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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票市价申报采取价格保护措施

发布时间: 2022-07-03 05:17:33

㈠ 北交所交易规则

目前发布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证券交易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1.4证券公司、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本所为证券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并依法对相关证券交易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1.6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
第一节交易设施与交易参与人
2.1.1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相关设施,包括交易主机、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通信系统等。
2.1.2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应当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限,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2.1.3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证券交易,并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证券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
2.1.4交易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向本所申请设立的、参与本所证券交易,并接受本所服务及管理的基本业务单位。
2.1.5交易单元和交易权限的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二节交易方式
2.2.1本所股票可以采取下列交易方式:
(一)竞价交易;
(二)大宗交易;
(三)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四)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因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原因需要进行股票转让的,可以申请协议转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2.2.2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竞价交易可以引入做市商机制。
第三节交易时间
2.3.1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2.3.2采取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
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证券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3.1.1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确认投资者具备相应证券或资金,并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3.1.2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相关的报盘系统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交易参与人。
3.1.3交易参与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3.1.4投资者买入的证券,买入当日不得卖出,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委托
3.2.1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并按相关规定签署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3.2.2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投资者进行自助委托的,应按相关规定操作,会员应当记录投资者委托的电话号码、网卡地址、IP地址等信息。
3.2.3除本所另有规定外,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一)证券账户号码;
(二)证券代码;
(三)买卖方向;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价格;
(六)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3.2.4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的指令。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的指令。
3.2.5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3.2.6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投资者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第三节申报
3.3.1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14:57至15:00的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本所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3.3.2会员应当按照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申报。
买卖申报和撤销申报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后方为有效。
3.3.3除另有规定外,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
3.3.4本所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
(一)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对手方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本方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三)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最优5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四)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最优5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价格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类型市价申报。
3.3.5市价申报仅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收盘集合竞价期间和盘中临时停牌期间,交易主机不接受市价申报。
3.3.6市价申报采取价格保护措施,买入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保护限价,卖出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保护限价。买入保护限价是指投资者能够接受的最高买价,卖出保护限价是指投资者能够接受的最低卖价。
3.3.7限价申报指令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等内容。市价申报指令应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保护限价等内容。申报指令应当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申报的内容及方式。
3.3.8通过竞价交易买卖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股。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3.3.9股票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
3.3.10股票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股票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3.3.11本所对股票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30%。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股票的涨跌幅限制比例。
3.3.1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交易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首日;
(二)退市整理期首日;
(三)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一项情形不包括上市公司增发的股票。
3.3.13有价格涨跌幅限制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买入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5%或买入基准价格以上10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以孰高为准);
(二)卖出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5%或卖出基准价格以下10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以孰低为准)。
前款所称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近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开市期间临时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不适用本条前述规定。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股票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3.3.14申报当日有效。每笔参与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的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3.3.15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证券交易的单笔申报数量、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第四节竞价
3.4.1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3.4.2当前竞价交易阶段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当日后续竞价交易阶段。
第五节成交
3.5.1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3.5.2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若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取最接近前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3.5.3连续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一)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5.4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按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交易参与人。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所认定,可以采取适当措施。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3.5.5按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本所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3.5.6按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六节大宗交易
3.6.1股票交易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3.6.2投资者可以采用成交确认委托方式委托会员进行大宗交易。成交确认委托,是指投资者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委托会员按其指定的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成交确认委托指令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成交约定号、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等内容。
3.6.3本所接受成交确认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成交确认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成交约定号、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等内容。本所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3.6.4每个交易日的15:00至15:30为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
3.6.5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确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1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7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
3.6.6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交易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3.6.7本所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方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3.6.8大宗交易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3.6.9每个交易日结束后,本所公布当日每笔大宗交易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买卖双方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等。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㈡ 北交所交易规则知识测评包括哪些

