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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认购某公司股票行为是否违法

发布时间: 2021-04-25 12:34:37

1.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购买公司股票吗

它是一个政府机构,负责制定银行的各项政策,不具备普通银行的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于1948年12月1日在河北石家庄成立。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的职能。1995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国务院直属的国家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设13个职能司。2015年1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下调分支行常备借贷便利利率。2015年12月25日,央行发文鼓励银行对存款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办理的一定金额以下的转账汇款业务免收手续费。2015年12月30日,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对网络支付的账户分类与监管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2. 股票的制作和发行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个人或者团体不得擅自印制、发行股票(这道题错在哪)

股票的制作和发行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

错在“中国人民银行”

3. 中国人民银行不是不能直接认购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吗为什么做题看到说中央银行直接进入一级市场购买国库

只能从二级市场购入国债等政府债券。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9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很清楚,根据该法,央行是不能直接认购国债的。

一方面是经济下滑带来贷款风险增加,使得银行在放贷方面趋向保守,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不够完善,主要是从银行到实体经济的传导不够畅通。另外从宽货币到宽信贷仍需要一点时间,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这方面的问题会有所缓解。

(3)中国人民银行认购某公司股票行为是否违法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建议去中小银行购买。很多人以为国债只能在国有银行购买,尤其是一些老年人,其实大家搞错了,很多中小银行也可以购买,包括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每家银行分配的额度不同,小银行由于不太受关注,所以更好买一些,完全没必要去国有大行抢购。

国债到期后要尽早取出。本次国债不计复利,且逾期不加利息,所以为避免损失,投资者在国债到期之后要尽早取出来,把钱投放到其它有收益的产品中,当然也可以提前办理约定转存业务。由于期限过长,有些人会把凭证遗失,可以持身份证到网点办理挂失手续。

4. 1.某市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在2008年业务检查中,查明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会

①2007年2月1日,向该行业开立账户的建设银行某分行透支60万元。--违法
②2007年3月5日,向在农业银行再贴现40万元。--合法
③2007年5月29日,向农业银行该市分行发放贷款500万元,期限2年。--合法
④2007年6月7日,向该市某投资公司发放贷款300万元,期限4年。--违法
⑤2007年6月19日,直接认购1年期国债20万元。--违法
⑥2007年8月16日,向该市人民政府林业局发放贷款300万元,期限3年。--违法
⑦2007年9月28日,决定向为该市人民保险公司提供500万元担保。--违法
⑧2007年11月3日,认购某公司股票20万元--违法

5. 中国人民银行禁止从事哪些义务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上述两条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性业务的规定。 中央银行和政府财政和收支都是货币收支,又都是整个社会货币流通的构成部分,因此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应相互配合,共同维护货币收支的平衡和人民币币值的稳定。财政透支是指财政部门在中央银行提取的款项超过了其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财政透支会迫使中国人民银行增发货币,这部分增发的货币是没有物资保证的,致使社会总需求大于总供给,引起物价总水平普遍上升,导致通货膨胀。 从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的发行方式来说,中国人民银行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将会导致通货膨胀的后果。所谓直接认购,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动用其自身资本或信贷资金直接购买国债或其他政府债券;所谓包销是指中国人民银行直接负责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的销售,对于未能出售的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予以认购。这种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是对财政的变相透支,是财政以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用抵押向中国人民银行借款。这部分借款是没有物资保证的,而且借款通过银行的货币扩张机制,成倍地扩张,将会导致通货膨胀的发生,所以《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八条在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财政透支的同时,也规定禁止中国人民银行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从事的贷款业务是其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最重要、最有效的间接调控手段,其贷款对象是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的贷款与商业银行的贷款有着本质区别,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地位及再贷款的对象决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其他单位和个人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 同时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中国人民银行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此项规定的意义在于,如果允许中国人民银行对外提供商业行为的担保,势必会扩大中央银行的对外债务,因为无论任何担保都会有一定的风险,一旦这种风险出现时,它是没有特定的资金来弥补这部分亏损的。中央银行掌握的这部分资金都是有特定用途的,在没有正当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它只有靠多发行一部分货币来弥补亏损,那么靠多发行货币来弥补这种亏损是要负出昂贵代价的,所以,法律明确禁止这种行为。

6. 公司自行发行股票由本公司员工认购的行为称作什么

内部配售。
公司申请上市以前让员工认购的股票属于原始股,特点是低于市场发行价,但有禁售期,到期才能进入二级市场。公司上市后的配售,须获得必要的批准后,向其现有股东提出配股建议(配售价格一般都比当时的价格低),使现有股东可按其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认购配股股份。

