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市股票和非上市股票的区别
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最主要的区别是: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只能在场外交易(就是指买卖双方协定交易)。而上市公司的股票就可以上市交易。还有一方面是非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需要经过公司股东的同意,限制比较多;而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在市场上进行自由买卖(除去限售股)。
⑵ 请问公司内部发行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的流通股票有什么不同
区别在:
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在交易所交易;而非上市公司不行。
二、上市公司必须定期公布报告、信息;非上市公司不必;
三、非上市公司股东一般是确定的,而上市公司股票流动性强,股东随时在变化;
四、上市公司股票退出非常方便,抛售即可,非上市公司股票只能转让,不能退出。
流通股票也称为上市股票,是指在证券交易所取得上市资格,允许挂牌交易的股票。流通股票的主要特点是流通性强。流通股票可以被股民自由买卖,而固定股票就不行了,不能被股民自由买卖。
⑶ 为什么现在上市公司还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
非流通股指中国证券市场上的上市公司中不能在交易市场上自由买卖股票(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内资及外资法人股、发起自然人股等);这类股票除了流通权,与流通股不一样外,其它权利和义务都是完全一样的。但非流通股也不是完全不能买卖,但可以通过拍卖或协议转让的方式来进行流通,但这样做了,一定获得证监会的批准,交易才能算生效。
除市场低迷因素外,监管部门也一直希望上述向流通股股东转让的办法能够一并在《规则》中体现。不过,由于该规定与全流通课题相关,随着“国九条”股权分置小组成立,这部分内容也让渡到相应的小组进行研究。有关部门此前的考虑是,非流通股股东在协议转让时,必须拿出30%的股份,以高于协议转让价10%至20%的价格向流通股股东配售。配售后,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这30%股权可上市全流通。这种模式可解决流通股股东无权参与低价协议转让市场的问题,也部分解决非流通股的流通问题。
⑷ 上市公司不是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了吗 为什么还要按能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
中国的股市还不成熟,刚开始为了容易控制,所以就留了一部分非流通股。
这两年股改正在流通这部分非流通股份。
⑸ 请问上市公司增发的股票算流通股还是非流通股
1.公开增发指向全体股东增发并非单指流通股
以去年万科A公开增发100亿即3.17158亿股为例:
万科A增发A股提示性公告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本次增发拟发行不超过317,158,261股A股,预计融资规模不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发行价格为31.53元/股。本次发行股票网上申购简称"万科增发",申购代码"070002"。
本次发行以网上、网下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网上、网下发行数量的初始比例设为50%:50%。如获得超额认购,除原A股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的有效申购获得足额配售外,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本次增发的认购情况,对网上、网下发行的数量进行双向回拨,以实现网上、网下配售比例趋于一致。
本次增发投资者申购日为:2007年8月24日。万科A股股票停牌时间为2007年8月24日至2007年8月28日(期间万科B股不停牌),2007年8月29日万科A股停牌一小时后正常交易。
本次发行不做除权安排。
二、原A股股东优先认购部分配售的安排
本次增发公司原A股股东通过申购代码070002进行申购,申购数量最低为1股。申购数量上限为317,158,261股。原A股股东的认购分为优先认购和额外申购。若原A股股东本次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按其实际申购量获配增发股份;若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其超出部分与其他网上申购的部分一起参加比例配售。
公司原A股股东可按其股权登记日2007年8月23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A股数量,以10:0.55的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原A股股东认购时间为2007年8月24日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二、网下机构投资者申购安排
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机构投资者。
参与网下认购的机构投资者的最低认购股数为50万股。超过50万股的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投资者的申购数量上限为31,710万股。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申购及持有数量的限制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申购及持有数量的限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须于2007年8月24日15:00前通过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传真申购表进行申购,以其他方式传送、送达一概无效,传真号码为:010-84683700。
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必须缴纳申购款的20%作为申购定金。投资者须确保申购定金于2007年8月24日17:00前汇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账户。
三、网上向投资者发行的安排
参与网上申购的每个投资者的申购数量下限为1股,参与本次申购的每个投资者的网上(含优先认购部分)申购上限为317,158,261股。网上申购代码为"070002",申购简称为"万科增发"。参与申购的每个股票账户应按申购价格和股数缴纳足额申购款。
申购结束后的第四个工作日2007年8月30日,登记公司对未获配售的申购款予以解冻,并向各证券交易网点返还未获配售部分的申购款。
2.定向增发是指向指定的股东及想入股的公司增发股票
以阳之光为例,楼主可以看看具体通告内容:
