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国人民银行 贷款通则
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贷款通则是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该通则。
根据《贷款通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四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监管机关
(1)贷款通则可以买股票吗扩展阅读:
《贷款通则》其它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不良贷款的登记:
不良贷款由会计、信贷部门提供数据,由稽核部门负责审核并按规定权限认定,贷款人应当按季填报不良贷款情况表。在报上级行的同时,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不良贷款的考核:
贷款人的呆账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贷款人应当对所属分支机构下达和考核呆账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的有关指标。
第三十七条不良贷款的催收和呆账贷款的冲销:
信贷部门负责不良贷款的催收,稽核部门负责对催收情况的检查。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并按照呆账冲销的条件和程序冲销呆账贷款。
未经国务院批准,贷款人不得豁免贷款。除国务院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贷款人豁免贷款。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贷款通则
『贰』 2016年贷款通则 全文
贷款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借贷行为,维护信贷市场秩序,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所称贷款,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以社会公众为服务对象,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出借的货币资金。
本通则所称贷款业务,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出借货币资金使用权的营业活动。
第三条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与贷款人建立贷款法律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四条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贷款业务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抵触。
第六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任何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不得干涉贷款人依法开展贷款业务。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管理机关。
第二章贷款种类、期限与利率
第九条贷款按期限长短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第十条贷款按有无担保划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信用贷款,系指没有担保、仅依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系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担保而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抵押方式或质押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贷款用途、资金状况、资产转换周期等自主协商后确定。
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应当在贷款到期日前提出,经贷款人同意,可以展期。贷款人办理展期须审查贷款所需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并坚持审慎管理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
第十三条提前还贷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并按合同约定执行。事先未约定的,应征得贷款人同意。
第十四条贷款利率水平及计结息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贷款豁免以及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贷款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借款人
第十六条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法人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连续办理了年检手续;事业法人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已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或备案;
(二)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三)已开立基本账户、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持有贷款卡(号)的,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号);
(五)管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身份证件或境内有效居住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信用良好,有稳定的收入或资产,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四)管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机关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得申请贷款;境外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申请贷款,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借款人应及时依法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人要求的有关资料,不得隐瞒,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第二十条借款人应依法接受贷款人对其财务状况以及使用贷款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准备进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股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有可能对贷款的正常偿还产生较大影响时,应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遇有涉及诉讼等重大事项时,应自发生诉讼等重大事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同时应贷款人的要求,配合贷款人采取贷款保全措施,清偿或落实原有贷款债务。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并按期足额还本付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使用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违反国家规定以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
(四)财政预算性收支;
(五)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第四章贷款人
第二十四条贷款人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有权拒绝任何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强令其发放贷款。
第二十六条贷款人应告示所经营的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水平,并自接到贷款申请之日起30日内,答复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受理与否。
第二十七条贷款人应对借款人账户、资产、财务状况等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情况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贷款人有权采取合法措施对借款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查询,有权将借款人的财务报表或抵押物、质物交贷款人认可的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依合同约定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直至全部贷款或解除借款合同。
借款人完全履行借款合同时,贷款人不能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提供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善意第三方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贷款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借款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归还一个或多个贷款人的一笔或多笔贷款时,所有贷款人都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提前还款。
