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注册资本金认缴按股份比例拿
不会的100万的公司最多承担50万的责任,要是这种情况的话你还不如不要合作。找你父母合资钱全 你出,不用全缴纳齐全的可以先缴纳一部分的,最后有需要代你办理业务的可以找我。或者有什么问题的可以密我。
B. 公司资本为注册认缴,股东没有实缴,要转让10%的股权,这个转让股权的价格怎么确定大概是多少呢
股权转让的价格是否实缴没有必然的联系,主要看公司净资产和未来的成长性。如果公司没有什么资产,可以按1块钱转让;如果公司有资产,可以按总资产的10%确定股权价格,当然也可以协商一个更高的价格,但要注意溢价转让需要缴税。
C. 公司注册的时候,作为员工认缴了公司百分之0.5的股份有什么利弊吗
作为员工认缴了公司5%的股份,这是利大于弊的好事情啊!
D. 法人及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还需要认缴股资吗
现股东原股东谁担出资责任?
认缴制下,新《公司法》修订前,以公司设立时全面履行出资为原则,抽逃或未实际出资为例外,证明现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资瑕疵问题的举证责任在公司或债权人;而在新《公司法》修订后恰恰相反,由于公司资本制度变更为认缴制,实践中公司设立时不全额出资成为常态。股东作为商事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商事常识,由于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明确载明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期限,因此有理由认为现股东知晓公司出资情况,若现股东认为对此并不知晓,应当自行承担举证责任;第二,新旧《公司法》中均规定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期限等事项。换言之,在股权转让后形成的新章程中,记载的是现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时间,而非已出让股权的原股东,股权权利以及出资义务均以章程的方式让渡给现股东,这就意味着现股东对出资义务的承继和再一次确认。鉴于前述两点,现股东在无法充分证明自己对公司资本情况不知晓的情况下,应当承担出资责任。
是否有权要求原股东补缴追偿?
关于现股东追偿权问题,实质即是区分公司或债权人要求现股东补足出资是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向其主张连带责任,还是以章程为据直接要求现股东独立承担出资补足责任。若现股东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则当然有权依法向原股东追偿,反之则无权追偿。
第一类观点认为,前述责任认定与实缴制时相同,出资责任本就属于原股东,现股东承担补缴义务仅是从债权人保护角度作出的规定,嗣后向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原股东追偿,符合公平原则,应当适用《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第二类观点认为,章程已经实际变更股权的出资义务人且得到公司认可,应当由现股东独立承担注册资本补缴责任。换而言之该观点认为《公司法解释(三)》十八条,仅适用现股东入股时公司外观已经出资完毕事后发现抽逃或者出资不实的情形,而不应适用出资期限未届满股权即出让的情况。
然而在认缴制下,股权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已被转让,缴纳义务已然发生变化。首先,因章程明文约定出资期限,出资人在此之前出让股权并不违反章程,亦不为法律所禁止。此外,股权转让时公司必会修改章程,而其中载明的股权认缴及出资期限的义务承担人已变更为新股东,应由新股东独立承担资本补足义务。换言之,新老股东及公司通过修改章程的方式,变更了出资义务的承担主体。即使把出资理解为股东与公司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公司作为债权人也已通过章程变更的形式认可该义务转让,从债务承担角度同样可认定现股东须独立承担出资义务。
当然,现股东即使无法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向原股东追偿,但股权转让作为合同法律关系,若股权转让协议中有明确约定,依然可据此追究原股东违约责任。在约定不明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股权转让价格等因素,探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判断受让人支付的股款是否已包含代为承担履行未出资部分股本的义务。
E. 股份制公司倒闭需要股东缴纳认缴股份的资金吗
股东缴纳认缴股份资金应该在公司注册之初或者是股份制改革之初,不可能到了倒闭时才来缴纳认股资金,除非当初认股时没有实际缴纳或者没有足额缴纳。而这是国家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等于是注册资金是虚假的。已经到了倒闭的时候了,应该进行资产结算,没有出资的人没有必要再去补交那部分资金,只需在清算时将应该获得的利益中扣除即可。
F. 公司实收资本是认缴,新股东出资是买股算还是增资呢
公司实收资本是认缴,新股东出资是买股算,还是增资,这个要看具体的合同。按照合同内容确认。
新股东按实际占公司的股份份额,做账务处理。比如占公司股份10%,公司实收资本100万,新股东出资15万,那么做分录如下:
借:借银行存款15万
贷:实收资本10万
贷:资本公积5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谢谢!
G. 股票分红的认缴方式
配股的认购缴款方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配股认购缴款。配股缴款起始日为R+1日,缴款期一般为10个交易日,投资者可在缴款期内任意一天进行配股缴款,缴款方法;将股票代码600***改为700***,进行买入或卖出(具体应向证券商工作人员询问确定),价格为配股价,数量为:股票数量*配股率,具体数量可在券商处查询,如有疑问,可先配1股,第二天交割后再查询余额即可,如有转配股,代码也应作相应变动,具体方法应查阅该股说明书或向券商工作人员查询。
深圳证券交易所配股认购缴款。配股缴款起始日R+3日,将股票代码0***改为8***,如为转配股,则改为3***,进行买入,价格为配股价,数量为股票数量*配股率,不足一股的舍去不配,具体数量可在券商处查询。无论上海、还是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进行配股缴款完之后,第二天都应及时打印交割单,确认配股的成交,如未成交或余额不为零,应及时补配。另外,配股缴款不收任何手续费。配股缴款期过后,如仍未办理配股缴款手续,则视为自动放弃,且不能补办。所配股票上市日应在该上市公司刊登出“股本变动公告”之后,由交易所通知后即可上市交易,时间一般为配股缴款截止日后半个月左右。
转配股转配股是我国证券市场特有的产物。在我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公股(包括国家股和法人股)是不能够上市流通的。当上市公司进行配股时,国家股、法人股的股东因某些原因而放弃配股权,将配股权有偿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由社会公众股股东进行配股,社会公众因此而认购的股份,就是转配股。转配股属于变通股,与其他股份同股同权,享有分红派息、配股、参加股东大会等一切权利,同时,由转配股进行送股和配股等所产生的新的股份,其性质也依然为转配股。
H. 我的被执行人(公司;在外面给别的公司认缴股资是否可以执行被注资,认缴的公司
被执行人向别的公司认缴出资所取得的公司股权也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你作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该等股权财产线索,请求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的该等股权财产。
对于股权财产的执行,一般来说有三种可能的执行结果:一是股权经评估并拍卖后顺利拍卖成交,申请执行人可以用股权拍卖所得价款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二是股权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用股权以物抵债,法院以股权最后一次流拍价抵顶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三是股权流拍且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法院解除对股权的查封冻结并将股权返还被执行人。
以上法律意见供你参考,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I. 2016年成立的公司,实际认缴资本100万,去年公司大量发行股票,这种股票能买吗
不靠谱,这种公司是不可以向公众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这种属于诈骗,至少属于非法集资,资金安全无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