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票t0平台怎么做
你好,股票市场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交易采用的T+1交易方式,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当日不能卖出,T代表买入交易当天,+1即下一个交易日。要做到T+0交易,其实是有条件限制,即已提前买入一只股票(已建仓),T+0操作仅可以针对已买入这只股票进行操作。一般情况下,T+0操作也可适用于卖出再买入的操作。如果当时股价涨到自己的止盈价格,可以部分或全部卖出,当股份又从卖出价格下跌一定比例时,可进行买入操作,此次买入操作不限制数量,这样高卖、低买后实际上会降低当前的持仓成本。如果卖出到当时买入的价差的盈利已体现在可用资金当中。
2. 证券交易的限制规则
(一)集中竞价交易规则
中国目前的基本法制中缺少关于商事交易行为特殊性的一般规定,按照多数国家法律的规定,证券交易如同票据交易一样,并不适用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成立的一般规则,而应当适用反映商事交易迅捷与安全要求的无因性原则与抽象性原则。但我国目前大量的证券交易具体规则是由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内容较为繁杂。下面仅依交易程序,对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规则做一简单介绍。
1.开设交易帐户
依现行法规,每个投资人欲从事证券交易,须首先向证券登记公司申请开设证券帐户,凭该证券帐户可以从事二级市场证券交易,也可以从事一级市场网上认购;其次须向具体的证券公司(交易所会员)申请开设资金帐户,存入交易资金,其限额由证券公司自行规定。依据上述开户合同,证券登记公司将为每一投资人提供证券托管、登记和交割服务;而证券公司将为投资人提供代理买卖、代理清算和资金出纳服务。立法对于投资人的开户设有身份确认程序规则。
2.委托买卖
依现行法规,每个投资人买卖证券均须委托具有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即投资人(委托人)的交易指令先报送于证券公司(或交易系统);证券公司通过其场内交易员或交易系统将委托人的交易指令输入计算机终端;各证券公司计算机终端发出的交易指令将统一输入证交所的计算机主机,由其撮合成交;成交后由各证券公司代理委托人办理清算、交割、过户手续。
依目前的实践,投资人委托交易的指令可以采取书面报单、当面报单、电话报单和计算机报单多种形式。每一交易指令或报单均应包含以下内容:⑴股东帐户及密码;⑵委托序号和时间(指委托合同号,以明确委托时间);⑶买卖区分(0为买,1为卖); ⑷证券代码(通常为4位数);⑸委托数量(手数); ⑹委托价格(市价或限价);⑺委托有效期(推定当日有效);⑻其他内容,如委托人资金帐号、身份证号码等。从目前的法规来看,证券委托买卖规则实际上受到民事代理法与合同约定的支配;此过程中极易造成纠纷,而交易所和交易会员对于委托指令的内容推定也处于不统一和不公开状态。
3.场内竞价
委托人的交易指令通过证券商的代理按时间序号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主机后,将通过场内竞价撮合成交。交易所场内竞价的方式分为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两种。
集合竞价主要适用于证券上市开盘价和每日开盘价。依此竞价方式,证交所在每一营业日正式开市前的规定时间内(9:10--9:25),计算机主机撮合系统将只存贮交易指令而不撮合成交;在正式开市时,主机撮合系统将对所有输入的买卖盘价格和数量进行处理,以产生开盘价格。其撮合成交原则为:⑴使高于开盘价的买单和低于开盘价的卖单能够全部成交;⑵使开盘价下的买卖单成交量最大化;⑶如不能产生上述开盘参考价时,则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当日开盘价。
集合竞价结束后,交易所将开始当日的正式交易,交易系统将进入连续竞价,直至当日收市。连续竞价是买卖双方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竞价原则连续报买报卖的过程。依此原则,每一时点的报买价如高于或等于报卖价时,即按价格顺序撮合成交;在每一同等成交价格点上,如买卖报单有时间差异的,即按时间顺序使先报者成交;凡不能成交者将等待机会成交,部分成交者将使剩余部分等待成交。
4.清算与过户
证券交易清算是指证券买卖双方通过证券经纪商在证交所进行的证券买卖成交后,通过交易清算系统进行交易资金支付与收讫的过程。根据中国目前实行的交易清算制度,证券商在代理投资人进行了证券交易的当日,应于收市后首先与交易所办理清算业务,依差额交收规则由各证券商对买卖证券的金额差价予以清偿;然后每个证券商对其代理的每一投资人买卖证券的价款金额进行清抵。但是由于当日信用结算惯例的存在,每一投资人在其买卖证券得到成交回报的当时,其帐户内的资金则已即时结算;其中,卖出证券者已得到资金,并可用该资金另报买其他证券,而买入证券者则已减去其帐户内资金,不得再透支购买证券。这一规则实际上形成了资金清算上的T+0制度。
证券交易过户是指证券买卖双方通过证券经纪商在证交所进行的证券买卖成交后,再通过证券登记机构进行证券权利的移转与过户登记的过程。根据中国目前实行的登记过户制度,投资人在所买卖证券成交后的下一个营业日,证券登记公司方为其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并应提供交割单,如该日逢法定假日,则过户日应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这就是证券过户上的T+1规则。依此规则, 在某一营业日买入的证券只能在下一营业日卖出。
根据现行法规,我国目前对B 股交易采取不完全等同于A股的清算过户规则。其中,B股买卖的资金清算采取T+1规则;B 股交易的证券过户采取T+3规则。
[编辑本段](二)大宗交易制度
中国目前的基本法制中缺少关于商事交易行为特殊性的一般规定。实际上,大陆法各国关于证券交易各类制度受到其商法一般规则的约束,这就是在法定条款限制下的意思自治制度。
从世界各国的证券交易制度来看,不同交易所所共同实施的交易制度有这样三种:一是直接竞价交易制度,二是大宗交易的制度,三是协议转让制度;这三种制度分别适用于不同的证券交易者,它们共同起到为不同类型的交易提供法律工具的作用。按照多数国家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大宗交易通常采取证券商报价制度;依照这一制度,凡交易量达到一定数额的证券交易者(我国沪深两地的证券交易所规定为50万股或以上),可以通过其证券经纪商的场内报单人在大宗交易市场报价买卖,而不须进入直接竞价交易市场,其交易量应当统计在交易所当日的总成交量中。有的国家的证券交易所实际上还允许各证券经纪商自行储存和买卖其客户所报买或报卖的证券,故也有学者将这一制度径称为“做市商”制度。其实,证券商报价制度是由美国NASTAQ市场率先采用的大手数证券交易制度,后为纽约交易所和各其他交易所采用为大宗交易的基本制度。应当说,大宗交易制度对于区分不同类型的交易者和交易类型显然具有重大的作用,它不仅区分了散户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不同类型的交易(零售与批发),使得各交易规则更趋向于合理;而且有效地避免了机构投资人在直接竞价交易市场中大买大卖,引起市场不必要的波动和对散户不必要的误导。
我国目前沪深两地的证券交易所均规定有大宗交易制度,并且两地的证券交易所均设有大宗交易柜台。根据我国目前的证券交易规则,凡交易量达到或超过50万股的股票交易均可以向大宗交易柜台申请进行大宗交易,大宗交易柜台在接到申请后将贮存其交易报单而不立即撮合,在交易所当日直接竞价交易结束时,再根据当日该股交易的平均交易价统一撮合成交;这就是说,我国目前对于大宗交易实际采取的是集合竞价制度。我们认为,我国目前对大宗交易采取的这一制度是十分有害的。首先,这一交易制度所采取的集中存贮大宗交易报单的做法实际上否定了证券交易人报单中的报价因素,它使得大宗交易报单仅具有形式性意义和抽象性意义,使得大宗交易报单仅具有报买数量或报卖数量的意义,而不具有具体报价的意义。其次,这一制度实际上否定了大宗交易者意思自治的权利,而将与之无关的集中竞价交易平均价格强加于当事人,否定了证券交易买卖中极端复杂的交易条件。总的来说,我国目前所采用的大宗交易制度实际上是仅有大宗交易形式而无大宗交易内容的制度;它仅仅反映了我国国资管理部门单一追求国股高成交价的意志,并且为实现这一意志不惜牺牲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交易原则。
