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在上市期间,股票停牌时候的申报问题,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规则是什么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内容基本相同。
参考: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八章 停牌、复牌
8.1 上市公司可以以本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向本所申请停牌与复牌。
8.2 本所可根据实际情况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
8.3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例行停牌与复牌: (一)上市公司于交易日公布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当日上午停牌,下午开市时复牌;
(二)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期间为本所开市时间的,自股东大会召开当日起停牌,直至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当日上午开市时复牌;如果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内容涉及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直至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复牌; (三)上市公司于交易日公布董事会关于权益分派、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决议,当日上午停牌,下午开市时复牌。
8.4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本所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予以停牌与复牌:
(一) 在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较大影响,本所对该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上市公司对该消息作出公告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二)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本所可以对其停牌,直至有披露义务的当事人作出公告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8.5 上市公司于交易日公布临时报告的,应当向本所申请停牌,本所根据情况决定停牌与复牌时间。
8.6 临时报告披露不够充分、完整或可能误导公众,上市公司拒不按照本所要求作出修改的,本所可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上市公司作出补充或更正公告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8.7 本所审核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时,要求上市公司就有关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补充公告,公司不按本所要求办理的,本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作出解释说明或补充公告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8.8 上市公司未在《证券法》规定的法定期限内公布定期报告的,本所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其定期报告披露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复牌。
8.9 上市公司在公司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情节严重的,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待有关处理决定公告后另行决定复牌时间。
8.10 上市公司监事会按《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职权所作出的可能对股票的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决议于交易日公告,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当日上午停牌,下午开市时复牌;情况特殊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停牌与复牌时间。
8.11 上市公司严重违反本规则且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予改正的,本所对其股票停牌,直至改正后复牌。
8.12 上市公司因某种原因使本所失去有效信息来源时,本所可以对该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本所恢复有效信息来源后复牌。
8.13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导致停牌的原因消除后复牌:
(一) 投资者发出收购该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开要约;
(二) 中国证监会依法作出暂停股票交易的决定;
(三) 本所认为必要时。
8.14 上市公司出现异常状况,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按本规则第九章的规定停牌。
8.15上市公司出现10.1.1条规定的情况之一或发生重大事件而影响公司上市资格的,本所按第十章的规定对该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
8.16 上市公司在重大收购、出售资产或股权、债务重组过程中,股价出现异常波动或董事会预计将会导致股价出现异常波动的,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且无法按照4.9条规定进行分阶段披露的,董事会应当向本所提出停牌申请:
(一)重大收购、出售资产或股权、债务重组行为不能确定结果;
(二)相关信息在市场上已有传播但仍需报请政府批准;
(三)董事会预计相关信息无法保密的。
8.17 公司申请的停牌期限不超过30天的,本所根据公司的股票交易情况作出决定;超过30天(包括30天)的,由本所提出处理意见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应当在停牌申请获准后的次一个工作日公告停牌的信息。
8.18 在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两周披露一次重大收购、出售、债务重组事项的进展情况。
停牌期间,相关事项的不确定性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向本所申请复牌并公告;停牌期满,该等事项的不确定性没有消除的,公司应在期满时提前二个工作日向本所申请延长停牌时间,经本所同意或报经证监会批准后,公司应及时予以公告。
8.19 公司就同一不确定事项累计停牌已达到90天,公司未向本所申请复牌的,自累计停牌满三个月之日起,本所对其股票强制复牌,并对其股票采取以下交易方式:
(一)投资者在本所另行规定的开市时间内申报交易委托;
(二)申报价格不得超过上一次收市价格的5%,不设下限;
(三)在本条第(一)项规定时间收市后对有效申报按集合竞价方法进行撮合成交。
Ⅱ 新股上市规则
新股上市第一天,除了不设涨跌幅限制外,其他一切正常。
Ⅲ 证券首次上市和公开发行的条件
说一下A股上市的条件吧,创业板稍微松一点。H股上市更麻烦。境内红筹的话,只要不是2006年前并购的基本也做不动了。条件主要是法律和财务两块,法律要求适格,财务要求盈利。但是,在实际送审时,证监会还有很多临时的考量的,比方说经济环境好坏,政策调控往哪里靠等。
另外,符合条件能不能通过也是不一定的事情,比方说现在要想上市的话,由于初审、预披露、发审会、发行批文4阶段内的申请企业堆积得特别多,因此,申请企业都要排几年的队了吧。废话少说,条件如下:
1.主体资格
根据《首发办法》第八条,在中国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2.营业记录
根据《首发办法》第九条,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3.管理层稳定
根据《首发办法》第十二条,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4.实际控制人
根据《首发办法》第十二条,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5.发行前股本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6.业务收入
最近3个会计年度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7.盈利要求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8.现金流量
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与前述业务收入指标符合其中一项即可
9.同业竞争
根据《首发办法》第十九条,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10.最低公众持股数量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条,公司总股本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依据:
《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发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以及证监会颁布的一系列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信息披露规范性文件。
Ⅳ 深交所暂停上市股票复牌的规定(涨幅规定)
为防范恢复上市和股改方案实施复牌首日股票交易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深交所日前发布《关于加强恢复上市和股改方案实施复牌首日股票交易风险控制的通知》,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规定,当股票盘中涨幅与开盘涨幅之差首次达到+100%或—100%时,深交所对其实施临时停牌30分钟;盘中涨幅与开盘涨幅之差达到+200%或—200%时,交易所对其实施临时停牌至14:57后恢复收盘集合竞价。盘中涨幅是指盘中成交价格较股票暂停上市前或股改停牌前收盘价格的涨幅,开盘涨幅是指开盘价格较股票暂停上市前或股改停牌前收盘价格的涨幅。
通知称,临时停牌30分钟跨越收盘集合竞价开始时间14:57的,交易所于14:57将其复牌,恢复收盘集合竞价。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深交所将对恢复上市和股改方案实施复牌首日股票交易实施重点监控,对涉嫌蓄意操纵交易价格的有关账户采取限制交易等处理措施,并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深交所要求,各会员单位应严格做好相关规则和制度的宣传和风险教育工作。
