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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辰股票公司简介

发布时间: 2021-04-29 23:46:33

1. 300819股票公司简介

超细复合纤维面料及制成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业务。

2. 股票代码251267公司简介

以2开头的股票是还没有正式上市的股票,
有可能是在新三板的。
这样的股票可不等同与上市的股票,它的价值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你自己要当心。

3. 葛卫东的公司简介

混沌投资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在浦东新区注册成立。作为一家专业化的投资机构,混沌投资业务涉及大宗商品贸易、商品期货投资、证券投资、股权投资,以及投资管理等方面。我们在投资实践中始终坚持“规范管理,专业研究,踏实稳健,严控风险”的投资原则,成立至今连续取得优异的投资业绩。 投资范围:?大宗商品贸易:大宗农产品贸易、大宗金属贸易、部分基础化工产品贸易等?商品期货投资:农产品期货、金属期货、化工产品期货等?证券投资:股票、债券、基金产品等。
公司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专业投资团队,朝气蓬勃,锐意进取。这支团队在多年的投资业务中积累了成熟的投资理念和完善的风控措施,捕获瞬息万变的投资机会,从容面对金融市场的大幅动荡。研究范围囊括商品期货、证券、外汇、金融衍生品等多个领域,宽阔的研究视角使公司可以通过多领域投资组合来分散风险,并能够站在宏观层面准确把握市场运行方向,保证公司的长远稳健发展。

4. 上海益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简介


上海益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系1993年9月经上海市人民政府财贸办批准,由卢湾区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上海益民百货总公司改制为上海益民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票于1994年2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600824),2007年10月,更名为上海益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十五年来,经营业务已从单一的传统百货零售经营调整发展为专业特色连锁商业、房地产业、酒店业等重点突出、优势明显、相互促进的多种经营。
目前,公司拥有上海古今内衣有限公司、上海天宝龙凤金银珠宝有限公司、上海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上海金龙商业有限公司、上海新光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上海钟表商店、上海益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金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益民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淮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益民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际服务外包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益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金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近二十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拥有16余万平方米的商业房产,其中:在淮海路地区的柳林大厦、新歌商厦、上海巴黎春天商厦、嘉丽都商厦、金雁坊娱乐总汇等商业房产占9万多平方米,上海莘庄厂房4万平方米;同时还拥有上海红星眼镜有限公司、上海新宇钟表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等参股公司。
益民商业的经营业绩多年保持快速增长,公司旗下的“古今”、“天宝龙凤”、“新光”、“上上”等老字号品牌随着企业的发展得到进一步提升,以“古今”为龙头的连锁业拓展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连锁网点已遍布全国各地。为全力推进企业的快速发展,全面实施“集团化、品牌化、多元化、国际化”的发展战略,公司继续加大投资、并购、重组整合的力度,按照专业化、规模化的要求,扩大商业房产和商业连锁两大主营业务规模,积极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资本运作的能力,促进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

