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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万以上股票交易受监管

发布时间: 2021-06-11 10:56:16

Ⅰ 为什么证券监管机构对股票的发行和交易进行监管

目的很简单,就是坚持公平,公开,公正,三公原则,维持证券市场中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对发行监管是为了防止不具备条件的公司上市欺骗投资者,而已圈钱,对交易监管是为了,防止内幕交易和老鼠仓,都是为了维护证券市场公平,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
前些年有好多欺诈上市的案例,楼主有兴趣可以在网络搜一下,现在监管在不断加强,欺诈上市的就很少了,但是还是存在内幕交易,因为内幕交易,隐蔽性比较高,监管难度比较大
不知道楼主有没有明白~~~~~~~~

Ⅱ 关于股票(尤其是海通证券网上所说的异常交易行为受重点监管)的一些疑问,大家帮忙解答一下,谢谢啦!急

我也是在海通开户的,其实海通的服务是蛮好的。

这些条款的制定实质是防范利用资金优势来操纵股价,基本上你没有几百万的资金,不可能触犯到这些条例。

补充:大额交易要看具体股票,比如一些小市值ST股票,你投200,300万算大额了,但是比起大盘股你头200,300玩就是毛毛雨。

对于第三点,只要你不是那种挂着大买单或大卖单,然后又撤单,反复做这样事情的就可以了。原则上,你只要买入卖出成交,就不会算你违规。

Ⅲ 股票的价格是由谁来控制的 有那些监管部门了 有相关的法律吗

一、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法律界定 1997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第四十一条对控股股东作了如下规定: "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证监会新修订的年报准则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包括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按照股权比例、公司章程或经营协议或其他法律安排能够控制公司董事会组成、左右公司重大决策的股东。 关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收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 (一)在一个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二)能够行使、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的; (三)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四)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上市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区别和关系 在实践中,社会公众投资者往往很容易从上市公司的年报中获知某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是谁。但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某些情况下则很难辨别。实际控制人可以是控股股东,也可以是控股股东的股东,甚至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信息披露时,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最终要追溯到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最终控制人。 例如,"德隆系"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为德隆集团或其旗下控股子公司,但其实际控制人可以追溯至唐万新等自然人。 不弄清楚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谁,就难以辨别由实际控制人操纵的关联交易,也无法对其关联交易是否公允及是否会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造成影响作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可能使投资人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正因如此,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已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2001年底至2002年初,监管部门出台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章都要求上市公司在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时,必须披露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证监会新修订的年报准则亦要求各上市公司严格披露其实际控制人,以便为社会公众提供更为充分的信息。

Ⅳ 股票帐户在买卖中怎样才算异常会被引起注意或者被监视

如果参与对敲、当日频繁挂单撤单,特别是不以成交为目的的挂单撤单等会被特别监控。

一、异常行为

1、虚假申报:

是指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引诱、诱导或者影响其他投资者正常交易决策的异常交易行为。

2、拉抬打压股价:

是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明显偏离股票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成交,期间股票交易价格眀显上涨(下跌)的异常交易行为。

3、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

是指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维持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的异常交易行为。

比如,在连续竞价阶段同时存在股票交易价格处于股票涨跌幅限制状态;单笔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申报后,在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且占市场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要予以关注。

二、买卖股票的数量也有一定的规定:即委托买入股票的数量必须是一手(每手100股)的整倍数,但委托卖出股票的数量则可以不是100的整倍。买入或者卖出的价格必须是在昨日收盘价上下浮动10%的范围才有效。

三、股票交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股票连续竞价时段,因为有许多投资者可能同时买卖同一只股票,所以交易所制定了“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4)300万以上股票交易受监管扩展阅读:

二、开立股票账户的注意事项如下:

1、所需证件:本人身份证。如开立法人股票账户,需要同时出具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及法人授权书;

2、费用包括:申请表费用和开户费(上海股票账户收取40元/户,深圳股票账户收取50元/户);

3、操作流程:投资者需填写申请表并交纳手续费;持有关证件、申请表及开户手续费收据到开户柜台交柜台承办人;承办人核查上述材料无误后,申请人收回有关证件、收据并领取股票账户卡。

Ⅳ 为什么证监会监管股票的发行和交易

证券法规定的

无规矩怎么成方圆

Ⅵ 证监会对股票期货交易如何监管

证监会主要的职责。一)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四)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五)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六)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七)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有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八)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监管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期货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期货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
(九)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十)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活动。
(十一)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十二)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Ⅶ 股票收到监管函是好事还是不行

你好,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时,取决于监管函的具体内容。但对于目前的股市来说,监管函一般都是坏消息,这可能是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不真实,存在虚假交易等。

Ⅷ 中国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面额规定

股票面值如何确定?股票面值,是股份公司在所发行的股票票面上标明的金额,其作用是表明每一张股票所包含的资本数额。紫金A股上市前,我国A股市场的股票面值均以人民币为记价单位,且每股面值统一为人民币1元。
股票面值的确定,并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有章可循的。我认为,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来看, 其每股面值应统一为人民币1元。理由如下:

1994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特别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证券委会同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可以对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作出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公司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删除公司章程中有关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内容”。1994年8月27日,原国-务-院证券委、国家体改委根据《特别规定》第十三条发布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规定:到香港等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其公司章程中载明《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并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删除《必备条款》的内容。同时还指出,在此之前已经获得批准到香港等境外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不符合《必备条款》规定要求的,有关公司应当在该《通知》发出后的第一次股东年会上,对其公司章程做出相应修改。《必备条款》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但是,由于历史原因,143家H股公司中有41家公司的H股每股面值低于1元,与《必备条款》的上述规定不一致。这部分公司回归境内发行A股,涉及到以人民币为记价单位的面值确定。由于长期以来我国股票市场早已形成了每股面值1元的惯例,因此,紫金矿业0.1元面值股票的发行,不可避免地带来一系列问题:
一是不同面值股的出现加大了证券市场监管的复杂性和难度。过去近20年中,不仅我国广大投资者早已对1元面值股习以为常,而且监管部门也早已习惯了对统一面值股票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其监管规则亦大多与这种面值统一的市场运行状况相契合。如果市场上充斥着成千上万种面值的股票,甚至同一家公司发行多种面值股的话,其所带来的市场乱象将显而易见。市场的混乱不可避免地会加大监管的难度,如果监管部门的监管思维、规则、方式和手段不能适应这种市场变化作出及时的调整,可能会削减监管的效力,对市场稳定运行产生不利的后果。
二是不同面值股的发行异变为一些公司恶意圈钱的手段。股票面值虽然在股票发行与交易价格的决定中并不起作用,但在统一面值的情况下,人们可以通过对不同公司股票发行价格或溢价倍率的对比,大体判断某种股票发行价格的高低。但是,在股票面值多样化的情况下,不同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的对比失去了统一的基础,一只面值1元的股票和一只面值0.1元或0.01元的股票可能具有相同的发行价格。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公司可能会有意利用这种股票发行价格的不可比性,名义上降低股票的发行价格,实质上则将低面值股的发行作为高价恶意圈钱的手段。以紫金矿业本次0.1元股的发行为例,表面看,其发行价的区间上限只有7.13元/股,发行价似乎低得不能再低,但折合为1元面值股,其发行价区间上限实则高达71.3元/股,面值溢价率超过70倍,创出了A股发行溢价倍率的新纪录,其对应的市盈率也高达39.26—40.69倍,与当前整个中国股市的市盈率基本持平。可以预料,随着股票面值的进一步多样化,今后以降低股票面值做幌子而高价发行、恶意圈钱的现象会时有发生。如何防止这种行为的蔓延,是监管部门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三是不同面值股的发行加大了投资者了解情况的难度。与成熟的股票市场相比,我国股市的散户投资者可能是最多的。这些小投资者相关知识极度缺乏,即使在1元面值股统一的情况下,面对1600只左右的股票和大量的权证等投资对象,都云里雾里。如果再面对股票面值的千差万别以及由此引起的市场估值体系的混乱,更会使股在交易中无所适从,甚至很容易受到所谓“低价股”的误导。这种情况下对肩负着投资者教育职责的监管部门无疑是一种新的挑战。
四是不同面值股票的发行还有可能导致股票价格指数的失真。目前两市股价指数的编制乃是建立在股票面值统一的基础上。而0.1元股的发行以及随后可能出现的股票面值多样化,将使现行股价指数失去统一的基础,特别是大量小面值股的发行,更有可能使名义股价指数与实质股价指数相背离,从而导致隐性股市“泡沫”的出现。如何适应股票面值多样化的新情况而形成新的股票市场估值体系,也是摆在监管部门面前的一项新课题。
五是估值标准紊乱。中国股市一大问题是上市公司估值标准不够规范和稳定。成熟市场上股票定价标准是比较明确的,市盈率在15~20倍左右,新兴市场高一点,在35倍市盈率左右。反观中国股市,对股票的估值一直缺乏稳定而明确的标准。去年市场上涨时,许多分析师可以把企业估值标准提高到市盈率60倍甚至是100倍以内,而在最近呢,甚至是市盈率低至10倍的股票机构还在不断卖出。
总之,股票面值的确定,离不开此时、此地的实际,决不能够随心所欲、生搬硬套。那种以为把国际资本市场“司空见惯”的东西套到中国股市就可以,以为股票面值要怎么定就怎么定的言论,完全是痴人呓语,十分可笑。

Ⅸ 在股票交易中如何介定大额买(卖)单

大额交易一般也成大宗交易,在我国不同的交易所有不同的界定,一般都是通过金额判定的。相关规定如下:
上交所规定:
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 上海)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B股(深圳)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港币;

深交规定
1、A 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 50 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
2、B 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 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 万元港币;
3、多只 A 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 A 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 20 万股

大宗交易(block trading),又称为大宗买卖,是指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买卖申报,买卖双方经过协议达成一致并经交易所确定成交的证券交易。具体来说,各个交易所在它的交易制度中或者在它的大宗交易制度中都对大宗交易有明确的界定,而且各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