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票市场内幕交易的标准是什么
(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二)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
(三)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四)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五)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㈡ 股票内幕交易是什么
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管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发行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它包括: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书、打字员,以及其它可以通过履行职务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2.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员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权或者监管权的人员,包括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发行人的主管门部门和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工商、税务等有关经济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等
4.由于本人的职业地位、与发行人的合同关系或者工作联系,有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新闻记者、编辑、电台主持人以及编排印刷人员等。
我国《证券法》第74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㈢ 股票中内幕交易行为的特征
内幕交易行为具有如下特征:其一,违法行为主体具有特定性和广泛性。违法行为主体包括禁止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泄露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短线交易行为人、“老鼠仓”行为参与人等。《证券法》第74条还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作了归纳。其二,违法行为产生于对信息不对称的利用。即利用行为主体的特殊地位,在信息的获得和利用上形成不对称优势。因此,考虑到作为受害者的中小投资者处于弱势地位,故必须在法律制度上予以特殊保护。其三,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和多样性。即违法行为主体充分利用证券交易制度中的种种不完善与执法不严,规避法律和反监管以获得非法收益。其四,内幕交易行为往往同虚假陈述行为、操纵市场行为相联系,相互配合,前后连接,互为因果。
㈣ 怎么样才会知道一些股票内幕交易的消息
有这种消息的人一般都是很少的。
炒股靠消息,肯定赔钱。自己应该形成一套交易系统。
㈤ 中国股票 内部交易
中国的内幕交易极多,这些内幕交易理论上是可以通过事后的账户异动筛出来的,交易所有软件可以对不同账号的交易进行对比,如果发现有某两账号经常同时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股票且交易金额较大,这两个账号就可能被进一步分析,如果账号间存在联系,可能被调查。
但一方面某些交易界定比较困难,第二个这个涉及面太广,估计一下子全部查处就全国金融地震了,只能一步步来。所以实际上大多数内幕交易还是得不到查处的。
但也应该看到,这两年的内幕交易监管比以前还是进步很大的。股票异动之后的重组增发申报会被否决,异动之后经常被要求说明有无原因,中小板的实地调研都需要登记和填写表格,机构的大规模短期买卖经常被要求出具说明函,也查处了一批内幕交易,如中山公用、基金公司等。深交所力度尤其大。但要达到西方国家的监管水平,估计还得假以时日。
㈥ 长期股权投资那里投资时点与内部交易怎么区分
1、价值不同:
投资单位认可的是按照公允价值,那么在相关资产处置或是折旧的时候,投资单位认可的就是按照公允价值核算。
内部交易当期是在以后期间是要增加已经实现的内部交易损益的金额的。
2、调减的方面不同:
投资时点在相关资产处置或是折旧的时候是当期调减。比如说存货,当期出售的话,就要调减当期的净利润
内部交易当期是需要调减未实现的内部交易损益的。
(6)股票内部交易如何判断扩展阅读:
内部交易核算应该注意的问题:
在国民经济核算中,经济活动单位的界定除了考虑其自身特点之外,还需特别注意能否获取所需的原始资料。例如,在定义基层单位时,要求“能够获取有关生产活动的投入与产出资料,包括劳动和资本生产要素的投入”。但对内部交易而言。
其流量的获取有一定的难度,因为内部交易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活动的隐蔽性或非公开性,这无疑增加了核算的难度。基于此,在进行内部交易核算时,需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定义区分。
必须注意的是,内部交易仅仅是发生在一个机构单位内的经济活动。至于在一个机构部门或一个国家内,发生在机构单位或机构部门之间的经济活动不能称为内部交易,前者是通常所认为的一般性交易,后者是不同部门之间的交易。
2、虚拟交易。
从某种角度来看,内部交易是一种“有实无名”的交易,即确实存在这种经济活动,但未发生在机构单位之间。由于SNA~1993的核算对象是交易,因而必须将内部交易做显性化处理,即虚拟。一般来说,虚拟就是对经济活动进行赋值。
正如SNA~1993所指出的:“在过去,价值的估计有时称为虚拟,但是最好是把虚拟这个术语留给不仅要估计一个价值,而且要构想一个交易那样一种情况”。因此,虚拟一般分为两个步骤,即首先构想一个“交易”,尔后为流量赋值。
3、范围确定。
对住户所住房屋的清洁、装饰和保养等;家庭耐用品或其他货物,包括住户家用车辆的清洁、保养和修理;膳食制备与提供;儿童的照顾、培养和管教等。
之所以不核算以上内部交易,是因为这些活动的生产及消费没有选择,完全“是一种自成一体的交易,对经济的其他部分影响较小”。此外,“由虚拟生产产生的虚拟收入很难征税”,并且“对于劳动力和就业统计来说。也可能有难以接受的影响”。
㈦ 股市内幕交易如何理解
大吉经济团为您解答: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它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
内幕交易行为人为达到获利或避损的目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机会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侵犯了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内幕交易丑闻会吓跑众多的投资者,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同时,内幕交易使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形成过程失去了时效性和客观性,它使证券价格和指数成为少数人利用内幕信息炒作的结果,而不是投资大众对公司业绩综合评价的结果,最终会使证券市场丧失优化资源配置及作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作用。
内幕交易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以下几种:
1.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者其它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内幕交易的刑罚是内幕交易罪。
㈧ 关于股票内幕交易的问题
是内幕交易,根据情况可以入刑。依据的是以下的第3条。
内幕交易罪,是指评判或者通晓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单位,在涉及股票、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支股票、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股票、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下列各项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过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l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16、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1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1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