7. 央行认购某公司股票20万,此题正确吗

黄认购某公司股票20万,此题正确吗?央行认购某公司的股票20万,这道题是不正

8.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

选 A、B、C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第三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摘自“网络”

9. 国有资产是否可以用于购买股票(求相关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定)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一、确定投资目的、原则及目标
国有企业在进行证券投资前,首先要考虑和确定投资的目的,而现阶段国有企业进行证券投资的目的主要有以下方面:首先是利用间隙资金,利用证券交易市场这一功能强大的交易平台,使流动性较大的股票投资和基金投资成为一个货币资金管理工具(前两年利用债券回购、现在利用货币市场基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企业非常之多);具有数额较大的现金,由于近一年来证券市场行情火暴,而排除其它投资机会,进行预期收益较高的股票投资(此种情况下将会有因丧失其它投资机会而产生的机会成本);增加比银行存款利息更大的收益;调整现金资产比重,优化资产结构方面的考虑;还有极少数的是在股票全流通的情况下,通过股票二级市场的运作来调整对上市公司的综合持股比例。当然许多情况下投资目的是从多个方面考虑的。
根据企业的证券投资目的,即可设定证券投资的原则,即投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的关系。由于证券交易和变现快捷的特点,其流动性一般不会出现问题。从国有企业的证券投资对安全性要求高的特点,因此其证券投资的首要原则即安全性,在保证安全性的基础之上,获取稳定的收益,而不追求过高的超额收益,因为那样必然是以牺牲安全性为代价的。证券投资的原则决定了投资策略、投资品种及投资组合,也决定了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配比程度。综合起来,国有企业证券投资的原则是:长线投资、确保安全、稳健为本、力争收益,从而达到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的目的。
根据企业的证券投资目的和投资原则,可设定企业的证券投资目标,包括投资额度、平均投资期限、投资收益,投资风险及止损线等。
二、正确评估投资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规模及组合
应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及投资风险偏好,要在目标收益和潜在风险中寻求一个平衡点。投资总体规模和投资类别应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并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约束。
避免过分风险集中,进行多样化的投资组合。“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是最经典的投资原则,如投资金额较大,尽量选择多个投资方案,并且错开投资期限,根据实际情况收益及风险高低结合,长短结合,既可减小资金风险,又可减小流动性风险。
三、制订适当和规范的制度、程序,科学决策
(一)制度先导,有章可循
根据《会计法》、《公司章程》、《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制定企业证券投资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和实施细则。对投资行为进行规范,对相关权限、职责、决策审批程序予以具体规定。
(二)程序规范到位,决策科学
首先,证券投资需进行集体科学决策,并由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及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授权签订投资及办理资金划转等其他手续。企业董事会、经营者和主要管理人员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和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相关的投资程序,不得非法或违规、越权进行证券投资;其次,安排专门的部门和熟悉资本市场和资金运作的人员进行操作、管理和风险监控;三、必须有事前风险预测和风险准备;四、事中的风险监控。对投资进行持续监控并向授权方定期汇报;五、如出现投资损失和市场走向大幅、长期偏离预期的情况,应及时处置和止损。
只有正确认识和合理评估委托理财中存在的诸多风险因素,并进行合法、规范的操作,对各项潜在风险进行针对性的控制,才可以有效保证投资的安全、完整。
四、专业人才操作和利用专业服务
由于证券投资收益风险相对较大,所以在操作上尽量由一定知识、经验和能力的人员进行,特别是在股票二级市场上投资相对集中、数额较大的企业更应如此。如此种情况下,企业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则要考虑减少该方面的投资或利用专业服务。
在利用专业服务时,由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等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指导和专项研究报告,公司支付咨询费用或在一定业绩回报的基础上进行分成为一较好的办法。
五、对投资品种的考虑
证券投资的最突出特点是流动性强,适合于投资组合的调整,目前主要的投资品种有国债、股票、基金。
1、国债。风险小,收益稳定,最近发行的三年期国债,票面利率为3.14%。而国债回购一年多来的收益率也较低,一般在2%—2.5%之间,在收益性方面已经丧失了其前几年的相对优势。
2、股票。目前国有企业既可以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一级市场的配售,也可以参与二级市场的股票投资。从目前的状况看,在一级市场对业务相关性较强的新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优先认购是风险较低而收益较高的方式。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例,每年通过这种方式投资的收益率均在10%以上,占其总体收益的比例达25%—50%。由于“T+3”规定的实施,更加快了新股认购投资的周转效率,因此国有企业在投资额度较大时采取这种投资方式比较理想。
