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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港股份股票

发布时间: 2022-07-24 23:41:54

㈠ 广之旅的历史发展,现状,特点,盈利模式。

广之旅 广之旅 广之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前身广州市旅游公司)成立于1980年12月5日,是华南地区规模最大,实力最强,美誉度最高的旅行社,国内唯一获得全国旅游业质量管理最高荣誉“中国用户满意鼎”的综合性强社。全国旅行社中唯一被国家信息产业部指定的“国家电子商务试点单位”,打造出全国地方旅行社第一个"中国驰名商标"。主要经营入境游、出境游、国内游三大旅游业务,同时兼营电子商务旅行、会展服务、旅游汽车出租、电脑软件开发、海外留学咨询、物业管理和国际国内航空票务代理等业务。拥有一套国际顶尖水平的24小时电话服务热线系统,拥有各类专业人才和资深旅游专家,仅广东省内员工总人数就有近1000人,80%以上职员是大学生、研究生。领军人物--郑烘总经理更被评为“中国旅游风云人物”、是全国旅游业唯一“全国用户满意服务杰出管理者”,荣膺“2005中国商标人物50人”、“中国品牌建设十大杰出企业家”称号。 广之旅在马来西亚、香港、澳门、北京、湖南、四川等地设有分支机构,在珠三角建成百店规模,构建了华南地区最为完善的销售网络,业务遍及全球80多个国家和地区。2005年接待中外游客人数近100万人次,营业收入近10亿元,在广东乃至南中国地区的旅行社中遥遥领先。2006年更是飞速发展,头4个月营业额就净增1亿元。获得游客及社会各界广泛赞誉,在广东省质量协会、广东省用户委员会发布的2005年度旅游服务顾客满意度调查结果中,92.2%的被访者认为广之旅是“心目中最好的旅行社”,是出游首选。 广之旅在耀眼而辉煌的历程中,赢得了无数赞许和荣誉:全国用户满意企业、全国旅游系统先进集体、全国优秀质量管理单位、全国诚信经营单位、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出境游---行业先锋 出类拔萃 20多年专业经验,广之旅致力于海外市场的开拓,先后成功组织了中国公民香港游、澳门游、泰国游、韩国游、日本游、澳洲游等30多个出境游目的地首团。是澳洲旅游局、新西兰旅游局、韩国观光公社(旅游局)、日本观光振兴机构、泰国政府旅游局、新加坡旅游局、马来西亚观光促进局、肯尼亚旅游局、香港旅游发展局、香港迪士尼等全球60多个国家旅游局的首选合作伙伴和长期旅游推广指定旅行社。汇聚粤港两地顶尖旅游专家,连续两年荣获广东唯一的"出境游专家"奖项。 出境游组团人数历年在广州出境游市场占有最高份额,具有绝对优势。业务范围遍及所有旅游目的地近80个国家和地区。线路丰富,成团率高,送签率高。曾成功承办广州市政府组织的广州市民赴欧洲、澳洲、新西兰“友城之旅”大型交流活动。2004年成功接待广州申亚代表团多哈之行。同时提供代办个人签证、外汇兑换、代订机(船)票、代订酒店等单项服务。 部分获颁奖项: 中国旅行社唯一获得澳大利亚旅游局颁发的“树熊奖” 获得澳洲新南威尔士旅游局颁发的卧龙岗行程设计专家奖 澳大利亚旅游局指定“澳洲旅游专家” 新西兰旅游局指定“新西兰旅游专家” 中国大陆唯一获得“为马来西亚旅游做出杰出贡献”的旅行社 被泰国政府旅游局授予华南地区唯一“泰国之友”大奖 获得印尼雅加达市政府颁发的“对印尼雅加达旅游杰出贡献奖” 获得新加坡旅游局颁发的“中国旅游业优质产品名家之旅”奖 韩国观光公社授予中国大陆旅行社唯一“为韩国旅游作出杰出贡献”奖 埃及旅游局授予广州地区唯一“最佳合作伙伴奖” 北玛利安纳群岛旅游局授予“为北玛利安纳群岛旅游作出杰出贡献”奖 香港旅游发展局颁发“香港通”博士证书 出境游总部签证组被广东省质量协会、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共青团广东省委评为“广东省用户满意服务明星班组” 国内游---至尊地位 备受推崇 国内游在行业内成绩昭著,声名显赫,长期以来,在全国排名第二,广东排名第一。积二十多年丰富经验,构筑了完善的国内合作网络,建立了诚信经营的良好信誉。所有线路均由资深旅游专家悉心策划、设计,从食宿、交通到行程安排,都严格讲究,游客得到的是最好的服务、最佳的礼遇,广受市民大众和业内人士的推崇。随着不断的成长壮大,已经成为广东旅游行业的龙头和典范。 曾先后荣获海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海南省旅游产业发展特殊贡献奖”、山东省旅游局颁发“山东旅游金桥奖”和青岛市旅游局颁发的“2004年输送游客突出贡献奖”。 部分获颁奖项: 广州地区唯一一家旅行社获得海南省政府颁发“对海南旅游作出特殊贡献奖”; 广东地区唯一一家旅行社获得青岛市旅游局颁发“20年最佳旅游组织奖”; 广东地区唯一一家旅行社获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局授予“支持宁夏旅游事业发展友单位”称号; 广东地区唯一一家旅行社获呼伦贝尔旅游局、满洲里旅游局授予“指定旅行社”称号; 广之旅国内游总部出省游部在全国旅行社中唯一荣获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国质量协会、全国用户满意特联会推进办公室授予的“全国用户满意服务明星班组”称号。 入境游---实力雄厚 业绩彪炳 作为文化的传播者,二十多年来,将中国的名山大川,秀丽风景,悠久的历史与文化,不遗余力的介绍给世界各地的游客,每年接待入境游客10万多人次。2005年取得较快的发展,外国人入境市场比2004年增长70%,组团人数在广东名列前茅,受到广州市旅游管理委员会的嘉奖,荣获“广州地区旅行社接待入境游客广州游第二名”。和海外100多家旅行商建立了相互信任的良好合作关系,业务遍及五大洲的六十多个国家和地区。除了传统的观光产品外,还开发出休闲产品,商务游产品和特种游产品,还可为各类客人量身订做提供个性产品。 