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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

发布时间: 2021-04-27 03:22:56

A. 一个公司给别人股份和给别人利润分成到底有什么区别

给别人股份等于给股权,拿了股份的人可以拥有利润分配权,但公司有时因经营情况不良可能没有利润,他的股权分配权就实现不了。可利润是实实在在的,拿到手里就是钱。但是将股权分给别人,是长期的参与分配,将利润分给别人,只是一时的分配行为,所以二者利弊各异

B. 为什么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现在都是电子结算了,还交付个啥
另外公司没有成立,你交付哪个公司的股票?
股票就是股份公司的股东凭证,没有公司,哪来的股东凭证。

C. 简答,谁知道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对发行新股一般条件的规定

《公司法》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一百二十七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第一百二十八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公司名称;
公司成立日期;
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第一百三十一条 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新股种类及数额;
新股发行价格;
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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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一般规定
新《证券法》将原《公司法》有关证券发行的规定全部移至《证券法》中,并对证券发行的规定作出重大修订,完善了证券发行的条件与程序,设置了保荐人制度,将证券的发行分为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并对公开发行作出了定义。
《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证券法》主要对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作出规定。

D.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证明书与股份公司的股票有何不同

先了解一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何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是:

(1)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无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都是以股东公司的投资额为限。

(2)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股东将财产投资公司后,该财产即构成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同时,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没有投资到公司的其他财产是没有关系的,即使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也只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承担责任,不再承担其他的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对外也是只承担有限的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就是公司的全部资产,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担其他的财产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点:

(1)两种公司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面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宽松一点,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严格;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没有最高要求。

(2)两种公司的股份转让难易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有严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较多,比较困难;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比较自由,不象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困难。

(3)两种公司的股权证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股票,即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来体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可以转让、流通。

(4)两种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权限大小和两权分离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有上限,人数相对来计比较少,召开股东会等也比较方便,因此股东会的权限较大,董事经常是由股东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较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没有上限,人数较多且分散,召开股东会比较困难,股东会的议事程序也比较复杂,所以股东会的权限有所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大,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也比较高。

(5)两种公司的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公司的人数有限,财务会计报表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也可以不公告,只要按照规定期限送交各股东就行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很难分类,所以会计报表必须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出具报告,还要存档以便股东查阅,其中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必须要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股票与出资证明书的区别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给投资者作为入股的凭证,是持有者有权取得股息、红利和公司经营权利的一种有价证券...

出资证明书是表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者股东权益的一种要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并不分为股份,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有自己的出资额。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记载股东出资的法律文书就是出资证明书,有的学者也主张称为“股单”。

出资证明书有以下特征:

第一,出资证明书为非股权证券。即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并非由出资证明书所创设,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出资证明书只是记载和反映股东出资的客观状况,因此,它与设定权利的股权证券不同。

第二,出资证明书为要式证券。即出资证明书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

第三,出资证明书为有价证券。出资证明书是股东享有股东权的重要凭证。但是,出资证明书与股票不同,股票是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而出资证明书则为不流通的有价证券或者是称为流通受到严格限制的有价证券。

第四,出资证明书为有限责任公司所特有。该特有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讲的,股份有限公司表现股东权益的凭证称为股票,而不称为出资证明书。

第五,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签发的证明股东权益的凭证。公司未成立之前不能向公司的股东签发。

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载明股东的权益。按照《公司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必须于公司成立后才能进行。出资证明书是代表股东权益的书面凭证。而股东的存在是以公司成立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公司不存在,也就没有公司股东的存在。而股东的存在需要存在的证明,该证明即为“出资证明书”。如果允许公司成立以前就允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从法理上讲不通。或者如果签发也不能称其为“出资证明书”。同时,如果允许公司成立前签发,也有可能造成公司管理上的混乱,容易造成诈骗行为的出现,给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出资证明书所载事项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即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的名称。公司名称不仅仅是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而且也是公司出资证明书是何种公司的证明,一旦出现纠纷,就难以解决。所以,出资证明书必须记载公司的名称,有利于股东行使股东权,主张股东权益,有利于公司对股东的管理。