[编辑本段](三)金融期货交易规则
在我国《证券法》第42条规定了证券交易双边市场原则后,我国的相关制度和市场建设有了突飞猛机猛进的发展。2006年9月8日,我国成立了旨在从事证券期货与金融期货交易的上海金融期货交易所;2005年4月8日,由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共同编制推出了证券期货的基本交易工具“沪深300统一指数”;2007年3月6日我国又颁布了旨在扫除双边市场交易障碍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应当说,我国未来拟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已经是呼之欲出了,我国未来将不断推出的证券期权交易、利率期货交易、汇率期货交易的基本形态已经成形,我国已经开始了从单边证券市场向双边证券市场的战略改革之路。
1.基本交易规则
根据我国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我国目前期货市场的基本经验,我国对于即将推行的证券期货交易,将实行以下基本规则:
(1)保证金交易规则。依据该规则,我国目前对于证券期货交易实行8%的保证金交易规则,即证券期货交易者可以以面值8%的保证金买卖一面值的证券期货商品;法律允许期货经纪商在该8%的基础上另加收保证金,按照期货市场惯例,该保证金比例不应超过15%。可见,保证金交易规则是双重的;一方面,金融期货交易所将向所有从事证券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人实行并收取交易额8%的交易保证金,另一方面,期货经纪人将向其客户收取交易额8%或者更高的交易保证金。
(2)当日无负债结算规则。依据该规则,金融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收市时,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其所有的期货交易会员并与之完成无负债结算,期货交易会员应当根据期货交易结算结果再与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凡客户已经穿仓的,将按合同构成对期货交易会员的负债,期货交易会员有权要求该客户补充交易保证金,并以自有资金对交易所承担责任。
(3)强制平仓规则。依据该规则,期货交易所交易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会员未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该会员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会员承担。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
(4)逐日盯市规则。与上述规则相联系,我国在期货交易合同法实践中还采取逐日盯市规则。依此规则,期货经纪人有权要求其全部客户在其期货公司周遍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固定的办公人员、固定的联系电话;在每日结算时,只要该期货公司按照该固定的联系方式与客户进行了联系,即构成合法地通知;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该期货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的条款推定客户当事人的意思。
(5)涨跌停板规则与熔断机制
(6)限额持仓与大户持仓报告规则
(7)风险准备金规则
(8)强制减仓处置规则
2.结算会员规则
我国目前对于期货交易实行分级结算制度。依此制度,从事证券期货交易的当事人仅为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交易会员,任何当事人欲从事证券期货交易必须通过经合法批准的期货经纪人进行,客户与期货经纪人之间的关系为特定的经纪合同关系。另一方面,根据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与金融期货交易所进行每日结算者必须为其结算会员,不具备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资格的期货公司必须通过结算会员与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分为一般结算会员与特别结算会员两种,一般结算会员将以其自有资金并且自担风险代表其全部客户与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而特别结算会员与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时所能代表的客户较为有限;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全部结算会员必须按规定向金融期货交易所交纳风险准备金,并对其全部客户的交易向金融期货交易所负有结算担保责任。
[编辑本段]3.风险控制规则
根据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当我国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1)提高保证金比例;
(2)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3)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
(4)暂时停止交易;
(5)强制减仓;
(6)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3. 在股市上t+0与t+1的区别是什么
区别如下:
1、定义不同。T+0是证券交易与结算制度的一种简称。在学术研究和实际业务中,T+0又可以细分为T+0交易制度和T+0结算制度。T+1是一种股票交易制度。
2、清算交割期限不同。T+0指当天卖出股票获得的资金在当天就可以买入股票、当天买入的股票在当天就可以卖出(T+0交易),而买卖成交实际发生当天证券和资金就清算交割完成(T+0结算)。t+1即当日买进的股票,要到下一个交易日才能卖出。
3、适用市场不同。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和基金交易行"T+1"的交易方式,我国的债券、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跨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权证,以及经证监会同意的其他品种均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3)我国股票交易结算制度实行扩展阅读:
我国A股市场交易机制的演变
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在1990年成立之初禁止日内回转交易。
1992年,B股开始在上证所挂牌交易,考虑到国际投资者的交易习惯,允许对B股进行日内回转交易。
1992年12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取消涨跌幅限制7个月后,率先对A股和基金推出了日内回转交易制度(俗称“T+0”规则)。
1993年11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取消T+1,实施T+0。
1995年1月1日,基于防范股市风险的考虑,沪深两市的A股和基金交易又由T+0回转交易方式改回了T+1交收制度,一直沿用至今。
2001年2月沪深两市的B股市场对内放开,依然执行着T+0回转交易方式。这样,内地投资者在沪深两市做A、B股交易时,分别执行着T+0和T+1两种交收模式,因此有人建议两市尽快统一此项制度。
2001年12月3日,随着B股市场对内放开,对B股开始采取与A股一致的禁止日内回转交易制度,同时允许对可转债品种进行日内回转交易。《证券法》第106条也明文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这从法律角度规定了中国股市的交易采取T+1方式。
2005年《证券法》修订,取消了有关“当日买入的股票,不得当日卖出”的规定,A股推行T+0交易制度不存在法律障碍。
2005年8月22日,股票权证开始在上证所挂牌交易,并允许对权证进行日内回转交易。
4. 我国股票交易制度
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和基金交易实行”T+1”的交易方式.
