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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减持本公司股票

发布时间: 2022-06-09 08:50:52

❶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票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票的规则是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公司法董监高减持规定:
一、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三、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四、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五、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❷ 董事长减持股票意味什么

董事长减持股票意味着公司的经营状况可能出现重大问题或股票有较大的可能持续下跌,投资者需要注意回避可能出现的价格风险。
减持本身就是一种利空意味浓重的行为,这意味着股票的持有人对股票抱有十分浓厚的怀疑态度,认为股票未来的上涨空间是极为有限的,甚至有可能面临着下跌的风险。因此,为了确保当前的利润能够不流失,回避将来可能的下跌风险,股票持有人选择在目前点位减持股票以回避风险和确保利润。持股数量越大,对公司的了解越多,信息越丰富,这种减持行为背后所包含的负面意义也就越深,负面信号也就越浓重。
而董事长是公司的头号人物,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都有着十分深入的了解。因此如果董事长主动选择减持股票,就可能意味着公司出现了较大的问题。但是暂时还没有向公众或其他股东进行宣布,董事长由于工作的便利率先得知了这个消息。而董事长判断这个消息可能会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因此率先减持股票。换言之,这至少意味着公司董事长对于公司未来的股价走势没有信心或者持负面态度。
所以如果投资者发现有东公司董事长主动减持股票的行为,那么就要可能小心可能到来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以及股票价格风险。
【拓展资料】
董事股票减持意味什么意思,指股东比例过高,包括大股东出售其股份,减持比例称为减持,这种行为对股价的影响远远大于中小型零售股减持。
什么情况不允许减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1.上市公司违法行为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起诉讼的,不得减持。
2.主要股东因违反本所业务规则被本所公开谴责不满3个月。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❸ 董事减持股份是好是坏

不是好事。
大股东减持一直被投资者看作利空。每当出现大股东减持的消息,不仅个股会出现较大幅度的下挫,如果减持比较集中,还会对整个股市产生冲击和影响。大股东、董监高集中、大规模减持冲击市场,给其他投资者带来伤害。
大股东减持、特别是大规模减持是对企业前景不看好的表现。更重要的是中国的上市公司,多数的大股东减持不是为了投资更好的产业、更好的项目,而是将资金转移或圈钱走人。
拓展资料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所有权的一部分,也是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股票是资本市场的长期信用工具,可以转让,买卖,股东凭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润,但也要承担公司运作错误所带来的风险。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每家上市公司都会发行股票。
同一类别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每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所有权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
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是资本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是股份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代表着其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购买股票也是购买企业生意的一部分,即可和企业共同成长发展。
这种所有权为一种综合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红利差价等,但也要共同承担公司运作错误所带来的风险。获取经常性收入是投资者购买股票的重要原因之一,分红派息是股票投资者经常性收入的主要来源。
大多数股票的交易时间是:
交易时间4小时,分两个时段,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
上午9:15开始,投资人就可以下单,委托价格限于前一个营业日收盘价的加减百分之十,即在当日的涨跌停板之间。9:25前委托的单子,在上午9:25时撮合,得出的价格便是所谓“开盘价”。9:25到9:30之间委托的单子,在9:30才开始处理。
如果你委托的价格无法在当个交易日成交的话,隔一个交易日则必须重新挂单。
休息日:周六、周日和上证所公告的休市日不交易。(一般为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春节、元旦、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

❹ 董事减持对股票影响有哪些 为什么会减持

上市公司中的大股东很多都是公司的董事,对公司拥有一定的决策权,董事也可以减持自己手中的股票。那么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下董事减持对股票影响,看一看都有哪方面的影响。

大股东、董事长减持在资本市场是常见的现象。他们会时不时地发个减持公告调节股市气氛。对股市投资者来说,这种现象是否一定是危险信号呢?还真不一定。有时候,大股东减持之后股价还涨了,有时候紧接着就曝出财务造假的地雷,股市的心思太难猜,股民也不知道股票怎么玩了。

董事减持对股票有哪些影响?