(2)公司登记日期。公司登记日期即公司领取营业执照的日期,从公司的登记日期起,公司的股东就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如果没有公司登记日期,就难以表明股东的行使股东权的日期。会给股东行使股东权造成一定的困难。

(3)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注册资本,股东便可清楚其出资额所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便于掌握其在公司权益分配中所应享有的份额。以便于行使自己的股东权。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数额和出资日期。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票可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记名股票须将股东的姓名记载于股票之上,而无记名股票则无须将股东的姓名记载于股票之上。而出资证明书则必须将股东的姓名记载于出资证明书之上。出资证明书主要作用就在于表明股东权的大小,同时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是一种资合和人合相结合的公司,但是,更重于人的因素,如果一旦产生纠纷,出资证明书上没有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就可能引起诉讼的困难,不利于保护股东或者债权人的利益。因而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则为出资证明书的最主要的内容。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的核发日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事实,从出资证明书的核发之日起股东便可对公司行使股东权。

第三,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必须加盖公司的印章。公司的出资证明书没有加盖公司的印章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不受法律的保护。《公司法》之所以规定,出资证明书加盖公司印章,一方面表明股东已经向公司缴纳了出资,公司的股东权益一旦被侵犯即受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也证明公司收到了股东所缴纳的财产,这就要求公司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即保证公司的股东的权益。因此,公司必须于公司成立后向公司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如果事前向公司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 一个有限公司,国有股东占35%的股权。如果这个公司投资的另一个股份公司上市成功,这个公司是否需要交社保

自然人或法人基于对公司的投资行为,公司成立了,投资人就成为公司的股东,也就享有了股东权利,简称为股东权或股权。股份或出资转让了,就失去股东身份,就失去股权。只有在公司中的投资人才称为股东,在公司形式以外的经济组织中如合伙企业等投资人不称为股东。那么股东在公司中享有哪些权利呢?下面主要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的内容。我国《公司法》第4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是对股东权的高度概括。具体来说,主要包括:1、 投资受益权也称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向公司要求分配公司盈余的权利。获取股利或投资利润,是股东投资的最主要的目的。是股东最重要的自益权,也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和地位而固有的一项权利。《公司法》第177条第4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当然,股东能否取得股利,取决于公司当年是否有可分配利润,及股东会分配的决议。因此,只有股东会作决议分配股利时,股东才享有取得股利的具体请求权或诉权。2、股份或出资的转让权股东不得抽回其出资或股本,但可以通过转让来转移风险。股份公司的股份相对自由的多,而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受到较多的限制。3、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东对公司清算时剩余财产有分配的权利。4、优先认股权(1)股东对转让的出资的优先购买权。(2)股东对公司发行的新股有优先认购权。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作了明确规定。而股份有限公司规定模糊。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发行新股应该作出决议的事项包括: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除此之外,公司法再无其他条款涉及股东新股认购问题。该规定实为采取任意主义的立法态度,既未否定,也未承认。5、股票交付请求权公司对股东有交付股票的义务,股东有请求公司交付股票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136条“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以上权利,均是股东专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从股东权分类上属于股东自益权。与自益权相对的是股东共益权,指股东为自己的利益同时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如下权利:6、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股东参与经营管理,在股份公司是有限的。主要包括:(1)重大问题决策权。股东通过大会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如投资计划,增加注册资本,合并等。(2)建议或质询权。我国公司法第110条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建议或质询。7.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这是股东最实质的管理公司的权利。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而是通过董事会进行;股东通过选举董事,进而获得对公司业务的控制权。董事会在公司中的重要地位,使得选举董事成为股东控制公司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股东的实质权益所在。8、知情权股东有权知晓公司经营的重要信息,以了解自己的权益是多少,才能掌握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是股东监督公司经营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2)公司其他重要文件查阅权。我国《公司法》第110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第17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以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但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十分原则和概括,范围也十分有限。9、诉权股东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公司、向政府主管部门、法院寻求救济。其中,股东的诉讼是重要、最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手段。股东在权提起的诉讼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诉讼,二是派生诉讼。直接诉讼,是指股东纯为自身利益而以股东身份向公司或其他权利侵害人提起的诉讼。股东的该项权利,可由股东单独行使,也可由股东共同行使。但我国《公司法》第111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时,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诉讼”,未规定对其他侵害股东权益的行为如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也未规定股东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对于有权提起诉讼的股东的资格、诉讼的条件、时效等的规定也属于空白,不利于全面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易造成个别股东恶意滥用这一诉讼权利的现象。派生诉讼,也称代表诉讼、间接诉讼、第二级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管理人员等的侵害时,而公司不能或怠于向该不当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股东可以代表公司,为了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以要求停止侵害,赔偿公司损失。西方国家已广泛设置。我国公司法及民事诉讼法均设立这一制度,尚有待于完善。

