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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抬高股票价格

发布时间: 2021-10-22 07:18:49

1. 几百万炒股,哪种情况下会触犯证券法

你好,几百万在股市中不能操纵股票价格,如果只是正常买卖股票不会触犯证券法的。

2. 我国《证券法》规定,有面额股票发行价格的最低界限是股票

股票面额最低时1块钱,中国不支持折价发行,支持溢价发行和平价发行。我个人认为是由于以前国内A股以国企为主,如果折价发行,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3. 增发前为什么要压低股价

压住股价的目的是压低增发价,也就是说股价变动不仅随经济周期的变化而变化,同时也能预示经济周期的变化。实证研究显示,股价的波动超前于经济波动。

往往在经济还没有走出谷底时,股价已经开始回升,这主要是由于投资者对经济周期的一致判断所引起的。我们通常称股市是虚拟经济,称与之相对的现实经济为实物经济,两者的关系可以说是如影随形”,彼此都能对对方有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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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社会需求随着人口增加、消费增加等因素而不断上升的时候,产品价格、工人工资、资本所有者的投资冲动都会增加,连带出现的情况是投资需求增加,市场资金价格(即利率)上涨。工资的增加又使得个人消费再度增加。

企业投资的增加和个人可支配收人增加,使实物经济质量不断提高,企业效益不断上升,经济发展得到进一步刺激。当经济上升到一定程度时,社会消费增长速度开始放缓,产品供过于求,企业开始缩小生产规模,社会上对资金需求减少,产品价格回落,经济进入低迷状态。

4. 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是什么

证券法是调整因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管理、监督及其他相关活动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证券法》所指的证券是资本证券,包括股票和债券以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证券法》的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5. 1999年7月1日证券法实施为什么会造成股市大跌

首先,股市本身有涨跌规律。涨多了就要回跌。当时,股市已经处于泡沫破裂阶段。亚洲也处于金融危机当中。股市稍微一点利空都能诱发暴跌。
其次,个人认为,当时的股票市场是很不 成熟的,操纵股价,内幕交易横行,上市公司业绩造假也屡见不鲜。证券法的实施,让当时的庄家们怕了,撤离股市避风。
为了对付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及灾后重建,1998年中央开始实施“扩大内需”的战略,同年底,久经磨难的证券法终于获得全国人大通过,并决定于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1999年6月,中央提出“开发大西北”的重大战略,并同时推出了自1996年以来的连续第七次降息,虽然有这些利好,但人们还是不太相信牛市能够来临。因为按照即将实施的《证券法》的精神,信托与证券脱钩的工作开始进行。证券公司也出现大重组、大合并的趋势,受此影响股市出现下滑的走势。
但就是在令人没有想到的5月,突然爆发了“5.19”行情。再加上以美国为首的世界股市普遍持续上涨的示范效应,以网络股为代表的高科技概念股一跃而起,股指自1999年5月17日的1047点发起进攻,在短短的一个半月时间,股指上涨68%,1999年6月30日上证指数上攻至1756点。并第一次将历史的“箱顶”1500点踩在了脚下——这就是证券史上著名的“519”行情。

6. 证券法第13条与第11条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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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年金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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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08日
《证券法》于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迄今已经20年,其间,历经了2004年、2013年、2014年3次修正(只修改了少量条款和文字)和2005年第1次修订(大幅度修改),该次修订奠定了适用至今的现行《证券法》框架。此次修改是第2次修订,修订后的《证券法》条文226条,比2005年版《证券法》的240条少14条,增加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两章,修改变动的条文在100条以上,为历史上第二次大幅度修改。

此轮《证券法》修订,正值中国经济改革进入“深水区”。供给侧改革和化解金融风险,是当前经济改革的目标,扩大直接融资比例则是中央既定的政策手段。《证券法》作为规制直接融资的根本法律,担负着保护投资者、便利企业融资的重任。全面推行注册制,应当是实现上述目标的重要手段。按照中国证监会前主席肖钢的说法:“党中央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重视资本市场!”

材料整理丨 元年金服(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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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新证券法究竟“新”在何处?

2、注册制作为亮点之一,迎来全面推进新周期,市场究竟如何变化?

3、新证券法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披露的要求,具体情况如何?

4、投资者保护制度受到了市场的广泛关注,新证券法有关投资者保护的新规定有哪些?

5、新证券法对于市场影响几何?

新证券法新在何处?