1、稀释了市场中的资金总量,加入董事减持1%,也会带来数千万元乃至数亿元的资金流出证券商场。

2、董事的减持都是在未对外公布之前开始减持的,如果上市公司有问题,他们是第一个知道的。自然的,投资者也只能跟随他们的脚步,但如果并不是因为上市公司有问题,那么投资者也就有可能跟错脚步。

3、从产业资本的视点提示金融资本,如果连董事都开始减持,那么,作为金融资本的中小投资者为何还要苦苦支撑呢?所以,董事的减持相当于供给了一个估值新标尺。

4、盘活了股市商场的筹码,提升了股市商场的筹码流动性。如果董事的减持并非是由于上市公司的问题提,而是因为自身的财政问题而做出的减持的话,那么自然会有接手的人。

5、董事的减持筹码一旦被市场所纳入,且股价再度活跃走高,那么极有或许强化股市的牛市气氛,在继续减持声中一路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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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就说故事都是逗你玩!!!一切的利好也只是童话!!

高管往往是最先知道童话的结局或者是童话的制造者!!

高管减持股价不一定股价下跌!!但股价下跌往往是由于高管减持造成的!!请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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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公司董事减持股票有什么影响,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不允许减持

公司董事减持股票好吗,公司董事减持股票意味着什么,公司董事减持股票有什么影响呢,在什么样的状况下不允许减持呢?下面便是相关内容介绍,我们能够一同来了解下。


一、公司董事减持股票有什么影响


上市公司董事减持股票,通常状况下,表明公司股民不看好公司股价会进一步上涨,所以选择减持,也便是在相对高位落袋为安。至于对股票的影响,一般来说,意味着股价或许会在短期内跌落。


这个短期内的跌落,并非当即跌落,究竟上市公司的股民仅仅比较了解自家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对自家公司的价值有一个比较明晰的认识,但他究竟不是全能的,更不可能左右市场的走势,所以尤其是在牛市的时分,上市公司股民的减持股票,往往并不能当即给自己公司股票的上涨带来冲击,最多仅仅泼了一盆冷水,公司股票在上市公司股民减持后,经常有进一步上涨冲顶的走势,然后在冲顶完成后,转入绵长的跌落探底。

当然,如果是在熊市的时分,上市公司股民的减持就致命的多,因为熊市的时分上市公司的股价都相对偏低,如果在如此低位的状况下,股民仍然固执要减持,阐明他对公司的远景十分不达观,相应公司的股价极有可能遭受跌停乃至接连跌停。


上市公司董事减持,自身来说是一个很正常的退出机制机构。无可厚非。但在我国,因为新股上市后股价被大幅高估,公司自身价值与股价呈现严峻违背。减持套现就成了一个首先意图!再加上机制不健全,漏洞多,导致减持行为对股价形成严峻影响。


股民减持,首先会抽离整个市场的资金,一个大股民或高管套现上千万上亿,这些钱会被抽离股市,对整个市场而言,便是失血!


二、在什么样的状况下不允许减持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民不得减持股份:


上市公司如果有违法的行为,在证监会都立案了的话,都是不允许去减持的。

大股民因违背本所事务规矩,被本所公开斥责未满3个月的;


法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事务规矩规则的其他景象。

❻ 董事减持股票,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是利好还是利空

如果说一个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对本公司的股票进行减持的话,那这样子对于我们其他的股民来说是好处还是坏处呢?接下来我就给大家分享一下。

一.是好还是坏

那么一个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对本公司的股票进行减持,那这样子对于这一个个股来说它是利好还是利空?其实这样子的减持这就相当于是一个这就相当于是一个公司的老板,他去卖掉自己的股份,那他为什么要卖掉自己的股份呢?那肯定就是因为不看好自己的股价会继续的上涨,所以说就卖掉自己的股份了。那我们从投资的身份上来讲,他既然老板自己都不看好自己公司的股价能够上涨上去,那为什么我们其他的投资者要看好呢?说如果说大股东进行减持的话,那肯定是一个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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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

(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

(三)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第五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第六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当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并应当依照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特定股份后,受让方在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

第七条 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股东开立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各账户可减持数量按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第八条 计算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本所业务规则,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本所业务规则,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大股东、董监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五条 大股东、董监高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按本所有关股东股份质押事项的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违反本细则规定,或者通过交易、转让或者其他安排规避本细则规定,或者违反本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本所可以采取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违规减持行为导致股价异常波动、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本所从重予以处分。

减持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本所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股份总数,是指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境外上市股票(含H股等)的股份数量之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6年1月9日发布的《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6〕5号)同时废止。

本细则施行之前本所发布的其他规则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❽ 公司法规定董监高减持规定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公司法规定董监高减持规定是,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每年不超过持有数量的25%。该规定在实务操作中,以上一自然年度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时该董监高账户中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基数,乘以25%,计算下一自然年度可减持的股份数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❾ 公司法规定董监高减持有什么规定

法律分析:公司法规定董监高减持有以下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