大事记 1975年—1997年 ★1975年,广之旅前---港澳同胞服务社成立。 ★1980年月12月5日,广州市旅游公司正式成立。 ★1983年,广之旅在全国创办特区游,旋即在全国掀起特区旅游热,曾一个月内接待数千客人游深圳、珠海。 ★1983年11月15日,参与开办香港游,翻开了建国以来内地居民出境旅游历史的一页。此后,广之旅香港游组团人数一直雄踞全国首位。这天同时成为香港游纪念日。 ★1984年,参与创办澳门游。 ★1987年,广之旅作为发起人,联合广州地区的旅行社,创立全国首家旅游联合体。并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开创了国内游广告上报的先河。 ★1988年,参与开办泰国游,同年被评为国家一类旅行社。 ★1988年,广之旅首次走出家门,在香港参股并经营管理新广州(香港)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1993年,广之旅成为市属首家以旅游接待为主的超亿元旅行社。 ★1994年1月,首家推出泰港游直航团,创下一周内出境游人数逾千人的新纪录。 ★1994年5月26日,在全国旅行社率先导入CI,大获成功。新品牌“广之旅”很快便风靡整个旅游界,公司当年利润较上年飙升41% ,被媒介称为“广之旅效应” 。这种CI策略两年后纷纷被同行仿效。 ★1994年6月9日,广之旅在全国旅行社自发首创并倡议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次年,国家旅游局在全国旅行社推行此做法。 ★1994年底,广之旅获“中国明星企业”称号 。公司商标被评为“广州市优秀商标”。 ★1995年,广之旅子公司----威广旅行社(澳门)有限公司成立。 ★1996年,广州广之旅电脑开发有限公司成立。 ★1997年,广之旅全资子公司----泰国广之旅有限公司成立;北京广之旅有朋国际旅行社成立;广州市广之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广之旅参股粤海巴黎旅行社。 ★1997年,被国家旅游局定为“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首批组团社” 。 ★1998年,广之旅被批准转制为股份制,易名为“广之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广州市地区首家国有转制的股份制旅行社。 ★1998年,广之旅创立全国首个旅游文化广场——广之旅东浚旅游文化广场。 ★1998年9月,成立“广之旅长者旅游俱乐部”,至今已发展会员10000多人,组织逾十万人次出游。 ★1998年12月,联合全省近百家旅游企业推出“万人游省城”活动,在全省各地掀起广州游的热潮。 ★1998年,广之旅自驾车旅游俱乐部成立。 ★1998年,广之旅在马来西亚成立控股分公司。 ★1999年,与香港康泰旅行社共同投资,成立全国首家合资旅行社——广州康泰国际旅行社。 ★1999年4月20日起,每月20日组织欢庆澳门回归系列团,获得极大成功。 ★1999年暑假,配合国家推行素质教育的呼声,广之旅推出全新团种“少年团”,组织青少年学生游览祖国河山,家长不随团,锻炼孩子自立能力。 ★1999年暑假,广之旅学子旅游俱乐部成立,该俱乐部专门为大学生旅游提供服务。至此广之旅已成立三个专业性的旅游俱乐部。 ★1999年9月,广之旅自驾车旅游俱乐部与广之旅马来西亚分公司联合组织马来西亚人自驾车西藏行活动。 ★1999年12月,广之旅组织“祖国东极千禧行”大型策划活动,组织广州游客到祖国最东点迎接新世纪,与东方第一哨官兵同欢共乐。 ★1999年,全省唯一旅行社获全国质协用户委员会用户满意服务单位;获人事部、国家旅游局共同颁发全国旅游系统先进集体。 ★2000年1月,成功完成接待第47届国际饭店金锁匙组织年会的任务。 ★2000年,广之旅专业网站——中国旅行热线( www.cnto.com )成功突破在线支付的关口,被广泛誉为首家“网上旅行社”。3月23日至4月23日举办为期一个月的“网上大比拼”活动。 ★2000年,广之旅正式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与国际接轨,成为全国首家通过ISO9001认证的股份制旅行社。 ★2000年4月12日,广之旅子公司——汕头广之旅观光旅行社有限公司成立。 ★2000年8月,广之旅与农业银行合作,共同推出“金穗广之旅”业务,为持卡游客提供更优惠方便的服务。 ★2000年9月,响应国家旅游整顿出境游市场的呼吁,广之旅推出全国首条全透明旅游线路——泰国六天游,将旅游成本全部透明,广受好评。 ★2000年10月,成功接待策划林树森市长“广州一天游”调研活动,并推出由林市长亲自策划的“经典一天游”线路,在广州引起“一天游”热潮。 ★2000年12月,“广之旅”商标被省工商局评定为著名商标,是全省首个旅行社著名商标。 ★2001年3月,广之旅推出一经报名,定能成行的“一定行”服务。 ★2001年6月,马来西亚观光局向广之旅授予“为马来西亚旅游作出杰出贡献”大奖,我司成为中国大陆唯一获此殊荣的旅行社。 ★2001年6月,广之旅独家推出包机游布吉,从6月—10月,对广州至布吉的直航航班进行独家包机经营,再创出境游业务先河。 ★2001年7月, 广之旅被国家信息产业部批准为"国家电子商务试点单位",成为全国旅游行业中唯一获此殊荣的单位。 ★2001年7月,广之旅与广东省旅游学校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联合举办的英语导游大专班——广之旅大专班正式对外招生,这是全国首个英语导游大专班。 ★2001年8月,广之旅成为九运会广州赛区独家接待旅行社。 ★2001年8月,全国首家品牌特许经营旅行社——顺德广之旅挂牌成立。 ★2001年9月,惠州广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正式成立。 ★2001年9月,广之旅在帝景苑举办以“回报自我,悠闲叹世界”为主题的旅游沙龙,开创旅游文化推广新形式。