5. 集资诈骗从犯辩护词是怎样的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神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安黄军亲属之委托,指派樊继胜律师担任安黄军本案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仔细查阅了案卷材料。通过法庭调查,又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人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
从开庭第一天到现在,看着台下坐着的这数百受害群众,以及听着他们的倾诉,我深受震撼,对于他们目前的处境深表同情。但情感代表不了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职责与使命。为维护被告安黄军的合法权益,协助法庭正确适用法律,本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采纳。
一、 安黄军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下面本辩护人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分析,以说明安黄军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一)被告安黄军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将集资款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前提要件。但根据本案的事实来看,安黄军并不具有此目的。
1、从安黄军先后受聘进入陕西中大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下简称中大公司)及陕西百融产权经纪有限公司(下简称百融公司)的目的及所处的地位来看,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定代表人,仅仅是一个打工者,其想获得且也只能获得的就是微薄的工资及靠劳动所得的提成款,公司是否有诈骗的目的安黄军并不清楚。安黄军所处的地位,决定了他即便有诈骗的想法,但对于诈骗来的钱财他也无法掌控,因此不可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从其在中大公司提出转让“宝光科技”股权意向时所作的工作来看,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007年7月左右,潘峰在公司开会,提出代理转让陕西宝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下简称宝光股权),由于被告人安黄军曾经陕西省经纪人协会及西安市技术产权交易中心培训过,因此便与另外两名业务经理郑和军、李陵根据自己的经验向当时公司的三位主要负责人(潘峰、丁晓峰、徐星)提出了几个问题,以确认转让宝光股权的合法性。1)、宝光公司是否经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金多少?2)、宝光公司成立是否满一年?3)、转让行为是否经宝光公司董事会同意,有无股东委托书?4)、公司股权是否有托管机构托管?中大公司几位领导的答复是:宝光公司大约2002年经陕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法定代表人郎耀秀,注册资金5000万人民币,并出示了宝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宝光公司同意密林高海京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密林、高海京同意委托中大公司代其转让股权委托书各一份,并说宝光公司股权已在陕西三秦股权托管中心托管。在此情况下,安黄军等人也没有轻易相信,提出去宝光公司看看。几日后潘峰带领其他几位中大领导以及安黄军、郑和军、李陵去宝光公司考察,面见郎耀秀,密林、高海京。考察结果除了以上信息外,密林、高海京还介绍了宝光公司前景,并称公司电站已建设一半,矿产项目已营利多年,已经着手计划海外上市。而在百融公司准备着手转让金辰股权时,安黄军同样做了类似工作。如果安黄军有诈骗的目的,有必要做这些工作吗?
3、安黄军本人也购买宝光公司股份50000股,每股2.6元,先交纳20000元,余款从其业务提成中扣除。这些都是基于对宝光公司 的信任去做的,如果有诈骗目的,会将自己的钱投进去吗?从这一点上来讲,安黄军本人目前也是受害者。
因此,综合以上几点来看,被告人安黄军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二)从客观方面来看,安黄军不具有诈骗的行为。
安黄军在中大公司及百融公司的职责主要是讲课。在对宝光公司股票的宣传过程中,公司安排郑和军、李陵、安黄军和部分业务主管给客户讲解,讲解的内容大致为中大公司简介、理财知识、股权投资知识、宝光公司简介。其中股权投资知识、理财知识来源于讲解者在陕西省经纪人协会接受培训及部分书本内容,基本是照本宣科。宝光公司简介内容来源于宝光公司网站、宝光公司宣传册及西安市技术产权交易中心披露的宝光公司状况,方法就是将宝光公司网站网页投影让大家观看辅助以讲解。且所有内容宝光公司、中大公司领导均知晓并同意。即便宝光公司提供的材料有虚假成分但安黄军等人并不知晓。并无安黄军个人编造成分,这一点庭审已经查明。而在金辰股份转让过程中,安黄军的工作与前面基本一样,但安黄军由于对潘峰不满,讲课的内容及次数已经很少了,讲课主要由郑和军负责,另外法庭也已经查明,根据辩护人提供的2007年12月15日《国际金融报》对陕西金辰科技有限公司的报道来看,这些内容基本与起诉书所指控的安黄军讲解宣传的内容相符。而根据起诉卷金辰宗卷三85页《国际金融报广告合同单》记载,联系人是高海京。高海京当时是陕西金辰科技有限公司副总。也就是说安黄军、郑和军等人所讲金辰公司内容均为金辰公司提供,来源于金辰公司网站、陕西技术产权交易中心等。如果说该部分内容有虚假,那也是金辰公司提供的,是金辰公司有关人员有诈骗意图,但安黄军并不知晓。
二、指控安黄军集资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指控的人员事实不清
在庭审中,不论是潘峰的供述、还是安黄军的供述,均说明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在中大公司安黄军只是一个业务经理,具体的说是业务一部经理(还有业务二部、三部分别由郑和军、李陵任业务经理),其上级是市场运营总监徐星。到社区宣传、推介宝光公司股票,也是宝光公司整体行为,有市场运营总监徐星整体安排,另外公司主要人员还有财务总监丁晓峰。而到了百融公司,公司主要人员有潘峰,丁晓峰、贾新丽、郑和军、安黄军。这些人均在转让股权活动中起到了很大作用。如果说构成犯罪,这些人脱不了关系,但公诉机关并未提出指控,事实不清。
2、指控犯罪后果不清。
在公诉机关指控潘峰、安黄军犯有集资诈骗罪中,在宝光公司股票部分称“共计向403人次销售股票204.3万股,非法集资达705.925万元。”而根据案卷材料及法庭调查,中大公司及百融公司业务部分为业务一部、业务二部、业务三部,安黄军仅为业务一部经理,平时主要是给客户讲课,以上股票到底有多少是由业务一部经手转让出去,有多少人是听过安黄军讲课后受让购买的,事实不清,事实上许多人购买宝光股份的行为与中大公司及百融公司并无任何关系。在金辰股票部分称“共计向81人次销售股票44.9万股,非法集资达170万元。”,根据案卷材料及法庭调查的事实,在金辰股份的销售过程中,安黄军已很少参与,主要由郑和军负责,到底有多少人是在受到安黄军影响下购买的金辰股份,数额有多少?也是事实不清。另外,不论在中大公司,还是百融公司,对股权转让收入情况均有财务记录,这应当说是本案相当重要的证据,但这些财务账目目前在哪里?个人收入情况如何?公诉机关没有说明,因此,指控安黄军的犯罪数额,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前面本辩护人认为安黄军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但最终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的问题,在于法庭的裁量,法庭完全后可能做出有罪认定。基于此,本辩护人在假定安黄军构成犯罪等情况下,对于其在本案中的地位、及悔罪态度问题还应当予以论述。
三、安黄军在本案中的地位整体处于从属地位,属从犯。
1、从公司的地位来看,安黄军处于次要地位。在中大公司中法定代表人是潘峰,市场运营总监是徐星,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是丁晓峰,公司所有人员均听命于以上三人。徐星向股东丁晓峰及潘峰负责,业务主管对徐星负责,业务员对业务主管负责。安黄军、郑和军、李陵三人为业务经理主要任务是讲课及部门知识培训,对徐星负责。在百融公司,潘峰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李吉,总经理贾新利,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是丁晓峰。郑和军、安黄军三人同时受命于潘峰、贾新利、丁晓峰三人。
2、从所起地作用来看,即便认定安黄军有罪。根据前面所述,在宝光股份转让过程中,宝光股份所涉及的403人次204.3万股,安黄军所占有的份额只是极小的一部分,作用很小。金辰股份转让安黄军也很少参与。
3、从个人所得来看,首先辩护人不认为安黄军所得是违法的,在假定是违法所得的前提下,根据安黄军所记忆,其所得应该13万多不到14万,但拿到的现金只有2.3万元,原因是安黄军自己以2.6购买了5万股宝光股份,支付现金20000元,其余的被从其业务提成中扣除。金辰股份转让中安黄军所得工资不到3000元,业务提成至今未得,
从以上几点来看,即便安黄军构成犯罪,其在案件中也只是处于从属地位,应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四、安黄军悔罪态度好
虽然安黄军认为自己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但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及社会危害性并不否认,在本律师对其数次会见的过程中以及今天的庭审中,均表示自己的行为对不起受其影响的群众,要悔罪。目前自己被关押,家庭经济困难,但经辩护人与其家属沟通,愿将被司法机关扣押的其爱人安娟的轿车变卖,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另外,被告人安黄军在案发之初已将4.9万元赔偿被害人。总体来说其悔罪态度是好的。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安黄军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诈骗目的,客观上没有诈骗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的危害后果以及犯罪人数均事实不清,因此被告人安黄军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如果法庭认定安黄军构成犯罪,希望能够从其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个人所得等几方面综合考虑,认定其为从犯,并根据其悔罪态度,予以减轻处罚。
陕西神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樊继胜
2017年5月16日

