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怎么找证券公司借钱,抵押股票可以向证券公司借钱
股票开户需要带上身份证到我们证券营业部来开户 开完户后带上身份证和银行卡到对应的银行去做三方绑定 开完户后回家交易有什么问题可以随时问我 股票最低买入100股,累加也是100股的整数倍,卖出时可以零头卖出。 开户就要选择大券商,大牌券商好处多: 现在有新业务,如果你达到一定条件,是可以找我们证券公司借钱的,拿一定股票做抵押,我们证券公司把钱借给你,你到期还本金和利息就行,我们就会把股票还给你,这个业务就叫约定式购回,证券公司把这个钱借给你后,你可以通过银证转账转出去,想做生意,买房干什么都可以,只要到期还钱就行,这个目前最短是14天,最长是1年期限。 另外还有融资融券业务,转融通业务。
❷ 企业把股票回购式质押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可否用来作空
那是不允许用来做融券的,单纯作为质押物其股权的所有者是不会变更的,如果用来做融券会形成实质性股权转移,原质押方所持有的股票会实质性减少:原因在于融券时的交易会产生对股票的所有权转移,如A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某公司的股票,证券公司用自有某公司股票对A进行融券,B从A那里得到了股票,成为某公司的股东,A和证券公司形成的是股票借贷关系,而证券公司在融券期间实际持有某公司的股票数量会减少,这是对于不影响B的股东身份,但如果证券公司拿来融券的股票是某股东质押式回购得来的股票,那么其进行融券时会对原质押方所持有的股票产生实质性的变化,如果原质押方是大股东或持股比例超过5%,这种持股数量的变化是需要对外公告的。
一般证券公司在回购式质押得到的股票会打包成具有质押物的债权的固定收益的理财产品或信托的理财产品之类的形式对外销售来回拢资金,毕竟这种回购式质押会占用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而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使得证券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回拢资金。
❸ 大家好我想问一下,我在证券公司抵押股票,借了款!想问一下在我没有还款的条件下我抵押的股票可以卖吗
如果说你需要借5000块钱的话,你的股票市值在5000或者以上,证券公司把你的这个股票先冻结,暂时归他管,如果你股票升值了,证券公司,不会去催催你还款,一旦你的股票跌破了5000的市值,在你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证券公司首先会电话通知你跟你你却还款时间或者要求你追加保证金,反正就是不能跌破了他借给你的那些5000元钱的价位,股票市值跌到了4000,要么你想办法给1000块钱给证券公司做保证金!要么证券公司就问你平仓强制卖出你的股票!如果算上,借款的利息的话,我想证券公司的底线应该是5500的样子大概的意思就是这样
❹ 某上市公司大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票质押给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可以用来在2级市场买卖吗
不可以 这部分股票将作为质押物冻结。券商不可以自由买卖。除非等客户违约没还款。
❺ 任何股票都可以抵押给券商进行融资吗
首先,提交给券商作为担保品的证券范围,需要在沪深交易所允许的范围内。
其次,在沪深交易所允许的范围内,各个券商会根据自己的评估,再行确认一个更小的范围。
综上,在提交担保品之前,可以去各个券商的网站查询是否在担保范围内。这个范围会不定时的发生变化。
❻ 上市公司把股票质押给证劵公司目的
股票质押给券商后,如果股价低于平仓线,那么券商会要求股票质押方补充资金,以避免被强制平仓,如果公司无法补充资金,券商一般会强制平仓,卖出一部分股票,以达到平仓线以上。
❼ 股票抵押给证券公司对股民来说是好还是坏
实际控制人(也就是控股股东)需要用钱就把手上的股份抵押给金融机构,换得现金,跟抵押贷款差不多,在二级市场上的效应就有点像大股东承诺不出售这部分股票,因此,可以当做中性偏利好看。
❽ 上市公司质押给券商的股票券商可以用来融券吗
第一不是上市公司质押而是大股东质股票估值高的时候大股东质押相当于减持因为现在证监会不让减
❾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给证券公司是利还是空
股份质押一般体现出公司的现金流不足,也表现出公司短期内需要资金经行项目经营以及投资。一般情况理解下,股价下跌是大概率的。但由于市场有主力的存在,股价的走势不能常规化理解,更多的是利用心理从而进行人为操作。望采纳~
❿ 公司抵押限售股给证券公司做什么
公司抵押限售股叫做股权质押,可以用质押的股票申请贷款,就像去银行贷款一样。一般观点认为,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
首先,当股权出质的时候,出质的究竟是什么权利呢?无论出质的是财产权利还是全部权利,权利都不可能向实体物那样转移占有,只能是通过转移凭证或者是登记的做法来满足。因此究竟转移了什么,我们从设质的活动中无法辨明,但可以从质权执行进行考察。
其次,当债务清偿期届满,但是设质人无力清偿债务,就涉及到质权执行的问题。《担保法》对于权利质押的执行没有规定,但允许比照动产质押的一般规定。对于动产质押的执行问题,《担保法》[1] 第71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因此权利质押的质权人也可以与出质人协议转让质押的权利,或者拍卖、变卖质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