㈡ 论上市公司的条件及其注意事项,2000字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面临的挑战与思考

新《会计法》颁布实施以来,财政部加大了会计改革的步伐和力度,适时出台了《会计制度》,并对《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等准则进行实质性修订。这些重大举措,尤其是“八项减值准备”政策,对于抑制盈余操纵等会计造假极具震撼力和威慑力,为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特别是收益和资产的报告质量)和财务报告透明度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然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不可能因为颁布几个制度和准则而骤然跃升。公司治理结构和注册会计师聘任等制度安排方面的缺陷、造假成本与收益的不对称、剥离与摸拟等“会计创新”、资产重组与关联交易的滥用,均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本文拟从会计与实务的角度对这些进行剖析和探讨,并提出若干政策性建议。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制约着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

继琼民源、ST郑百文等舞弊丑闻之后,最近又暴露出了银广夏、ST黎明等会计造假恶性案件,再次向会计界提出了一个发人深思的问题:为什么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屡禁不止?尽管这个问题不容易回答,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会计造假泛滥,制度缺陷使然。换言之,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缺陷,已经严重制约着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众所周知,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必然导致上市公司的投资者与管理层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会计造假的诱因之一,并可能带来不利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负面,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诉诸公司治理结构和经理人股票期权的安排。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权力分配、权力制衡和信息披露等机制,迫使管理层释放信息,均衡信息分布,以缓解不利选择问题。经理人股票期权通过合理设计激励机制,让管理层分享企业剩余,最大限度地激发管理层的积极性,以缓解道德风险问题。不论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安排,还是经理人股票期权的机制设计,都离不开高质量的会计信息。鉴于会计信息由管理层负责编制和提供,而管理层的聘任显然受大股东意志的支配或影响,为了防止内部人控制,制衡管理层和大股东在会计信息方面的权力,英美等发达国家的公司治理原则和规定均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一般由独立董事组成,其主要职责就是确保会计信息的质量。尽管不同国家对审计委员会职责的界定不尽一致,但在设计公司治理结构时,通常赋予审计委员会下列四个方面的权限和职责:(1)审查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2)聘任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进行独立审计;(3)审查内部控制结构和内部审计工作;(4)监督公司的行为规范。可见,独立董事制度和审计委员会制度是确保会计信息质量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

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投资者与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突出,但我国迄今尚未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对确保会计信息质量做出有效的制度安排。结果,管理层在会计信息编报方面的权力过大,且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试想,如果我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也是由具有良知、通晓会计学知识的独立人士执掌审计委员会,诸如银广夏、ST黎明的会计造假阴谋能够得逞吗?

我国证券市场的已历经10个年头,但公司治理的规范姗姗来迟。证监会直至今年5月和8月才分别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原则与标准》(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的首要职责在于确保上市公司如实编制和披露会计信息。勿庸置疑,这些举措是确保我国上市会计信息质量的制度创新,也与发达国家良好的公司治理标准保持一致。但笔者认为,在下列问题予以妥善解决之前,即使将独立董事制度和审计委员会制度付诸实施,也难以有效地发挥抑制会计造假的作用:

第一,独立董事的聘任问题。尽管“指导意见”已经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聘用程序做出规定,但只要“一股独大”的问题没有解决,独立董事就难以保持其独立性,就有可能沦为大股东的附庸。根据我国国情,笔者建议,为了维护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应当剥夺大股东在独立董事聘任方面的投票权。

第二,独立董事的薪酬问题。如何、合理地设计独立董事的薪酬方案一直是令人困扰的问题。报酬太低,难以调动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报酬太高,容易使其丧失独立性。

第三,独立董事的赔偿问题。如果不尽快建立独立董事的赔偿机制,要期望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地为全体股东服务是不切实际的。赔偿机制与报酬问题相关联,如果报酬太低,高素质、操守好的专业人士将不愿冒着诉讼和赔偿风险出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为此,建立独立董事职业保险势在必行。

第四,独立董事的工作负荷问题。中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在2002年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至少应当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有一名必须是会计专业人士;如果上市公司下设薪酬、审计、提名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重大关联交易必须经过独立董事审查,并发表意见。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平均人数为9 88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平均每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为3至4人。据此推算,1至2名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既要执掌1至5家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还要负责或参与提名、薪酬委员会的事务,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和发表意见,其工作负荷是难以想象的,其工作质量是可想而知的。