新证券法的修订工作可谓经年累月,自2015年4月启动,共经历四次审议,历时4年半之久。原证券法一共240条,这次共修改166条、删除24条、新增24条,作了较大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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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究竟新在哪里?将给资本市场带来哪些新气象?十大亮点迅速get:

1、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

新《证券法》对证券发行制度作了系统修改完善,体现了注册制改革的方向与决心,同时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让注册制改革有法可依,行稳致远。

2、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

呼应资本市场的要求,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了证券违法民事赔偿责任,明确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等。

新《证券法》加大对责任人处罚力度,提高罚款倍数、罚款金额,以“欺诈发行”为例,修订前的处罚金额是募集资金的5%,而修订后则是募集资金的一倍;再举个“虚假陈述”的例子,修订前顶格处罚是60万,修订后则是1000万!让不少股民朋友大呼快哉。

3、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

这是新《证券法》新增专章,规定了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现了很多中国国情的投资者保护亮点。比如说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建立上市公司股份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还探索设立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4、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新《证券法》还新增了信息披露专章,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包括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等等。

5、完善证券交易制度

优化有关上市条件和退市情形的规定;完善有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强化证券交易实名制要求;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制度;规定证券交易停复牌制度和程序化交易制度等。

6、落实“放管服”要求取消相关行政许可

取消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调整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监管方式,将资格审批改为备案等。

以深交所为例,根据新《证券法》对现行有效业务规则进行系统性清理后,共废止业务规则44件,其中33件是被新规取代,有8件是已经不适应市场改革发展,比如大宗交易资格申请之类。

7、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的法律职责

新《证券法》明确证券公司及其责任人员未履职时对投资者承担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提高中介机构违法处罚力度。

8、建立健全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新《证券法》明确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划分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它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等三个层次。

9、强化监管执法和风险防控

新《证券法》明确证券会防范处置市场风险的职责,延长执法中冻结、查封期限,增加了行政和解制度,完善了市场主体禁入制度等。

10、扩大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是不是很多人以为证券=股票呢?其实不然,新《证券法》就将存托凭证明确规定为法定证券,将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纳入证券法适用范围。

信息来源:289财经热点南方号

注册制稳步改革

注册制的全面推行能够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缓解此前IPO“堰塞湖”现象;并通过加强供给,改善当前资本市场的定价机制,引导市场资金“价值投资”。

此次新《证券法》能够在2019年完成修订很大程度上和顶层设计中明确全面推行注册制有很大关系,本月底国务院有关注册制授权到期,新《证券法》在次日生效也完成了无缝衔接。

而新《证券法》中也有诸多与注册制相关的内容,其核心便是明确接下来的一个周期将全面推行注册制,不再规定核准制。

但有关注册制和核准制如何过渡,市场仍存在疑问,新《证券法》生效后,核准制就将告别历史舞台么?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就目前的情况来说,无论是IPO还是再融资,仍有数量不小的存量企业将接受证监会审核。

也就是注册制的全面推行在现阶段是分步实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便指出,注册制是中央的大政方针,也是这次《证券法》的明确规定,必须坚决贯彻落实,这是毫无疑问的。同时,注册制的推进也是分步到位的。证券市场有不同的板块,有不同的证券品种,推行注册制在客观上也不可能一步到位,一蹴而就。这也是证券法这次新增加这一条授权国务院对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作出具体规定的一个考虑。

而对于目前肯定会存在的注册制和核准制双轨运行,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则指出,新《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实施注册制,并授权国务院对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预计创业板尤其是主板(中小板)实施注册制尚需一定的时间,新《证券法》施行后,这些板块仍将在一段时间内继续实施核准制,核准制和注册制并行与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并不矛盾。

信披转向实质有效

从上市公司层面来看,新《证券法》生效,有关信息披露的变化是同上市公司最为密切相关的内容。

此次《证券法》修改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披露的要求,而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也可以看到立法机关此次对于信息披露优化的重视。

具体的变化包括:

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

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

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

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

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

确立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制度等,如此多的内容甚至可以认为新《证券法》重构了信息披露制度。

而总结来看,市场认为新《证券法》推动的信披改革是三个维度。首先是信披主体的根本革新。

“新《证券法》将上市公司为第一责任人改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责任主体,实现全方位无死角,意味着我国证券市场对信息披露主体的监管进入‘大一统时代’,各领域、各主体的信息披露标准被全面统一,只要是被施以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就都应负有直接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责任,客观上实现了对证券市场各来源信息的无死角净化。”北京地区一家大型律所的合伙人对记者表示。

其次是对披露标准的全新界定。此次证券法修改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这其中“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是新的要求,也符合了注册制大方向,即在保证公告完整性、专业性的同时增强公告的“可读性”,这无疑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个维度则是对披露内容的全新要求。新《证券法》对可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同时,还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此外,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总结来看,此次《证券法》信息披露的变化其核心就是让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一步转向为满足投资者对‘实质有效’信息的需求,这在注册制的精神中十分重要。”投资者保护

