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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增发价格确定后多久能增发

发布时间: 2021-05-21 09:35:14

1. 什么时候定增发价格

增发的价格的形成基本上是市场行为。首先增发价格一般要比市场价低,否则购方直接在二级市场上买就好了。承办方会根据公司状况进行估值,确定一个基准价格,股票估值这里就不讨论了。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还要根据当时市场状况给予一定的溢价或折价。最终由买卖双方谈定,类似于公司收购。一般来讲,增发方是有好的项目或是财务状况不好需要资金才会增发,而买方正好有投资需求,将现金转化为股权以期将来获得收益。但是在中国增发变成了变向圈钱,以低价向大机构增发稀释了小股东的股权,增发后股价马上被拉低。而且在A股增发的上市公司一般不是因为有更好的项目而仅仅是因为缺钱,或者看到别人增发,自已不增发就觉得吃亏了。总之增发是一种基本的股权融资形式,可惜在A股市场被滥用。

2. 想请问高手股票增发后什么时候涨增发的日子确定了才涨还是铜陵有色怎样现在跌破增发价格了

没有规律表明一定会涨

3. 股东大会通过增发,一般多长时间实施

执行时间是“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六个月内择机发行”,也就是先股东通过再到证监会审核,然后择机发行。
以TCL的公告为例:
(一)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二) 发行股票的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六个月内择机发行。
(三)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结束之前,若监管机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数量的上限进行调整,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数量上限相应调整为届时监管机构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的数量上限),包括境内注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其自有资金认购)、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公司股东、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后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及其他合格投资者等。其中公司股东、董事长李东生先生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认购,认购金额不超过3亿元(含3亿元)
(四) 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不低于2.01元/股。
说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五) 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00,000万股(含100,000万股),其中,公司股东李东生先生拟以不超过3亿元(含3亿元)的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六) 锁定期
李东生先生本次认购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特定对象本次认购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七) 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八) 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0亿元
(九) 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分配方式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十) 发行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4. 增发方案获证监会批准,股价跌破增发价,方案会不会一定实施获得批准到实施方案时间有没有规定多长

很长时间以来,股票增发问题一直是市场热点之一,其利弊众说纷纭。本文就股票增发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股票增发对股价行为的影响和股票增发倾向性等三个方面进行了实证检验。

股票增发趋势分析

沪深证券市场从1998年6月开始正式试点实施增发新股融资方式,1998和1999年只有为数不多的几家上市公司实施了增发。在2000年4月30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暂行办法》后,许多上市公司纷纷"弃配改增",增发数量迅速增加。从1998年至2002年6月30日,共有203家公司提出并公告了拟增发预案。从2001年开始,提出拟增发预案的公司在急剧增多,特别是2001年达到了创纪录的127家。

上市公司提出的股票增发预案只有在得到证监会的批准之后才能实施。因此,实施的增发数量要远远小于公布的增发预案。从1998至2002年间,共有77家公司实施了股票增发,其中13家系原有A股和B股公司增发A股,55家系原有A股公司增发A股,8家系原有B股公司增发A股,1家系原有B股公司增发B股。考虑到A、B股市场之间股票价格的关系,本文只研究原有A股公司(包括同时发行B股的A股)增发A股的情况,这样共有68家A股公司增发了新股。

由根据发行日统计的股票增发数据看出,从1998年开始,股票增发数量呈不断增长之趋势。

增发对股价的影响

从我国股票增发的市场实践来看,增发一般对市场股价产生负面影响,表现为增发意向书公告日股价有不同程度的下跌。本文尝试采用事件研究方法,用事件前后股价行为的变化来考察股票增发对股价的影响。本文定义增发意向书公告日为基准日(如果增发意向书公告日是非交易日,则以公告日后一个交易日为基准日)。本文随后以公告日(基准日)前40个交易日、后80个交易日为计算超额收益率的事件期。考虑到我国股票市场的实际情况,本文采用市场调整超额收益率(股票收益率与对应A股指数收益率的差额)来表示股票在事件期的超额收益率(这实际上意味着假设所有股票的β系数都等于1),通过计算增发股票的平均超额收益率和累积超额收益率来考察增发对股价行为的影响。

本文选取了基准日前40个、后20个共61个交易日的情况。由结果可以看出,在股票增发意向书公告日或者是次日,超额收益率显著小于零,平均达-3.52%,显示在股票增发公告时,股价有迅速的反映。在增发公告前后的61个交易日内,只有一个交易日的平均超额收益率显著大于零,而10个交易日的平均超额收益率是显著小于零,其余交易日的平均超额收益率没有显著异于零,显示在股票增发公告前后超额收益率并没有显著异于零。换句话说,在公告日后并没有一致的超额收益率为负的情况出现。对各年度基准日前后平均超额收益率的检验也说明,绝大多数的超额收益率都没有显著小于零,因此,可以认为,在股票增发意向书公告日或者次一交易日,股价迅速反映了增发对股票价格的利空效应。