二、现行的注册会计师聘任制度危及了审计的独立性

如果说公司治理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内部制度安排,那么,社会审计则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外部制度安排。由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独立审计,既可对管理层的会计信息编报权力进行约束,也可督促管理层充分披露会计信息,缓解管理层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失衡问题。

那么,为什么诸如银广夏和ST黎明等恶性造假事件往往是由新闻界揭露出来,而不是由注册会计师发现?难道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技能逊色于新闻记者?答案是显而易见的。笔者认为,新闻记者所拥有的独立性,正是注册会计师所缺少的。独立性是社会审计的灵魂,离开了独立性,社会审计的鉴证功能将一文不值,并有可能使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更具欺骗性。令人遗憾的是,我国注册会计师的聘任制度存在着严重缺陷,严重危及了社会审计的独立性。尽管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上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但在内部人控制现象普遍存在的情况下,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真正权力实际上掌握在管理层手中,股东大会在聘任会计师事务所问题上,充其量只是个橡皮图章。这既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的具体表现,也是上市公司频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制度原因。其结果,在注册会计师界形成了一种怪圈:“死路一条”———规范执业等死(被上市公司解聘),不规范执业找死(被监管部门禁入)。注册会计师也因此被戏称为“两院院士”(做得好进,做不好进法院)。这种被扭曲了的聘任制度,往往助长了“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心态,不仅降低了一些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敏锐性,而且淡化了注册会计师对社会公众的责任感。

注册会计师事业是证券市场的根基,而独立性是维系这个根基的关键。考虑到我国要彻底根除公司治理的“一股独大”顽症尚需时日,笔者建议:

第一,暂时终止由上市公司自行聘任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改由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所需资金可以通过设立特种基金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这一改革方案在短期内难以付诸实施,至少可以选择绩优公司、ST和PT公司以及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公司先行试点。

第二,实行上市公司审计轮换制,每隔三年强制性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以免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过于亲密而丧失独立性。

第三,建立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机制,注册会计师因串通舞弊或重大过失而不能发现上市公司重大会计造假,致使投资者和债权人蒙受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违规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应由的行政处罚为主,逐步过渡到行政处罚与处罚并重。充分利用经济杠杆迫使注册会计师强化风险意识,提高执业水平。

第四,推行合伙制或有限合伙制(LLP),要求所有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限期改组为合伙制或有限合伙制,加大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成本。

三、造假成本与造假收益的不对称助长了造假

抛开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会计造假也可以从“造假学”的角度来解释。虚假会计信息的大量存在,表明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存在着对虚假会计信息的旺盛需求。既然有需求,就必然有供给。对于造假者而言,只要造假的预期成本大大低于造假的预期收益,造假者就有“博奕”的理由和冲动。造假的预期成本=P×P,即造假被发现的概率(Probability)乘以处罚金额(Penalty),造假的预期收益=C+C,即虚构经营业绩骗取上市、配股、增发资格所募集的资本(Capital)以及操纵利润导致市值(Capitali zation)增加等。

与其他新兴市场一样,我国的证券市场同样存在着监管体系薄弱,监管手段落后,监管人员不足的现象,因此,上市公司会计造假被发现的概率极小。据笔者初略统计,过去10年因会计造假被证监会发现并处罚的上市公司可能不足100例,而上市公司过去10年正式对外提供的年度会计报表、半年度会计报表、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盈利预测报告以及募股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等财务资料不下1万份,就是说,造假被发现的概率远低于百分之一!被曝光的上市公司会计造假有可能只是冰山一角。此外,迄今为止,监管部门主要依靠行政处罚手段来打击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造假,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少之又少,民事赔偿更是微乎其微。因此,即使会计造假被发现了,所付出的代价也是极其有限的。可见,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上会计造假的成本是微不足道的,因而往往被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和管理层忽略不计。

与造假成本相比,会计造假所带来的收益可能呈几何级数放大。银广夏1999和2000年通过虚构7 45亿元利润创造“中国第一蓝筹股”的神话,其停牌时的流通市值比1998年末增加了至少70亿元。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会计造假的预期收益可用以下公式推算:

EBAF=FNITS×PER×TNS

其中,EBAF()代表会计造假预期收益;FNI(FalseNetIncome)代表虚假净收益;TS(TotalShares)代表总股本;PE(PriceEarningsRatio)代表市盈率,TNS(TotalNegotiableShares)代表流通股份数。

假设A上市公司2000年末总股本为10000万股,其中4000万股为流通股,2000年度虚假净收益为2000万元,所在行业平均市盈率为60倍,则在其他条件保持相同的情况下,会计造假收益为4 8亿元。在本例,虚假净收益虽然只有2000万元,但通过市盈率这一“财富放大器”的作用,却对流通股股价造成巨大的。可见,在我国上市公司股本规模偏小,市盈率居高不下的市场环境下,会计造假的财富效应是超乎寻常的。

倘若再将原本不具备上市、配股、增发资格,但通过会计造假得以蒙混过关的因素考虑进去,造假的预期收益将更加惊人。事实上,最近一段时期证券市场“圈钱”运动中暴露出的众多“变脸”现象(指上市、配股、增发不久就发生业绩滑坡或亏损),从另外一个角度证明了会计造假的收益效应,也解释了大股东和管理层为何对会计造假乐此不疲。

