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发行股数如何算 股本/面值
总股本
是股份公司发行的全部股票所占的股份总数,
流通股
本可能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对于全流通股份来说总股本=
流通股本
。
总股本-
非流通股
本=
流通股
其中非流通股即是上述所指的
国家股
、
法人股
、
内部职工股
(未上市的)、
外资股
(
B股
)等。
总股本
的大小与股价的关系:总股本大的话,而且非
流通股
本小的话,庄家就不易控盘。该股不易成为黑马。相反,总股本小,而且非
流通股本
相对来说占有较大的比例,那么庄家很容易吸筹建仓,能快速
拉升
股价,成为黑马的机率较大。如果在没庄家的介入的前提下,股本大的
价格波动
相对股本小的价格波动要小一些。
股本指股东在公司中所占的权益,多用于指股票。
上市公司与其他公司比较,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将上市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并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来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是很重要的指标。股份总数为股本,股本应等于公司的注册资本,所以,股本也是很重要的指标。为了直观地反映这一指标,在会计核算上股份公司应设置"股本"科目。
公司的股本应在核定的股本总额范围内,发行股票取得。但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发行股票取得的收入与股本总额往往不一致,公司发行股票取得的收入大于股本总额的,称为
溢价发行
;小于股本总额的,称为
折价发行
;等于股本总额的,为面值发行。我国不允许公司折价发行股票。在采用溢价发行股票的情况下,公司应将相当于股票面值的部分记入“股本”科目,其余部分在扣除发行手续费、佣金等发行费用后记入"
资本公积
"科目。
分类:
额定股本
:
公司章程
设定的可以合法发行的最高股本数额。
已
发行股本
:公司已经依法向股东发行的股本数额。
发行在外股本:公司已经依法向股东发行的并一直持有股本数额。
库藏股:公司已经依法向股东发行但由公司收回尚未注销的股本数额。
已
认股
本:投资者根据合同分期认购但股款尚未全部缴入的股本。
Ⅱ 在主板发行新股,公司股本总额至少是多少3000万还是5000万怎么在看到两种说法都有
公司股本总数不得少于3000万~!
5000以上应交由承销团发行,
公司股本总数不得少于3000万的,公开发行比例要达到25%以上,
公司股本总数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比例为10%,还可向战略投资者发行,战略投资者的持股时间不得少于12个月~!
所以绝不是5000万。
如果是公司债券上市发行的话,实际发行额不少于5000万!
以上叙述的单位都是人民币。
Ⅲ 刚上市的公司股份数是怎么确定的
要先看公司的股份数额。假如50亿是分为50亿股的话(一般不会这样,都要进行缩股的),要筹集20亿,但发行价是20元。那么20亿/20,就是要在发行1亿股。这1亿股可以有原来甲乙股东按原出资比例把自己手上的给人,甲手中就有X-(X/50亿)*1亿,乙是一样的。也可以发行新的摊薄,那甲乙手上的股票还是50亿,不过总股本成了51亿。
Ⅳ 为什么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
答:因为是法律规定的
按证券法规定,股票可溢价发行,也可平价发行,但不得折价发行,即股票发行价格可以高于票面金额也可等于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股票的发行价格由证交所专家根据上市公司申请和上市部资产评估综合给出的一个比较合理比较稳定的价格,如果交易价格低于该发行价格上市部所募集资金将不利于该公司发展,而高过票面金额过多则会形成泡沫结构,不利于社经济制度的建设,所以相关条例明确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Ⅳ 如何发行股票
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
(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4)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占其所折股本数的比例不得超过20%;
(5)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6)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拟发行股本超过4亿元的,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5%;
(7)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8)近3年连续盈利等。
2、股份有限公司发行B股股票的条件
(1)根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8条,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②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③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
④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35%。
⑤发起人出资总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
⑥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15%以上。
⑦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在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⑧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连续盈利。
(2)根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9条,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时,除应具备上述①、②、③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所得资金的用途与募股时确定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②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③公司从前一次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④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有企业改组或者国有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公司,可以连续计算。
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时,还必须符合募集设立公司申请发行B股时关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比例的要求。
根据《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企业公开发行股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新股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已满3年,最近3年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利息;
3、公司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公司预期利润率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润率;
5、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6、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发起人认购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7、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达到股本总额的25%以上(总股本超过4亿元的,向公众发行的股份达到股本总额的15%);
8、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9、发行前1年末,净资产占总资产中的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20%,但是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公开发行股票除了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要满足证监会规定的合规性要求,如2003年9月证监会公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3]116号)。
Ⅵ 发行新股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前述第二项限制。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股票上市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4)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5)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Ⅶ 哪一条法令规定在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首发办法第三十三条提高为发行人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第五十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7)证券法公司发行股票的数额扩展阅读:
关于对借壳上市股份流动性的要求,目前并没有相关法规给予明确、直接的规定,普遍的判断依据是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对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解释: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0%。
而上述社会公众是指除了以下股东之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