F. 采取发起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如何向股东交付股票,还是只需在股东名册中记载谢谢!

记入《公司章程》就可以
《公司章程》是公司最根本的法律文件,要在工商局备案的
另外,发起方式设立的话,是要有《发起人协议》的,那里面也有明确的股东情况,一样也是要在工商局备案的

G. 公司还未正式成立,股东可以拿到股票吗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投资人、认股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代表着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股东可以凭股票而主张自己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红利等。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32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由此可见,公司还未正式成立,股东是不可以拿到股票的。

H. [CPA经济法 公司法]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与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是不是有矛盾

不矛盾。1.股票的交付,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将股票交付给股东的法律行为,股票何时交付股东,直接涉及到股东权利的行使时间问题。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依法登记后才能正式成立,而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因此,公司登记成立前,即使已经发行了全部或者部分股份,仍然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因为公司尚未成立,这种凭证还无法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公司成立前即便向股东交付了股票也不具有法律效力。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是针对上市公司而言的,它此前的股份发行的股份可以有,发起设立时的发起人的股票;募集设立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也可以是私募,但私募也是有条件的,具体可以参见《证劵法》第10条。综上,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与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是不矛盾的。

I. 股票与出资证明书的区别

出资证明书是表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者股东权益的一种要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并不分为股份,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有自己的出资额。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记载股东出资的法律文书就是出资证明书,有的学者也主张称为“股单”。

出资证明书有以下特征:

第一,出资证明书为非股权证券。即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并非由出资证明书所创设,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出资证明书只是记载和反映股东出资的客观状况,因此,它与设定权利的股权证券不同。

第二,出资证明书为要式证券。即出资证明书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

第三,出资证明书为有价证券。出资证明书是股东享有股东权的重要凭证。但是,出资证明书与股票不同,股票是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而出资证明书则为不流通的有价证券或者是称为流通受到严格限制的有价证券。

第四,出资证明书为有限责任公司所特有。该特有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讲的,股份有限公司表现股东权益的凭证称为股票,而不称为出资证明书。

第五,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签发的证明股东权益的凭证。公司未成立之前不能向公司的股东签发。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代表着其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
股票是对公司收益和资产的索取权。
这种所有权是一种综合权利,如普通股股东可以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红利等。同一类别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每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所有权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股票一般可以通过买卖方式有偿转让,股东能通过股票转让收回其投资,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但是,公司可以通过股票市场回购自己发行的股票,提高股票价格来保护股东的权利、集中每股权益,此做法的目的在于保护中小流通股股东的权利。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所有与被所有的关系,不同于债权债务关系,所以股东对公司的求偿权是剩余求偿权,只能在债权人全部收回自己的债权时才能对剩下的资产求偿。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有限责任,承担风险,分享收益。(当然一些高线技术企业的股东可能是以他的技术作为出资来获得股东身份的。)企业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也可以私募资金充实自己的资产。目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绝大部分是国家控股公司,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是民营的股份有限公司。

要式证券就是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进行,股票就是按法律进行的。
证权证券更简单了,就是说股票是一种具有证书形式,并有权利的证券,现在虽然股票已无纸化了,但这个特征是不变的,因为只有在交易市场中才无纸化,而非上市公司的股票还是证书形式。
资本证券是有价证券的主要形式,是指由金融投资或与金融投资有直接联系的活动而产生的证券。资本证券具体来说,包括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如金融期货、可转换证券等。
综合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