Ⅳ 股票上市规则
你好
为做好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协调衔接,深交所修订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这里梳理下本次修订的要点:
优化上市条件
适当完善盈利上市标准,要求“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取消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要求;
支持已盈利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红筹企业上市;
明确未盈利企业上市标准,但一年内暂不实施,一年后再做评估。
健全退市机制
交易类指标:新增“连续20个交易日市值低于5亿元”的交易类退市指标;
财务类指标:将净利润连续亏损指标调整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复合指标,纳入审计意见指标并全面交叉适用,且退市触发年限统一为两年;
规范类指标:新增“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未按期改正”的规范类退市指标;
简化退市流程,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环节。
强化风险警示
对财务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退市设置退市风险警示制度;
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即(*ST制度)和其他风险警示制度即(ST制度)。
股份减持安排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
股权激励
激励股份和期权总额由不超过总股本的10%提升至20%;
明确拟授予股票分批登记并直接上市流通情形;
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符合条件的,可成为激励对象。
表决权差异安排
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应当相同,且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10倍;
特别表决权股东合计持股应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10%以上。
望采纳祝你好运
Ⅵ 深交所对其股票实行警示风险提示的情形有哪些。
连续三年报亏损,信息披露违规,等。
Ⅶ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股本总额与预计市值应该怎么理解
注意区分概念,市值是指股票上市后的市值,还未上市只能预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股本总额”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票筹集的资金总额。
规则中的“预计市值”,预计统计期末根据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和对应股票数量计算的股权价值合计 。即预计上市后的公司市值。
一个是上市前“筹集到的资金总额”,一个是上市后“资本价值”。
以下几个相关概念有助于理解,
上市公司股本是指统计期末上市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数量合计。 基本计量单位:股 。
上市公司股本仅指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的股份数量,包括 A 股股本、 B 股股本、其他不流通的境内股本。
A 股股本是指上市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票数量。
B 股股本是指上市公司发行的人民币特种股票(人民币标示面值,以外币购买和交易的股票)数量。
其他不流通股股本是指纯 B 股公司的非流通股数量。
股票市值是指统计期末根据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和对应股票数量计算的股权价值合计 。
股票筹资金额是指统计期内上市公司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通过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总额。
Ⅷ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区别
你好,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Second-board Market)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是与主板市场(Main-Board Market)不同的一类证券市场,专为暂时无法在主板上市的创业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产业企业等需要进行融资和发展的企业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重要补充,在资本市场有着重要的位置。在中国创业板的市场代码是300开头的。
创业板上市条件
1.主体资格:
(1)主体类型: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经营年限: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3)主营业务: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5)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变更
2.财务与会计
1)净利润、收入: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股本总额: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3)资产: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
4)其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公司在A股主板市场上市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三亿元;
3、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等)占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
4、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5、最近三年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6、最近三年内公司的懂事、管理层未发生重大变化;
7、最近三年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8、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风险揭示: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不构成任何买卖操作,不保证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Ⅸ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原始股锁定期是如何规定的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我们给予如下解答:
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1、普通股东上市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1.5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也是《证券法》规定的)
2、大股东三年内不得转让:
——5.1.6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上报证监会前半年内增资的新股东特殊规定:
——5.1.7如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5.1.5条的规定外,还需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4、董监高特殊规定:
——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
(董监高的规定还要看公司法的规定,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25%;另外深交所近日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防止高管离职套现,新增锁定的规定)
如仍有疑问,欢迎向国泰君安证券上海分公司企业知道平台提问。
Ⅹ 交易所对股票停牌有什么时间规定
兴业证券上海天钥桥路营业部: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的目的是解决投资者信息不对称问题。特别突出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涉嫌违法违规、股价异动等异常警示性停牌。停牌后,只要上市公司按要求充分、准确、完整地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就可以复牌。
停牌复牌的情形和时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等相关章节有详细规定,停牌期限取决于停牌的原因。其中部分停牌事项有时间限制,部分停牌无时间限制。若因公司未及时披露信息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时间较长,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会采取多种措施不断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使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尽快复牌,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知情权和交易的权利。
问:配股、新股中签后营业部是否有义务通知投资者本人?
答:一般营业部应按照与投资者的书面约定来处理。通常情况下,投资者在证券营业部办理指定交易后,证券营业部会征求投资者意愿,与之签订《新股配售代理协议书》,协议双方必须受该协议内容约束。
因此,证券营业部有义务通知中签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内缴款,如果发生投资者提供的联系地址与电话不真实或未因变动未尽及时告知义务的话,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中签投资者自负。若证券营业部与中签投资者没有签订《新股配售代理协议书》,则证券营业部没有义务通知中签投资者。(上海证券交易所)