第三十条贷款人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合理费用。
在贷款授信额度确定后,对未使用的授信额度,贷款人应根据合同的相关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承诺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具体收取办法和费率标准根据合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合同约定内容以外的附加条件。
第三十二条贷款人应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贷款要素及时录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第三十三条贷款人在实现抵押权、质权时,须采取合法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不得损害抵押人、出质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经贷款人调查了解,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一)建设项目贷款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二)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贷款按照国家规定应取得环境保护等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的;
(三)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股权转让、股份制改造等过程中,未清偿或落实贷款人原有贷款债务的;
(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未经借款授权的。
(五)国家明确规定不得贷款的。
第五章贷款管理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同时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资料:
(一)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自然人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信状况证明;
(三)法人、其他组织必须提供有关财务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必须经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企(事)业法人还应提供贷款卡(号);
(四)抵押物(质物)清单、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证明或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接到贷款申请后,贷款人应同时审核以下一项或几项情况:
(一)借款人提供的各类信息;
(二)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以及历史还款记录等其他非财务因素,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三)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根据借款人的人员素质、经济实力、资金情况、履约记录、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级可由贷款人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
(四)担保的质量和法律效力;
(五)发放公司贷款时,必须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以及预测借款人的现金流量;
(六)发放项目贷款时,必须评估贷款项目的未来现金流量预测情况和质权、抵押权以及保证或保险等,并严格审查贷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发放关联企业贷款时,应统一评估审核所有关联企业的资产负债、财务状况、对外担保以及关联企业之间的互保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贷款人发放担保贷款时,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以及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担当保证人,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贷款人发放信用贷款时,必须对借款人进行严格审查、评估,确认其资信具备还款能力。
第三十八条发放担保贷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签订担保合同,办理担保手续。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需要交付的,应依法交付。
第三十九条贷款人在以权利质押方式发放担保贷款时,用于质押的权利应当是依法已明确为可以质押的权利。
第四十条贷款人与借款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借款合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根据借款人事先约定,贷款人可参与借款人对外投资、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或重大关联方交易,落实有效担保以及还本付息事宜。
第四十二条贷款人应当根据贷款距离到期所剩余的期限和金额,按年对其进行统计,并对应负债期限对敞口和流动性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贷款人应当对单一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的贷款与承诺、承兑、担保等表内外业务统一确定综合授信额度,集中控制风险。
第四十四条贷款人应当对信贷管理实行审慎有效的授权制度。
第四十五条贷款人可以与借款人书面约定,若借款人未按期还本付息,贷款人可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划贷款本息,并及时通知借款人。
第四十六条分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可以与借款人约定,若某一期贷款未能偿还,该期贷款可以展期或计收逾期利息,其他未到期的贷款可以视为到期贷款处理。
第四十七条贷款人应当根据贷款风险状况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人应当及时催收逾期的贷款。对项目贷款和公司贷款根据逾期天数将贷款分为逾期90天、180天、270天、360天和360天以上五个档次进行统计,并作为贷款质量分类的重要参考指标。对零售贷款应比照上述规定对逾期天数作更细致的划分。
第四十八条对借款人不能依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贷款人应当及时进行债权保全,必要时可以依法在新闻媒体披露或采取诉讼等法律措施。
第四十九条贷款人可以接受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或出质人以非货币资产作价偿还贷款。作价金额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应当继续清偿未偿还部分;作价金额超过未清偿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应当向借款人支付超出部分的价款。
贷款人取得的非货币资产,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及时处置。
第五十条贷款人应当建立和完善贷款的风险预警体系和质量监控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认定、登记、考核和催收。
第五十一条贷款人应按财政部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
第五十二条贷款人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依法核销不良贷款。
第六章贷款管理特别规定
第五十三条银团贷款,系指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多家贷款人依据同一贷款协议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五十四条境内外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均可以成为银团贷款的贷款人,并按照法律规定选择所适用的法律。
第五十五条银团贷款的各贷款人之间应当签订协议,明确规定牵头方、代理方、参加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第五十六条银团贷款的贷款人按照实际贷款比例或合同约定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
第五十七条银团贷款牵头方及参加方应当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要求按进度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第五十八条银团贷款的牵头方或代理方应当及时将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等信息告知各参加行。
第五十九条银团贷款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有关银团贷款费用,银团贷款费用的分配方案应当由参加银团的各贷款人协商确定。
第六十条银团贷款的牵头方或代理方应当及时按照协议规定,将借款人偿还的贷款划给各参加方。
借款人无法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义务时,银团贷款的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比例要求其还款。