增发动机分析

实施增发公司的货币资金数量没有显著小于市场平均水平,即实施增发公司的平均货币资金数量并没有低于市场平均水平,因此,很难认为上市公司因为缺乏货币资金才进行增发。它从侧面说明了上市公司并非因为缺钱才进行增发,而往往是因为它满足了增发的条件,所以不愿意放弃通过增发"圈钱"的机会。

我们计算了在1999年至2001年实施增发的61家公司的流通股股数占总股数的比重发现,在这61家公司中,比重超过50%的公司只有两家,比例为3.23%+。我们比较了各年度市场平均流通股比重,发现实施增发公司的平均流通股比重要小于市场平均水平。

同时,我们发现,信息技术业中的上市公司提出股票增发预案的概率相对来说比较高一些;净资产收益率和资产负债比率越高的公司越倾向于提出股票增发预案。从这个角度看,中国证监会提高股票增发的净资产收益率和资产负债率要求是有道理的。

另外,每股收益越高,股票增发预案获批准的概率越大。这说明中国证监会在进行股票增发预案审批时对于拟增发新股的每股收益指标比较重视,每股收益高的公司所提出的股票增发预案较容易获批准。从股票增发条件的变化历史看,2000年之前对增发公司基本没有明确的财务指标要求,2000年4月30日发布的《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暂行办法》所提出的股票增发条件较低,并且所有提出股票增发预案的公司基本都符合这一条件。因此,实证结果表明,每股收益对股票增发预案获批准的概率有一定的影响。

但是,从历史演变过程看,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而不是每股收益更加重视。在2002年7月24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中,明确提高了净资产收益率的标准,但并没有涉及每股收益。每股收益率而不是净资产收益率对股票增发预案获批准的概率有影响的原因有待于做进一步的分析。

增发并未有效改善业绩

对股票增发的主要批评之一是,股票增发并没有实质性地改善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

为了比较股票增发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我们考察了实施增发公司在实施增发前后五年财务数据的变化情况。我们分别计算了1998年至2002年上半年实施增发的68家上市公司在1997年至2001年的主要财务指标的加权平均值,其中年度股票增发家数是根据新股发行日确定的。作为对照,我们计算了1997至2001年主要财务指标市场平均值的变化情况。

就1998年实施增发的7家上市公司而言,由于在增发新股的同时进行了大规模注入优质资产等重组活动,因此,这些公司在增发后实现了公司经营情况和业绩的大幅度改善。在重组当年,净利润和主营业务收入两项指标的增长幅度非常高:平均净利润从2192万元上升到13985万元,平均主营业务收入从67965万元上升到225778万元。此外,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也有非常大的改善,每股净资产也呈显著上升。这说明,增发所导致的摊薄作用在1998年实施增发的这7家公司中并不明显。但是,考虑到1998年实施增发的7家公司当年还实施了重大重组,即在增发的同时往往伴随着大规模的重组活动,因此业绩的大幅度改善可能是由于大规模重组所导致的。相应地,下面进行的分析中我们基本上剔除了这7家公司。

就1999年实施增发的5家公司而言,在重组当年,除净资产收益率外,各项指标都有了一定幅度的改善,但改变的幅度并未远远大于市场平均指标的改善程度。在实施增发后的两年之内,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都有了大幅度的下降,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都下降并且下降幅度远远大于市场所有上市公司平均指标的下降程度。这说明,1999年实施增发的公司的业绩在实施增发后非但没有提高,反而有了急剧的下降。

2000年实施增发的19家公司的业绩变化情况要比1999年实施增发的公司更差:公司业绩在增发当年就有非常明显的下降。在2000年,除了主营业务收入有所增长外,净利润、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这三个指标的下降幅度更大。这说明,2000年实施增发公司的业绩恶化程度要大于1999年实施增发的公司。

对于2002年实施增发的18家公司,我们只能比较它们在增发实施之前的平均业绩和市场平均业绩之间的关系。比较结果显示,2002年实施增发公司的平均业绩要大大优于市场平均水平,即实行增发的上市公司是所有上市公司中优秀的群体,其经营业绩在上市公司中处于较高水平。这是提高增发条件之后的必然结果。但是,这些公司在增发新股当年及以后能否继续保持优良的业绩则更引人注目。

综上所述,对于股票增发对上市公司业绩影响的比较结果表明:(1)股票增发并没有像想象的那样改善上市公司的业绩。除1998年实施增发的公司因同时实施大规模重组而改善业绩之外,绝大部分的上市公司在实施增发之后业绩反而下降,部分公司在实施增发当年业绩就有大幅度的下降。因此,认为增发能够改善业绩的结论是得不到充分支持的。(2)较低的上市公司增发条件一定程度上导致增发公司在实施增发后业绩急剧变坏,即所谓的"变脸"。2000年实施增发公司的业绩变化情况说明了这一点。(3)在提高增发条件后,2001年、2002年实施增发公司在增发前的平均业绩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并且2001年实施增发的公司在增发当年的业绩没有表现出明显的下降。