一、交易参与人 已开通北交所交易权限的投资者。
二、交易方式 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三、交易时间 北交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采取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 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 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 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四、涨跌幅 对股票价格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30%。 (注:股票上市交易首日、 退市整理期首日均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拓展资料:
一、关于申报
1、申报时间 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14:57至15:00的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本所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2、申报类型 两种申报类型: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除另有规定外)
二、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
(一)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对手方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本方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三)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最优5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四)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最优5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成交,剩余未 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价格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注:市价申报仅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收盘集合竞价期间和盘中临时停牌期间,交易主机不接受市价申报。
三、市价申报采取价格保护措施,买入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保护限价,卖出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保护限价。 买入保护限价是指投资者能够接受的最高买价,卖出保护限价是指投资者能够接受的最低卖价。 限价申报指令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等内容。

㈢ 新三板精选层交易规则

你好,新三板精选层交易规则几大要点:

9:15-9:25是开盘集合竞价时间,在这个时间段,接受限价订单,大宗交易成交确认申报,禁止撤单。

9:25-9:30是静默期,此时接受大宗交易成交确认申报。

9:30-11:30、13:00-14:57是连续竞价时间,可以接受限价订单、市价订单,大宗交易成交确认申报。

14:57-15:00是收盘集合竞价时间,接受限价订单,大宗交易成交确认申报,并且禁止撤单。

15:00-15:30是大宗交易时段,可以接受大宗交易成交确认申报。

投资者通过限价委托或者市价委托买卖精选层股票,申报数量起点是100股,并且不设置整数倍的要求,也就是说,不足100股的部分要一次性卖出,例如,精选层支持申报101、103股等,如果剩余90股就要一次性卖出。

二、涨跌幅限制

为匹配精选层公司股权分散度特点和流动性需求,精选层盘中交易采用连续竞价交易制度,为了防止出现极端异常价格,精选层的股票设置了30%的价格涨跌幅范围。在精选层股票的成交首日,不设置涨跌幅的限制,让市场充分竞争定价。

三、临时停牌机制

无价格涨跌幅的股票,市场在这期间可能出现不理智的情绪,可能会发生价格的暴涨暴跌,针对这样的情况,精选层设置了临时停牌机制。

当盘中交易价格较开盘价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达到或者超过30%、60%的时候触发临时停牌机制。一旦触发即进入10分钟的临时停牌状态,给予市场一个冷静的时间;投资者在这10分钟内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单,但是系统不做撮合成交。

这里有一个特殊情形,如果某只股票触发停牌时间在14:50,此时连续竞价交易时间不足10分钟,停牌时间就不是10分钟,而是停到14:57,并在复牌集合竞价后,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㈣ 关于告别乌龙指 新三板设协议转让股票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介绍。

通知显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申报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200%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超出该有效价格范围的申报无效。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无前收盘价的,成交首日不设申报有效价格范围,自次一转让日起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通知自2017年3月27日起实施。

㈤ 北交所委托方式包括

投资者可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方式,其中市价委托支持本方最优、对手方最优、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的委托方式。
市价申报仅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连续竞价股票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对于成交首日等不设涨跌幅的交易日不可用,且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收盘集合竞价期间和盘中临时停牌期间,交易主机不接受市价申报。
市价申报采取价格保护措施。买入保护限价是指投资者能够接受的最高买价,买入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保护限价;卖出保护限价是指投资者能够接受的最低卖价,卖出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保护限价。
此外,目前《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仍然处于征求意见之中,细节有待继续落实,在征求意见结束后,经过履行相关程序发布后方可实施,以下内容仅对相关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初步梳理。
拓展资料
北京交易规则有哪些:
交易方式:竞价交易(可引入做市商机制)、大宗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_ 采取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 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委托: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竞价: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申报: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股,不超过100万股;卖出时余额不足100股的部分应当一 次性申报卖出
股票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涨跌幅限制比例为30%。股票交易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情形:(1)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 股票上市交易首日(不包括增发);(2)退市整理期首日
连续竞价阶段限价申报的要求:(1)不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5%或以上10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以 孰高为准);(2)不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5%或以下10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以孰低为准)
成交: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大宗交易:股票交易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_
投资者可以采用成交确认委托方式委托会员进行大宗交易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成交价格由双方在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确定;无价格涨跌 幅限制的股票,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1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中的较高者, 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7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
开盘价与 收盘价:开盘价通过开盘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通过开盘集合竞价产生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为 开盘价
收盘价通过收盘集合竞价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未进行收盘集合竞价的, 以该易日最后一笔成交价为收盘价
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以下情况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
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
单次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10分钟,股票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 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除权与除息: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本所在权益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对 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
转托管: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可以通过原买入证券的交易单元委托卖出,也可以向原买入证券的交易单 元发出转托管指令,转托管完成后,在转入的交易单元委托卖出。