第六十一条贷款人转让贷款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受让国外金融机构贷款的,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第六十二条贷款转让,包括保留追索权的贷款转让和不保留追索权的贷款转让。受让方保留追索权的贷款转让,转让方应在表外记载,按照或有负债的有关规定管理和披露。
第六十三条贷款转让方必须提供与被转让贷款价格、风险相关的有关信息,不得隐瞒和提供虚假信息。
第六十四条贷款受让方必须是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除此之外的贷款转让,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五条贷款受让方可以自行管理所受让贷款或委托其他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代为管理。
第六十六条贷款人将贷款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自转让之日起30日内书面形式或以公告形式通知借款人。贷款人未通知借款人的,转让行为对借款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七条借款人将贷款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必须事先取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
第六十八条贷款人在同意借款人将贷款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之前,必须严格审查第三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具体评估、审核程序按照发放贷款进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十条借款人违反本通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贷款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贷款人可以视情节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直至全部贷款。造成损失的,借款人及其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贷款人的工作人员,违反本通则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强令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或贷款人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而未予拒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七十三条贷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二)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发放贷款的;
第七十四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本通则所规定的贷款业务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并依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计结息的;
(二)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超过管理机关有关贷款期限最高限规定的;
(三)贷款展期期限超过管理机关规定的展期期限最高限的。
第七十六条贷款人违反本通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贷款人违反本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贷款人违反本通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发放贷款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视情节严重对贷款人予以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直至吊销贷款人或其有关分支机构的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贷款人违反本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对借款人进行严格审查,造成贷款损失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视情节严重对贷款人予以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直至吊销贷款人或其有关分支机构的经营许可证。
第八十条贷款人不按照财政部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予以改正;贷款人拒不改正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政策性银行发放贷款参照本通则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外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适用本通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本通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本通则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与本通则有抵触的,按本通则执行。
『叁』 用银行贷款进行炒股属于违规操作吗
用银行贷款进行炒股属于违规操作。
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银行对贷款资金的用途是有要求的,申请人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明令禁止的生产、经营、投资领域,借款人需要提供资金用途证明或者用途声明。
几乎所有的银行、小贷公司等金融机构,都会明令贷款流入股市,也明文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自己的贷款,拿去炒股。你铤而走险,势必做假,弄出一个虚假材料,骗取贷款。那么,银行一旦发现,拒贷是一定的,如果贷款已批复,还能收回,严重的话,还会以骗取贷款罪将你起诉到法院。
(3)贷款通则可以买股票吗扩展阅读:
银行在放贷款的时候审批都是根据用户的申请项目来定义放款。所以一般如果申请人以炒股为名义,银行肯定是不会审批同意,自然申请人的贷款肯定也是以其他名义的形式贷款,然后银行审批同意了,这个也就是违规了。不过一般银行放出去的贷款基本上都是个人自行安排,所以即便是违规银行也不会知道,只要定期偿还利息即可。
随着股市的火爆,越来越多人按捺不住内心的冲动,想要纵身股海,赚得盆满钵满,不仅是打算满仓操作,甚至不惜贷款炒股。那么,贷款炒股会有怎样的不良后果呢?
按照现在的无抵押贷款年利率加月费等,大部分银行折合年化利率都超过15%,虽然当前股票市场看似火爆,但贷款炒股的最终收益率未必比这一利率高。而且,由于贷款是有固定期限的,如果归还贷款的时候,正值股市低谷,那么投资者也只有低点抛售,这样一来既没有得到额外收益还容易造成贷款逾期,反而增添了个人信用记录的污点。
参考资料:贷款通则_网络
『肆』 炒股票是否可以向银行贷款
目前,我国《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贷款炒买炒卖有价证券、期货和房地产。所以,如果是贷款炒股,无论什么条件都贷不出来。
炒股就是从事股票的买卖活动。炒股的核心内容就是通过证券市场的买入与卖出之间的股价差额,获取利润。股价的涨跌根据市场行情的波动而变化,之所以股价的波动经常出现差异化特征,源于资金的关注情况,他们之间的关系,好比水与船的关系。水溢满则船高,(资金大量涌入则股价涨),水枯竭而船浅,(资金大量流出则股价跌)。
1. 务必本人办理开户手续。首先,要开立上海、深圳证券账户;其次,开立资金账户,即可获得一张证券交易卡。然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办理指定交易,办理指定交易后方可在营业部进行上海证券市场的股票买卖。
2. 开立证券账户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开立资金账户还须携带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如需委托他人操作,需与代理人(代理人也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一起前来办理委托手续。
3. 一张身份证可以开立多个证券账户。
『伍』 贷款用于股市,被银行发现后会列入黑名单吗
会列入黑名单。
根据《贷款通则》
第二十条对借款人的限制:
一、不得在1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二、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三、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五、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六、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七、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八、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5)贷款通则可以买股票吗扩展阅读:
借款人与一些不规范的装修公司、珠宝公司、红木家具商等合作,准备好虚假合同材料或收据发票,可以顺利地在银行审批通过。等银行贷款到账后,贷款人可以与这些商户协商,套出贷款,再把钱用于炒股。
要知道,放贷后银行会进行贷后管理,比如招商银行,通常会对贷款账户进行监控,借款人将贷款用在用途之外的场合,通常是不被允许的。再比如交通银行,在贷款发放7天后会进行检查。如果发现借款人的贷款用于炒股,会立即追回贷款。