保护中小投资者是立法宗旨,新证券法是否会重塑市场博弈生态?新法缘何大力强化投资者保护?又何以成为投资者约束上市公司行为的“利器”?
“重融资、轻投资”是我国证券市场上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投融资严重失衡,进而导致投资者对市场丧失信心,动摇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根基。
作为资本市场的根本法,新证券法突出强调了投资者权益保护,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这一主线,并在第六章新设“投资者保护”专章。“投资者保护”专章共有8条,涵盖三方面内容:

第88、89条规定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突出对中小投资者的事前保护;

第90、91、92条分别就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明确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进行规定,目的是加强对股票投资者和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事中保护;

第93、94、95条分别就先行赔付制度、证券调解及代表人诉讼进行规定,通过多元方式来优化救济途径,加强对投资者事后保护。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为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需要,新证券法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此举从根本上回归到市场发展的逻辑与本质,保护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全体投资者。具体来看:

一是确立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地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在法律上确立了“卖者有责”原则。

二是建立了征集股东权利制度。允许特定主体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这为公益性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拓展了制度空间。

三是完善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我国股市上有相当一批上市公司是“铁公鸡”,长期一毛不拔,不注重投资者回报。监管部门在实践中进行了有效的监管探索,本次修法将相关实践予以总结吸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

四是探索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总结实践经验,规定了先行赔付制度。建立了代表人诉讼制度,即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框架下,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允许其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和示范判决制度,为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方便的制度安排。

对市场影响几何

1. 调动券商投行板块景气度抬高。《新证券法》降低上市门槛,使大量原先无法上市或仅能在港股、纳斯达克上市的企业能够在国内上市,以及促使许多优质的中国企业“返乡”,券商投行业绩增厚可期。

2. 证券投资者的门槛提高。证券发行从核准制到注册制、从需要持续盈利到现在的仅需要持续经营,这些都使得上市公司的门槛大幅降低,其中定会掺杂一些“劣质公司”,炒股风险将进一步推高,需要投资者们自行擦亮双眼。此次《新证券法》还删除了原先不完善的“持续信息公开”制度并单独增设第五章信息披露,系统的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了更高的信息披露义务要求,更好的维护了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但同时,也将价值判断交还给投资者。最后还是那句话,入市有风险,炒股需谨慎!

3. “重罚60万”的笑话成为过去式,但具体效果还需具体落实。先前《证券法》的罚款额度低到让人难以想象,康得新造假120亿“重罚60万”,康美药业造假887亿依然是“重罚60万”。根据choice统计,截止2019年12月16日,A股上市公司在2019年违规总量达到961次,涉案金额动辄几百亿,但罚款金额上限仅60万,造假的收益与风险完全不匹配使得A股上市公司“犯了又想犯,越造假越快活”。而《新证券法》的处罚标准由原来的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实行定额罚的,由原来规定的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分别提高到最高二百万元至二千万元(如欺诈发行行为),以及一百万元至一千万元(如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行为)、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如内幕交易行为)等。虽然《新证券法》对于证券违法成本的惩罚力度有了大幅度的调高,对证券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追究,不是证监会一家的任务,行政处罚只是追究违法行为责任的手段之一,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其实更为重要。此次修法在第95条第三款加入了“中国版的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如果能够顺利实施,将使得民事责任的追究变得更为可行。证券刑事责任早就规定在《刑法》中,众多证券欺诈行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都可能构成了刑事犯罪。但在现实中,尽管此类证券欺诈行为频发,追究相应刑事责任的案例却并不多见。问题到底出在哪儿?恐怕不是修法能够解决的,关键还在于落实。