也就是说投资者当天买入的股票或基金不能在当天卖出,需待第二天进行交割过户后方可卖出;投资者当天卖出的股票或基金,其资金需等到第二天才能提出。
T+1本质上是证券交易交收方式,使用的对象有A股、基金、债券、回购交易。指达成交易后,相应的证券交割与资金交收在成交日的下一个营业日(T+1日)完成。
拿A股来说,假定你T日买进A股1手,在T日的时候只是登记了这笔交易,那1手A股并没有转到帐户上,所以不能在T日当天卖出。因此,在“T+1”日的时候这一手A股已经转到了你的帐户上了,所以你就可以选择卖出了。
5. 什么是T0交易模式
T+0交易通俗地说,就是当天买入的股票在当天卖出。T+0交易曾在我国实行过,但因为它的投机性太大,所以,自1995年1月1日起,为了保证股票市场的稳定,防止过度投机,股市改为实行“T+1”交易制度,当日买进的股票,要到下一个交易日才能卖出。同时,对资金仍然实行“T+0”,即当日回笼的资金马上可以使用。
T+0交易,比方说假设你手里有股票一千股,今天你判断该股票能大涨,你就先买入该股票五百股或一千股都行,但是之前收盘你必须卖出你原先的股票,这样你的手里还是一千股股票。
还有一种方法,就是你感觉今天你的股票要大跌,就开盘逢高先卖出该股票五百股股票或一千股股票,尾盘快收盘再买回来五百股股票或一千股股票。这样你的手里还是一千股股票。你要是想这样操作的话,最好对该股票比较了解,这样赢的概率才大。
必须是震荡市,而不能是连续单边市,比如一直只涨不跌或只跌不涨。如逼空行情或者是阴跌;准备条件,资产配置:股票A股,必须是绩优股,年底有分红的。
现金:在当前价位下,够再买你手中所持股A的股票量。
在此操作之前,你可以先用个模拟盘去演练一下,看看结果如何,我炒股一般都是这样的,在不明白操作前都会先用牛股宝模拟炒股去操作一下,等心中有数时以后再去实盘操作,这样可最大限度的减少风险,相对来说要稳妥得多。你可以去试试,祝投资愉快!
6. 我国证件交易所在证券交易过程中曾经采用什么轻清算交割制度方式从1995年开始实行什么的清算交割制度
目前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股票、基金、债券及其回购,实行T+1交割制度,即在委托买卖的次日(第二个交易日)进行交割,投资者委托买卖证券成交与否应以第二天的交割单为准,当日的成交回报仅作为参考。B股股票实行T+3交割制度,即在委托买卖后(含委托日)的第四个交易日进行交割。证券如未成交,则不能办理交割手续。
早些年,管理层为了活跃股票交易,曾经允许电脑交易系统即时为成交的委托交割。即当买入股票时,一经成交就立即将投资者记录为在册股东;当卖出股票时,一经成交即将现款划帐到投资者的保证金帐户上。因此,刚买入的股票可以随时卖出,刚卖出收回的资金又可直接用在购买其他股票上,而且不分沪、深市,自由使用(但不可以当日提取现金离开证券部)。这就是纯粹的T+0。
后来发现这种即时交割制度令股市过分投机,考虑再三之后,管理层认为T+1制度比较合理。
T+1制度下,仍然保留了T+0时卖出股票的资金可以即时在保证金帐户中体现并可用于购买其他证券。但买入的股票,不论深、沪交易所,都要等到下午收市后半小时至一小时之后,才将所的交易进行交割和过户。也就是说,对于交易系统而言,一个投资者用其证券帐户(股东代码)买入成交的股票要到下午收市后才被记录到其证券帐户上,因而当日收市前,没有可能将刚买入的股票抛出(因为交易所的电脑系统并没有记录到投资者的证券帐户有相应的股份,就会自动撤回投资者的即日抛出委托)。只有到T+1日后,即次日开市之后才能动用证券帐户记录在案的股票进行卖出交易。
7. 股市t+0制度什么时候实行
股市t+0制度什么时候实行?股票T+0交易指“当日买入股票,当日卖出”的情形,准确定义是“日内回转交易”。T+0制度改革利弊并存,整体仍处于研究论证阶段,尚无明确时间安排。此项改革对增强市场交易活跃性大有裨益,但长期看料无法改变市场运行趋势。展望海外,A股市场未来可能在综合考虑投资者适当性、账户种类、交易次数、交易标的并强化信息披露的前提下进行有限试点。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和基金交易行"T+1"的交易方式,中国股市实行“T+1”交易制度,当日买进的股票,要到下一个交易日才能卖出。T+1本质上是证券交易交收方式,使用的对象有A股、基金、债券、回购交易。指达成交易后,相应的证券交割与资金交收在成交日的下一个营业日(T+1日)完成。
8. 股票交易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股票交易流程
很多朋友在股市里还不知道交易股票的大致流程,今天我抽点时间详细的和大家谈谈
开立股票帐户的程序
开立资金帐户的程序限价委托法 市价委托法 填单委托方式 磁卡委托方式 T+0交易与T+1交易如何看行情表 集合竞价原则 连续竞价原则 买卖撮合成交 股票的托管 股票的转托管 证券结算方式 资金结算方式 清算交割 过户
开立股票帐户的程序
投资者若想进入证券市场从事证券投资和交易活动,所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办理开户手续。开户手续一般在各地证券登记清算机构办理,投资者应首先备好基本资料:个人投资者需持本人身份证(代办时,则应同时出示代办人居民身份证);机构法人开户所需的资料包括:①有效法人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加盖法人代表名章和公章)。③受托人(经办人)居民身份证。资料齐备后,投资者即可前往证券登记公司办理开户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投资者首先购买证券帐户申请表,(申请表的工本费为深圳、上海各二元),拿到申请表后,投资者应参照例表用正楷字认真填写,所填内容包括户名、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及电话、职业等。具体申请表的形式参附表。其次申请者填写好申请表后,持有关证件和申请表到开户柜台办理开户。申请者应将证件和申请表交给柜台承办人员,同时交纳开户手续费。目前的手续费收费标准为:沪市法人开户400元,个人开户40元;深市法人开户400元,个人开户50元。柜台承办人员查核申请者证件后,若合乎要求,则将申请者资料输入电脑,建立证券帐户;若不符合要求,则将申请表退还申请者予以更正。录入复检完毕,承办人员就将有关证件及收据交给申请者,申请者即可领取股票帐户卡。这样,整个开立股票帐户的过程即告完成。
开立资金帐户的程序 投资者开立股票帐户以后,尚不能进行股票交易,必须在开立资金帐户后才有条件进行股票买卖。
投资者开立资金帐户时,必须首先选择一个证券营业部。选择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服务热情周到,工作人员熟悉与证券有关的业务,营业厅内计算机终端分布合理,操作方便等。
具体办理资金帐户的步骤如下:
1.投资者带上身份证、上海和深圳的股东卡、以及券商要求的开户保证金。
2.出示股东卡后,工作人员将要求投资者填写“股东开户单”,然后给投资者“买卖协议委托书”(一式两份),投资者在仔细审阅读“委托书”后签字,券商盖章,双方各执一份。
3.交纳开户手续费50~100元不等,磁卡工本费,投资者如需办理电话委托,还需填写“电话委托单”并另交纳电话委托开户费。
4.到资金柜台交纳开户保证金,并设置资金卡的交易密码(密码可在计算机终端随时进行自助修改)。
5.所有手续办理完毕后,工作人员将交还投资者股东卡、收据、磁卡等。此时,投资者即可开始委托股票的买卖。
投资者应注意,在很多证券营业部内,资金帐号常常用于取代股东代码用于股票的买卖委托和查询,交易密码也是投资者必须记住的内容。因此,投资者既要保存好自己的磁卡或存折,又要牢记自己的交易密码,并不定期地修改密码,防止他人盗用。
限价委托法 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在委托经纪商买卖股票时,限定其买卖价格的委托形式。经纪商在接到投资者的限价委托后,只能按投资者提出的限价或低于限价买进证券,按限价或高于限价卖出证券。如果市场上的证券价格符合投资者的限价要求,委托可立即成交,但如果价格不在限价的要求内,经纪商则要耐心等待。
例如,某投资者给自己的经纪商发出了限价指令,要求以不低于18元的价格出售某种股票,当股票价格为16元时,经纪商就不能执行该指令,只有当这种股票的价格涨到18元以上时,投资者的这个限价指令才能执行。同时,投资者发出的限价委托指令通常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超过了限定时间,指令将自动作废。
限价委托法的好处在于投资者可以获得较佳价格买进或卖出证券的机会,只要这种机会被把握住成为现实,投资者可以获得较大利润。这种机会在市场价格波动较小时较多,而且也较易实现。但限价委托法也存在这样的缺陷,即在市场价格波动较剧烈时,投资者所制定的限价极易与市价发行偏离,从而出现无法成交的结果,即使当限价与市价持平时,如果同时有市价委托出现,则市价委托优先成交,从而造成其成交率较低。此外,采用限价委托法还有一个难点,即合理的限价的确定。如果限价过于接近现有市价,则限价委托没有明显的利益,但如果限价距市价较远,则又很难成交,因此,对投资者来讲,要以现行市价为基
础并根据市场短期走势灵活地确定限价。目前,我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采取了限价委托方式。
市价委托法 市价委托,又叫随行就市委托,是指投资者要求证券经纪商按交易市场当时的价格,买进或卖出证券的一种委托形式。