6. 股票简介与股票公司简介有什么区别

一个是有价的纸,一个是实体,所以介绍肯定不一样

7. 3000053股票行情公司简介

欧比特(300053)是一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嵌入式SoC芯片及系统集成供应商,主要从事高可靠嵌入式SOC芯片类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我国"核高基"重大科研项目的研制企业之一公司可穿戴产品正在进一步拓宽销售渠道,不久就能通过公司自己搭建的电商平台以及几大第三方电商平台购买,并表示未来前景良好。欧比特通过搭建自己的电商平台来积极拓宽销售渠道,有利于公司抢先占据消费电子市场份额,为公司业绩提高打下坚实基础,利于公司经营状况的持续改善。

8. 股票0002326的名称,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Yongtai Technology Co ., Ltd.
A股代码:002326 A股简称:永太科技
证券类别:深交所中小板A股 所属行业:化工行业
公司简介: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成立于1999年10月11日的临海市永太化工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60万元,其中王莺妹女士现金出资3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何人宝先生现金出资2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临海审计事务所于1999年9月29日出具了“临审事验字(1999)第1194号”《验资报告》,对上述现金出资予以确认。
1999年10月11日,永太化工取得临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登记号为【331082100664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因公司发展迅速,为满足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的需要,2001年9月18日, 公司增资440万元,注册资本由原来的60万元增加至500万元,其中王莺妹女士现 金增资264万元,何人宝先生现金增资176万元。台州天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天鹰验字(2001)第138号”《验资报告》,对上述现金增资予以确认。增资完成后, 股东及其持股比例不变。
2005年8月15日,公司增资2,500万元,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增至3,000万元, 其中王莺妹女士现金增资1,500万元,何人宝先生现金增资1,000万元。台州中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台中衡验字(2005)280号”《验资报告》,对上述现金增 资予以确认。增资完成后,股东及其持股比例不变。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
2006年3月14日,公司名称从原来的“临海市永太化工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永太化学有限公司”。
2007年2月9日,永太化学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王莺妹女士将其所持有公司17.30%的股权转让给刘洪先生等23位自然人,同意股东王莺妹女士与何人宝先生分别将其所持有公司5%的股权转让给临海市永太投资有限公司,王莺妹女 士、何人宝先生与上述股权受让对象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