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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初始交易界面

发布时间: 2021-08-28 20:35:21

⑴ 客户在中银证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初始/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停牌,是否可以作为质押物

初始交易日:若标的证券停牌,我司有权拒绝该交易申请,申请作废。 购回日:不影响购回交易的进行。
更多问题可关注中银国际证券官方微信号“boci-cc”,点击“个人中心-问问客服”寻求帮助。

⑵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流程

您好,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流程:(1)初始交易申报;(2)购回交易申报。

⑶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交易申报类型

股票质押回购的申报类型包括初始交易申报、购回交易申报、补充质押申报、部分解除质押申报、终止购回申报、违约处置申报。
(一)初始交易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将所持标的证券质押,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交易申报。
(二)购回交易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返还资金、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包括到期购回申报、提前购回申报和延期购回申报。《业务协议》应当约定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的条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购回交易金额的调整方式。延期购回后累计的回购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三)补充质押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补充提交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四)部分解除质押申报是指融出方解除部分标的证券或其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五)违约处置申报是指发生约定情形需处置质押标的证券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向上交所提交违约处置申报,该笔交易进入违约处置程序。
(六)终止购回申报是指不再进行购回交易时,融出方按约定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⑷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交易主体

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
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

⑸ 股票质押式回购初始交易金额如何计算

股票质押式回购初始交易成交金额≤标的证券协议价×质押率×质押标的证券数量。

⑹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业务流程

1、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2、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3、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⑺ 投资者若想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入资金,深交所对融入方首笔初始交易金额是否有门槛要求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融入方首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下同),此后每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深交所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⑻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中,投资者是否可以将债券、基金作为初始质押标的

不可以。《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初始交易的标的证券为深交所上市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