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炒股票时用的证券法在哪可以学习这个法律有哪些漏洞可以钻
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证券法》是我国第一部由专家学者牵头组织起草、而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经济法律,也是最贴近市场脉搏、最触动权益行为的第一部经济法律,证券法的出台,确立了证券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地位,奠定了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基本法律框架,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建立过程中一个重大的里程碑事件。
多年的实践证明,《证券法》的实施对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起到了规范和巨大推动作用,发挥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筹集社会资金、推进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经济发展等各方面的功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我国证券市场出现了很多新情况,面对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要更好地发挥证券市场的功能,更好地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我国《证券法》尚存在着许多不足,亟需对《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使之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此,笔者提出几点意见与建议:
一、关于投资者保护问题——民事责任制度不完善
近几年来,证券市场上侵犯投资者权益的事件不断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证券市场的稳定。投资者是弱势群体,受害最深最大。而《证券法》中的诸多缺漏,使得《证券法》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遏制违法行为的作用。如民事赔偿责任的相关部分,主要是民事赔偿制度,《证券法》法律责任一章中,涉及行政责任的有30余条,涉及刑事责任的18条,而民事责任仅有原则性的2条。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缺位,目前已实际影响了司法实践。《证券法》第63条规定仅仅涉及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未作规定,而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规定也很笼统、概括。在2002年“1·15”通知发布及2003年1月司法解释出台前,我国《证券法》相关证券管理法规仅规定了各种证券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追究欺诈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虽然可以对欺诈者予以惩戒,但是在欺诈行为中受害的投资者的利益却得不到补偿。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时因缺乏相应的具体措施而可能成为一句空话,因此,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个突出的问题,可以说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建议:在证券法修改时把投资者的力量利益保护放在首位,建立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1、在《证券法》修改时,增加“投资者协会”一章,赋予投资者依法有成立投资者协会组织的权利,同时规定投资者协会的法律地位、作用与职能,充分体现和贯彻保护投资者的基本原则。
2、完善《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相关部分, 建立民事赔偿制度。目前,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是针对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而对证券市场上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这两类常见的、危害更大的民事侵权行为,没有做出规定,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引发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仍然因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而让受证券欺诈的受损当事人没有权获得赔偿。因此,建议立法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也纳入民事赔偿范围,通过推动股东诉讼,将有效遏制证券欺诈行为。
3、立法应明确规定挪用客户保证金、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托管的债券的行政责任,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及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4、针对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环节中出现的效益不佳的公司上市、高溢价发行、发行规则不当、基金申购特权、疯狂的圈钱等诸多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现象,须采取严格的科学管理制度,加强国家监管部门监管及处罚力度,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二:关于券商的问题
1、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证券公司或证券经营机构是从事证券业务,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机构。但,何谓证券业务?怎样才能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权限有多大?《证券法》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实践中易造成无法可依,行政机关无法行使权力或权力滥用的现象。同时,实践中证券公司或证券经营机构大量从事着诸如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承销、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委托资产管理等业务,但立法上却没有对此做出界定与规制,使其目前在立法上处于真空状态,以致出现了问题在法律上找不到处罚依据。同时对何为承销业务?自营业务?经纪业务等均没有明确的界定。