㈥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可以接受投资者的申报类型不包括哪些

北交所股票交易可以接受投资者的申报类型不包括(定价申报)。投资者通过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买卖精选层股票,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100股,且不超过100万股。申报买入时,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100股,超过100股的部分,可以以1股为单位递增,如101股、102股等。申报卖出时,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100股,超过100股的部分,可以以1股为单位递增。余额不足100股时,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如99股需一次性申报卖出。
拓展资料
一、北交所相关的交易知识
北京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1)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北交所股票交易可以接受投资者的申报类型不包括(定价申报);
以下关于北交所股票竞价交易涨跌幅的表述不正确的是(北交所股票竞价交易实行20%涨跌幅限制);
关于北交所股票临时停牌表述错误的是(单次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15分钟);
以下关于市价申报的说法错误的是(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收盘集合竞价期间和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以进行市价申报);
投资者买卖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股,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对);
投资者买卖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的整数倍。(对);
股票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1元人民币。(对);
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股票交易,可以进行大宗交易。(对);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冠上“ST”。表示公司即将终止上市。(错)
二、精选层交易规则有哪些呢?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投资者在参与精选层股票交易前,要认真阅读相关交易规则内容,可以从开收盘竞价方式、盘中竞价方式、涨跌幅范围、放开涨跌幅情形、委托类型、委托价格和数量要求、临时停牌情形、大宗交易门槛等方面入手熟悉,全面了解和掌握交易精选层股票可能存在的风险要素,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审慎投资,避免遭受难以承受或不必要的损失。
如何参与精选层股票交易
符合精选层股票适当性条件的投资者,需向其委托的券商申请在已有深市A股证券账户上新增“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并开通精选层股票交易权限。开通后,可以直接通过开收盘集合竞价交易、连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参与精选层股票交易。对于不能满足适当性条件的投资者,可以申购投资范围覆盖精选层股票的公募基金产品,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精选层股票。
投资者通过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买卖精选层股票,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100股,且不超过100万股。申报买入时,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100股,超过100股的部分,可以以1股为单位递增,如101股、102股等。申报卖出时,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100股,超过100股的部分,可以以1股为单位递增。余额不足100股时,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如99股需一次性申报卖出。
在参与交易方面,合格投资者可以通过可以直接通过开收盘集合竞价交易、连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参与精选层股票交易。对于不能满足适当性条件的投资者,可以申购投资范围覆盖精选层股票的公募基金产品,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精选层股票。
在申报数量方面,投资者可通过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买卖精选层股票,申报数量起点为100股,且不设整数倍要求,不足100股部分要一次性卖出。例如支持申报101股、102股,如果剩余99股,则要一次性卖出。