正是由于会计造假的预期收益明显大于预期成本,不造假的机会成本过于高昂,我国证券市场才不断上演“刚通报了张家界,又冒出了麦科特,刚处罚了ST黎明,又惊爆银广夏丑闻”等“前赴后继”的闹剧。长此以往,就有可能蔓延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笔者认为,只有尽快建立民事赔偿制度,对造假的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处以重罚,同时加大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稽查力度和稽查面,大幅度提高会计造假的成本,使造假无利可图,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会计造假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势头。

四、剥离与模拟等“创新”侵蚀着会计信息真实性的根基

“真实和公允即可靠,始终是会计的最重要质量特征,如实地反映的经济与财务真相,是会计最基本的职能。”然而,真实性目前正面临着来自剥离与模拟等“会计创新”前所未有的挑战。

剥离与模拟是与企业改制上市相伴而生的。在行政审批制下,由于实行“规模控制,限报家数”政策,股票发行额度成为十分稀缺的资源。企业通过激烈竞争拿到的股票发行额度往往与其资产规模不相匹配,只好削足适履,将一部分经营业务和经营性资产剥离,或者进行局部改制,将原本不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能力的生产线、车间和若干业务拼凑成一个上市公司,并通过模拟手段编制这些非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报表。此外,许多改制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因承担职能而形成大量的非经营性资产,也必须予以剥离。按理说,剥离与模拟是行政审批制的产物,实行了核准制后,剥离与模拟就应当寿终正寝。然而,恰恰在核准制实施之初,中国证监会就颁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申报财务报表剥离调整指导意见》,由此看来,剥离与模拟挥之不去。

我们应当如何看待剥离与模拟这类“会计创新”呢?辩证地看,剥离与模拟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功不可没,如果不允许剥离与模拟,许多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是不具备上市资格的,是无法通过股份制改制和上市摆脱困境的。另一方面,剥离与模拟从根本上动摇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使信息使用者无法了解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剥离与模拟犹如整容术,通过将劣质资产、负债及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和潜亏剥离,便可轻而易举地将亏损企业模拟成盈利企业。许多国有企业在上市前亏损累累,债务负担沉重,但只要经过改制和上市,往往一夜之间扭亏为盈,财务实力大增。这种化腐朽为神奇的秘笈就是剥离与模拟。我国许多刚上市的公司,其三年又一期的会计报表展示给投资者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常常令发达国家的上市公司无地自容,只可惜这种“姣好面容”持续不了多长时间,毕竟“整容”与“天生丽质”不可同日而语。桦林轮胎、兴业聚酯等上市不到一年就亏损,ST、PT家族日益壮大,都从不同层面折射出剥离与模拟对会计信息真实性的伤害。

我国的证券市场经过10年的苦心经营,已发展了1100多家上市公司。这种超常规的发展速度在一定程度上应归功于剥离与模拟,但其所带来的后遗症也日益凸现:上市公司质地不高,绩优股容易“翻脸”。克服这一后遗症的权宜之计是保持“资金运动”。只要上市后能够源源不断地通过配股、增发进行“圈钱”,企业便可以增量资金掩盖存量资产的低效率。要“圈钱”,经营业绩就必须达到中国证监会设定的门槛。万一业绩不够怎么办?好在中国的上市公司对剥离与模拟情有独钟、经验老到。利润达不到配股、增发的要求,上市公司可以将过去因高估利润所形成的“泡沫性”资产、经营不善的亏损子公司以及其他亏损业务剥离给母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再通过“模拟调整”,编制出一套人见人爱的完美会计报表,“圈钱”也就水到渠成。

从会计的角度看,剥离与模拟对财务会计的基本假设和原则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波,其能量大有催垮现行会计框架之势。倘若剥离与模拟的存在是合理的,那么,会计主体假设、配比原则有何意义?会计主体假设界定了企业收益确定的边界,配比设定了收益确定的规则。如果上市公司可以将采用不稳健的收入确认政策所形成的不良债权、将市场变化所形成的存货积压损失、将盲目投资所形成的投资损失、将资本结构失调所形成的负债及其利息支出予以剥离,那么,上市公司只会盈利,而不会亏损。但经过剥离后模拟出的盈利,是财务会计意义上的利润吗?难道剥离与模拟可以凌驾于会计主体假设和配比原则之上?可见,对已上市公司而言,剥离与模拟与其说是“会计创新”,不如说是滋生会计造假的温床。

剥离与模拟固然神奇,但其持续功效有限,且容易模糊投资者的视线。即便老练的投资者天生一双慧眼,也难以看清上市公司剥离与模拟背后的真实面孔。基于此,该是监管部门向剥离与模拟宣战的时候了,以维护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严肃性。如果在短时间内不可能取缔剥离与模拟,也应当对剥离与模拟做出严格限制。对于进行过重大剥离与模拟的企业,应视其经营业绩的连续性和可比性遭到破坏,必须经过3至5年的时间重新检验其业绩的稳定性,方可准许这类企业上市、配股或增发。

五、资产重组和关联交易有使会计沦为“魔术”之虞

会计理论界对会计到底是一门,还是一门的争论由来已久,但现行实务中的一些令人困惑的做法让笔者觉得会计越来越象是一门魔术。同一个企业,经过资产重组和关联交易,将“红色业绩”(亏损)变成“蓝色业绩”(盈利)简直易如反掌。我们不妨若干案例,以透视上市公司利用资产重组和关联交易调节利润的“魔法”。