7. 中国操纵股票属于犯罪吗,比如一支股票要涨了,然后提前大量的买入,等到高位在抛,这违法吗

是的。
机构操纵股市交易、股市价格有违证券法。
我国《证券法》对市场操纵认定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证券法》第71条中。该条主要采取列举式对操纵行为的类型作了规定,同时也预设了一些认定市场操纵的条件。
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裁断案,不允许超越或篡改法律,因此对《证券法》市场操纵规范的解读实际上就关系到我国司法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市场操纵的具体认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证券法》对市场操纵主体的规定
证券法第71条禁止“任何人”以操纵市场的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这里的“任何人”不能狭隘地理解为自然人,应该是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内的法律意义的“人”。其解释依据有2点:
首先,从法理上说,法律意义上的“人”实际上是一个“主体”的概念,这样的理解,在经济学里也存在,经济学里的“经济人”也是一种“经济主体”的概念。因此不能简单地将证券法的“任何人”理解为自然人,应该理解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主体的概念。
其次,从实践角度分析,实践中许多法人、组织利用“麻袋账户”进行市场操纵行为,从证券交易的名义参加者来看,虽然是以自然人名义进行的交易,但实际上控制这些账户的大多是法人和其他组织。从证监会既往查处的市场操纵案例来看,有不少就是法人、组织利用自然人账户甚至与自然人联手进行市场操纵的。其典型案例如1996年6月查处的“北京金昌投资咨询服务公司、李石联手操纵郑百文股票案件”○1。
《证券法》对市场操纵主观要件的规定
主观要件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主观犯意,二是动机或目的。
关于主观犯意,《证券法》虽没有确切规定,但依据各国立法例和我国实践,不存在过失操纵市场的情形。因此,市场操纵主观上只能以故意进行,而且多表现为行为人希望某一结果发生,并制造条件促使这一结果发生。
关于动机或目的是否应作为市场操纵构成要件,各国立法例和学界存在争议。我国《证券法》明文规定“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的主观目的或动机,应作何理解,一直是执法和解释过程中的一大难题。
我国证券法关于相互委托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71条第3项“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在这种交易中,对手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并未导致任一方利益的实际变化。这样就使市场上的投资者产生误解,认为可能会有更大的交易行为发生,而实际上并非如此。这种方式是交易双方通过事先约定在某一价格上同时从事大量的卖出和买入行为,从而制造交易量虚增的效果来误导投资者。

8. 庄家拉抬股价算是操纵股价吗,算违法吗

第一:建仓通过对敲的手法来打压股票价格,以便在低价位买到更多更便宜的筹码。在个股的k线图上表现为股票处于低位时,股价往往以小阴小阳沿10线持续上扬。这说明有庄家在拉高建仓,然后出现成交量放大并且股价连续的阴线下跌,而股价下跌就是庄家利用大手笔对敲来打压股价;
第二:拉升时利用对敲的手法大幅度拉抬股价。庄家利用较大的手笔大量对敲,制造该股票被市场看好的假象,提升股民的期望值,减少后该股票在高位盘整时的抛盘压力。这个时期散户投资者往往有买不到的感觉,需要高报许多价位才能成交;
第三:采用大幅度对敲震仓的手法,使一些不够坚定的投资者出局。从盘口看在盘中震荡时,高点和低点的成交量明显放大,这是庄家为了控制股价涨跌幅度而用相当大的对敲手笔控制股票价格造成的;
第四:当经过高位的对敲震仓之后,股价再次以巨量上攻。这时庄家开始出货。从盘口看,往往是盘面上卖二、卖三上成交的较大手笔,而我们并没有看到卖二、卖三上有非常大的卖单,而成交之后,原来买一或者是买二甚至是买三上的买单已经不见了,或者减小了;
第五:庄家出货之后,股票价格下跌,许多跟风买进的中小散户已经套牢,成交量明显萎缩。庄家会找机会用较大的手笔连续对敲拉抬股价(这时庄家不会像以前那样卖力了),较大的买卖盘总是突然出现又突然消失,因为庄家此时对敲拉抬的目的只是适当拉高股价,以便能够把手中最后的筹码也卖个好价钱

9. 为什么增发股票意味着股价被高估

增发股票意味着股价被高估的原因是公司的净资产不变,而股票的数量增加了,股票价格=公司净资产/股票总数(去除优先股),这样分子不变,分母变大,还以股价当前股价,自然是被高估了。
增发股票是指上市公司为了再融资而再次发行股票的行为。 《证券法》、《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5月7日公布并于次日实施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增发股票作了相应规定。

10. 资本家是用什么方法把股价提高控制在一定价位

首先你要明白股价的意义和反馈的内容,股票就是在股市里的一个流通商品,那么流通的商品就肯定有价格,价格怎么浮动反应的就是供求关系的变化。
因为市场流通的股票数量都是固定的,除非上市公司进行增发,那么流通的股票是固定的,那价格肯定就可以通过资本去控制的。
只要在市场中通过资本大量的购买这只股票,那么价格就一定会上涨,同理,在市场中大量的抛售这只股票,那价格必然会下跌。
其次,把股价控制在一定价位,那就需要资本家灵活的去运用资金,只要发现市场上有人抛售这只股票,他只要买进,买这些抛售的股票买掉。有人在大量买进这只股票,他就抛售,从而就可以把股价控制在一定的价位区间。
但是控制股价在中国证券法是有明确规定禁止的:《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了两类市场操纵行为,分别为“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以及“在自己实际控制 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