建议:《证券法》修改时对证券业务作清晰的界定,包括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证券委托资产管理业务等证券业务。为了避免实践的混乱,有必要对属于证券公司的专营证券业务作清晰的界定,对专营业务和非专营业务作明确规定,将委托资产管理业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私募发行的证券承销业务等均列为非证券公司专营业务。
2、券商的经纪业务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浮动佣金制推行后,为客户最大程度地提供个性化的增值服务,将成为券商吸引和留住客户的核心手段。《证券法》第137条只规定了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证券公司是证券经纪人,依法严格来讲,只有法人机构证券公司才是证券经纪人。对于券商的内部员工或者外聘人员不能成为证券经纪人,这样,券商的经纪业务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收益将大为减少,不利于证券公司的发展,也不利于证券业的健康发展。
建议:在《证券法》修改时增加证券经纪人制度:笔者认为建立证券经纪人制度可以借鉴《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关于保险经纪人的规定,明确证券经纪人法律地位、资格认证、业务流程、管理制度、法律责任,以及明确它与券商的关系。
3、核准制下的通道周转制度存在许多弊端,亟待解决。
建议:《证券法》修改时应增加保荐人制度的规定:立法要明确规定券商,要建立并完善保荐人制度,规定保荐人的尽职调查义务,并授权证监会就保荐人的具体业务细化规则、尽职督导标准做出规范性规定。
4、《证券法》对券商的监管大部分体现在事后的处罚上,具有事后性、滞后性,而对券商的日常业务的监管缺乏制度性规定,无法对券商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出及时预警。
建议:在《证券法》中增加券商的业务报告考评制度,作为监管机关监管的依据。《证券法》将证券公司划分为经纪类与综合类公司,旨在形成券商有序的竞争机制,以便于监管机关的监督与管理。为使竞争的环境更为公平、合理,要求券商对各种业务的进行开展,定期向监管机关报告,由监管机关对其进行考评。
5、我国经济目前正面临着大规模的结构性调整,新一轮的并购重组浪潮为券商财务顾问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有利的契机和广阔的空间。而我国目前券商从事财务顾问的业绩非常单薄,这与券商固守“通道”业务不无关系。
建议:修改《证券法》时,应明确券商可以从事并购财务顾问业务,将其纳入综合类券商的业务范围。这样,可以在财务顾问业务的“通道”方面做出突破,引导综合性证券公司朝着规范的投资银行方向发展,从而将更有利于国有经济的重组。
6、《证券法》明确规定:“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交易股票”,其目的是通过禁止业内人员进行证券交易 ,防止证券市场风险,但实际中效果并不理想。
建议:对这个问题的态度与做法,是不能笼统、一刀切的禁止,应禁止的是证券从业人员利用职权、内幕消息进行的证券交易,而业内人员正常的证券交易应该是允许的,但要求是必须有报告制度,以接受监督管理。建议立法明确规定:“证券从业人员若进行证券交易,必须向从业机构严格履行事先申请、事后报告制度,接受监管机关的监管。禁止证券从业人员利用职权、内幕消息进行证券交易”。
三、关于证券交易所问题
证券交易所作为组织市场交易的核心环节,一旦产生运作上的混乱,将对证券市场造成灾难性的后果。从我国目前现有的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运作来看,在组织结构上,均为会员制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是个什么性质的组织、它的权限有哪些?总经理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有那些?理事会和总经理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如何等最重要的问题,我国《证券法》均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这种回避重要事项的立法会使该章节规定的必要性大打折扣,在实践中极易造成权责不清和管理混乱。
建议:(1)理顺证券交易所的运作架构,将其按会员制组织的法律性质界定,由会员组建、会员所有,是会员自我管理的自治实体;现今我国已加入WTO,更应按国际通行的惯例,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建议在《证券法》修改时增加:“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关为理事会,法人代表是理事长;交易所的总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选任,并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可见,以立法方式明确交易所的运作架构,应当成为《证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2)强化和完善交易所自律管理,是今后一段时间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交易所应加强自身各方面制度的建设,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会员的监督、管理,以及加大对会员单位违规事件的处罚力度。
四、关于发行的问题
1、《证券法》调整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但未区分证券公开发行与否,这必将使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出现法律适用上的困惑。例如《证券法》第3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对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如未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股票)的发行未做明确界定,实质上,其并未公开化,根本上也无法适用《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的规定。由此可见,不将公开发行的证券和非公开发行的证券予以区分,就会造成事实上的有法不依,不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建议:应将法律上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之发行和交易活动与非公开发行证券之发行及交易活动予以细致化分。