市价委托法是股票委托买卖的基本方式之一,市价委托法一般在投资者急于买进或急于卖出股票时采用,通常更受那些急于在跌势中出售股票的投资者所欢迎。因为在市场股价处于下跌时,往往股价下跌的速度比股价上涨的速度来得更快,因此,采用市价委托法可以更有效地减少损失。
但市价委托法明显的缺陷是: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容易出现高价买进或低价卖出的情况。因此,投资者在选择市价委托法时,需谨慎行事,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填单委托方式 填单委托是指投资者通过填写委托单将本人的股票买卖指令下达给受托券商,委托其代为交易。在此种委托方式下,客户填写的委托买卖证券的委托单是客户与证券商之间确定代理关系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也是评价委托完成情况,区分投资者和证券经营机构不同权利、义务的直接凭证。填单委托买卖在证券商处办理,其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投资者在自己选定的代理商处可采用填单委托方式进行股票买卖委托,但首先应备齐以下证件及相关资料:个人委托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合法代理人证件),资金帐户卡和股票帐户卡;法人委托须出示法人证件(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人股票帐户卡和资金帐户卡。
2.投资者填写买卖证券委托单。委托单分为买入委托单和卖出委托单,一般来讲,买入委托单为红色,卖出委托单为绿色。委托单一式两联,一联由证券商审核盖章确认后交由客户保存,另一联由证券商据以执行交易并留存。证券买卖委托单的具体样式参见附表。
投资者填写委托单时应注意:①按照委托单栏目逐个填写,不要有遗漏。如委托人即股东姓名,股东代码即股东的股票帐户号,现金帐号即资金帐户号,股票帐号则指股票代码等。②每只委托买卖的股票都要单独填写一张委托单,不能将两只或两只以上的股票填在同一张委托单上。③买卖股票可以手为单位,也可以股为单位。以手为单位时,一标准手为100股,几手就代表几百股股票,投资者在填单时一定要注意买卖单位,不可出错。④填写委托单可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限价委托,另一种是市价委托。限价委托是指报单时写明具体委托价格,经纪商在这种委托下只能按低于或等于客户所提出的限价的价格买进股票,按高于或等于客户提出的限价的价格卖出股票。市价委托是指报单时不填写具体价格,而是由经纪商按委托单报入交易所场内时市场当时的价格买进或卖出股票。由于股价波动较大,市价委托容易引起投资者与经纪商之间的纠纷,因此为了减少纠纷,经纪商一般都要求投资者以限价委托方式进行股票的买卖委托,而不采取市价委托方式。同时投资者在填单报价时还应掌握一定的技巧:报价时应考虑时间差问题,报单操作时注意考虑一个提前量,例如:卖出时可适当高填卖单,买入时可适当低填买单,这样做成交的可能性比较大。⑤投资者应认真填写委托单,如果因填写不清而造成差错,则责任由委托人自负。
3.投资者将填写完毕的委托单交给证券商。委托单必须当天当面委托,过期无效。证券商接到客户委托单后,先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证券商即向驻交易所场内交易员(红马甲)发出委托交易指令,由其将委托指令输入交易所电脑主机。同时,证券商将确认的委托单第一联盖章后退回客户,并将第二联留存。
4.买卖成交后,客户凭委托单前往证券商处办理清算交割手续。证券商在受理委托后第二天进行交割,如果股民发现成交结果与委托单要求不符,则凭委托单与证券商进行交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磁卡委托方式自助委托查询系统为在证券营业部内进行委托的投资者提供了非常方便的手段,这种委托方式一般适用于磁卡。投资者只要记住密码即可进行操作,不需要股东卡和身份证。因此,投资者在使用该系统操作之前,应熟读操作方法,再实际操作几次,尽可能熟练委托查询操作,熟练的操作手法不仅对别的投资者有利,行情火爆的情况下,也能够更快地将自己的委托单输入计算机终端,以第一时间进入受托券商的计算机系统,并尽可能快地进入各交易所的电脑主机。现以某系统的使用说明介绍具体的操作过程如下:
1.选择证券交易所,如“1-上海业务 2-深圳业务”。
2.键入相应数码后,屏幕显示如下信息,“请输入股东帐号和交易密码”,投资者可用键盘直接键入或刷卡输入自己的股东代码,并键入自己设定的交易密码。
3.股东代码和交易密码输入正确后,进入自助委托系统的主菜单,其中通常包括:买卖委托、查询委托、查询成交、撤单、查询余额、退出系统等操作(为方便投资者操作,各项功能通常用数字进行选择)。
4.选择“委托”功能。
5.进入委托功能后,屏幕上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股票代码、股票名称、委托数量、委托价格、买卖性质。
为方便投资者,输入时只需要键入股票代码即可,股票名称将随着股票代码的输入自动出现在屏幕上,主要用于投资者将其与股票代码进行核对,确认是否投资者希望买卖的股票。委托数量、委托价格和买卖性质是投资者必须认真处理的内容,其中无论哪一项出现错误,都有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因此,投资者在选择自助委托时,最重要的一点是仔细阅读屏幕揭示信息,熟记各个操作步骤。
6.委托完毕后,系统将给出一个委托序号,投资者应记住该委托序号,以便日后查询或撤单。但应注意,该序号仅表明投资者的当笔委托在受托券商处的电脑主机器的委托顺序,与交易所电脑系统没有任何关系。
7.完成所有操作后,投资者一定要退出主菜单,即:返回到刷卡状态。否则,容易被其他人冒用该帐号随意委托买卖,给自己造成麻烦。
T+0交易与T+1交易所谓T+0交易出叫回转交易,它是指对同一种股票而言,该股票购买的当日即可再卖出,或在股票卖出的当日再买回该股票,股票或资金的转入或转出均在一日内完成,在T+0方式下,只要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投资者可以多次买卖同一种股票。
而T+1交易方式,是指在股票购买的次日才能卖出该种股票,或者在卖出股票的次日资金才能返回到投资者的资金帐户上。目前深沪股市采用的是股票“T+1”方式和资金“T+0”方式,即当天买入的股票最早可在购买的次日卖出,原因是买入的股票在收市后才由交易所的电脑主机登记到购买者的帐户上。而投资者卖出股票后,其资金在成交后马上就转入到卖出者的相应资金帐户上。举例来说,如果投资者手上原本没有“上海石化”股票,今天买入1000股,那么无论当天的股价如何变动,投资者均无法将该股票卖出。而如果投资者手上已有100股“马钢股份”股票,今天将其卖出后,如果当天晚些时候股价又下跌许多,投资者还可以用低价再买回该股票,当然投资者也可以用返回的资金购买别的股票。
如何看行情表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营业部,通常挂有超大屏幕显示器以显示深沪两市的当日行情变化情况。在屏幕显示器上,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股票名称、昨收盘、今开盘、最高价、最低价、买入价、卖出价、成交价、涨跌、当笔成交量、总成交量、市盈率1、市盈率2等,现分别解释如下。
股票名称:投资者可选择买卖的股票简称,有时其左面还显示该股票的代码。
昨收盘:该股票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
今开盘:该股票本交易日的开盘价,即第一笔成交价。
最高价:该股票在本交易日内到目的为止的最高价。
最低价:该股票在本交易日内到目前为止的最低价。
买入价:该股票即时的最高申报买入价。
卖出价:该股票即时的最低申报卖出价。
成交价:该股票的当笔成交价,该股票收市前的最后一分钟加权平均成交价就是该股票当天的收盘价。
涨跌(率):如果为正数(或红色),表示今天的股价昨天高,即涨;如果为负数(或绿色),表示今天的股价比昨天低,即跌;如果为0(或黄色),表示今天与昨天持平。请投资者注意,涨跌表示的可能是绝对值,也可能是百分比(涨跌率)。
当笔成交量:该股票以成交价成交时的股票数量。
总成交量:该股票在本交易日内到目前为止的累计成交量。
市盈率1:成交价除以该股票上一年度的每股净收益。
市盈率2:成交价除以该股票本年度预计的每股净收益。
集合竞价原则 沪市于1993年8月6日首次采用集合竞价的方法来决定当日开盘价,并以此计算当日开盘指数。集合竞价在每一交易日正式开始交易之前采用,申报时间为9:15-9:25,在此期间,电脑自动撮合系统只存储每一笔申报而不撮合。至9:25时,电脑系统将根据已输入的所有买卖申报,对每一只股票产生一个开盘价。所有高于此开盘价的买盘和所有低于此开盘价的卖盘,均以此开盘价成交。
集合竞价首先根据双优先原则,即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所谓价格优先,是指高买价和低卖价优先成交,高于成交价的买价或低于成交价的卖价均以成交价成交。所谓时间优先,是指当价格相等时,先报单的优先成交;按成交价报单的,当买单和卖单的数量不同时,量大的一方按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报单在后的不能成交。
