在境外上市时,可以采取境外存股证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在境外上市的外资股除了应符合我国的有关法规外,还须符合上市所在地国家或者地区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条件。境外上市外资股主要由H股、N股、S股等构成。

红筹股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但主要业务在中国内地或大部分股东权益来自中国内地的股票。红筹股已经成为内地企业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筹资的一条重要渠道。但红筹股不属于外资股。

(8)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扩展阅读:

外资股按上市地域可以分为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

1、境内上市外资股

境内上市外资股原来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我国境内上市的股份,投资者限于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这类股票称为B股,B股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外币认购、买卖。

2、境外上市外资股

境外上市外资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它也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在境外上市时,可以采取境外存股证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在境外上市的外资股除了应符合我国的有关法规外,还须符合上市所在地国家或者地区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