2、私募发行目前监管部门仍按特例操作,其应按何种程序报经批准,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如何控制风险等问题均缺乏法律的明确规范。《证券法》如果把非公开发行的证券排除在管辖范围之外,证券市场存在极大风险。对私募发行会形成法律规制上的“真空地带”。
建议:在《证券法》中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立即就“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具体办法”做出详尽的规定。
五、关于交易的问题
1、《证券法》第33条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对上市证券的交易,仅规定集中竞价方式有失偏颇,在大宗股票交易过程中采取集中竞价方式,不但会加大买方的交易成本,影响市场的流动性,而且可能导致股指的突然波动,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因此,该条规定已无法满足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建议:对证券交易的方式做出更全面的规定,将《证券法》第33条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后增加“对于大宗交易方式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可将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实施的大宗交易制度上升为部门规章。
2、《证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是以防范风险为目的,不允许有做空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范风险的作用,但在今后可能会阻碍证券市场的发展,也不符合国际潮流,在WTO情况下难以与世界接轨。
建议:放宽对券商融资融券政策的有关限制,允许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将《证券法》第35条“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修改为:“证券经营机构在交纳一定保证金的前提下,可以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建议第36条改为“证券经营机构可以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3、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场外交易问题。如退市股票的柜台转让、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法人股司法委托拍卖等,《证券法》对此却采取了回避的办法。
建议:立法明确规定:“对场外交易应该依法进行,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4、《证券法》第106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可见,这种制度的确立之初是为防止股市过度投机而设立的,而经过形势的发展,该条已越来越不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要求。
建议:恢复“T+0”交易,将《证券法》第106条修改为“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在当日可以卖出。”
5、《证券法》第133条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但,实际上近年来银行资金已开始通过证券公司拆借、股票质押等形式已进入证券市场。2000年2月央行和证监会发布的有关办法,就拉开了股票质押贷款的序幕。因此,证券法现有规定亟需待修改。
建议:《证券法》第133条可修改成:“金融机构可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同业拆借、受托理财、股票质押贷款、投资基金业务及其它合法形式进入证券市场。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六、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中存在的问题
1、《证券法》虽对协议收购予以肯定,但仅仅限于原则性规定,体现在:(1)收购行为尚无规范可循,外资收购上市公司的法人股等问题均没有规定;(2)协议收购中的披露义务、诚信义务和收购要约义务的豁免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3)协议收购中关联交易现象严重,缺乏监管措施;(4)中介服务机构在资产评估及出具法律意见上存在不规范、不合理、失实、虚假陈述,造成国有资产价值的低估和流失等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依据《证券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做:(1)完善强制收购义务豁免规定,明确规定协议收购的豁免收购条件;(2)要求协议收购中收购方负有法定的披露义务及诚信义务;(3)通过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来制约协议收购中的关联交易等三方面的调整。
2、上市公司反收购相关规定缺乏,而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全和发展,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中的反收购问题会日渐突出,必须对目标公司反收购行动进行全面规制。
建议:(1)立法赋予目标公司经营者面临收购时有寻找收购竞争者的反收购行动的权利;(2)明确目标公司经营者在反收购行动中,对目标公司股东的诚信义务,因为目标公司股东做为与收购关系最为密切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利要求目标公司经营者对其负有诚信义务;(3)规定目标公司董事就收购向目标公司股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使目标公司股东能在充分了解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做出的是否出售自己股份的决定。
七、关于立法技术问题
1、结构混乱,立法技术上明显存在一定的缺陷。如《证券法》在“证券发行”一章中第13条规定了“发行人及有关专业机构、人员,应保证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但在第三章“证券交易”的第59条又规定“公司公告的股票或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这两条中有关股票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实属重复,且在证券交易中规定证券发行问题,明显属于立法逻辑混乱。
