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发行股票的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新《公司法》第81 条;
2、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发起人协议;
(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四)招股说明书;
(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Ⅱ 为什么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这是法律规定的。
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它与不记名股票相对应。过户要办理过户手续。
美股研究社指出:股份公司在创立发起之初并没有上市流通,所以发起人和法人认购的股票是记名股票,当股票上市后,他们的股票满足一定要求后就可以解禁成为流通股,就是不记名的了。
Ⅲ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没有上限。设限的是公司的发起人。
2、《公司法》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3)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扩展阅读:
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向股份公司出资认购股票的股东,既拥有一定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 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 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Ⅳ 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为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为法人股,一年内不能转让或在二级市场买卖。为了便于管理,所以设置成记名股票。
Ⅳ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是什么
一、签订发起人协议
签订的发起人协议主要包括:发起人的基本情况、认缴的股份数额、认缴股份的方式等,与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相关的权利与义务。
二、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当公司涉及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时,需要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设立股份公司可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注册设立。
三、申请名称
申请名称预先审核,并制定公司章程。
四、认购股份
发起设立:
1、发起人应书面人足公司章程中发起人应认购的股份;
2、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时,应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募集设立:
1、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核准;
2、公开信息,发布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等;
3、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
4、与银行签订收股款协议;
5、认购人缴纳股款,获得缴款证明;
6、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等。
五、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1、发起设立:
发起人在首次缴纳出资后应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并由董事会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募集设立:
发起人应在足额缴纳股款、验资证明出具后的30天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在召开创立大会前15天发起人应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必须有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才可以举行;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天内,董事会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创立大会内容和规定:
(1)审议公司筹办情况;
(2)通过公司的章程;
(3)选举董事会成员;
(4)选举监事会成员;
(5)审核设立公司的费用;
(6)审核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
(7)当发生不可抗力或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决议不设立公司;
(8)创立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六、发行股票
1、在公司成立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当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交付股票;
2、公司发行的股票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记名股票: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为记名股票;
记名股票应配置股东名册,并记录下列事项:
(1)股东的名称及其住所;
(2)各个股东的持股份数;
(3)各个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4)各个股东取得股份的时间。
无记名股票:应记载股票的数量、编号以及发行日期。
七、公告
公告登记内容应与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内容一致。
Ⅵ 简答,谁知道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对发行新股一般条件的规定
《公司法》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一百二十七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第一百二十八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公司名称;
公司成立日期;
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第一百三十一条 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新股种类及数额;
新股发行价格;
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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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一般规定
新《证券法》将原《公司法》有关证券发行的规定全部移至《证券法》中,并对证券发行的规定作出重大修订,完善了证券发行的条件与程序,设置了保荐人制度,将证券的发行分为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并对公开发行作出了定义。
《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证券法》主要对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作出规定。
Ⅶ "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中的发起人是谁
就是股东,持有股份的
Ⅷ 公 司法 规定,公司向( )发行的股票应当记名。 (A)发起人 (B)中国公众 (C)外国人 (D)国家授权投资机构
答案A。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入、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Ⅸ 关于股票市场的一道常识题,请高手帮助
.D 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并要求一次缴清。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并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分两年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解析] 股票的形式、记载事项有《公司法》的明确规定,不是股票发行公司自行决定。故选D。
[华图网校名师] 《公司法》第129条规定: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四)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第130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