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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监管函不得股票质押

发布时间: 2021-08-08 07:12:59

『壹』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啊完全看不懂,可以解释得详细点吗

嗯,是公司不能接受以其自己的股票作为质押物。
比如公司的股东和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提出以其自己持有的该公司股票作为质物出质给公司,这个是不允许的。如果公司要求该股东提供担保,该股东必须提供其他质物或以其他形式提供担保。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贰』 近日贵州茅台收到上交所监管函,上交所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实就是一个提供正确交易的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我们国家的正确交易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场所,我们国家的正确之所以能够获得很好的流通,就是因为有上海江县交易所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支撑,才能够获得一个很好的流通的。

一、不以盈利为目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实是一个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让我们国家的资本市场获得正常的运转,而且也为我们国家的资本市场的改革提供了一个政策的帮助。

我们国家的资本市场一直处于不断的发展当中,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我们国家的资本市场的改革起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其实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我们国家的资本市场来说是有政策性的作用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过程当中,其实是需要经过证券监管部门的管辖地,毕竟涉及到的都是一些大资金的交易,所以每一笔资金都会得到监管的,而且每一笔资金都是非常安全的。

『叁』 股票收到监管函是好事还是不行

你好,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时,取决于监管函的具体内容。但对于目前的股市来说,监管函一般都是坏消息,这可能是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不真实,存在虚假交易等。

『肆』 为什么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因为公司对于收购或者减资自己的股份是严格受到公司章程和公司法限制的,并有严格的程序要求,而公司接受了本公司的股票质押,就可能出现在主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就会导致实现本公司股票质押权,无选择地变相的收购了公司股份,而没有经过程序条件,因此为法律所禁止的。

『伍』 哪些证券不可以做股票质押式回购

您好,B股股票
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
进入退市整理期的A股股票
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限售股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陆』 原则上不接受哪些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一般ST和*ST股票不能参与质押式回购业务,也有的证券公司可以,就是折价低一点儿

『柒』 请问公司为何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法律作出这一规定主要考虑的是,质押的意义在于当公司的债权得不到清偿时,公司有权行使质押权,但是,当公司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自己的质押权标的时,一旦债务人不能履行自己的债务,作为债权人的公司行使质押权的标的却是本公司的股票,造成了法律关系的混乱,并且起不到质押的作用,不利于维持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捌』 交易所出具的监管问询函是行政处罚吗

不是,交易所没有处罚权的。他们只是做监督。

『玖』 南京证券:交易所拟暂停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3个月 ,手里的股票怎么办

只是暂停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并不是不让股票交易的,对普通投资者来说是没有影响的,影响的是做股票质押的客户。

『拾』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1.该条所谓公司不能接受作为质押标的者,不是本公司‘股票’而是本公司‘股权’,该标的在性质上是财产性的权利,而不是具体的物权等有形财产。该条及于有限及股份两类公司。

2.公司不能接受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的原因,在于:
a.能够拿出本公司股权来质押的必然是本公司股东。
这是股东变相抽逃出资的行为和途径,且该行为有违股东诚信出资(出资不得撤回)的义务;
b.该股权质押实现的结果是该公司自己持有自己的股权,实质上对于被担保的公司债权没有起到担保作用;
也就是说该担保权的实现成为‘空气’,等于债权只在概念上得到清偿,但并没有取得任何实质上的对应(经济)价值。这必然导致公司财产实际上的损失,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及外部债权人的利益。
——即自己成为自己的股东(出资人);将出现法人财产与‘股东’财产的混同;可能导致法人人格否认;试想:一个股权怎么可能即是法人财产,同时又是该法人的股东财产?
(因此,公司法规定只能在打算向员工配股等法定情形下,公司方可临时性地持有本公司股票)
c.这样不利于公司‘资本确定、维持、不变,三原则’的贯彻,即不利于对交易安全和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因此,增减资本时要求对注册资本(即出资总额或股票总量)进行变更登记;以股份公司为例即要求增发或销毁相应数量的股票)

3.对于股权抵押之说,纯属无稽之谈。现行域内实然法无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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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忘记,公司法的精髓在于保护股东及法人的‘意思自治’及对两者各自的‘权利保障’;
由此之上,及于公司与其它商主体之间共同构筑的‘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

说到底,公司是‘私’,是营利、社团、法人。
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任何规定,不能违反这些本质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