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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自持的股票

发布时间: 2022-06-19 19:09:49

㈠ 证券类股票有哪些

1、中信证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十大证券品牌,成立于1995年,上市公司,国内较早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股票、基金交易等业务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具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企业。

2、海通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十大证券品牌,于1988年,国内PE投资领域的领先品牌,国内成立较早、综合实力最强的大型券商之一,以证券为核心,业务涵盖期货、直接股权投资、基金和融资租赁等多个业务领域的金融控股集团

3、广发证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十大证券品牌,始于1991年,国内首批综合类证券公司,中国市场具影响力的证券公司,大型金融控股集团,资本实力及盈利能力在国内证券行业持续领先。

4、国泰君安。证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十大证券公司,始于1993年,规模大/经营范围宽/网点分布广的证券公司,国内领先的综合金融服务商和全能型投资银行。

5、招商证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十大证券品牌,上市公司,成立于1992年,百年招商局旗下的金融证券领域龙头企业,拥有国内首个多媒体客户服务中心。

6、华泰证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十大证券品牌,成立于1991年,A股上市公司,中国500强,亚太市场影响力大的金融服务商,较早获得创新试点资格的综合性证券集团。

7、申万宏源。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十大券商,由申银万国证券和宏源证券合并而成,深交所上市公司,经营业务丰富、营业网点分布广泛的大型综合证券公司。

8、银河证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十大证券品牌,全国性综合类证券公司,中国最佳债券承销商之一,中国证券行业领先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提供商,提供经纪、销售和交易、投资银行等综合证券服务。

9、国信证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十大证券品牌,始于1989年,源起于中国证券市场较早的三家营业部之一的深圳国投证券业务部,全国性大型综合类证券公司,股票基金交易额持续多年领先。

10、中信建投。中信建投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十大证券品牌,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大型综合证券公司,为政府、企业、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提供优质专业的金融服务。

㈡ 证券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虽然不计入其自有股票,但是证券公司也需履行相应的信息

应该记录其自由股票吧

㈢ 证券公司可以买卖自己的股票吗

可以的,国家以前曾经控制公司进行投机而控制股价,所以不允许买卖自己的股票,但为了股权分置改革开放了.

㈣ 证券公司加持的股票好吗

您好,一般来说这种情况并不构成你买进的原因哦,是可以结合上股票的基本面一起分析的

㈤ 某上市公司大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票质押给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可以用来在2级市场买卖吗

不可以 这部分股票将作为质押物冻结。券商不可以自由买卖。除非等客户违约没还款。

㈥ 股权质押的程序

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股权质押的法律程序:
前期工作
一、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⑴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
⑵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
⑶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⑷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
三、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质的情况。
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若重复质押,需有质权人出具的同意函)。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情况:
⑴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
⑵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
⑶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
⑷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
⑸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
⑹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
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签订质押合同或背书质押
(注意:股份出质准用禁止流质的规定。因此,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所有权直接归质权人所有的约定。)
出质行为生效条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
一一般规定
根据《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经股东同意对外出质的股份,质权实现时,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份有优先购买权。即,不能取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则股权不能质押给股东以外的人,股权所有者只能从不同意出质的股东中间挑选质权人。若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人得以将自己的股权质押给股东以外的质权人,只须在实现质权时保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可。
二国有独资公司股权质押
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转移手续。
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核定企业国有资本、监管国有资本变动是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在对股东以外的人出质时,须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三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这些企业在中国设立,是中国法人,除对外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外商投资一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如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且该企业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则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另外,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质押,实现质权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该股权的作价依据。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
一一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是可以发行股票,其股权以股票形式来表现,分为记名股与无记名股。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则既有记名股也有无记名股。
以记名股票出质的,出持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无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质押合同自股票交付之日起生效。未经背书质押的无记名股票,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不得用于购买股票),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
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并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办理国有股质押备案应当向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如下文件:1.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证明文件;2.质押的可行性报告及公司董事
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3.质押协议副本;4.资金使用及还款计划;5.关于国有股质押的法律意见书。
权利的实现
质权的实现方式有两种,即协议实现及诉讼实现。
第一种:协议实现
由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依法转让实现质权,质权人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种:诉讼实现
如出质人拒绝或协商不能,则质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现质权。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
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以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经向中介机构(亦可称之为“与出质人和质权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该股权质押合同才始得生效,而且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一般还应该由出质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向证券登记机构查询的方式获得该股权质押的情况,从而使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为社会公众所知悉,进而使该股权质押具有相当的公示力和公信力。这样,就完全可以起到防止出质人在质押期限内将该股权非法转让或者将其重复质押给其他人的情况发生,从而为质权人能够顺利实现质权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
但以登记作为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仍存在以下问题:
登记是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所引发的第一个问题是,这一规定对债权人是很不利的。因为如果质押合同无效,债权人最多只能要求出质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债权还是没有保障。但是如果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对债权人就有利多了。因为如果是由于出质人的原因而没有办理质押登记或者出质人拒不办理或协助办理登记手续,则债权人就可以起诉出质人违约,从而要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强制出质人协助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这里涉及到物权变动的一个根本性原则——原因(合同)与结果(物权变动)相分离的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对物权变动中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似乎应该采取更为科学的严加区分的态度。这样,既有利于债权人保护,也避免滋生纠纷。民法典草案的第296条改正了《担保法》的这一错误,该条明确指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时起设立。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簿之时起设立。”因此,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
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践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股权质押登记的渠道不畅。在现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非所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都可以办理质押登记。
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以其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办理质押贷款登记,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尚不能办理质押登记。但是质押是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的结果,如果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出质,债权人也接受了这种出质,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这种质押合同应当是有效的。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当经过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后,质权才能成立。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办理上市证券登记业务的机构,如果它不办理这样的质押登记,无异于堵塞了订立质押合同的双方办理质押登记的唯一渠道。这样就造成了一个两难的局面,一方面法规要求质权必需登记才能设立,另一方面,法规又不允许唯一的法定机构办理登记,这无疑是十分荒谬的。这样的结果违背了同股同权的法律原则,也阻碍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的稳定。因此,无论是A股还是B股,无论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无论办理质押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担保银行贷款债权还是担保其他债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业务都应当全面展开。