案例1、广电股份1997年11月将6926万元的土地以2192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其母公司,确认了15000万元的收益。同年12月又将账面净资产为1454万元的一家下属公司的整体产权以9414万元的价格转给其母公司,确认了7960万元的营业外收入。仅仅这两项交易就带来了22960万元的收益,占该年度利润总额9733万元的235 9%。若剔除这两笔交易,该公司1997年度实际上亏损了13227万元。资产重组和关联交易的“魔力”由此可见一斑。这一案例再次印证了“有妈的孩子象个宝”这一颠扑不破的真理。上市公司出现了亏损时,只要哭着找“妈妈”(母公司或大股东)就行了,母公司或大股东必定会通过资产重组与关联交易给上市公司“喂奶”(输送利润)。

案例2、陕长岭的大股东长岭黄河集团为了解决拖欠债务,2000年10月30日将其持有的西方圣方股份公司的1000万股股权,以每股1元转让给陕长岭。同年11月22日,陕长岭以每股8元的价格将其转让给美鹰玻璃(浙江)有限公司(是否为关联企业,不得而知),获得了7000万元的投资收益,占当年利润总额1604万元的436 4%。若剔除这笔交易,陕长岭2000年度实际上亏损了5396万元。这个案例存在的疑问是:既然西方圣方科技的股权在不到一个月内便可增值7000万元,大股东为何不自己将这些股权直接出售给美鹰玻璃公司呢?假定美鹰股份是关联企业,陕长岭为何不在确定转让价格时多加一个零呢?显然是不好意思。但陕长岭是否想过,这个不好意思的直接机会成本就是减少了7 2亿元的利润。

案例3、波导股份2000年度将发生的10427万元广告宣传费中的70%,即7299万元转由其大股东奉化波导科技发展公司承担,转嫁给大股东承担的费用占波导股份当年利润总额4401万元的165 8%。若剔除这一因素,波导股份2000年将亏损2898万元。大股东替上市公司承担广告费用由来已久,前有美菱电器,后有厦新,现又有了波导股份。看来,上市公司有难,大股东解囊相助已蔚然成风。

案例4、ST包装(现更名为长江控股)2000年11月25日将所持四川长信纸业有限公司40%股权,以4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尚未入主的潜在大股东四川泰港集团。由于ST包装按权益法核算对四川长信纸业有限公司的投资时,已确认了1600万元的投资损失,并将投资成本减记至零,因此,这笔股权转让使ST包装平添了4800万元的收益,占当年利润总额1622万元的295 9%。同样地,若剔除这项收益,ST包装当年将亏损3178万元。一家资不抵债的公司,其股权居然可以卖得4800万元的好价钱,真是匪夷所思!

同日,四川泰港集团还与ST包装签定了《赠予资产协议》,将其持有的四川省神岩风景区公司95%的股权无偿捐赠给ST包装。这些股权评估值为18943万元,扣除6251万元的递延所得税后,差额12692万元确认为资本公积。ST包装的每股净资产遂由1999年末的0 308元猛增至2000年末的2 74元。

通过上述两项交易,ST包装如愿以偿地摘掉了ST的帽子。ST包装及其尚未入主的大股东堪称世界顶尖的“魔术大师”,只需签定两个协议,便可使ST这顶帽子遁形,其技艺之高超,实在让人叹为观止!

