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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票财务造假处罚

发布时间: 2021-04-29 11:22:19

㈠ 同样是财务造假,香港与内地的处罚有何差异

举个案例:香港的处罚
其一,媒体曝光充分及时。去年11月31日,香港廉政公署突然拘捕了创维数十名高层,随后香港廉政公署提起诉讼,控告黄宏生涉嫌在上市前的审计中造假账和挪用公司资金逾4800万元。而在此前,香港便有媒体披露说,黄宏生一再声称创维是一家专注于彩电业务的公司,与事实不符,黄在三亚地产项目中有大笔投资。
同样,在香港警方搜查东大照明公司的前几个月(2004年6月21日至29日间),也有媒介指出,东大照明延迟公布业绩,主要原因是与现任审计师德勤意见不合。德勤对东大照明在个别账目处理上存在不同意见,并就其结算方法提出质疑,具体是一笔东大照明为购置物业、厂房及设备支付的6710.5万元定金,一笔1786.6万元的资本承担,以及一笔高达2.89亿元的海外客户销售额。
其二,警方办案雷厉风行。香港廉政公署2004年11月30日拘捕黄宏生,并在12月1日晚发出新闻稿,指控黄宏生及其胞弟黄培升涉嫌盗取公司资金逾4800万元。其时,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刚刚获得深圳市50强民营企业的表彰,创维公司还对外宣称:上半年经营业绩比去年大幅增长。换言之,警方在接到知情人举报后及时介入,某种程度上避免了半年报发布后,创维股价持续上扬,给股民造成损失。
与深沪证交所一样,港交所对上市公司最严厉的处罚也不过是公开谴责,关键在于法律处罚的及时跟进。有人统计过,自2001年4月以来,共有61家上海证交所的上市公司受到77次公开谴责,但由于监管力度不足和司法程序未跟上,公开谴责的效果越来越差。反之,香港警方对创维的调查,正如香港财政司长唐英年所说,它显示香港是法治社会,对任何涉嫌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均会打击。

其三,事后法律处罚严厉。据悉,上述东大照明董事局主席朱展东等3人涉嫌篡改账目,提供误导、虚假账目,从而导致他人遭受损失,如果罪名其成立的话,最高可判10年监禁。此外,创维上市时募集资金为10亿港元,若创维的"假账"罪名成立,法庭判决"等额赔偿",黄宏生的财富将"一夜赔光",其本人还面临犯罪行为指控,牢狱之灾自是难免。
综上所述,东大照明也好,创维公司也罢,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出现重大财务丑闻,一方面会引发公司股价大幅下挫,甚至可能直接沦为 "垃圾股票";另一方面是"造假"当事人要面临严厉的处罚。像黄宏生涉嫌盗用公司资金行为,根据香港法律将认定为盗窃,而内地法律往往定性为侵占,两地法律性质不同,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这也是同属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行为,在香港需承担刑事责任,在内地可能只需承担行政责任的区别所在。

㈡ 公司造假上市刑法如何处罚

我国刑法仍未有明确地对造假公司上市有处罚规定。若是论有关的刑事处罚,仍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是注册上市公司,为了躲避缴纳国家税务,以偷税、盗税罪论处。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㈢ 若股票财务造假,会面临着怎样的处罚

股票市场由于需要保持很好的数据,一些上市企业为了达到自己的目地,就会通过一些系统的造假行为,来优化自己的年报数据。上市公司如果想要瞒天过海,还是需要下一些功夫的。不过,上市公司为了获得巨额的利益,这些都不叫事。

但是,上市公司造假的行为,也是需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具体来说,罚款是必不可少。如果涉及严重造假的上市公司,被强制退市也是有可能的。

三、退市

上市公司的造假如果,持续时间长、涉及价额巨大,也是存在被强制退市的情况。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其实是一件损人不利己的行为。造假虽然可以使公司维持一段时间,但是,假的永远真不了。上市公司不能只想着自己上市圈钱。公司只有把精力放在公司业务的发展上面,才能使公司实现持续的发展。如果,上市公司因为造假,被强制退市了,恐怕是得不偿失。

各位,对于股票财务造假,面临的处罚这件事,您有什么想说的,可以在评论区留言。

㈣ 证监会处罚警告财务造假事件有多少起

2018年证监会公布处罚了多起财务造假的案例,包括圣莱达、ST仰帆、金亚科技、昆明机床等,初善君从造假方式、造假动机、财报特征和如何防范等角度整理相关案例,供各位参考
案例一:ST国药(现在ST仰帆)虚假记载营业收入
案例二:金亚科技虚增收入、利润
案例三:昆明机床跨期确认收入
案例四:圣莱达通过虚构营业外收入虚构收入和利润

