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大陆居民怎么买香港股票
可以通过沪港通买卖规定范围内香港股票。
沪港通,即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两地投资者委托上交所会员或者联交所参与者,通过上交所或者联交所在对方所在地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股票。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2014年4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决定原则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开展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简称沪港通)。
(1)内地和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扩展阅读
港股通的股票范围
港股通的股票范围是香港联合交易所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和同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双方可根据试点情况对投资标的范围进行调整。
随着市场开放的持续推进,港股通股票范围也将不断完善和扩大。下一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坚定不移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与港交所进一步协商合作,会同市场各方,针对市场关切的问题共同开展调研,深入评估,组织会员做好相关配套准备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扩大互联互通股票范围,不断优化完善互联互通机制。
② 沪港通与普通港股账户有什么不同
1、投资资格:港股通不低于50万;普通港股账户无限制。
2、投资范围:港股通只能买266只,普通港股账户可购买所有股票、权证、基金、债券等。
3、额度限制:港股通每日额度不多于105亿人民币,投资总额度限于2500亿人民币;普通港股账户无限制。
4、交易时间:港股通要求港交所和上交所共同交易日且两地均能结算。
5、港股通不能融资买卖,不能认购新股;普通港股账户可以融资买卖,认购新股。
(2)内地和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扩展阅读
沪港通由中国证监会在2014年4月10日正式批复开展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证监会指出,沪港通总额度为5500亿元人民币,参与港股通个人投资者资金账户余额应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港通正式启动需6个月准备时间。
港股组成部分
香港证券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是股票市场,并有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之分。截至2000年底,主板和创业板市场合计的市值达到48620亿港元,在世界主要证券交易所中排行第11位,在亚洲地区排行第二。
香港市场的衍生品种类繁多,主要可分为:股票指数类衍生产品、股票衍生工具、外汇衍生工具产品、利率衍生工具产品、认股权证等五大类。
③ 哪些是沪港通股票
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目前,证监会已经公布了交易标的:
1、沪股通的股票范围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180指数、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共568只股票。
2、港股通的股票范围是香港联合交易所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和同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共有268只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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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的内地投资者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⑤ 投资者如何买卖港股通股票使用哪种货币一手的股数是多少
符合开户条件到具有权限的券商营业部开通即可。
2014年4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联合公告》,决定原则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开展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沪港通)。
沪港通,即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两地投资者委托上交所会员或者联交所参与者,通过上交所或者联交所在对方所在地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股票。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沪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联交所参与者,通过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交所上市股票。
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上交所会员,通过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联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联交所上市股票。
中国结算、香港结算相互成为对方的结算参与人,为沪港通提供相应的结算服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会员对委托其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投资者应当根据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港股通交易。
投资者应当遵循买者自负原则,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为由拒绝承担港股通交易及交收责任。
第四条 会员应当根据《试点办法》、本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关工作制度,包括标准、程序、方法以及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保障措施等内容,并报送本所。
第五条 个人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应当符合《试点办法》和本指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条件。
会员与个人投资者签署港股通交易委托协议前,应当对个人投资者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进行核查,对个人投资者的资产状况、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⑥ 最近新闻有讲到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我们公司也想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1)是否缴纳所得税需区分所得类型视具体情况而定。
转让差价所得需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 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股息红利所得视情况而定:财税〔2014〕81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但同时又规定: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2)缴纳方式:企业对取得的投资收益需自行申报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内地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香港联交所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可依法申请税收抵免。
⑦ 已执行到期的“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8号)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⑧ 港沪通买香港股票需要重新开户
不需要,需要您再签署一份协议,开户沪港通的账户,同时账户内资产不得低于50万
港沪通就是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为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共同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决定原则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财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开展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
主要制度:
(一)适用的交易、结算及上市规定。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市场的规定及业务规则。上市公司将继续受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的监管。沪港通仅在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时开通。
(二)结算方式。中国结算、香港结算采取直连的跨境结算方式,相互成为对方的结算参与人,为沪港通提供相应的结算服务。
(三)投资标的。试点初期,沪股通的股票范围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180指数、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港股通的股票范围是香港联合交易所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和同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双方可根据试点情况对投资标的范围进行调整。
(四)投资额度。试点初期,对人民币跨境投资额度实行总量管理,并设置每日额度,实行实时监控。其中,沪股通总额度为3000亿元人民币,每日额度为130亿元人民币;港股通总额度为2500亿元人民币,每日额度为105亿元人民币。双方可根据试点情况对投资额度进行调整。
(五)投资者。试点初期,香港证监会要求参与港股通的境内投资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及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⑨ 内地和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股票取得的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规定:“三、关于内地和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股票的增值税问题
1.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深港通买卖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2.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3.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按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
六、本通知自2016年12月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