建议:删除“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将《证券法》第59条修改为:“公司公告的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2、《证券法》第76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什么是“炒作”?一直未有明确界定;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不许炒股,这本身就不是法律用语;且《证券法》的这条规定与实际发展相悖。
建议:删除这条规定。
3、《证券法》第8章专章规定“证券交易服务机构”,从立法质量的角度来看,该章的规定存在重大缺陷。对各类服务机构采取了不同内容、不同重点的规定方式,使得立法条款之间缺少协调性和逻辑性。第157条至第160条仅规定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资信评估机构的设立、从业经验和资格、限制行为、收费制度等,而未规定其执业责任;而第161条在规定审计、评估、法律服务机构时,却只规定其执业责任,对限制行为未做规定。
建议:对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规定,其他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另行规定,完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责任体系。
八、与相关法律规定的协调问题
1、《证券法》与相关法律之间有矛盾和冲突,法律体系存在不协调问题。如:(1)《证券法》和《刑法》对证券犯罪行为的处罚标准不统一,《证券法》中提出的一些证券犯罪概念在《刑法》中没有相应的定罪量刑标准;(2)《证券法》颁布前,证券业适用的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实质上《证券法》与国务院规定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在法津体系中,不属同一层次。(3)《证券法》与《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不但内容有重叠之处,而且还存在诸多不一致的地方。
建议:进一步理清《证券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在修改《证券法》时要充分考虑与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协调性,尤其是对《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应在合并其必要内容的基础上将其明令废止,以防给证券实践工作带来混乱。
2、现行《证券法》存在一些逻辑不够严密、概念不甚统一的地方。如《证券法》第11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但《公司法》只是规定了股票上市的条件而没有规定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导致证券法引用公司法内容落空。
建议:概念及法条的引用需进一步推敲,充分考虑其周延性。建议将《证券法》第11条修改为:“公开发行股票,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同时将《公司法》股票上市的条件改为股票发行的条件。
3、关于银行资金入市的问题,实际上就涉及到混业经营这一敏感话题,也涉及到相关法律有效衔接的问题。按上文论及的《证券法》第133条修改意见,则会与《商业银行法》发生冲突。
ok
② 中国股市什么时候有的
1983年第一家股份制企业深圳宝安联合投资公司
1984年一帮从没见过股市的穷学生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20多名研究生(其中包括蔡重直、吴晓玲、魏本华、胡晓炼等),发表了轰动一时的《中国金融改革战略探讨》,其中第一次谈到了在中国建立证券市场的构想。在1984年第二届中国金融年会上引起的思想风暴的规模
1984年7月20日成立 北京天桥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1984年11月 第一家公开发行股票企业 飞乐音响中国第一股——上海飞乐音响股份公司成立
1985年1月,上海延中实业有限公司成立,并全部以股票形式向社会筹资,成为第一家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全流通股票
1985年、北京的天桥公司、开始发行股票,
1987年5月,深圳市发展银行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成为深圳第一股。
1986年9月26日第一个证券柜台交易点中国工商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静安分公司
1987-09-27 第一家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成立
1988年7月9日,人民银行开了证券市场座谈会由人行牵头组成证券交易所研究设计小组
1990年12月19日,上海举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开业典礼。时任上海市市长在浦江饭店敲响上证所开业的第一声锣上市交易的仅有30种国库券、债券和被称为“老八股”(延中、电真空,大、小飞乐,爱使,申华,豫园,兴业)的股票,同日申银证券公司开设了上海第一个大户室出现了中国第一代个人证券投资大户/股票大户黄浦万国每天收市晚上交流信息者络绎不绝上海一景
1991年7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股票帐户,逐渐取代股东名卡。
1991年7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向社会公布上海股市8种股票的价格变动指数
1991年7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 1990年12月1日,深交所“试”开业,
1991年8月1日 第一只发行可转换企业债券公司琼能源
1991年10月31日,中国南方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招股,这是中国股份制企业首次发行B股。
1992年元月,一种叫“股票认购证”的票证出现在上海街头,产生大批认购证广义上讲也是一种权证。该权证价格30元,后被炒至几百元,
1992年1月13日,兴业房产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是上证所开业后第一家新上市的股票,也是全国唯一上市交易的不动产股票。
1992 年1月19日,从即日起视察深圳四天,在了解了深圳股市情况后,他指出:“有人说股票是资本主义的,我们在上海、深圳先试验了一下,结果证明是成功的,看来资本主义有些东西,社会主义制度也可以拿过来用,即使错了也不要紧嘛!错了关闭就是,以后再开,哪有百分之百正确的事情。”“坚决试,不行可以关”
1992年2月2日,发行联合纺织我国第一张中外合资企业股票。
1992年2月2月21日 第一家B股上市公司 电真空首次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股票
1992年3月2日,进行1992股票认购证首次摇号仪式。