另外,企业也可以在二级市场进行投资,其优点是可以自主进行风险控制,决定投资组合和投资品种,决策比较迅速,但缺点是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企业内部缺乏股票二级市场操作的经验和人才,专业化程度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风险,因此在专业化能力不够的情况下比较合适的方式是委托机构进行资产管理。
3、证券投资基金。对基金的投资从目前看也是比较理想的投资方式,从我国证券市场新基金两年来的实践看,大部分都给基金持有人带来了良好的收益。在基金品种和配置选择上,仍要考虑自身的投资原则进行偏股型、偏债型、货币市场基金和其它类型的基金。
在证券投资中,根据安全性和收益性相结合,建议将50%左右的资产投资于基金,20%以上投资于国债,30%以下投资于股票(因为风险较高,如果采用委托管理的方式,可适当提高比例)。此为通过对目前的市场状况的定性分析确定的一个比例,有必要随着市场状况的变化作出调整,但是调整的频率不宜过于频繁,否则必然增加交易成本或造成流动性损失,较大调整(幅度以投资比例的5%为界限)的时间间隔以一年为宜,平时只适合进行微调。
六、资产委托管理
资产委托管理又称委托理财,这种方式优点是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操作,不需要进行额外的人力物力投入,而且专业化程度高,可以获得相对稳定的收益,并有效地管理风险。委托金融机构进行资产管理,并不仅仅限于股票二级市场的投资,还可以其他方式——例如风险投资等的操作来实现收益。
(一)受托人的选择
资产委托管理应该注意的主要问题是受托人即代理机构的选择。选择的标准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受托人的资产管理资格。现在国家明文规定具有受托理财资格的为净资本超过2亿元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并且按照规定,券商的地方营业部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与其他企业签订委托理财协议,所以资产管理协议必须与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的总部签订,以免出现受托资格纠纷。
2、以往证券业务自营的业绩。这一点反映了代理机构操作大资金的能力和盈利水平,是决定投资收益率的重要因素
3、操作风格。不同的机构具有不同的风险偏好,反映在操作风格上就表现为积极型和稳健型。企业集团处于本金安全性的考虑,应该选择风格稳健的代理机构。4、风险管理水平。代理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高低和风险控制机制是否完善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本金的安全性。
5、受托方的实力、信誉情况较好。于对受托方的实力、信誉、业绩方面进行考虑,大机构要优于小的,因为其净资产和净资本高,资本实力强,理财水平高,又有更为强烈的信誉偏好;相比较而言,小券商或信托公司对自身信誉的偏好,要小于对大额现实利益的偏好,所以在需要其权衡时,其更愿意牺牲前者,如此以来,委托者就存在相当大的风险。
6、对其有一定了解或有合作基础。有一定合作基础主要是对其理财能力和信誉的充分认识,并且与其核心层的关系深厚层度,以使即使在受托方出现经营问题时,能优先考虑并保证本单位的利益。现在国内有100多家证券公司,有60多家信托投资公司,其实力、水平及信誉差别很大,至于“私幕基金”、“私约资金”等民间委托投资更是良莠不齐,所以委托前对受托人综合情况的了解十分重要。
(二)资产委托管理投资策略和模式
由于中国证监会在《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对受托人资格、受托资金来源、委托业务运作以及受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等都做了详细规定,并强调“受托人不得向委托人承诺收益或者分担损失”。中国人民银行也于去年出台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对此有类似规定。为避免投资风险和法律纠纷,现在的资产委托管理中较能保证委托人利益的模式有:
1、公司确定投资额度,委托受托人资产管理或委托基金专户理财,受托人按照投资额用自有资金进行配置(以不低于10%为宜)。双方共同确定“股票池”和投资收益分成标准。若亏损首先由对方配置的自有资金承担;若有盈余,在双方设定的收益率以下,则收益全部归我方;若超过双方设定的收益率,则超额部分按照台阶式比例分配(即累进式),为了避免风险,应设立“防火墙”,委托第三方监管,且监管方和实际操作方不能存在关联关系。
2、公司确定投资额度,将资金划入开立的专用投资资金帐户内,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共同经营,受托方按公司的资金同比例提供风险保证金(或按照一定比例折扣的证券,抵押证券品种和折扣比例可参照证监会《融资融券办法》执行),双方签订委托合同,约定收益分成办法。为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双方共同确定“股票池”和风险平仓线,当双方帐户中合计的市值低于设定的数值时,对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追加承包风险保证金,否则公司有权立即平仓收回投资本金和相应的承包收益。为保证合法及时的平仓,要求对方授权提供承包风险保证金帐户的一切合法有效平仓手续。
七、对证券相关投资及创新产品的投资
在满足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尝试参与信托市场、银行间同业市场、基金产品、债券市场的业务,探索信托、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市场的投资,利用制度创新、产品创新,进行投资优化组合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投资风险。

10.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购买公司股票吗 人民银行能开股票吗

绝对不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