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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股票对倒交易犯法吗

发布时间: 2021-06-09 07:57:40

① 专业的股票机构真的能操纵股票吗操纵股票犯法吗机构是否都是骗钱的

除非是实力非常强的机构,要不然是不可能操纵的;操纵股票如果有是证据确切,当然可判其犯法;那些向你提供股票的请不要相信,如果你信那到最后大都会赔的,你要这样想,如果他们真有这本事,那他还用这样来去做。

② 请教各位大侠 在股票市场中 做对倒 犯法吗谢谢

操纵股价犯法。但在中国,有法不一定执行,因为还有关系。另外如果手法隐蔽,操纵股价是不容易判定的,所以小盘股背后常有庄家。但现在证监会对操纵股价监管越来越严,这是市场走向成熟的必经之路。

③ 想问在股市里面,对倒跟对敲不是违法的吗

是违法的,但不好抓。

④ 倒卖股票信息犯法吗

你这属于内幕交易,是违法的。

什么是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它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内幕交易行为人为达到获利或避损的目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机会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侵犯了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内幕交易丑闻会吓跑众多的投资者,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同时,内幕交易使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形成过程失去了时效性和客观性,它使证券价格和指数成为少数人利用内幕信息炒作的结果,而不是投资大众对公司业绩综合评价的结果,最终会使证券市场丧失优化资源配置及作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作用。

⑤ 请问:在股票交易中什么是机构的对倒谢谢!

庄家在做庄的过程有时需要将跟风者看盘的思路搞乱,使跟风者形成错误的思路,此时庄家就会祭出“对倒”这个骗人的法宝,对倒骗线是庄家成本最低的障眼法。

对敲的手法。

1、要吸引跟风盘的眼球时,自买自卖会产生成交量放大的假象,吸引投资者认为行情即将来到而介入。分析时可见分时图上,买卖挂单中并无大单,但成交大单却时有出现,庄家以此来激活股性,这一般由资金实力不太强的机构炒作或者协议倒仓时采用。

2、用对倒形成大量买单涌出的假象,股价却不涨反跌。这是以大买单掩护出货,有时也造成股价大涨而成交量却不大,此类股票走势的杀伤力最大。

3、用大卖单砸盘且封住股价上升趋势。看不到大买单,大卖单却成交了,如真有主动买单吃进时,上面的卖单却不见了,这是庄家常用的试盘和洗盘的手法。

还有一种手法是在真正倒仓时采用。在某一时段,尤其是开盘或收盘时会出现买卖单大笔成交,股价却不动。这往往是庄家在倒仓。

另外有一种情况要注意,庄家先挂一笔上千手的卖单,然后再分几笔将其买进,此后股价会短暂冲高。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先出局再说,此后股价往往会有一波下跌。