1992 年5月21日沪市突然全面放开股价,大盘直接跳空高开在1260.32点,较前一天涨幅高达104.27%。沪指当天从616点蹿至1265点,仅仅3天,又登顶 1420点股票价格就一飞冲天,暴涨570%!其中,5只新股市价面值竟狂升2500%至3000%!上证指数首度跨越千点,
1992年7月7日,深圳原野股票停牌。
1992年8月5日,深圳市邮局收到一个17.5公斤重的包裹,其中居然是2800张身份证
1992年8月10日,深圳发售1992年新股认购抽签表发生震惊全国的“8.10风波”。
“8?10”之后3天,上海股市也受影响猛跌22.2%。上证指数暴跌400余点与5月25日的1420点相比,净跌640点,两个半月内跌幅达到45%。
眼看股市脱缰,监管层赶忙悬崖勒马,并加快新股上市速度。
1992年10月12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成立。
1992年11月,沪市创出393点新低。仅5个月,沪指就跌去千点
1992年11月深宝安 第一家境内发行转债上市公司中国首家发行权证的上市企业
1992年后股票价格暴涨。糊里糊涂地开始炒股,莫名其妙地发了大财
92年因买股票认购证出现了股票大户 95年以国债风波为限 基本上消灭了股票大户
1993年2月到1996年3月被称是中国股市的第一次大熊市,主要是国家宏观紧缩遏制经济过热所致
1993年第二批认购证这次投入者几乎全赔,从此认购证消失
1993年2月 1558点
1993年4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市行情借助卫星通信手段传送到北京
1993年4月22日《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正式颁布实施。
1993年5月3日上证所分类股价指数公首日布分为工业商业地产业公用事业及综合共五大类
1993年6月1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编制的“中华股价指数”
1993年6月29日 青岛啤酒 第一家H股上市公司在香港正式招股上市
1993年7月7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年中的金融整顿,连带着股市也跟着泛绿。
1993年8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所有上市A股均采用集合竞价。
1993年8月20日 第一只上市投资基金 淄博基金
1993年9月30日第一家股权收购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宣布持有上海延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超过5%,由此揭开中国收购上市公司第一页。宝安收购延中实业股权通过二级股票市场进行控股的“宝延风波”
1993年10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开放国债期货交易。
1994年4月 棱光股份 第一家国家股转法人股公司
1994年6月 哈岁宝 第一家上网竞价发行股票
1994年6月 陆家嘴 第一家国家股减资的公司
1994年7月28日人民日报发表《证监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商稳定和发展股票市场的措施》,
1994年7月29日‘股灾’
1994年7月30日“停发新股、允许券商融资、成立中外合资基金”三大政策救市行情上证指数从当日收盘的333.92点,8月涨至9月13日的1052.94点,累计涨幅215.33%。
1995年,指数又在政策指挥下玩了一把过山车:
1995年1月1日,即日起实行T+1交易制度。
1995年2月23日,上海国债市场出现史称“327风波”。
1995年3月,当证券市场已经发展四年多以后,才进政府工作报告,拿到了准生证。
1995年5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出《关于暂停国债期货交易试点的紧急通知》,协议平仓。
1995年5月18日暂停国债期货交易试点,沪市A股跳空130点开盘,沪指当天涨幅40%多;留下新中国股市上最大的一个跳空缺口成交量也巨幅放大至84.93亿元
1995年5月20日仅过两天,国务院证券委宣布当年新股发行规模将在二季度下达,沪指瞬间跌去16.39%。
1995年7月11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加入证监会国际组织。
1995年 一汽金杯 第一家亏损公司
1996年的上海股市犹如一个大转盘,从年初的500多点,一直冲到1250点;深圳股市更是疯了,从年初的900多点冲到了4200点。
网下认购买新股票 需要上门 带现金
1996年4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称,今起不再办理新的保值储蓄业务。
1996年4月24日,上交所决定调低包括交易年费在内的七项市场收费标准。
1996年4月25日合并方式组建“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1996年5月29日,道?琼斯推出中国股票指数,分别为道?琼斯中国指数、上海指数和深圳指数。
1996年9月24日,上交所决定,从10月3日起分别下调股票、基金交易佣金和经手费标准;同时对证券交易方式作出重大调整,即由原来的有形席位交易方式改为有形无形相结合,并以无形为主的交易方式。自10月份起全面推广场外无形席位报盘交易方式。
1996年国庆节后,股市全线飘红。证监会坐不住了,团团冷风朝股市吹来,意图降温,但行情仍节节攀高。
1996年12月16日《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文章《正确认识当前股票市场》[第三任证监会主席周正庆组织人撰写]“最近一个时期的暴涨则是不正常和非理性的。”从而引发市场暴跌。
1996年12月16日,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交易,实行涨跌幅不超过前日收市价10%的限制。
“12道金牌”
1997年4月10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试点拉开序幕。
1997年 5月股市终于在重压之下于 进行调整
1997年6月6日,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
1997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布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5月到1999年5月的下跌,是中国股市非常值得玩味的第二次大熊市。
1998年3月23日,金泰、开元、兴华、裕阳、安信等五大证券投资基金和南化转债、丝绸转债两个可转换债券相继登场。专家理财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工具扩大的一种标志。
1998年4月22日,深沪两市的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制度。
1998年4月28日 辽物资A 第一家ST公司
1998年度,人行先后在3月25日,7月1日,12月7日连续三次降息。
1998年6月12日,国家宣布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从单边交易千分之五降低到千分之四,