『陆』 贷款通则中说“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怎么理解
q瘠i处ニe┼tdウw绀o甩x●dウg [编辑本段]贷款通则 全文8内1容 (中8国人h民银行 7608年1月260日1) 第一y章 总 则 第一a条 为5了k规范贷款行为2,维护借贷双7方2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6华人q民共和国中5国人g民银行法》、《中7华人v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j条 本通则所称贷款人s,系指在中1国境内0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4资金融机构。本通则所称借款人b,系指从3经营贷款业务的中1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q、其他经济组织、个n体工m商户3和自然人f。本通则中1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m对借款人l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8资金。本通则中8的贷款币7种包括人m民币2和外币7。 第三c条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2国人i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四条 借款人z与e贷款人l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4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o条 贷款人a开d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6平竞争、密切5协作的原则,不x得从6事不b正当竞争。 第六2条 中4国人v民银行及x其分2支g机构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监管机关。 第二l章 贷款种类 第七n条 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q以0合法方8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1险由贷款人q承担,并由贷款人i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v、企事业单位及i个g人u等委托人o提供资金,由贷款人b(即受托人j)根据委托人c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5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q(受托人d)只收取手3续费,不t承担贷款风4险。 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第八p条 短期贷款、中7期贷款和长0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2年以4内5(含5年)的贷款。 中5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0上n(不n含4年)2年以7下r(含0年)的贷款。 长6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8年(不h含2年)以6上t的贷款。 第九y条 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信用贷款,系指以1借款人f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系指按《中6华人h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5式以6第三g人g承诺在借款人o不m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c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系指按《中7华人y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5式以8借款人g或第三d人l的财产作为4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系指按《中0华人q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4式以2借款人x或第三p人x的动产或权利作为1质物发放的贷款。 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u以3购买借款人t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8式发放的贷款。 第十h条 除委托贷款以0外,贷款人x发放贷款,借款人j应当提供担保。贷款人z应当对保证人a的偿还能力u,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4及k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贷款审查、评估,确认0借款人n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1不l提供担保。 第三q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n一j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d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c和贷款人f的资金供给能力z由借贷双0方4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5载明。 自营贷款期限最长4一a般不n得超过30年,超过60年应当报中6国人y民银行备案。 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3不i得超过3个n月7,贴现期限为0从8贴现之w日4起到票据到期日3止3。 第十u二j条 贷款展期: 不u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c应当在贷款到期日5之k前,向贷款人e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s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s、抵押人i、出质人g出具同意的书6面证明。已f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6不b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7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8不f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e半;长8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3不r得超过0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i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1到期日7次日3起,转入m逾期贷款帐户6。 第十e三k条 贷款利率的确定: 贷款人l应当按照中6国人i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y下n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7载明。 第十d四条 贷款利息的计2收: 贷款人u和借款人w应当按借款合同和中7国人k民银行有关计7息规定按期计3收或交付利息。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x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0展期之d日0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7收。 逾期贷款按规定计6收罚息。 第十o五a条 贷款的贴息: 根据国家政策,为0了g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x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o可以3对贷款补贴利息。 对有关部门f贴息的贷款,承办0银行应当自主审查发放,并根据本通则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k六7条 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w人u无q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贷款人w应当依据国务院决定,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具体办5理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第四章 借款人v 第十v七l条 借款人a应当是经工h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t、其他经济组织、个a体工v商户8或具有中5华人m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4能力i的自然人e。 借款人q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j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1下u要求: 一g、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q,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b清偿;没有清偿的,已l经做了y贷款人a认2可的偿还计3划。 二y、除自然人x和不o需要经工s商部门q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u外,应当经过工q商部门f办3理年检手8续。 三q、已w开l立基本帐户6或一u般存款帐户6。 