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交易知识 »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定闺
扩展阅读
香港股票内部交易定罪 2025-08-15 18:36:00
个人股票交易员 2025-08-15 18:12:46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定闺

发布时间: 2021-08-17 00:06:57

① 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条件

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公司开户的自然人或法人,上海证券账户指定在广发证券,深圳证券账户在广发证券登记;
2、客户开户资料齐备、账户规范、未被公司怀疑具有洗钱行为;
3、已办理结算交易资金第三方存管;
4、证券账户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信用账户的净资产);
5、客户信用记录良好,无重大违约记录;
6、不存在公司认定的影响客户偿债能力的情形;
7、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8、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以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申请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须在初始交易申请时提供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

② 个人客户在中银证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准入条件是什么

个人投资者有以下准入条件:
1、账户为实名制的合格账户,同时证券须在中银国际证券的席位上。
2、质押证券按照折算比例后融资金额达到一定规模。
3、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应为C4级-积极型、C5级-激进型。
4、排除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大股东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公司上市后,持有本公司5%以下流通股股东除外)。
符合以上四项要求,且具备一定证券投资经验和相当的风险承担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约记录,即可参与。
更多问题可关注中银国际证券官方微信号“boci-cc”,点击“个人中心-问问客服”寻求帮助。

③ 股票质押式回购是什么业务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更多问题可关注中银国际证券官方微信号“boci-cc”,点击“个人中心-问问客服”寻求帮助。

④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新规颁布之后,场内质押融入资金能否用于参与定增

深交所2018年1月12日发布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业务协议》应明确约定融入方融入资金存放于其在证券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下列用途:
(一)投资于被列入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或者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
(二)进行新股申购;
(三)通过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买入上市交易的股票;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用途。
融入资金违反前款规定使用的,《业务协议》应明确约定改正措施和相应后果。”
场内质押中,融入方将融入资金用于认购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不属于上述规定中列明的禁止投向的用途,不违反上述规定。

⑤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融入方应满足哪些适当性标准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融入方资质审查制度,对融入方进行尽职调查。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者从事贷款、私募证券投资或私募股权投资、个人借贷等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前述机构发行的产品。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除外。

⑥ 什么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股票质押融资成本一般是多少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5月24日联合发布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标志着这一创新业务的正式推出已具备制度基础。
业务流程
1、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2、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3、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⑦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业务流程

1、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2、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3、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