阳之光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成都阳之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深圳东阳光)非公开发行了259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3.99元/股,深圳东阳光以其部分资产认购。公司于2007年12月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本次资产认股的股权登记相关事宜。本次新增股票的禁售期为36个月(自2007年12月7日开始计算),预计可以在2010年12月7日上市流通。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385,733,394股,其中限售股307,397,892股,无限售股78,335,502股。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深圳东阳光以其持有的宜都高纯铝75%股权、乳源精箔75%股权、深圳化成箔98.49%股权、乳源电化厂75%股权、乳源进出口100%股权认购股份,作价115,513.18万元。本次发行中深圳东阳光认购25,900万股,认股价款为人民币103,341.00万元,差额部分人民币12,172.18万元作为阳之光对深圳东阳光的负债处理。
本次发行完成后,深圳东阳光共持有公司25900万股股份,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67.14%,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原控股股东乳源阳之光铝业发展有限公司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以上是两种不同的方式
⑹ 非流通股:非流通股转让需要什么条件
上证所、深交所和结算公司颁布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的内容主要有:
(1)从2005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由上证所、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统一办理。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活动。
(2)《规则》规定,股份持有人或受让人中请出让或受让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一个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持股数量不足1%的股份持有人提出出让申请的,应当将其所持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单一受让人。上市公司总股本在10亿元以上的,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前述比例可适当降低。
(3)股份过户完成后一个月内,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不受理同一股份受让人就其所受让的相同股份再次进行转让的申请。
⑺ 增发股票、非流通股、流通股、上市股票的区别
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区别如下:
1.流通股是指上市公司股份中,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股份数量。其概念,是相对于证券市场而言的。在可流通的股票中,按市场属性的不同可分为A股、B股、法人股和境外上市股,与流通股对应的,还有非流通股,非流通股股票主要是指暂时不能上市流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
2.非流通股(non-tradable shares)指中国证券市场上的上市公司中不能在交易市场上自由买卖的股票(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内资及外资法人股、发起自然人股等);这类股票除了流通权与流通股不一样外,其它权利和义务都是完全一样的。但非流通股也不是完全不能买卖,它可以通过拍卖或协议转让的方式来进行流通,这样做了,必须获得证监会的批准,交易才能生效。
增发股票是指上市公司为了再融资而再次发行股票的行为,已经上市流通的股票。
上市股票指已经公开发行并于集中市场以开挂牌买卖的股票,公司申请上市须实现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的盈利,申请条件较上柜股票严格。
⑻ 上市公司为什么还有非流通股
是由于我国大部分股份制企业都是由原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而来,在股份公司上市前原国企改制时产生的国有股以及法人股被做出不参与市场流通的特色形式股票。
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许多企业改制成为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时,为了不让国有资源流失以及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又为了要尊重市场规律,从而对公司的股票做出了股权分置的办法,被区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
该两种股票除了流通权不同以外,其他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完全一样的,非流通股的流动形式主要以排放或者协议转让的方式来流通,前提是需获得证监会的批准,交易方可生效。
(8)上市公司股票非流通股票交易扩展阅读:
2005年8月23日9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这意味着我国的股权分置改革消除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异进入全面铺开阶段。
股权分置改革的作用:
1、为了贯彻落实股权分置改革的政策要求,适应资本市场发展新形势;
2、为有效利用资本市场工具促进公司发展奠定良好基础。从公司自身角度来说,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有利于引进市场化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形成良好的自我约束机制和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对于流通股股东来说,通过股改得到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得到了保护;
3、消除了股权分置这一股票市场最大的不确定因素,有利于股票市场的长远发展;
4、解决A股市场相关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对于同时存在于H股或者B股的A股上市公司,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协商解决股权分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