结论

1、实施股票增发的公司在股票增发完成后并没有显著地改善业绩,有些甚至在实施增发后业绩有很大的下降;由于股本扩大,因此导致了每股收益的下降,损害了长期持股老股东的利益。从1998年以后增发案例的结果来看,增发这种再融资行为并非提高上市公司业绩的有效手段。

2、从增发对股价的影响来看,增发的确是对股票价格的"利空"消息:在增发意向书公告日前的超额收益率显著为负,显示市场提前就对这一利空消息作出反映,投资者通过用脚投票来表示对增发行为的否定。

3、增发价格折扣率对公告日前后11个交易日累积超额收益率有一定的解释能力,并且不同年份对该累积超额收益率的影响也有差异。这显示出市场对股票增发的看法将很大程度上影响价格的下降程度。

4、1999年和2000年实施增发股票在增发新股上市后股价的累积超额收益率曾经出现了上升的趋势,所以参与增发的投资者在增发前后可以获得了较大的价格差,存在着明显的套利机会。但是从2001年开始,在增发后的超额收益率没有显著为正,即这种套利机会开始逐步消失。

5、关于增发公司存量资金的分析表明,增发公司拥有的平均货币资金没有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水平:即上市公司并不是因为缺乏货币资金才要进行增发。实际上由于增发条件的限制,往往可以进行增发的公司其业绩和财务状况都比较好,所以增发公司的平均闲置资金高于市场平均水平也是必然的。分析其增发动机,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为了公司业务和规模的扩张,通过增发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二是由于增发融资的门槛越来越高,成功难度越来越大,为了不"浪费"宝贵的增发机会而进行增发。

6、有关实施股票增发和提出股票增发预案公司的流通股比例的分析表明,提出股票增发预案和实施增发公司的流通股比例要小于没有实施增发或没有提出股票增发预案的公司,说明上市公司不合理的股权结构会影响到上市公司进行股票增发的倾向性。虽然流通股比例较小的公司通过增发来改善股权结构无可厚非,但要注意在这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流通股东的利益而不仅仅是大股东的利益,增发应以提高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为主要目的。尤其在增发过程中,股票价格的市场风险完全由流通股东承担,因此流通股东应在增发决策中拥有较大的发言权。

7、有关提出股票增发预案倾向性的二元选择回归分析结果表明,提出股票增发预案倾向性在不同行业有差异:信息技术行业更倾向于提出股票增发预案;而且重要的三个指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和流通股比例会影响上市公司提出股票增发预案的概率:净资产收益率和资产负债率越高、流通股比例越低,上市公司越倾向于提出股票增发预案。

8、股票增发预案获批准情况的二元选择回归分析结果表明,每股收益高的公司所提出的股票增发预案更容易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这说明盈利能力较高公司的股票增发预案更能够得到发行审核部门的认可。(《上海证券报》)

5. 股票增发价格是如何确定的,增发新股有何影响

股票增发配售是已上市的公司通过指定投资者(如大股东或机构投资者)或全部投资者再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融资方式,发行价格一般为发行前某一阶段的平均价的某一比例,使得总股数增加。

6. 定向增发股票获得证监会批准后,有多少时间去完成股票发行 或者说批准后的时间期限

一般批准后六个月(有效期就六个月)内就要实施,若不实施该批准就失效,若要继续定向增发就必须重新申请批准。一般来说定向增发申请批准后上市公司快则在一、两个星期内就会实施的。

7. 增发价格什么时候确定

1.先由董事会作出决议。董事会就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作出的决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本次增发股票的发行的方案;(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3)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4)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2.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就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募集资金用途;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股东大会就发行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上市公司就增发股票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3.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4.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程序审核,并决定核准或不核准增发股票的申请。中国证监会审核发行证券的申请的程序为: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申请文件;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8. 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增发审议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确定的增发价格是以通过审议前的股价为参考,还是以通过审

执行时间是“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六个月内择机发行”,也就是先股东通过再到证监会审核,然后择机发行。
增发价格是“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不低于2.01元/股”,就是是没确定,但不低于2.01。

以下是TCL的公告
(一)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二) 发行股票的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六个月内择机发行。
(三)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结束之前,若监管机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数量的上限进行调整,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数量上限相应调整为届时监管机构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的数量上限),包括境内注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其自有资金认购)、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公司股东、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后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及其他合格投资者等。其中公司股东、董事长李东生先生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认购,认购金额不超过3亿元(含3亿元)
(四) 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不低于2.01元/股。
说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五) 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00,000万股(含100,000万股),其中,公司股东李东生先生拟以不超过3亿元(含3亿元)的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六) 锁定期
李东生先生本次认购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特定对象本次认购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七) 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八) 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0亿元
(九) 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分配方式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十) 发行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9. 请问,上市公司股票增发预案提交后,一般需要多久才能通过

一般公司股票增发预案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上市公司将股票增发预案申请提交给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程序审核,并决定核准或不核准增发股票的申请。中国证监会审核发行证券的申请的程序为: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申请文件;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