1999年开始,一批批困难企业开始纷纷上市“脱困”,弄虚作假的企业越来越多,后来暴露出来的很多违规造假的企业都是那时上市的,将股市弄得“不伦不类”‘老鼠仓'
上市公司第一年绩优,第二年绩平,第三年绩差,第四年亏损,第五年资产重组。这是折旧规律。
1996年 绿野上市一年不到,就从一个绩忧股变成了一个垃圾股。股票充满着阳谋和阴谋的游戏工具
1999年5月7日周末北约导弹袭击中国驻南斯拉夫联盟大使馆
1999年5月10日周一,沪深股市跳空而下,“导弹缺口”炸在每个股民心中。
1999年5?19行情 一开盘网络股启动领头的是东方明珠、广电股份、中信国安等沪市上涨51点,深市上涨129点。
5月19日后,大盘依然一片大红
6月1日,国务院宣布降低B股印花税
6月10日,央行宣布第7次降息。
1999年6月12日 棱光股份第一家遭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公司
6月14日,证监会官员发表讲话指出股市上升是恢复性的。
6月15日,《人民日报》再次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重复股市是恢复性上涨,
6月25日,两市成交量竟达830亿元,创历史纪录。
管理层还允许三类企业获准入市,当天大盘跳空高开,上证指数当日大涨103.52点,涨幅6.59%。
政府很快出台了一系列利好火上浇油。中国股市进入了空前的大牛市功利性透支
有经济学家说当时美国的连续8年大牛市,大大增加了美国的消费,股市的钱挣得容易,花起来也爽快,这被称为“财富效应”,管理层觉得言之有理,遂动了在中国复制股市财富效应的念头;
网络泡沫的诞生国企改革进入攻坚阶段,需要大量的资金
1999年7月1日,《证券法》正式实施,而令人啼笑皆非的是,沪深股市以大幅下挫的方式来迎接中国证券业的第一部****。1998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③ 中国股票市场实行直接持有制度是什么样的呢
在《证券法》实施之前,我国的股票发行制度是带有浓厚行政色彩的审批制。自2001年3月开始,正式实行核准制,取消了由行政方法分配指标的做法,改为按市场原则由主承销商推荐、发行审核委员会独立表决、证监会核准的办法。实行核准制既是对国际经验的借鉴,也是规范发展我国资本市场的需要。
④ 什么叫做“中国股市现状监管 ”
“无规矩,不成方圆”可谓流传久远,耳熟能详。这句话强调的是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在缺少制度的约束、或是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 一个圆满的结果当然难以达成。但是,这句话的另一方面含义却容易被人忽略:如果制度不能够很好地执行,仍然是成就不了方圆的。换言之,假若制度执行的监督人本身处于弱势地位,这个方圆也就无从谈起。可以说,中国股市的监管目前面临的正是这样一种尴尬。 另外一种可能的情况是,监督者参与了作弊,这也不能达成方圆。当然,这是一种特例,在此我们不作讨论。(千金难买牛回头 我不需再犹豫)
一、股市十年,监管摸石头过河
中国股市是在短短的十年时间里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发展起来的。 这个过程看似短暂,实则经历了相当多的曲折,走了很多的弯路。伴随股市成长的足迹, 监管的道路也并不平坦,甚至有步履蹒跚之感。因为监管部门扮演的是非常特殊的角色,夹在市场和政府之间,难以让两者取得长期的平衡。一方面 ,政府一直试图控制市场, 以达到利用其来为国企改革服务的目的;另一方面, 市场的畸形运作扭曲了资本的功能,给市场监督带来相当大的不便和压力。(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证券法》1999年7月10日正式颁布实施时,距中国股市成立已近十年。在《证券法》出台前,许多的条例、办法也已经公布使用,但是,由于缺少有力的约束,并没能达成很好的效果。同时,由于很多外力的作用,反倒使监督者有时候沦为了旁观者。拿新股上市为例,最初的配额制明显是一种均衡利益的结果。为达成上市的目的,各地方、部门无不使出浑身解数,监管部门的弱势地位在各方面的压力下凸显无遗。
这些年来,市场监管确实一直处在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市场上的造假、 做庄行为那么明目张胆,监管部门不可能不知道,可是却迟迟难以解决,以致越拖越严重, 正表现出监管部门本身的定位也并不特别的明确, 而有法难依本身就是中国现实中纠缠不清的问题,在这种情形下,监管恐怕也只有徒叹奈何了。
二、监管之难
前些时候,成思危副委员长出具报告直指监管部门监管不力,致使市场混乱不堪, 其列出的证据确实令看者触目惊心:有企业为达到股票上市的目的,高估资产,虚报盈利;有企业不顾中、小股东的意愿,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方向; 有企业故意披露虚假信息,使股东出现巨大损失;有企业大股东严密控制,致使上市公司成为其“提款机”等。这些现象确实是困扰市场的巨大问题。但是, 为什么会有如此多事件发生呢?背后的原因值得深思,单纯指责监管部门的不力似乎于理有之,但是于情不合。
1.股市最初设计是为国企解困,这使得监管的目标本身就出现偏差,监管部门不可避免地从保护国有企业出发,而忽略掉投资者和市场主体。 这是整个市场的政策取向要求,监管要随着政策的指挥棒走。事实上 ,大部分上市公司如果不进行包装, 根本就达不到上市的目的。出现那么多的个案当然也就难以避免, 这也是监管部门的一大无奈。
2.市场中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致使正常的监管程序难以顺利进行。 就拿国有股减持的问题来说,国有股不流通明显是最初方案设计有问题,监管部门对此确实无力处理,因为这涉及到其他政策的问题。但是,如果国有股要是想进入流通领域, 自然就变成了市场问题,监管部门作为规则的制定者,由他们来处理本来是责无旁贷的, 但是,财政部本着保护国家资产的原则拿出自己的方案来,似乎也无可厚非, 这就难免要发生撞车。而这种关乎国家利益、关乎政策的撞车现象, 监管部门当然要退避三舍。
3.地方政府与上市公司往往有着巨大的利益关系。中国的企业文化常常表现为一种地方文化,地方国有企业的大股东就是地方政府,而企业的管理层也由政府委派。这使得地方政府和当地大企业休戚相关。这样,地方政府打着保护地方利益的名号, 打着保护国有资产的旗子,为企业造假、欺瞒小股东做掩护,监管部门纵然看在眼里, 又奈他何呢?
三、司法介入,无奈的选择
市场中各种问题累积到一定程度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 必然会影响到市场的基础。显然,监管部门通过正常的途径已难以处理,司法介入就显得非常重要和必要。透过司法的力量,一些市场中劣迹昭彰的违规行为确实无可遁形。 我们看到一些造假公司,市场中的“庄家”纷纷落于马下,显示了司法介入取得了相当重大的成果。
但是,司法介入确实又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司法的力量只在于处理和解决已经浮现出来的问题,它的更大功能表现为对已经构成违规者的强制力和威摄力。 而对于促成这些问题的制度安排、规则处理等,司法却无能为力。也就是说,司法触及不到问题的根本。
对于市场来说,要解决实质的问题,至为关键的就是要找出问题的源头, 从而有的放矢地制定有效的制度和规则,在问题出现之前就把它处理在萌芽状态。 一种“ 事前监督”可有效地防止很多问题的发生。而司法介入则是“事后处理”, 这是非常被动的补救性做法,显然,“事后处理”的成本比“事前监督”的成本也明显要大得多。
四、外来的“和尚”好念经?
