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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利股份股票交易历史 2025-06-23 07:15:07

上海股票市场开盘交易于

发布时间: 2021-07-13 12:25:00

㈠ 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于哪一年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史简述

我国最早的证券交易市场是清朝光绪末年(1891年)由上海外商经纪人组织的“上海股份公所”和“上海众业公所”,在这两个交易所买卖的主要是外国企业股票、公司债券,中国政府的金币公债以及外国在华机构发行的债券等。

中国人自己创办的第一家证券交易所是1918年夏天成立的北平证券交易所。1920年,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得到批准成立。

天津证券交易所在1952年关闭,旧中国的证券市场相继消失。

1990年12月和1991年6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成立,我国证券市场正式形成。(着重记住几个重要的时间和重的事件)

十几年来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特点:(市场、发行、投资者和监管四个方面)

1、市场发展日益规范有序

(1)发行制度由审批制过渡到核准制;

(2)股票发行方式不断改进;

(3)市场参与者的行为逐渐规范。

2、证券发行规模逐年扩大,品种结构日趋合理

到2000年为止,我国发行的证券品种已涵盖了股票(A股和B股)、基金、 国债、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等。

3、机构投资者的队伍逐渐壮大

(1)证券公司;

(2)证券投资基金。

1999年11月国务院颁布《证券投资者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大力培育证券投资基金。1998年3月,首批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运作。(记住时间及其事件)

(3)其他机构投资者

从2000年9月8日开始,我国任何企业都可以投资于证券市场。1999年9月8日,中国证监会下发通知,明确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上市公司这三类企业可以进入证券市场进行投资。(三类企业入市)

4、监督手段法制化

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

1994年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正式实施。
参考资料:《证券市场基础知识》教学辅导

㈡ 上海股票交易市场第一次开盘时间

1990年12月19日,在外滩北侧黄浦路15号的原浦江饭店内,随着一声铜锣敲响,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

㈢ 中国上海证券交易成立于哪一年

上海证券交易所(英文:Shanghai Stock Exchange)是中国大陆两所证券交易所之一,创立于1990年11月26日 ,位于上海浦东新区。
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正式营业。截至2009年年底,上证所拥有870家上市公司,上市证券数1351个,股票市价总值184655.23亿元。一大批国民经济支柱企业、重点企业、基础行业企业和高新科技企业通过上市,既筹集了发展资金,又转换了经营机制。

㈣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于( )正式营业。

【答案】A
【答案解析】1990年,国家允许在有条件的大城市建立证券交易所。1990年12月19日和1991年7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正式营业。

㈤ 上海股票交易市场成立于什么时候

1990年11月26日,经国务院授权,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成立。

㈥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首日开盘后每次成交价格得涨跌幅度是

根据2006年7月1日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内容如下:
3.4.15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2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二)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3.4.16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二)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
(三)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以下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交易规则进行修改的通知:
关于调整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申报价格范围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4.15条关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集合竞价阶段的申报价格范围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第3.4.15条如下: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二)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㈦ 上海证券交易所什么时候上市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是中国大陆两所证券交易所之一,创立于1990年11月26日,位于上海浦东新区。
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正式营业。
上海证券交易所是国际证监会组织、亚洲暨大洋洲交易所联合会、世界交易所联合会的成员。

㈧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盘交易时间内是采取那种竞价方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日开盘和交易时间采取的竞价方式为:
1.上午的9:15——9:25之间为集合竞价交易,决出开盘价。
2.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为连续竞价交易。
集合竞价,当天还没有开盘之前,可根据前一天的收盘价和对当日股市的预测来输入股票价格,在集合竞价时间里输入计算机主机的所有下单,按照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计算出最大成交量的价格,这个价格就被是集合竞价的成交价格。
连续竞价,即是指对申报的每一笔买卖委托,由电脑交易系统按照以下两种情况产生成交价:最高买进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相同,则该价格即为成交价格; 买入申报高于卖出申报时,申报在先的价格即为成交价格。

㈨ 证券市场中上海的指定交易是何时实行的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场所

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席位、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经本所同意,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进入交易大厅的,仅限于下列人员:

(一)登记在册交易员;

(二)场内监管人员。

2.1.3 本所对会员实施交易权限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 交易品种

2.2.1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

(一)股票;

(二)基金;

(三)债券;

(四)债券回购;

(五)权证;

(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三节 交易时间

2.3.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2.3.2证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2.3.3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 证券买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1.1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3.1.2 会员通过报盘系统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会员。

3.1.3 会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3.1.4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3.1.5 债券、债券回购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3.1.6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实行主交易商制度,具体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 委托

3.2.1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投资者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3.2.2客户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

3.2.3客户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3.2.4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客户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证券账户号码;

(二)证券代码;

(三)买卖方向;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价格;

(六)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3.2.5客户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限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

市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3.2.6客户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3.2.7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客户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3.2.8 会员向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 申报

3.3.1 本所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 11:30 、13:00至15:00。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14:57至15:00,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撤销申报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每个交易日9:25至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

本所可以调整接受会员申报的时间。

3.3.2 会员应当按照接受客户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申报。

3.3.3 本所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

3.3.4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

(一)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

(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

(三)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四)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五)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类型。

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五个价位的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即时成交并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如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

3.3.5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其他交易时间,交易主机不接受市价申报。

3.3.6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其他市价申报类型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3.3.7 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席位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号、证券代码、席位代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

申报指令应当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

3.3.8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或基金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卖出股票或基金时,余额不足100股(份)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3.3.9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债券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买入、卖出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卖出债券时,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0元标准券为1张。

3.3.10股票(基金)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3.3.11不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3.12 A股、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1港元。

3.3.13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3.3.14 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

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 涨跌幅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

(二)增发股票上市的;

(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

(四)本所或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比例。

3.3.15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有效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3.3.16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3.3.17申报当日有效。每笔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但第3.3.4条第(三)、(四)、(五)项市价申报类型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