类似的案例不胜枚举。倘若取缔这些资产重组和关联交易,ST和PT家族的阵容不知要扩大几倍。这类案例的最显著特点是不等价交换,交换的结果是大股东向上市公司肆无忌惮地进行利润输送。从本质上看,通过这种手段进行的所谓资产重组和关联交易,与银广夏的会计造假并没有太大的差别,两者都是“数字游戏”,只不过前一种做法因法规和会计规范的不完善而被披上合法的外衣。更不可思议的是,上市公司利用资产重组和关联交易调节利润,只要大言不惭地“广而告之”(充分披露)便可逃脱被制裁的命运,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以资产重组和关联交易之名,行会计报表粉饰之实的现象如果不能被及时、有效地加以制止,财政部即使颁布再多的会计制度和准则也是枉然,注册会计师再超然独立也无法制止会计造假,现存的收益确定、资产计价等理论体系也将土崩瓦解,会计终究有一天会沦落为“魔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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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内幕交易,指的是因地位或职务上的便利而能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即内幕人员),直接或间接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买卖,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或泄露该信息,使他人非法获利的行为。中国股市是一个新兴的证券市场,市场结构和机制尚不完善,存在大量的内幕交易问题。2006-2007年,中国股市出现了新一轮大牛行情,伴随着股指的连续攀升和股权分置改革的逐步深入,各种以新手法操作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不断滋生。延边公路、杭萧钢构、ST长控、ST金泰等象征着巨大财富的名字以及“史上最牛散户”刘芳的横空出世,使得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问题再次受到学者及政府监管部门的广泛关注。
一、世界各国内幕交易监管概况
1、立法严而执法松
尽管从上世纪60年代起经济学家们就对“内幕交易是否应该禁止”这一论题争论不休,但是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立法实践来看,由于内幕交易行为对市场公平投资秩序造成的破坏,对内幕交易进行限制已经成为全球性的共识。如美国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英国1993年的《公平交易法》、德国1994年的《内幕交易法》、日本《证券交易法》、澳大利亚2001年《公司法》、香港1990年《证券(内幕交易)条例》、台湾的《台湾证券交易法》及中国大陆的《证券法》等,均有禁止或限制内幕交易的明文规定(张宗新、杨怀杰,2006)。令人遗憾的是,从世界范围来看,禁止内幕交易的立法措施并未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真正能够规范市场不法行为的,是监管机构的执法行动。
然而,相对于禁止内幕交易的立法,内幕交易的监管执法则要困难得多。即便是在被世界各国公认的禁止内幕交易最严格和最全面的美国,广泛对内幕交易进行诉讼也是较晚的事情。美国1934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明文禁止内幕交易,但在其证券监管体系建立后的近半个世纪里,该条款也几乎是个摆设,从未认真执行过,1961年才出现了根据联邦法律进行的第一起内幕交易诉讼。直到半个世纪以后的七十年代,由于当时美国企业收购兼并盛行,投机分子乘机利用企业并购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十分猖獗,严重地扰乱了证券市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才开始加强内幕交易监管。
为什么制定了限制内幕交易的法律却难以执行?原因归结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证券监管机构缺乏执法的主观愿望。除了对内幕交易带来的危害重视不够之外,一些国家还认为严厉的执法会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如有学者(StampandWelsh,1996)指出:“总而言之,许多司法当局显然是或者没有兴趣、或者没有作好准备投入必要的资源以切实实施它们的反内幕交易立法。”许多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当局仍然强调在投资者保护和商业自由之间的平衡。另一方面,内幕交易执法存在许多客观上的困难。首先,内幕交易并非总是内幕人员自己所为,而往往以他们亲戚朋友的名义进行;其次,内幕交易的手段非常复杂,内幕交易者往往对内幕交易的各种方法非常熟悉,也熟悉监管当局的监管技术,不断创造出更新更复杂的交易方式,使监管者防不胜防;第三,内幕交易的认定和取证非常困难,这使得监管当局在资金、技术和人力上都面临极大的挑战。
2、加强执法成为共同趋势
20世纪90年代以前,英美模式的证券市场治理模式并未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但是,随着证券市场全球一体化的发展以及日本证券市场治理模式陷入困境,重视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英美模式逐渐成为各国仿效的对象。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从90年代初期开始,世界各国纷纷加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立法,各国证券监管机构也开始把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作为监管工作的核心目标,内幕交易的执法活动由此得到了强化。
从内幕交易认定的举证责任制度来看,世界各国也有意识地在逐步向美国模式靠拢。美国规则明确指出对内幕交易的认定,控方不需要证明被告的行事意图,只要有内幕交易的事实,不管是谁,只要你直接或间接、有意或无意得到这个内幕信息(初级举证责任在控方),都被假设为从事了内幕交易,被告必须提供所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次级举证责任在辩方)(高如星,王敏祥,2000)。一旦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证实内幕人员有从事内幕交易的事实,被控方除非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否则就将遭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民事诉讼或者通过司法部进行的刑事诉讼。显然,这种“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大大降低了监管部门的取证难度,因而更有利于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二、中国内幕交易监管的法律框架及执法现状
1、限制内幕交易的立法措施
我国禁止内幕交易的立法是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而逐步完善的,目前已经形成了一个由《刑法》、《证券法》、《公司法》、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行业自律性规定组成的,相对完整的禁止内幕交易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关于证券内幕交易的立法雏形是1990年1o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17条,后来有了《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第39条和42条,《深圳市股票发行与管理暂行办法》第43条。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内幕交易及其法律责任做出了初步规定。1993年9月22日,国务院证券委又颁布了《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进一步对内幕交易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1997年10月生效的《刑法》纳入了证券欺诈条款,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规定证券内幕交易为刑事犯罪行为,并规定了其刑事责任,为打击内幕交易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工具。1999年7月1日生效的《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的定义、内幕人员的界定、内幕信息的内容、以及内幕交易的类型都做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刑法》、《证券法》和《公司法》中有关内幕交易的条款分别于1999年和2005年进行了适当修订,充实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等内容,对诸多违法行为设定了追究民事、行政法律责任的条款。2007年,中国证监会又颁布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同时,《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与《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也已开始在证监会内部试行并报最高法院研究,相信具体的司法解释会在不久的将来出台。可见,我国对于内幕交易以及相关行为的立法正朝着查缺补漏并不断细化的方向发展,相对于以往恪守大陆法系与国情的僵化处置,我国证券法律法规正向英美等海洋法系国家借鉴成功之处,兼收并蓄,最终目的是增加内幕交易者的违规成本,对其形成法律威慑。
2、内幕交易监管的执法现状
虽然资本市场的发展起步较晚,但是与国外经验相比,我国的内幕交易行为具有自己的特点,主要是内幕交易普遍、隐蔽性强、交易主体多样且与其他违法行为相关联(如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复杂的证券犯罪形态加上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的相对滞后,使得我国在执行法律打击内幕交易的过程中一直面临着发现难、查处难和监管成本高昂的困境。因此,与其它国家一样,我国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同样具有“立法严而执法松”的特点,发现效率和处罚力度均未能令广大投资者满意。