可以说,史美伦女士到任中国证监会副主席,确实给中国股市的监管带来了新气象。中国的官场上历来充满了盘根错节的关系,这使得监管常处在两难的境地。 而史美伦女士清爽一人,和外界的关系非常单纯,自然可以对很多问题下得了手, 也可以充分发扬她“铁娘子”快刀斩乱麻的功力。
近期监管部门推出的一系列措施有力地打击了市场的违规行为, 这辆大车自然是政府在推动。但是,史美伦女士恐怕也是居功甚大,因为她主管的就是市场的监管工作。我们当然很高兴看到市场逐渐走向健康之途。 但是,我们仍然有所怀疑( 当然,我们并不怀疑史美伦女士的能力)。尽管我们看到很多违规者就象秋风扫落叶般被清理掉,但我们依稀能看到这种重拳的出击仍然只在治标,却见不到治本的功效。就象前面提到的司法介入,史美伦女士目前所扮演的似乎也是一个清道夫的角色。
当然,我们相信她仍会不遗余力地推进监管工作的市场化进程,但是这却不是她个人主观意愿所能决定的,还取决于整个市场深层次问题的解决,而她则只可以是一个推动者。因此,我们目前还保留一份观望的态度,当然, 我们乐于看到史女士在中国股市中功成名就。因为这样一来,中国股市的发展就可能进入一个新的格局了,我们期待这么一天的到来。
五、市场化之路
监管的市场化显然要依赖于整个证券市场的市场化, 而证券市场的市场化则要依赖于整个经济的市场化。有人看到,中国股市才经历了十来个年头的成长,就以为股票市场的问题应该是比较容易处理的,以为只要放开就是市场化的道路了。 可他们忽略了中国经济环境这个大背景,不考虑大的环境就遑论证券市场的市场化、 监管的市场化,简直是在掩耳盗铃。
有的人甚至认为,中国股市应该“推倒重来”,持这种言论的人当然是可以满足一种自我的良好感觉,但是这种“至善论”对于市场来说,有百害而无一利。且不说市场化本身就是一个宏观的、漫长的综合过程,就“推倒重来”论本身而言,“推倒” 是容易的,大家一拍两散罢了,可是如何“重来”却是个现实的问题, “重来”以什么为标准呢?有这样的标准吗?如果把西方的模式作为标准,这种标准在中国能行得通吗?这些都是不可能得到回答的问题。
显然,这种拍脑袋的言论是不负责任的,很容易对市场产生误导。……哈耶克曾经说过:“对一些特殊的弊端或恶行的愤慨, 往往会使愤慨者对其本身的计划的实现亦可能产生的弊端和不公正视而不见。”持“推倒论”的人, 心目中的参照恐怕就是那西方模式,在中国的市场环境中,这种模式恐怕会让中国经济拉肚子也未可知。
对于监管来说,具有独立的地位显得异常的重要,但是, 在众多力量和矛盾的夹持下,这能做得到吗?
⑤ 中国股票交易合法吗国家有出台股票交易政策吗
中国股票交易,正常来说,需要在券商开户,然后按照交易规则进行交易,这是合法的,法律方面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好友证监会来对交易进行监督,所以只要合法平台合法操作就行,不要上不正规平台。
⑥ 股票市场的中国股市
1984年- 提出建立资本市场构想
1984年11月-中国第一股发行1万股
1986年-中国第一个证券交易柜台诞生
1990年11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
1990年-深圳证券交易所试开业
1991年8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北京成立
1991-08-28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
1992年5月21日-上交所取消股票交易价格限制
1992年8月10日-“810”事件
1992年10月12日-证监会正式成立
1992年8月-1994年8月-股市变冷
1994年7月30日-三大利好救市政策引发大涨
1996年12月-政策扼住股市涨势
1999年5月19日-5.19行情爆发
1999年6月-多重利好促股市大涨
1999年7月1日-《证券法》实施打开潘多拉魔盒:从国有股减持到股权分置改革
2001年6月-国有股减持拉开序幕
2001年7月-国有股减持在新股发行中正式开始
2001年10月-证监会一家宣布暂停国有股减持
2001年7月-社保基金正式入市
2002年6月-国务院决定停止减持国有股
2002年12月-QFII制度正式实施
2005年4月30日-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正式启动
2005年6月-利好齐发,股改行情启动
2006年9月-股权分置改革已近收官
就是从06年下半年到07年底的大牛市,08年至今都是处于熊市中。
2014年12月5日成交突破1万亿,创造了一个空前但不绝后的历史记录,时间是14:39分!
