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多少人遭遇过股票T+0 QFII融资融券(A1008交易平台)”的诈骗
今天该平台已不能登录,客服、负责人QQ、电话全关闭,是不是携款跑路了?我的几万元无法取出,强烈建议各位受害者向证监会、公安部及各大媒体投诉举报。
㈡ 朋友买国外的股票,说要在中国上市,但是要人多,所以叫我帮忙弄身份证、
国外股票暂时无法在国内上市,所以这是百分百骗人的。买国外的股票只要是通过香港的大型证券公司开户还是有保障的。如果是私下交易,那就被骗居多了,有兴趣买外国股票可以找我详谈,香港国资控股证券公司。
㈢ 我有几个朋友股票诈骗,金额39万这样要怎么定罪
主要看诈骗的手段,如果使用信用证诈骗,就触犯了信用证诈骗罪,如果和证券公司有利害关系,那就就触犯金融诈骗罪和触犯<证券交易法>,因为证券公司属于三大金融机构之一,(银行,证券,保险)这两项特殊的诈骗罪,都比普通诈骗罪(即刑法266条的普通诈骗罪)量刑要高一点,60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普通诈骗罪法定最低刑应该在十年以上,最高刑是无期徒刑(普通诈骗罪无死刑),也就是根据情节和认罪态度以及案例在十年至无期徒刑之间量刑,如果是特殊的金融诈骗,最高刑罚至死刑。可以判处死刑的有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你说的股票诈骗我不知道具体的案情,所以无法给你准确的量刑标准。
下面是诈骗罪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原《刑法》第151条或者第l52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
㈣ 国家公安部网站股票交易遭遇诈骗怎样举报,投诉,报警。
你可能上了伪造的国家公安部网站,如果上当受骗,保存好证据并直接拨打110报警。
㈤ 股票诈骗 什么罪
诈骗罪。没收、罚款,然后是1-3年的刑罚。
诈骗罪的最高刑罚可以到无期
㈥ 股票投资诈骗怎么报案
不要惊慌,保留好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证据。找正规维权公司帮你追回。国内平台大部分不合规,尽量规避操作,不贪暴利!其实被外汇,期权等黑平台骗了也不要害怕灰心,及时收集自己的维权材料,是可以追回的。入金记录,交易记录,银行流水等这些都是至关重要的维权材料,如果平台跑路或者账号被封,那就真的很难追回了。很多朋友亏损被骗后第一反应是投诉平台,甚至威胁平台,其实这样的方法是不对的。很可能导致账号被封,或者交易记录被删。再想收集维权材料,那真的是很困难了。所以和骗子平台也要斗智斗勇!望采纳
㈦ 有经历过类似以做游资股票为由,被网络诈骗的人吗
转入私人账户100%是骗子,你这个经理是教科书级别的骗子流程
㈧ 央视曝光网络荐股骗局是怎么回事
央视曝光网络荐股骗局是指央视报道A股市场回暖,非法网络荐股现象又有抬头,今年6月,有至少几百名投资者,在看了网络直播的荐股,买入了股价高高在上的济民制药,然后第二天开始,就连吃了四个跌停,损失惨重。
此次的非法网络荐股,源于济民制药庄家出货,他们雇佣了网络黑嘴,让他们推荐济民,投资者买入,他们就能顺利出货,而不会像以前庄股崩盘那样动辄十个跌停。而济民庄家的出货方法,并不止这种,晓晨4月2日中午突然发现,自己账户被盗号,手里的股票莫名被全部清仓。
就在第二天,济民制药直接跌停,而像晓晨这样的受害者,全国至少有几十位。各种迹象表明,济民制药庄家的出货计划蓄谋已久,4月份开始实施,通过盗号、雇佣网络黑嘴,派发自己的筹码。
今年6月11日,投资者受非法网络荐股误导买入济民制药后,普遍亏损在33%左右,如果一直未卖出,损失更大,很多投资者报警,但由于网络黑嘴用的都是化名,找不到人,公安机关难以立案。
(8)境外股票交易诈骗扩展阅读
网络荐股骗局的7大套路:
套路1:
直播平台中,伪装成“股神、大V、老师、播主、圈主”,号称有内幕消息、资深背景、传奇业绩、独特眼光,以“分享炒股技巧、锁定牛股、推荐黑马股”等方式忽悠投资者。
套路2:
财经网站上,用“高手指导、大佬看盘、名家谈股”等标题,吸引投资者充值购买“金币、鲜花”等虚拟币,再通过“直播订阅、收费文章、付费问答”等方式引诱投资者购买垃圾信息。
套路3:
微信、QQ、微博、论坛、股吧上,用“大数据诊股、推荐黑马、专家一对一指导、无收益不收费”等夸张宣传,造假炒股业绩记录,引诱投资者交钱成为会员客户。
套路4:
假扮陌生美女加微信、QQ聊天套近乎,宣称背后有“老师、专家、股神”指导股票买卖,先免费推荐几只股票展示实力,再忽悠投资者交钱加入“内部VIP群、VIP直播室”。
套路5:
在微信群、QQ群、网络直播室中,“老师、专家、股神”实时喊单号召大家一起买卖股票,宣称有“私募基金、资本大佬、实力庄家”保证赚钱;或用“高回报高收益”诱骗投资者参与现货(贵金属、艺术品、邮币卡等)、境外股票(美股、港股等)、国际期货(外汇、原油、黄金等)等虚假交易。
套路6:
不法分子推荐股票造成投资者亏损后,也并不是都联系不上,有些公司给投资者造成亏损还能联系上,面对投资者的投诉,却是蛊惑投资者参加更高级别的会员组,缴纳更多的“会员费”。
套路7:
不少不法分子为实施诈骗,用与合法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市场专业机构近似的名称蒙骗投资者,或者直接假冒合法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的名义来实施诈骗。出于对专业机构的信任,投资者往往缴纳会员费,获得荐股,刚开始可能会赚钱,之后却亏损,最终发现自己上当。
㈨ 炒股诈骗怎么判刑
主要看诈骗的手段,如果使用信用证诈骗,就触犯了信用证诈骗罪,如果和证券公司有利害关系,那就就触犯金融诈骗罪和触犯<证券交易法>,因为证券公司属于三大金融机构之一,(银行,证券,保险)这两项特殊的诈骗罪,都比普通诈骗罪(即刑法266条的普通诈骗罪)量刑要高一点,60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普通诈骗罪法定最低刑应该在十年以上,最高刑是无期徒刑(普通诈骗罪无死刑),也就是根据情节和认罪态度以及案例在十年至无期徒刑之间量刑,如果是特殊的金融诈骗,最高刑罚至死刑。可以判处死刑的有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你说的股票诈骗我不知道具体的案情,所以无法给你准确的量刑标准。
下面是诈骗罪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原《刑法》第151条或者第l52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