除双优先原则外,集合竞价还遵循以下四原则。(1)参与竞价的买卖双方的申报在成交量最多的一个价位被决定为该股票的当日开盘价;(2)当产生两个决定价格(成交量相同)时,取其中间价为开盘价;(3)所有高于决定价格的买入申报和低于决定价格的卖出申报必须满足;(4)与决定价格相同的申报必须满足。(此价位买卖量不同时,按时间优先决定)。
对于交投不太活跃的股票,有时因为申买和申卖的价格相差太远,有可能没有撮合成功,其开盘价以交易日内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准。
连续竞价原则开盘时没有成交的申报单和其它任-交易时间内随时输入的申报单,自动进入连续竞价,其有效期为申报日全天。连续竞价的特点也是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双优先原则使股票顺序排队。因此每一笔买卖申报进入电脑主机后,有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1)马上全部成交;(2)当时根本没有成交;(3)只有部分成交。无论出现哪种情况,投资者均可根据卫星传回到各券商处的成交回报记录进行查询。凡是没有成交的部分,在申报当日其委托仍旧有效,因此仍有机会成交。
买卖撮合成交投资者买卖股票时,通过选定的委托方式向证券交易所申报。所有的申报单均需输入各交易所的电脑主机,由计算机进行买卖撮合。具体的处理方法是:股票买卖双方分别将买价和卖价通过计算机终端输入所在证券营业部的计算机系统,该系统先根据申报的价格和时间进行排队,由卫星传送到各交易所的电脑主机,电脑再根据申报者的申报价格和申报时间对申报单进行排队,然后自动将其配对撮合。成交的原则是,所有的买单均应以等于或低于申报买价的价格成交,而所有的卖单均应以等于或高于申报卖价的价格成交。
股票的托管所谓托管是指股票持有人将持有的股票存放在集中存管处,并在证券营业部的电脑中记录的过程。由于所有进入交易所集中市场买卖,通过证券结算系统清算的股票都实行非实物化的管理制度,因而所有买卖行为的发行只意味着各券商名下和投资者名下股票数量的增减,并不发生实物股票的流动。
目前,几乎所有的股票发行均采用无纸化方式,即股票发行后,股票持有人不再领取发行公司的实物股票,实现了认购与托管的一次完成。具体的操作步骤如下:(1)在认购期内,投资者参与新股的认购,如上网定价,全额预缴比例配售等方式,领取相应的认购收据;(2)投资者在认购新股时,已选定托管股票的券商;(3)如果中签或配售到认购的新股,则该股票将自动登记到投资者在指定券商处的帐户内。
股票的转托管无论何种股票,一旦托管在某券商处,则只能在该券商处卖出被托管的股票。所谓转托管,是指如果投资者希望在另外的券商处卖出该股票,必须到原受托券商处预先办理转托管手续。转托管有两种形式:同城转托管和异地转托管。原托管券商被称为转出托管商,新指定的受托券商被称为转入托管商。
投资者可以将所有的股票一次性全部转出,也可以将其中的一部分转出。券商处理转托管业务的一般程序如下:(1)券商受理投资者的转托管申请时,需仔细核对拟转出股票的名称、数量,检查投资者的身份证、股东帐户卡,以及投资者填写的“转托管申请书”,同时还将审核填写的转入托管商名称与其席位号是否相符,以免造成不良后果;(2)在交易时间内,按交易所及结算公司的规定方式通过交易系统报单转托(此单不允许撤销);(3)每天收市后,结算公司将处理后的数据传送到券商处;(4)转托管股票在申报的次日即可转到转入托管商处,投资者可申请卖出。
证券结算方式 由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用的登记结算体系不同,其证券结算方式和资金结算方式也有所不同。
深交所的证券清算交割原实行两级清算办法,即首先在交易所与券商之间进行清算交割(一级清算),然后在券商与投资者之间进行清算交割(二级清算)。自去年八月以来,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在广泛听取投资者、券商、上市公司以及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之上,以“二级托管与集中结算相结合,提高效率与保障安全相兼顾”为基本思路,设计出深圳证券市场新的证券托管结算制度,即“股份集中管理和清算”,进一步降低深圳证券市场的交收风险,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保障广大投资者和券商的合法利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清算交割则统一按“净额交收”的原则办理。在每个交易日收市后,交易所清算部根据各券商买卖各种证券的数量和成交价格,计算出各券商应收、应付的数量,编制出《清算交割汇总表》和各券商的《清算交割表》传回各券商处。经各券商查对无误后,编制出各公司当日的《交割清算单》,按照“差额清算”的方法,在交易所统一进行清算交割。上交所设立证券集中保管库,各券商在上交所分别建立证券库存分帐户。在办理证券交割时,由上交所提供证券集中保管库存证券帐户的划转来完成。集中保管的证券,由上交所和各券商双向记帐,分户核算,月末核对。
资金结算方式 深交所与证券商之间的资金结算,采用净额结算的办法,实行T+0记帐, T+1交收制度。深交所在深圳人民银行和深圳清算银行开立帐户,深圳本地券商须在深圳市人民银行开立帐户;异地券商须在所在地人民银行和深圳人民银行开立帐户;上海地区券商须在上海市工行营业部开立帐户;实行资金就地清算地区的券商则应在当地清算代理机构开立清算分户。
深交所与异地券商进行结算的方式为,由深交所结算公司与异地清算代理机构(如北京证券登记公司)进行该地区的资金净额清算,异地清算代理机构同该地区证券商进行资金净额清算,该地区证券商再与投资者进行资金清算。
上交所则一直采用资金的三级清算方法,即由异地资金集中清算中心与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进行地区净额清算(一级清算),然后由证券商同异地资金集中清算中心在当地进行净额清算(二级清算),最后由投资者与券商进行资金清算(三级清算)。
清算交割清算交割是指在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各证券交易所与券商之间。券商与投资者之间都必须要清算出当日所买入卖出的股票数和买入卖出股票的价款,并办理交割。所以清算交割实际上包括了股票的清算交割和买卖股票资金的清算交割。交易所以每一个交易日作为一个清算期。
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对所有在深交所成交的买卖,采用净额交收制度,即:将每一个会员在T日成交的股票的所有买入额和所有卖出额进行电脑处理,计算出会员的买卖净额。在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实行集中管理和集中清算股份,所有的证券结算数据均由深圳结算公司通过结算通讯系统直授发送给各券商。
上海证券交易所一直采用“集中清算集中登记”的模式,因此,上交所成立了中央登记清算公司,使交易和清算一体化。价款的交割由各证券商同清算部在银行业务部的往来帐户上集中办理转帐手续,证券的交割由证券交易所清算部通过库存证券项目的划转来完成。
交割是指投资者与受托券商就成交的买卖办理款项与股票结算事务的手续。投资者在股票买卖的次日,即可到受托券商处办理有关的交割手续,领取股票交割单。投资者在办理清算交割时,应注意及时领取清算交割单并妥善保管。如果对清算交割结果有异议,应及时向受托券商提出,否则即视为对清算交割的正式确认。
过户 过户是股票买卖的最后一道手续。由于在交易所上市的所有股票均采用无纸化的记名方式,当股票买卖时,即表明股权的转让。因此,应在股东名册上变更股东的姓名、地址等相关内容,股票的购买者才可能成为名符其实的上市公司的股东,与其他原有的股东享有同等的股东权益。这种办理变更股票持有人名册的手续就叫作过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过户处理的方法是,在每天收市后,将成交数据传给登记公司进行过户处理,将股东与股份的变更情况写入交易所的通讯服务器,由各券商将各自的数据取回,供投资者办理交割手续。上海证券交易所因采用“集中清算集中登记”的模式,股票帐户和整个过户工作由上交所通过电脑系统统一办理,在股票清算交割时,即已办妥过户手续。因此,投资者无论买卖哪个交易所的股票,都可以在买卖的次日到各受托券商处办理成交过户交割手续。
9. 股票是当天结算那还是
目前各证券公司的股票结算时间都会在交易当晚大概晚上20:30-22:00间结算,是当天结算的,但交割是T+1的。
股票结算是指股票交易完成后,对交易双方应收应付地股票和价款进行核定计算,并完成股票由卖方向买方地转移和相对应地资金由买方向卖方地转移地全过程。
在股票实行无纸化交易方式以后,结算在事实上只需要通过股票交易所将各券商交易股票地数量和金额分别予以抵销,计算应收:应付股票和应收:应付股款地差额,就可以了。
沪市股票交易所和深圳股票交易所所采用地股票结算体系有所不同。沪市股票交易所自1998年4月1日实行全面指定交易以后,炒股者只能委托指定交易地股票交易所抛售或购入自己地全部股票。也就是说,沪市股票交易所是对单个股票帐户地指定,每个帐户只能在指定地股票交易所进行交易和办理炒股者地结算。
深圳股票交易所地结算制度地特点是:实行托管股票商制度,炒股者所持地股票必须托管到某一股票商名下,且只能委托该股票商抛售。也就是说,深圳股票交易所是对单笔股票交易地指定,在哪里买就在哪里卖,并在哪里办理炒股者地结算手续。
10. 我国现在证券交易制度是什么
一、证券交易的场所
《证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由此可见,我国目前证券交易的场所分为证券交易所市场(场内交易)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场外交易)。