㈦ 证券股有哪些龙头股票

证券龙头股排名前十(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1、兴业证券(股票代码 :601377)
公司致力于打造一流证券金融集团,为境内外各类客户提供全面、专业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按照客户群体及业务属性的不同,公司所从事的主要业务分为四大板块,分别是财富管理业务、机构服务业务、自营投资业务、海外业务。
2、中信证券(股票代码:600030)
券商业综合实力排名第一,国内首家资产规模过万亿元的证券公司;股权业务承销规模债券业务承销规模、资产管理规模等多项经营指标居行业第一:AA级券商,净资本859.06亿元,分公司84家,营业部337家;20年经纪业务收入143.98亿元,证券投资业务收入134.06亿元。
3、华泰证券(股票代码:60168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领先的科技驱动型证券集团。自1991年成立以来,公司积极把握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开放的历史机遇,以金融科技助力转型,用全业务链资源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金融服务,综合实力位居国内证券业第一方阵。随着公司全球存托凭证(HTSC:LI)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成为一家在上海、香港和伦敦三地上市的中国金融机构,步入国际化发展的全新阶段。
4、广发证券(股票代码:000776)
广发证券成立于1991年,是国内首批综合类证券公司,先后于2010年和2015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000776.SZ,1776.HK)。公司被誉为资本市场上的“博士军团”成立三十年来始终是中国资本市场最具影响力的证券公司之一。
5、东吴证券(股票代码:60155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组建于1993年的苏州证券,历经三次增资扩股,于2010年5月28日改制并更名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15亿元,总部及注册地在苏州市。目前拥有8家分公司,及48家证券营业网点。
6、东方财富(股票代码:300059)
东方财富2005年1月成立,2008年1月更名为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主营业务是证券业务、金融电子商务服务业务、金融数据服务业务及互联网广告服务业务等。公司通过以“东方财富网”为核心,集互联网财经门户平台、金融电子商务平台、金融终端平台及移动端平台等为一体的互联网服务大平台,向海量用户提供基于互联网平台应用的产品和服务。公司主要业务有证券业务、金融电子商务服务业务、金融数据服务业务及互联网广告服务业务等
7、招商证券(股票代码:60099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百年历史的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传承了招商局集团长期积淀的创新精神、市场化管理理念、国际化运营模式及稳健经营的风格,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已成为国内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
8、国泰君安(股票代码:601211)
国泰君安,中国证券行业长期、持续、全面领先的综合金融服务商。国泰君安跨越了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全部历程和多个周期,始终以客户为中心,深耕中国市场,为个人和机构客户提供各类金融服务,确立了全方位的行业领先地位。2011到2020年,国泰君安的营业收入连续十年名列行业前三,在致力于实现高质量增长、规模领先的同时,注重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
9、长江证券(股票代码:00078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1991年,于2007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000783。经过30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公司已发展成为一家实力雄厚、功能齐全、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全国性综合型证券公司。
10、财达证券(股票代码:600906)
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证监机构字[2002]81号),于2002年4月设立的一家具有网上交易资格的证券专营机构,公司前身是河北财达证券公司(创建于1995年),业务范围有:证券的代理买卖(含境内上市外资股),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证券代保管、鉴证,代理登记开户、自营、基金、资产管理、证券承销、融资融券等业务;注册资本141690万元。

㈧ 证券公司可以自己炒股票吗

证券从业人员以及其相关人员都是不能炒股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

㈨ 如何查询证券公司持有哪些股票

这个不太好查啊,一般只有进入前十大股东才会显示。
证券之星问股

㈩ 请问目前我国作为你一个证券公司,能够买卖自己持有股票的期权吗

期权还是期货?好像目前A股没有推出个股的期权期货,估计你在概念上有所混淆。

证券公司如果没有上市只是一个代理公司,上市后就是一个普通的上市公司而已,按普通的上市公司规范管理,可以买卖自己股票,但需要在证交所报备和公告。

至于期权期货,是对赌、而且是没有庄家的对盘,也就是说一方挂出一单无论是看涨还是看跌,都必须有另一方持反观点接下这一单才成立,否则就空挂而已。

上市公司原则上是不能挂自己本身股票期权期货的(不公平),除非是特殊情况,比如有人恶意炒作,经报备后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