2014年12月9日,沪深股指双双下跌,上证综指收于2856.27点,较前一交易日收盘下跌5.43%;深证成指收于10116.49点,较前一交易日收盘下跌4.15%。
⑦ 现在有关于中国股市相关的法律条例一共有哪些,分别是什么
证券法、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此外还有,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
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第12号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3号、第5-8号、第10-13号、第15号
可见其层级差别也比较大,既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也有证监会的部门规定,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还有证监会的临时通知,如果法律层级仅仅包括法律和法规,甚至包括规章,这些法律远远不能规范公司上市、增发等的操作,因此,还需要及时关注证监会网站的证监会令、公告等最新的信息
⑧ 在中国进行证券买卖有《证券法》,那么在澳大利亚关于股票交易的法律有哪些
澳大利亚的证券主管部门是ASIC (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 )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 主要的证券法律是
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 Act 2001
以及公司法 Corporations Act 2001
⑨ 中国股市有哪些规则制度
2016年中国股市新规则
一、IPO新规实施:先上车再补票
2016年的A股市场不仅将有熔断机制的全面保护,许多交易新规也会从今天开始实施。首先变化的就是新股申购,2016年起申购新股将取消全额缴纳申购资金的规定,将预先缴款改为确定配售数量后再进行缴款。但值得大家注意的是,新规定中指出如果投资者在连续12个月中,累计3次中签后不缴款,那在之后的6个月内将不能再参与新股申购。
二、交易规则改变:看盘可以“晚起”10分钟了!
另一个值得我们注意的交易新规是,从今天开始,股指期货的开盘时间也发生了变化。股指期货开、收市时间变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15:00,这也就是说,股指期货与股票的交易时间从今天开始完全同步了。
三、股市重大新闻:证监会出台“减持新规”!
为实现监管政策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市场自我调节作用,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自1月9日起施行。《减持规定》: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1、出台《减持规定》的主要考虑
《18号文》出台后,因及时暂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有效缓解了集中抛售压力,对引导股票交易恢复供需平衡、重塑投资者信心产生了正面作用。
同时看到,《18号文》是为应对市场非理性下跌发布的临时性措施,随着市场由剧烈异常波动逐步趋向常态化波动,有必要总结经验,尽快出台监管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的长效机制。为防范大股东、董监高集中、大规模减持冲击市场,并依法保障其转让股份的权利,我会遵循“疏堵结合”的思路制定了《减持规定》,通过完善配套机制,引导大股东、董监高依法、透明、有序减持。
为既避免《18号文》到期后出现减持高峰,稳定市场预期,又兼顾中长期供求平衡,满足大股东持股适度合理流动的需求,《减持规定》要求: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减持规定》重点就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这一特定途径减持股份作出细化要求,且受限范围不包括其通过二级市场购入的股份。董监高减持股份,完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严格执行。
2、《减持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是区分拟减持股份的来源,明确了《减持规定》的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减持规定》,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二是遵循“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设置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减持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三是根据各种股份转让方式对市场的影响,划分不同路径,引导有序减持。《减持规定》在针对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设置减持比例的同时,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多种减持途径。
四是完善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约束机制。一方面,为切实强化大股东对公司、中小股东所负责任,《减持规定》从上市公司及大股东自身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两个角度设置限售条件。另一方面,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减持规定》从董监高自身违法违规情况的角度,规定了不得减持的若干情形。
五是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合法、有序减持。一者,《减持规定》设置“防规避”条款,专门遏制相关主体通过协议转让“化整为零”、“曲线减持”。再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减持规定》区分不同情形,从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和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两个层面,明确了监管措施和罚则。
3、执行《减持规定》的有关事项
由于《减持规定》在现行证券法律体系下,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进行了规定,有利于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化解恐慌情绪。因此,《减持规定》出台后将不会出现“减持潮”;引发市场大幅下跌的说法没有根据,投资者应当理性看待、审慎甄别。出台《减持规定》,并不意味着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等“国家队”即将退出,其稳定市场的职能也不会发生改变。今后,我会将继续把稳定市场、稳定人心、防范系统性风险作为目标,全力做好相关工作。
为落实《减持规定》,沪深交易所将于近期陆续出台相关配套细则,为大股东依法、有序减持提供规范指引。
四、证监会:自1月8日起暂停实施指数熔断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引入指数熔断机制的主要目的是为市场提供“冷静期”,避免或减少大幅波动情况下的匆忙决策,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抑制程序化交易的助涨助跌效应;为应对技术或操作风险提供应急处置时间。熔断机制不是市场大跌的主因,但从近两次实际熔断情况看,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而熔断机制又有一定“磁吸效应”,即在接近熔断阈值时部分投资者提前交易,导致股指加速触碰熔断阈值,起了助跌的作用。权衡利弊,目前负面影响大于正面效应。因此,为维护市场稳定,证监会决定暂停熔断机制。
引入熔断机制是在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发生以后,应各有关方面的呼吁开始启动的,有关方案经过了审慎的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熔断机制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在我国没有经验,市场适应也要有一个过程,需要逐步探索、积累经验、动态调整。下一步,证监会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组织有关方面研究改进方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不断完善相关机制。
⑩ 中国的股票和期货,分别开始于哪一年,立法于哪一年
股票: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1991年7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这两所交易所的成立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市场的形成。1998年7月1日,《中国证券法》开始实施。
期货:1990年10月12日,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经国务院批准,以现货交易为基础,引入期货交易机制,作为我国第一个商品期货市场开业。2007年4月15日正式实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但是《期货法》立法仍在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