行政处罚方面,1994年的“襄樊信托内幕交易案”是中国证监会公开查处的第一起内幕交易案。截至2007年6月,在证监会查处的违规案件中出现“内幕交易”字样或被证监会按照与内幕交易相关规定公开处罚的案例仅有37件。它们有的只涉及内幕交易,有的则是市场操纵与内幕交易共同存在,共涉及沪深两市的36只股票。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与实际发生的内幕交易相比,被查处的案例可称得上是凤毛麟角。
刑事制裁方面,虽然1999年的《刑法》就已经对内幕交易罪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直到2003年3月10日,“深深房”原董事长叶环保才成为因犯内幕交易罪被追究刑责的第一人。而时至今日,内幕交易罪的判例也只有区区的两例。除了上面提到的叶环保之外,另一个获刑人为恶意重组“长江包装”的泰港实业主要负责人刘邦成。
民事赔偿方面,情况则较为复杂。由于1999年7月开始实行的《证券法》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规定语焉不详,但没有明确禁止。而2000年10月最高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有证券内幕交易纠纷、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纠纷、虚假证券信息纠纷等。于是,2001年中,有一批亿安科技操纵股价案、银广夏虚假陈述案的投资者向有关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请求。仓促之间,2001年9月21日,最高法院下发了《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即《9.21通知》),称因法院尚不具备受理及审理条件,要求各地法院暂不受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案件。2002年1月15日,最高法院颁布通知,宣布可以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2003年1月9日,又颁布了更为详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在此基础上,5年多来,全国各地法院共受理了近30家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总标的约7-8个亿,涉及股民近10000人。目前,80%以上的案件都已得到圆满解决。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诉讼受理一直未解禁。
直至2007年5月底,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对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做出了重要指示,强调2005年修订后的《证券法》已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侵权民事责任,因此对于投资者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据关于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会后,奚晓明的讲话作为最高法院文件下发到全国各级法院,这意味着尘封多年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终于解禁。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的成立,需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及其他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认定有罪的刑事判决为诉讼前提,诉讼时效为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书做出之日起两年内。因此,目前尚在诉讼时效内的案件有下述两例:陈建良买卖天山股份内幕交易案(诉讼时效截止日:009年5月23日)以及世纪中天股价操纵案(诉讼时效截止日:2007年l0月l5日)。在案件发生期间内买入并卖出相关股票而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此可见,在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责任方面,我国在立法和执法两个层面均存在较大欠缺。法律条文对于投资者因内幕交易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内幕交易的时间应如何确定等关系到投资者切身利益的问题未有明确规定,对于上市公司在内幕交易过程中是否应付连带责任,会不会成为共同被告等问题也尚未提及,需要司法解释做出相关规定。由于缺少相关司法解释,受损失投资者的民事索赔权利实际上无法行使,这使得内幕交易受害者的维权之路显得崎岖而漫长。
三、加强内幕交易监管的政策建议
1、完善并落实民事赔偿制度,加强内幕交易执法
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的积极意义在于:可以对内幕交易的受害者给予充分的补偿,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充分发挥司法机构对内幕交易的裁判功能,预防与遏止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可以通过民事责任的方式动员广大投资者来参与对内幕交易的监控,更有效地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
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法律基础,2005年修订后的《证券法》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侵权民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随着2007年5月底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对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所做出的重要指示,尘封多年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诉讼受理问题也终于解禁。这些举措标志着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已经建立。但是,民事赔偿在实际操作中还有许多问题,例如小股民集体诉讼制度的确立,内幕交易中受害人遭受损失如何计算等,还需要立法机关及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说明。
除了完善立法,我国在内幕交易执法力度方面也需要加强。众所周知,法律的威慑力并不在于其条文字面上的严厉程度,而在于法律条文能否得到切实的执行。我国已经制定了较为完整和严厉的禁止内幕交易法律,但长期以来没有能够有效地实施,造成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是内幕交易调查取证较难。为了强化针对内幕交易的执法力度,首先,应对我国有关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做出适当修改,授予中国证监会查处内幕交易更大的稽查及执法权力;其次,修订银行保密条例,保证证监会能获得银行账目信息,方便对证券公司等潜在内幕交易主体的稽查调查;第三,借鉴国际经验,采用“举证责任在辩方”的制度,减轻证券执法的取证难度;第四,证券监管应该积极地利用司法手段,对违反法律的内幕交易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追究内幕交易者的刑事责任。
2、改善证券市场基础设施,完善交易制度
(1)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定期报告制度,预防内幕信息被利用。国内目前大部分的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都与上市公司的内幕知情人员有关。为此,有必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规定对于上市公司内幕人员和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等中介机构的内幕人员,以及持股数量达到5%以上的大股东,要严格要求其申报持股种类、数量及其变动情况,并及时地公开披露。
此外,掌管国企上市公司的国家各部委工作人员以及证监会监管机构的职员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亟需法律规范的内幕人士,而对于这些人应该如何监管是一大难题。证监会2006年年底曾允许监管机构职员投资开放式基金,虽然采取了备案等方式,但无法避免其中的巨大利益冲突与道德风险,引发极大争议,后有传闻称已被禁止。以此类推,国资委、财政部等部门的官员是否可以购买下属公司的股票,是不允许购买还是应该更强调信息的公开透明,这些问题均需要制定相关制度做出明确的界定。
(2)改善证券市场的各种基础设施,真正实现证券交易实名制。美国之所以能够较为有效地查处内幕交易行为,与美国完善的市场基础设施是分不开的。在美国,要利用他人账户或者假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是很困难的。我国现行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表面上也是实名制,但在我国现有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下,我国证券交易中普遍存在虚假账户交易的情况。因此,真正实现证券交易实名制是制止内幕交易的一个必要手段。为此,可以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第一,改变两个交易所分别开户的制度,使每个投资者只拥有单一股票账户;第二,严厉制裁利用他人账户从事交易的行为;第三,与其他部门合作,将投资者证券账户与其他经济和社会活动的身份识别(如银行账户、社会保险号码等)结合起来,建立完整统一的个人信用制度,以此加大内幕交易者利用他人账户交易的成本,并方便证监会和其他投资者对内幕交易的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