㈦ 新三板股票在做市制度下,如何保护投资者利益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对做市商的报价、库存股管理等行为进行实时监控与动态监管,并对可能出现的做市商违规报价、串通报价、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情形进行重点监察。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对于做市商有可能滥用信息优势和资金优势侵害投资者利益进行了约束,包括:
(1)禁止做市商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投资决策和交易等活动;禁止其利用信息优势和资金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以串通报价或相互买卖等方式制造异常价格波动
(2)做市业务隔离制度,即做市商确保做市业务与推荐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自营、证券经纪、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上的严格分离,有效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3)内部报告与留痕制度,做市商应当明确业务运作、风险监控、合规管理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报告路径和反馈机制。建立强制留痕制度,确保做市业务各项操作事后可查证。
(4)要求做市业务人员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和职业操守。

㈧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市价申报的说法

市价申报仅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连续竞价股票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市价申报采取价格保护措施,买入(卖出)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高于(不低于)买入(卖出)保护限价,接受市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4:57。北京证券交易所限价申报应当符合的条件买入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5%或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以孰高为准)卖出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5%或卖出基准价格以下十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以孰低为准),买入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 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
拓展资料:
1、是坚决贯彻关于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的重大战略部署。9月初启动了这项重大改革,以精选层为基础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聚焦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整体平移精选层公开发行、交易、转板、退出等基础制度安排,并同步试点证券公开发行注册制。目前北京证券交易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主要制度规则完成公开征求意见,技术系统基本就绪,各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
2、是积极支持北京证券基金期货行业创新发展。北京地区证券基金机构数量位居全国前列。今年以来我会已批准1家基金管理公司落地北京,同意1家外资控股证券公司开业并为其颁发业务许可证,1家外资控股证券公司变更为外商独资证券公司,1家外资控股证券公司获准增加业务范围,北京首家外资银行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1家外资资产管理公司全资子公司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同时,积极支持北京吸引境外金融领域专业人才,针对符合条件的北京境外证券专业人才执业登记实施特别程序,简化期货执业资格认可。
3、是积极支持北京完善要素市场体系。开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目前已完成8单,试点取得初步成效。这对进一步畅通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募、投、管、退”,促进创新资本形成将起到积极作用。
4、是在北京开展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着眼于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在资本市场领域落地应用,广泛征集试点申报项目,从26家机构申报的51个试点项目中,遴选产生首批试点项目,目前正组织开展专业评估,近期将正式对外公示。


㈨ 北京证券交易所市价申报的说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实行的是30%的价格涨跌幅限制,即限制在一定范围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此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则为无效申报。
1.北京证券交易所在其竞价时期,对限价申报采取了5%左右的申报有效价格为其基准价格,而对市价申报采取的措施则为限价保护。
2.关于有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在连续竞价时期的限价申报需要符合以下这些要求:
(1) 买入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5%或买入基准价格以上10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2) 卖出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5%或卖出基准价格以下10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3.市价申报是指以当前市价买卖证券的申报方式,也可以称为申报,不指定委托价格。它可以以多种形式实现。目前,深圳有五种市场价格申报方式供投资者选择,即“交易对手最优价格申报”、“我方最优价格申报”、“最优五档即时交易剩余撤销申报”、“即时交易剩余撤销申报”和“即时交易剩余撤销申报”“完整交易或取消声明”。
拓展资料:
1. 北京证券交易所简称为北交所,其功能主要服务于一些规模比较小且家数较多的中小类型企业。也就是说,在未来我国的A股市场是创业板上市公司比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还要多,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又比主板上市公司还要多。在A股市场以外,我们还会建立交易市场,用于全国统一监督,且这个交易市场的挂牌公司还会比创业板上市公司多。这样也符合实体经济的分布规律,服务于实体经济。
2. 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成立如下:1918年北京证券交易所成立时,新政府于1927年设立了首都南京,债券发行中心也向南迁移。北京证券交易所越来越被忽视。1950年1月30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举行开幕式并重新上市营业。2013年1月16日,“北京证券交易所”正式成立。目前,中国证券交易所的“三大支柱”格局已经形成——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
3. “新三板”市场具体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理股份制转让试点。由于上市公司是高科技企业,不同于原转让制度下的退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被形象地称为“新三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