(一)证券交易所市场
《证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目前,境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只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两家。因此,场内交易就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内进行的证券交易。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就是在这两个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根据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06年7月1日分别发布实施的《交易规则》规定, [1] [1]下列证券可以在我国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1、股票;2、基金;3、债券;4、债券回购;5、权证;6、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此外,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假日和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证券交易所市场休市。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1、不可抗力;2、意外事件;3、技术故障;4、出现无法申报的席位数量或行情传输中断的营业部数量超过证券交易所已开通席位或营业部总数的10%以上的交易异常情况:5、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二)场外市场
如上所述,《证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由此可见,证券交易只能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场外市场转让。 [2] [2]目前,经国务院批准且已经运作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只有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二、证券交易的委托与申报
《证券法》第五章对证券交易的委托与申报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则具体规定了证券交易的委托与申报的规则。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也就是说,投资者不能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投资者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并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以书面、电话以及其他方式,委托该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的集中交易,并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结果,按照清算交收规则,与证券公司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并为证券公司客户办理证券的登记过户手续。
(一)证券交易委托的具体规则
根据《交易规则》的规定,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即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投资者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
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投资者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的内容向交易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除交易所另有规定外,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证券账户号码;2、证券代码;3、买卖方向;(四)委托数量;5、委托价格;6、证券交易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投资者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二)证券交易申报的具体规则
根据《交易规则》的规定,会员应当按照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
1、申报方式
证券交易所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1、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2、本方最优价格申报; 3、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4、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5、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6、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类型。 [3] [3]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其他交易时间,交易主机不接受市价申报。本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其他市价申报类型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席位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号、证券代码、席位代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申报指令应当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传送。
2、申报的基本单位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或基金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或基金时,余额不足100股(份)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债券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买入、卖出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卖出债券时,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0元标准券为1张。股票(基金)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不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A股、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1港元(深圳证券交易所)0.001美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3、申报的有效性
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2)增发股票上市的;(3)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4)证券交易所或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深交所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有效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申报当日有效。每笔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但第规定种类的市价申报类型除外。
三、证券交易的方式