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2司和股份有限公4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5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60%。 五q、借款人d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r的要求。 六8、申请中0期、长1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k所有者权益与s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7例不s低于o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2例。 第十b八p条 借款人t的权利: 一y、可以3自主向主办7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7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 二s、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三z、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0外的附加条件; 四、有权向贷款人h的上g级和中2国人d民银行反6映、举报有关情况; 五x、在征得贷款人z同意后,有权向第三b人u转让债务。 第十u九g条 借款人g的义v务: 一l、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b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r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i如实提供所有开d户1行、帐号及l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j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二o、应当接受贷款人p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三l、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四、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o时清偿贷款本息; 五d、将债务全部或部分3转让给第三s人l的,应当取得贷款人p的同意; 六8、有危及y贷款人a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h时通知贷款人f,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f十e条 对借款人n的限制: 一n、不v得在5个q贷款人f同一c辖区t内8的两个j或两个x以2上v同级分5支l机构取得贷款。 二u、不n得向贷款人g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三n、不o得用贷款从2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不g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5面从6事投机经营。 五w、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a以5外,不d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p,不p得用贷款从6事房地产投机。 六0、不r得套取贷款用于x借贷牟取非法收入p。 七x、不r得违反8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7贷款。 八y、不w得采取欺诈手3段骗取贷款。 第五y章 贷款人s 第二v十m一i条 贷款人p必须经中0国人g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3国人n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h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t商行政管理部门q核准登记。 第二m十v二o条 贷款人d的权利 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i人s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一o、要求借款人w提供与z借款有关的资料; 二j、根据借款人r的条件,决定贷与d不z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三f、了x解借款人b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四、依合同约定从6借款人g帐户5上b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五q、借款人p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k务的,贷款人l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o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1支n付借款人z尚未使用的贷款; 六8、在贷款将受或已a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第二c十b三x条 贷款人r的义f务: 一u、应当公4布所经营的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y提供咨询。 二f、应当公5开j贷款审查的资信内7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三y、贷款人u应当审议借款人x的借款申请,并及a时答复贷与t不b贷。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p得超过0个s月0,中1期、长0期贷款答复时间不b得超过4个p月4;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四、应当对借款人r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 第二f十i四条 对贷款人s的限制: 一e、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中6华人j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f十b九j条关于e资产负债比7例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n条关于p不b得向关系人o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b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u得优于g其他借款人y同类贷款条件的规定。 二h、借款人n有下t列情形之j一t者,不h得对其发放贷款: (一x)不o具备本通则第四章第十s七t条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 (二k)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8禁止1的产品、项目的; (三b)违反0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 (四)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u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4件的; (五z)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d许可的; (六7)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7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8,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 (七i)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1的。 三b、未经中6国人s民银行批准,不a得对自然人q发放外币8币2种的贷款。 四、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8国人b民银行规定计4收利息之x外,不w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3国人y民银行规定计1收手4续费之a外,不v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c、不b得给委托人r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5、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j担保贷款。
『柒』 我想炒股票,是否可以向银行贷款呢
有抵押当然可以,这不像按揭买房买车,贷款的使用有明确指向,如果还不上,人家就收房收车。你有抵押物的,换不上银行收了抵押物就行了,所以他不管你贷款是炒股还是吃喝玩儿的呵呵~~~~建议你谨慎啊,股市本身充满变数,炒股本来就有心理压力,如果再加入了利息、甚至是房子被收的风险在,怕是会影响心态,所以都建议用闲置资金炒股的么
『捌』 关于贷款炒股问题请高手回答.
这么做没问题。
问题是质押贷款利率高于定期存款利率,这就有了融资成本的问题。如果你的100万直接拿出来申购新股,不就不用支付存贷利差了吗?所以现在的问题是招行给你的存单质押贷款利率是多少???
目前银行并没有执行统一的质押贷款率,市民办理质押业务时最好货比三家。这是三家银行的贷款利率:工行:1至3年为7.47%,3至5年为7.65%;建行:6个月以下的为6.48%,一年的为7.29%,1至3年为7.47%,3至5年为7.65%;中行:6个月以下的为6.03%,6个月至1年的为6.84%,1至3年为7.02%,3至5年为7.20%。
所以下面才是问题的本质。
如果存单质押贷款利率小于定期存款利率,那么你的朋友既赚了利差,又赚了流动性。
如果存单质押贷款利率大于定期存款利率,那就直接拿100万打新股,证券公司得拿他当财神爷供着,节省了利息支出,还掌握流动性。
第一遍打错字了,不好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