㈤ 新三板公司财务造假财务人员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新三板公司财务造假财务人员会承担以下处罚: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㈥ 证监会严查财务造假惩罚有多严厉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15日表示,证监会近日查处了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百特)以虚构海外工程项目和国内外建材贸易的方式虚增业务收入,粉饰财务报表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案件。

常德鹏透露,应当事人要求,本案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后召开了听证会,证监会依法对有关证据进行了质证,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对相关意见进行了复核。综合证监会已经查明的当事人虚构参与木尔坦项目的有关事实证据,证监会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证据,决定不予采信。

常德鹏表示,雅百特的上述违法行为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根据在案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证监会决定,对雅百特处以《证券法》规定的顶格罚款6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陆永处以30万元顶格罚款,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对其他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分别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对本案涉及中介机构涉嫌未勤勉尽责等违法行为,证监会将严查到底,绝不姑息;对本案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有关事实,证监会将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还是有漏洞的。

㈦ 中国的《证券法》为什么对财务造假处罚如此之低,造假100亿,罚款60万,是不是监管者和造假者沆瀣一

中国很多法律都相对陈旧,毕竟制定法律的时候几十万是很大一笔钱。

㈧ 企业财务造假20亿,会有哪些处罚

如果只是企业内部处罚,可能就是丢工作的风险;如果是牵涉到经济犯罪,可能会面临牢狱之灾。

㈨ 炒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几条法律

按照法律,证券从业人员炒股应受什么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是严禁持有或者买卖股票的。如果有违反类似规定的,应该予以处罚,证券从业人员炒股应受处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股票财务造假什么处罚

投资者期待的对财务造假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严厉处罚并没有到来。继南纺股份5年财务造假3.4亿元仅被罚款50万元之后,新中基也于7月8日晚间发布被处罚公告,因在2006年至2011年间累计虚增净利润达2.2亿元被处以40万元罚款。
严厉处罚再一次爽约,强制退市则更是无从谈起。由近百件涵盖民事、行政和刑事司法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司法政策所构建的资本市场诚信司法秩序,正面临信任危机。
“法律规定如此,类似处罚尽管看似重罪轻处,可已经是顶格处罚了”,或许,管理层在强大的社会舆论面前也有苦难言,总不能突破既有法律规定吧?可有权制定、执行和适用法律规则的管理者,不仅要对遵循适用于其操作的规则负责,还要对法律的实际执行做到连贯一致,并且与法律的“法益”相符合,达到或接近立法目的。对于A股市场的监管者来说,如何在既有法律体系存在先天立法不足、罚责不力的情况下,让其执法行为最大限度接近立法本意——以执法震慑违法,是其对每一则违法案例结案前应该重点考虑的。
以严重财务造假等重大证券违法为例,现行《证券法》等法律规定的确对其罚责规定比较粗疏,且规定的违法成本轻微,这也是迄今为止几个案子引起巨大社会争议的原因。但这并不代表管理层就不能在既有法律框架下最大限度灵活执法,以便最大限度震慑选择性违法行为。
比如,对于上述财务造假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由证监会在处罚时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由交易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股票可能存在因重大违法行为导致暂停上市的风险”决定相关违法公司暂停上市,进而加大企业违法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严惩违法、预防违法和维护法律严肃性的执法目的。
当然,基于法律的正义实现终极诉求,管理层挽回公众对法律或其执法的信任的着力点,除了“灵活执法”外,还必须放在“紧急立法”上。根据现有《证券法》修法计划,《证券法》修订涉及事项众多,短时间内难以出台,既然《证券法》的修订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相关动摇市场根本的违法行为又屡禁不止,招惹众怒,那就不能坐等《证券法》的修订而对既有严重违法行为姑息养奸,而应积极寻求相关有权部门修法或释法。
具体来说,可以寻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证监会正在进行的退市制度改革,专门针对投资者反映强烈而又动摇资本市场根本的严重财务造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行为,出台加大处罚力度的“暂行规定”或“立法解释”,规定严重财务造假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予以强制退市。对严重证券违法负有主要责任或专业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为其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从业人员,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应一概终身市场禁入、追究刑事责任,最短刑期三年以上,并规定在《证券法》修订完成前执行。

股票交易中哪些行为属于违规处罚

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获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罚款:
一、在证券委批准可以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之外进行股票交易的;
二、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信息的;
三、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市场价格,或者以散布谣言等手段影响股票发行、交易的;
四、为制造股票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串通,不转移股票的所有权或者实际控制权、虚买虚卖的;
五、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股票,扰乱股票市场秩序的;
六、利用职权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或者协助他人买卖股票的;
七、未经枇准对股票及其指数的期权、期货进行交易的;
八、未按照规定履行有关文件和信息的报告、公开、公布义务的;
九、伪造、篡改或者销毁与股票发行、交易有关的业务记录、财物帐簿等文件的;
十、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活动的。

股票金融诈骗是怎样处罚

涉嫌票据诈骗罪,应当依法处理。《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