依不同标准,可将证券交易分为多种类型。例如,依证券交易场所的不同,可分为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依达成交易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直接交易与间接交易;依证券交易价格形成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集中竞价交易与非集中竞价交易;依证券交易品种的不同,可分为股票交易、债券交易、基金交易与证券衍生品种交易;依证券交易分割期限的不同,可分为证券现货交易、证券期货交易、证券期权交易与证券信用交易。不过,从证券法的法律规制而言,依证券交易价格的形成方式所作的划分最具有代表性。各国证券法也正是以此为中心,对证券交易的不同类型予以调整。
我国《证券法》第四十条条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依此,除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外,证券交易方式还包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这不仅使实践中早已存在的非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具备了法律依据,还使境外证券市场普遍存在而我国尚未开展的其他非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成为可能。
从我国目前证券交易实践来看,非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主要包括协议转让、大宗交易、债券回购交易等。至于裁判转让,乃人民法院依司法程序,对某只证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而发生的证券转让。这种证券转让一般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进行,虽在实践中被作为规避法律的证券交易手段,但客观上与一般证券交易具有本质区别,故不应纳入证券交易方式之中。
(一)集中竞价交易
集中竞价包括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两种方式。我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交易规则》均规定了电脑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两种集中竞价方式。每一个交易日中,任何一个证券的竞价均分为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两部分(债券只有连续竞价而无集合竞价), 集合竞价对所有有效委托进行集中处理,连续竞价则对有效委托进行逐笔处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有涨跌幅限制证券集合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3%。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有效竞价范围调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其他有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有效竞价范围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交易按下列方法确定有效竞价范围:(1)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2)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3)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按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竞价范围:(1)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买入申报价高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以最高买入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2)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低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以最低卖出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5] [5]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则规定,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即有效竞价范围),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2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2)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2)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3)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6] [6]
(二)大宗交易
大宗交易,是指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规模时,交易所采用的与通常交易方式不同的交易方式。所谓与通常交易方式不同的交易方式,即在证券交易过程中,不采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集中竞价交易原则,而以协商一致作为达成大宗交易的手段。这是我国目前的证券交易制度所界定的大宗交易方式。这表明,我国证券市场对大宗交易的判断标准是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规模。这与国际上通行的大宗交易界定标准是一致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在该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1、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2、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 30万元美元;3、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4、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5、 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该所还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7] [7]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1、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2、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3、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4、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1万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5、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1万张(以人民币100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6、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7、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万份;8、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5万张。该所同样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8] [8]