在实盘中判断庄家是否在对倒,现在是越来越困难了,因为挂买卖单是公开信息,庄家在这上面做文章是很容易的,因此,买卖挂单成了最不可靠的信息。

⑥ 机构操纵股价合法吗

机构操纵股市交易、股市价格有违证券法。
我国《证券法》对市场操纵认定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证券法》第71条中。该条主要采取列举式对操纵行为的类型作了规定,同时也预设了一些认定市场操纵的条件。
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裁断案,不允许超越或篡改法律,因此对《证券法》市场操纵规范的解读实际上就关系到我国司法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市场操纵的具体认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证券法》对市场操纵主体的规定
证券法第71条禁止“任何人”以操纵市场的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这里的“任何人”不能狭隘地理解为自然人,应该是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内的法律意义的“人”。其解释依据有2点:
首先,从法理上说,法律意义上的“人”实际上是一个“主体”的概念,这样的理解,在经济学里也存在,经济学里的“经济人”也是一种“经济主体”的概念。因此不能简单地将证券法的“任何人”理解为自然人,应该理解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主体的概念。
其次,从实践角度分析,实践中许多法人、组织利用“麻袋账户”进行市场操纵行为,从证券交易的名义参加者来看,虽然是以自然人名义进行的交易,但实际上控制这些账户的大多是法人和其他组织。从证监会既往查处的市场操纵案例来看,有不少就是法人、组织利用自然人账户甚至与自然人联手进行市场操纵的。其典型案例如1996年6月查处的“北京金昌投资咨询服务公司、李石联手操纵郑百文股票案件”○1。
《证券法》对市场操纵主观要件的规定
主观要件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主观犯意,二是动机或目的。
关于主观犯意,《证券法》虽没有确切规定,但依据各国立法例和我国实践,不存在过失操纵市场的情形。因此,市场操纵主观上只能以故意进行,而且多表现为行为人希望某一结果发生,并制造条件促使这一结果发生。
关于动机或目的是否应作为市场操纵构成要件,各国立法例和学界存在争议。我国《证券法》明文规定“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的主观目的或动机,应作何理解,一直是执法和解释过程中的一大难题。
我国证券法关于相互委托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71条第3项“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在这种交易中,对手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并未导致任一方利益的实际变化。这样就使市场上的投资者产生误解,认为可能会有更大的交易行为发生,而实际上并非如此。这种方式是交易双方通过事先约定在某一价格上同时从事大量的卖出和买入行为,从而制造交易量虚增的效果来误导投资者。
一、“自买自卖”的认定
自买自卖认定的关键在于必须认定买卖账户处于同一控制下。实践中,这种调查主要是通过开户资料、交易记录、资金流水等资料的分析查证来实现的。由于账户实名制的实施,以一个主体名义注册两个以上账户的作法已不可行,自买自卖所动用的账户多为“麻袋账户”或“代理账户”。
判断账户是否处于同一控制下,可以从三条主线入手:一是委托代理主体,如果涉嫌账户的委托代理人是同一人,且被代理人也为同一人,则可能处于同一控制下;二是资金来源,如果交易账户的资金来源相同,可以初步认定账户之间存在着共同的资金链;三是交易利润归属,如果从事对手交易的账户利润都归聚到同一主体身上,则可以确证账户处于同一控制下。
上述线索的确证,可以作为认定构成“自买自卖”的初步线索,判断“自买自卖”的另一重要举证步骤,就是要查证账户之间的交易是否互为对手方,这一点可以参考前述关于“相互委托”的论述。否则,即使账户处于同一控制下,但未有作为对手方的交易成交,也不能构成《证券法》要规制的自买自卖。
二、对倒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自买自卖”的成功认定,只是认定行为的存在,但能否仅以此判断对倒的成立,并依据《证券法》追究行为人违法责任呢?从《证券法》的规定来看,仅仅依据行为本身是不能对行为人施予制裁的,因为证券法还规定了明确的结果要件“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因此,我国《证券法》规定的对倒是结果犯而非行为犯。
三、对倒行为和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对倒结果犯的性质给监管机构的查证造成一定的困难,监管机构除要证明自买自卖行为存在外,还必须证明损害结果的存在,此外最困难的是要举证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些因素的判定,需要参考对倒日期市场的总成交量、买进卖出数量、对倒数量、对倒数量占总成交量的比重、买进均价、卖出均价、价格波动情况、当日持股余额占流通股比例等交易指标,还要考虑是否存在开盘申报、尾市挂单等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此外,还要考虑是否存在大单申报、频繁撤单等阻却其他投资者交易、影响交易量的行为。
因果关系的判定,法学逻辑上存在三种模式:
第一种是必要条件规则,其基本方式是“要是……没有……”。如果没有行为或事件的出现,就不会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行为或事件是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凡属于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的行为或事件均系事实因果关系中的原因。
第二种规则是实质要素规则,即某种行为或事件虽然不是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但却是足以引起损害发生的充分条件,就构成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该认定规则不是对必要条件规则的排斥和修正,而是对它的补充,弥补了必要规则的不足。
第三种是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在某些情况下,运用通常的规则无法证实事实因果关系,法律规定了特殊的认定规则,这里包括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该规则要求责任人举证证明应当由其承担责任的行为或事件不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如果不能举证的,则认定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其中,第一种是常用的逻辑推演规则,第二、三种出现在适用第一种规则难以证明因果关系存在或是法律对某类行为施予特别制裁的情况下。由于运用后两种规则减轻了检控方的举证责任或是加重了违法行为人的举证负担,因而在“信息不对称”的证券市场上得到广泛运用。
此外,由于证券市场上价格和交易量变化结果的发生可能存在多种原因,即可能出现“一果多因”的情况,因此执法者的主观裁量可能在因果关系的判定上起重要作用。对于一果多因的情况,执法者可以根据相关事实自由裁量对倒行为是否是构成影响的实质性因素,进而判定其是否构成证券法所要规制的市场操纵行为。

⑦ 机构主力股票买卖对倒,交易量是增加了,那不得陪手续费吗,不挣钱那图啥呢

机构主力股票买卖对倒,交易量是增加了,得陪手续费,目的是:在高位出货,在低位吸筹。
分析:
价格处于高位,机构主力得出货,但由于机构主力的筹码多,一下卖出,会造成跌停板,不能出货,于是机构主力就利用对倒,大买单对倒迫使散户跟风买进,从而达到出货的目的。

当价格处于低位,机构主力通过大卖单对倒,迫使散户卖出交出低价筹码。机构主力获得低价筹码后,就可以开始拉升股价,获得收益。

⑧ 对倒买卖为什么违法

杀鸡儆猴
对倒虚假成交量
会吸引散户跟风
导致套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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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机构对倒是真的吗为什么要这么做

股票对倒初步想法
选择两支股票,A和B;首先确定两股对等价。(两只股票10日内走势基本相同,取最高,最低价,求平均,得到对等价,具体见下)。
600556 6月7-6月23日,最高4.68,最低3.81,平均价格4.25.
600267 6月7-6月23日,最高6.75,最低5.93,平均价格6.38.
举例:
1,买1000股 600556,价格为4.25.

2,次日或者几日后,600556涨到4.25以上价格,而600267价格低于6.38.卖出600556,买进600267。
3,次日或者几日后,600267涨到6.38以上,600556跌倒4.25以下,卖出600267,买进600556。
操作目的:
1,提高资金使用频率。
2,避免随大盘涨跌的交易风险。
可能问题:
1,长期没有出现A和B资金价值偏离的情况,甚至偏离倒置。
解决方法,寻找第三支对倒股票。
2,错过大涨行情。
解决方法,赚取一定资金后,取出大约50%的流动资金。
操作注意细节:
1,为了避免失误以及错过大涨行情,如无特殊情况,以上操作以交易日最后20分钟操作为益。
2,对等价属于估算,为了避免失误,需耐心,不急于追求短期利润。但股票价值偏离,短期内不会很大,而且很快会修复,也不适合追求过大利润。如果价值偏离太大,需重新确认两只股票是否进入行情,或者业绩亏损等。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不建议再进行对倒操作。
3,初期最好限制3支股票之间对倒。

实际操作情况:
6月23日,6.35卖出600267,3.90增持600556,最终600556 2900股 持股价3.96.当日收盘,600267 6.40,600556 3.91。价值偏离度,|6.40-6.38|+|3.91-4.25|*6.38/4.25=0.02+0.51=0.53

⑩ 一个关于股票庄家对倒成交的问题

是在盘面上“移交”,也有可能通过盘后的大宗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