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关于股票指定交易的问题
根据有关规定,投资者有权选择证券营业部进行股票交易,也有权在任何时候撤消指定交易并选择另一家证券营业部开户并办理指定交易。A证券公司张家港证券营业部的交易部经理不论以何种理由阻挠你办理撤消指定交易的行为都是违反规定的。
㈡ 股票基础的为何办理指定交易
由于沪市股票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中央托管,投资者的上海股票可在任何一家券商进行交易,为保证投资者的股票安全,上交所推出“指定交易”服务,就是由投资者自愿选定一家券商,限定其上海股票交易只在此家券商交易,不能在除此外第二家券商交易,以防止其股票在其它券商被盗卖,保证其股票安全。“指定交易”只可指定唯一的一家券商,若重新在第二家“指定交易”,必须在原“指定”券商办理“指定撤销”后,方可在第二家券商办理“指定交易”。此种指定交易随时可以办理,也可随时撤销。
㈢ 什么时候取消指定交易
楼上的这位,都不明白楼主要问什么你就来乱回答。
指定交易是指每个投资者买入上交所上市的股票都必须指定一个证券营业部才行,不能在其它营业部委托交易,但是深交所没有这规定,所以一个人可以在各个营业部开资金账户(股东代码一样的)买卖深圳的股票,一个人只能在一家营业部买入上海的股票。这样就带来了很大的不方便,如果要换券商,还必须跑到原来的券商取消上海的指定交易,然后到新的券商委托指定交易,这样才能买上海的股票。这样有很多麻烦,一是没时间去柜台,原因是因为券商工作时间也是大部分上班的时间,必须请假;二是没机会去柜台,因为很多人当时开户的地点有可能在其它的城市,现在在另外一个很远的城市工作生活,想再回到以前的城市去处理太麻烦;三是去券商处理的时候还有可能刁难你,让你办的很不顺利。
现在推出了一码通,说是一个人可以开多个户,但是上交所又不取消指定交易,这怎么让人一个人开多个户呢?所以中国的很多政策就是自己打自己嘴巴。
我也在等取消的那天!
㈣ 请问证券沪A必须指定交易是什么时候开始实行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2007年5月)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指定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证券交易秩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所市场交易参与人以及交易参与人的客户(投资者)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指定交易是指,凡在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本所市场某一交易参与人,作为其证券交易的唯一受托人,并由该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特定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交易的制度。
第四条 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时,须通过其委托的交易参与人向本所交易系统申报证券帐户的指定交易指令。申报经本所交易系统确认后即时生效。
第五条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根据需要可以变更指定交易。
第六条 办理指定交易变更手续时,投资者须向其原指定交易的交易参与人提出撤销指定交易的申请,并由原交易参与人完成向本所交易系统撤销指定交易的指令申报。申报一经确认,其撤销即刻生效。
投资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参与人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
(一)撤销当日有交易行为的;
(二)撤销当日有申报;
(三)新股申购未到期的;
(四)因回购或其他事项未了结的;
(五)相关机构未允许撤销的。
第七条 撤销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在撤销指定交易的手续办妥后,必须按本细则规定另行选择一个交易参与人重新办理指定交易申请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八条 对拥有两个或以上交易单元的交易参与人,可以办理所属交易单元的联通手续。
第九条 本所将根据交易单元实施情况,及时对本细则予以修订补充。
第十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二○○七年五月十五日起实施。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八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㈤ 新开上海证券账户,何时可以指定交易
1、T日开A股账户,T+1日起可办理指定交易,办理指定交易成功当日起可交易。
2、境内投资者,T日开户得到的B股股东卡,T日可办理指定交易,T+1日起可交易;境外投资者,T日开户,无需办理指定交易,T+1日起可交易。
3、上海A股和B股账户重新指定当日,不显示持仓证券,但持仓证券是可以卖出的,客户成功卖出后,持仓会显示为负数,当晚清算后就会显示实际持仓。
4、不同券商之间,T日撤指成功,T日可再指定并交易,但广发系统内,T日在原营业部办理撤指,需T+1日起才可以到新营业部做指定交易。
5、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也需办理指定交易后才可进行交易,该账户可以与上海A股证券账户指定在同一家营业部也可以分开指定。两者指定交易流程相同,T日开户,T+1日起可办理指定交易,办理指定交易成功当日起可交易。
6、上交所有竞价平台(就是最常见的交易股票、债券等的平台)和综合业务平台,竞价平台的指定信息要T+1才同步到综合业务平台,所以在综合业务平台交易要T+1才行,比如实时申赎货币基金是在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进行交易的,要在股东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指定成功的T+1日才能交易。T日指定,T+1日可以申购实时申赎货币基金,也可以查看到原持有的实时申赎货币基金的份额并可进行赎回。
㈥ 股票指定交易
首先带着身份证和上海深圳股东卡到另一家证券公司营业部开户,记住深圳交易席位号。
然后把国元证券的上海股票卖净,撤销上海指定交易,深圳股票转托管,清户。
最后到新办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上海指定交易。银行的三方托管。
㈦ 证券市场中上海的指定交易是何时实行的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场所
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席位、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经本所同意,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进入交易大厅的,仅限于下列人员:
(一)登记在册交易员;
(二)场内监管人员。
2.1.3 本所对会员实施交易权限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 交易品种
2.2.1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
(一)股票;
(二)基金;
(三)债券;
(四)债券回购;
(五)权证;
(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三节 交易时间
2.3.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2.3.2证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2.3.3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 证券买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1.1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3.1.2 会员通过报盘系统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会员。
3.1.3 会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3.1.4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3.1.5 债券、债券回购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3.1.6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实行主交易商制度,具体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 委托
3.2.1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投资者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3.2.2客户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
3.2.3客户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3.2.4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客户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证券账户号码;
(二)证券代码;
(三)买卖方向;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价格;
(六)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3.2.5客户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限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
市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3.2.6客户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3.2.7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客户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3.2.8 会员向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 申报
3.3.1 本所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 11:30 、13:00至15:00。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14:57至15:00,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撤销申报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每个交易日9:25至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
本所可以调整接受会员申报的时间。
3.3.2 会员应当按照接受客户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申报。
3.3.3 本所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
3.3.4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
(一)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
(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
(三)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四)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五)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类型。
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五个价位的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即时成交并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如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
3.3.5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其他交易时间,交易主机不接受市价申报。
3.3.6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其他市价申报类型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3.3.7 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席位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号、证券代码、席位代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
申报指令应当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
3.3.8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或基金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卖出股票或基金时,余额不足100股(份)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3.3.9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债券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买入、卖出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卖出债券时,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0元标准券为1张。
3.3.10股票(基金)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3.3.11不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3.12 A股、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1港元。
3.3.13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3.3.14 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
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 涨跌幅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
(二)增发股票上市的;
(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
(四)本所或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比例。
3.3.15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有效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3.3.16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3.3.17申报当日有效。每笔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但第3.3.4条第(三)、(四)、(五)项市价申报类型除外。
㈧ 关于股票指定交易撤销
现在不用撤销了,一人可以开多个账户了,哪个券商开的户不想交易了,把资金撤出来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