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时30分至11时30分、13时至15时30分,但未对成交申报确认时间作明确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 时15分至11时30分、13时至l5时30分,并于每个交易日15时至15时 30分,交易主机对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意向申报指令应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本方席位代码等内容。意向申报是否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由申报方自行决定。对此,《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还明确规定: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大宗交易单笔买卖最低申报数量成交。成交申报指令应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对手方席位代码等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还明确规定:当意向申报被会员接受(包括其他会员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会员进行成交申报。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应向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成交申报一经证券交易所确认,不得变更或撤销,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会员应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大宗交易不纳入证券交易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证券交易所公布大宗交易的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属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仅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和成交量等信息。
2008年以来,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利用大宗交易系统进行股票交易。据统计,2008年前9个月,两市共发生469笔大宗交易,月均52笔。11月份全部A股大宗交易平台则共发生交易156笔,成交笔数较10月份增加64笔;成交量方面,11月份环比增长近2.5倍;成交金额方面,11月份环比增长逾3倍。而期间最大成交笔数发生在11月7日,共成交30笔,开创了两市设立大宗交易平台以来单日成交的最高纪录。
四、证券交易的交割与过户
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实际上包含两种情况:其一为证券公司与结算公司之间清算交割。证券公司一般都必须在结算公司或其委托银行处开设专门结算账户,由结算公司集中清算,并以内部划账、转账等方式交割净余额股票或价额;其二为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的清算交割,即买者支付现金而获得股票,卖者交付股票而取得现金。由于投资者已在证券公司处开设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故这种清算交割不必由当事人出面进行实物交割,而是由电脑自动完成就可以了。
过户是指投资者买进股票后,持所买股票到发行公司办理变更股东名册登记的手续。过户后,新股东即可享有发行公司的一切股东权益,股票的委托交易过程至此才算终结。但是,现在由于结算公司实行证券集中存管和无纸化交收,股票的过户手续在清算交割后就已经由电脑自动完成,因此无需投资者本人专门到证券营业部办理股票过户手续。
按交割日期不同,我国证券交易的交割又分为四种:
一是当日交割,又称T+0交割。即买卖双方在成交当天完成付款交券手续,这种方式可以使买卖双方较快地得到股票或现金。在T+0交割方式下,投资者买进股票成交后,可以马上卖出;卖出股票成交后,可以马上买进;二是次日交割,也称T+1交割。即在成交后的下一个营业日才能办理成交的交割手续;三是例行交割,即买卖双方在成交之后,按照结算公司的规定或惯例履行付款交券;四是选择交割,即买卖双方自主选择交割日期,这种交割方式通常在场外交易中使用。
目前深沪A股清算交收制度采用的是T+1方式,指的是投资者当天买入的股票不能在当天卖出,需待第二天进行交割过户后方可卖出,也就是第二天才可卖出股票。在资金使用上,当天卖股票后,资金回到投资者账户上,当天即可以用来买股票,但是,当天卖股票,资金回到投资者账上,投资者如果想马上提取现金是不可能的,必须等到第二天才能将现金提出。实际上,资金同样是T+1到账。
目前深沪B股清算交收制度采用的是T+3方式,即B股是在第四个交易日办理交割过户。
五、证券交易的佣金与印花税
(一)证券交易的佣金
《证券法》第46条规定:“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对投资者来说,证券交易的收费是指证券交易中有关证券机构向投资者收取税收以外的费用。以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交易为例,投资者每笔交易除了成交价外的需要支付的价款包括:佣金,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3%,起点5元,由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收取;过户费,成交面额的0.1%,起点1元,由登记结算公司向投资者收取;印花税,原为成交金额的0.1%,2007年5月30日改为0.3%,由税务机关收取。这三项价款中的佣金、过户费属于证券交易的收费,印花税不属于证券交易的收费。
有权统一规定证券交易的收费以及税收标准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目前是指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前身是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现行的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根据的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按照该通知规定,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0.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证券公司收取的证券交易佣金是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证券代理买卖服务收取的报酬。如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代理以外的其他服务(如咨询等),可由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收取标准。
(二)证券交易的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是从普通印花税发展而来的,专门针对股票交易发生额征收的一种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是政府调控股市的重要工具之一。
过去18年来,中国股市印花税税率曾经有过数次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自1990年首先在深圳开征,当时主要是为了稳定初创的股市及适度调节炒股收益,由卖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额的6%。交纳。同年11月份,深圳市对股票买方也开征6%。的印花税,内地双边征收印花税的历史开始。1991年10月,深圳市将印花税税率调整到3%。上海也开始对股票买卖实行双向征收,税率为3%。1992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发文,明确规定股票交易双方按3%。缴纳印花税。1997年5月,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从3%。提高到5%。1998年6月,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从5%。下调至4%。1999年6月,B股交易印花税税率降低为3%。2001年11月,财政部决定将A、B股交易印花税税率统一降至2%。2005年1月,财政部又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2%。下调为1%。2007年5月30日起,财政部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1%。调整为3%。2008年4月24日起,财政部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3%。调整为1%。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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