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婚后买的股票一方私自卖了合法吗
1、股票本身的买卖是合法的。
2、你们夫妻间,关于股票的事,有无约定?
3、他要是没有帐户的密码,恐怕他也做不到“私自卖了”,那么这密码是谁说给他的,说的人也有责任嘛。
4、这点小事就算了。说不定过几天股票大跌一下,你们还庆幸卖掉了呢。
❷ 我想要投资股票,老婆嫌风险大不允许,我该偷偷试试吗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的股票投资是非常受欢迎的,但是股票投资的风险挺大的,很多人也渴望自己可以发财,然后家里的人却不同意,毕竟赚钱不容易,而且股票投资也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容易,如果当你的老婆反对你股票投资的时候,如果你对股票投资的了解并不多,而且自己也没有足够大的把握,我觉得你最好不要去尝试,这样很有可能到最后赔了夫人又折兵。
所以说对于这种冒风险的事情千万不要做,家人都不支持,如果自己还要冒然去做最后倒霉的只有自己。
❸ 现在哪些人是不被允许进入股票市场进行交易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下列人员禁止股票交易: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也就是说,有三大类人员不得进入股票市场,进行个人行为的股票交易:
1、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
2、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
这一规定,是为了遵循证券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❹ 对方不知道我买了股票,算是共同债务吗
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是一方借款是否用于家庭生活。只要是用于家庭生活的,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买股票炒股的目的,就是为了家庭生活,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❺ 丈夫用第三方名义购买的股票离婚时怎么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规定: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❻ 股票未经当事人同意,被别人私自买卖怎么办
第一百九十一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十万元以上
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给其他证券承销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❼ 允许买卖本公司股票后果
允许买卖本公司股票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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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某些方面体现了一种社会公平
2,如果监管不力,会产生信息不对称
❽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投资的产业和股票,在双方离婚时是否可以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去法律...
您好,关于您的问题,一般来讲是可以分割的。首先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需要结合公司的类型具体分析。结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条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❾ 一方擅自炒股欠下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9)夫妻双方未经对方允许买股票扩展阅读:
相关案例:
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李某与马某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8月2日经法院调解离婚,但未对财产进行分割。2017年3月4日,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共同存款3万元。
马某辩称,该款已取出还了赌债。法院认为,3万元系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是夫妻共同财产;马某将3万元用于偿还非法债务,并非用于家庭生活,故李某分割该3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被告马某给付原告李某1.5万元及相关利息。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及《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基本精神,就是依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尽量不判、少判夫妻共同债务。
而依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就要明确非夫妻共同债务范围。根据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不包括个人债务、虚构债务和非法债务,只有剔除这三类债务,才能切实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债务个人之间在事实和法律上是否需要推定,可将个人债务区分为纯正的个人债务和不纯正的个人债务。
所谓纯正的个人债务,主要有两种情形:
个人婚前债务和夫妻分别财产制情况下的个人债务,这两种情形下债务的产生与配偶没有法律关系,无需进行法律推理。个人婚前债务产生于婚前,仅限于债务人本人以个人财产偿还,责任财产范围不能及于另一方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中另一方的份额。
夫妻分别财产制下的个人债务,依约定时间和内容的不同,又分三种情况:婚前约定分别财产制,则全部为个人债务;婚后约定完全各自所有的,约定后的债务为个人债务,约定前的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后约定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则要根据具体的案情进行判断。
所谓不纯正的个人债务即第三人明知的单方债务,主要是可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因法律规定、当事人的举证等原因,未能在具体案件中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被推定为个人债务。具体又包括五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债权人明知双方约定。
第二种情形,夫妻共同财产制,举债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由其本人负担。
第三种情形,夫妻共同财产制,债权人有理由相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该债务由单方签订且债权人未完成举证。
第四种情形,夫妻共同财产制,债权人有理由相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未签字一方完成举证证实与该债务无关。
第五种情况,夫妻共同财产制,债权人有理由相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超出家事代理权范围,系表见代理,事后未获得另一方追认。
虚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何谓虚构债务,未见有法律、司法解释对其作明确规定。根据债的一般原理,债的产生原因有合同、侵权行为、单方允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法定等。
在婚姻家庭领域,债务产生的最为常见的原因是合同、侵权和法定,合同之债如借贷,侵权之债如交通事故,法定之债如抚养、赡养等。司法实践中,侵权或法定导致的夫妻共同债务绝大多数都会通过诉讼确定,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虚构的可能性极小;
易引发虚构是合同,尤其是虚假借贷。因虚构债务没有任何事实根据,故不受法律保护;参与虚构债务具有一定的违法性,应受到民事程序制裁或刑事责任的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中,雷某某通过ATM转账及卡取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19万余元转至案外人名下,后在离婚诉讼中对钱款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雷某某所谓19万余元系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是虚构债务行为,从而依照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少分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发布的张某等诉颜某彬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亦认定张某诉颜某彬、颜某广诉颜某彬民间借贷纠纷二案中分别存在颜某彬串通颜某广、张某虚构债务的情形,故判决驳回颜某广、张某的诉讼请求;
同时决定对颜某彬罚款2万元,对张某、颜某广各罚款1万元;对颜某彬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予以少分。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307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勾结,虚构夫妻共同债务,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配偶的合法权益的,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通则第84条第一款规定:“债是按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非法债务本身就违反了这一规定,根本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债”。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非法债务主要是赌债、毒债、嫖资、行受贿款等,此类债务往往通过借条、借据等形式出现,以民事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等形式予以合法化。
为了严厉惩处此类非法债务行为,在刑事审判中可以根据刑法第64条规定,采取没收等刑法处罚措施,在民事审判中亦根据《补充规定》,一律不予支持当事人的相关诉讼请求。
为落实《补充规定》,《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亦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